PTT評價

Re: [新聞] 新新併成解約契機! 蔣萬安:待新壽消滅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新新併成解約契機! 蔣萬安:待新壽消滅作者
huabandd
(我是阿肥巴你頭)
時間推噓 7 推:8 噓:1 →:32

※ 引述 《ulycess》 之銘言:
: 地,因新光人壽與新光銀行「新新併」後已依法消滅,市府將依契約啟動終止程序收回土

: 銀行合併就可以說消滅拿回土地

新光人壽作為契約主體

於併購案中已被消滅,統一編號消失

企業併購法中是概括承受

但若有訂定契約特別約定,優先於企業併購法

可排除概括承受條件

例如:當簽約主體因合併而消滅,契約自動解除

這就要看當初契約是否有訂定此約定

如果沒有,市府不會拿出來講吧?

應該沒有這麼愚蠢無中生有要來爭取權益?


: 那麼我前台新銀行的房貸可不可以說台新銀行已經消滅所以可以不還

可以,你家的事

: 收回土地後是不是32億標金可以不用還
: 因為新壽已經消滅沒辦法還

這一塊算在存續公司之下,還給他

差別在一個有訂定契約特別約定,所以消滅

一個沒有,所以退還給存續公司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87.102.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Gossiping/E.u8ICZnphdceI

DustToDust 10/10 22:38一定被告的拉

誰告誰?看你前後文看不出

cisyong 10/10 22:40所以保單會失效,貸款不會消失

保單有失效?哪家你說說

DustToDust 10/10 22:41你就不要被搞到假處分 那就鐵死的

DustToDust 10/10 22:41現在就晚安要展現魄力放話而已

※ 編輯: huabandd (218.187.102.55 臺灣), 10/10/2025 22:47:08

spirit119 10/10 22:49不管怎樣一定會告的,契約顯失公平的

spirit119 10/10 22:50部分被撤銷,新壽不可能不爭取

哪邊顯失公平?哪邊被撤銷?

spirit119 10/10 22:50最後還是法官認定

spirit119 10/10 22:51不過台灣法官一向偏向支持政府,訴訟

spirit119 10/10 22:51制度設計也對政府以外的人都不利

polarfox 10/10 22:52呵呵打官司弄到假處分台北市政府不一定

polarfox 10/10 22:52有利啊輝達早跑了

star0515 10/10 22:52新壽是人壽存續子公司,統編不會消失

上網查是改名,舊的消失

spirit119 10/10 22:54而且公司法就已經規定:「因合併而消

spirit119 10/10 22:54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

spirit119 10/10 22:54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怎麼看這種

spirit119 10/10 22:55主體消滅的說法都站不住腳

市府又不是傻子,要是沒訂定會拿出來說?

star0515 10/10 22:55以為自己抓到漏洞,殊不知根本法盲

star0515 10/10 22:57市府真的以為自己可以無法無天,民法自

市府跟你,相信誰很好判斷吧? 到底是誰無法無天,看下去就知道

star0515 10/10 22:57助餐

viorc 10/10 22:58繼受跟台北市政府的契約解除權是兩件事

所以我說應該有訂定特別約定 不然哪敢提出來講?

※ 編輯: huabandd (218.187.102.55 臺灣), 10/10/2025 23:01:59

JGOBUYO 10/10 23:06有些人可能覺得整個台北市法務局都是白

JGOBUYO 10/10 23:06癡法盲,自己最懂法啦lol

對啊,我也是看不懂 一個政府怎麼可能隨便無中生有

JGOBUYO 10/10 23:07涉及私法契約不看契約在那邊論法理,哪

JGOBUYO 10/10 23:07家法學院lol

※ 編輯: huabandd (218.187.102.55 臺灣), 10/10/2025 23:08:43

JGOBUYO 10/10 23:10參考契約9.1.2.11可歸責於乙方之合約終

JGOBUYO 10/10 23:10止情事,乙方經依相關法令聲請重整、解

JGOBUYO 10/10 23:10散或合併而消滅者,除非事前得到市府同

JGOBUYO 10/10 23:11意,否則可作為契約終止情事。

契約是網路查得到的喔? 有這條新光就掰掰了啊

※ 編輯: huabandd (218.187.102.55 臺灣), 10/10/2025 23:15:04

viorc 10/10 23:15合併作為契約解除事由本來就很常見了,更

viorc 10/10 23:15何況這種涉及一方為政府的契約

JGOBUYO 10/10 23:18有專門在處理企業併購的律師出來說這類c

JGOBUYO 10/10 23:18hange of control的條款其實很常見,到

JGOBUYO 10/10 23:18底誰是法盲lol

oxoxx 10/10 23:31合約不是有提到?

ihfreud 10/10 23:35我懷疑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被民進黨滲透的體

ihfreud 10/10 23:35無完膚,建議蔣市長最好側查,再找個第三

ihfreud 10/10 23:35方來檢視合約,免得被背後捅刀

cityport 10/11 04:29新光人壽是被消滅的公司,台新人壽才是

ca5hf1ow 10/11 04:44新聞有提法務局說契約第4.2.1&9.1.2.11

HuntBear 10/11 11:15蔣萬安想拿回土地,用新光被併購當理由

HuntBear 10/11 11:15,果然是舔共有學到中共的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