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新併後收回T17、18」 蔣萬安:
目前看來台北市政府還真的可以直接解約收回土地的
北市法務局昨指出,根據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契約規定,乙方(新壽)與他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甲方(市府)同意。
目前看來當初地上權合約裡面
有規定若乙方被收購或是合併
契約的相關繼承要甲方同意才有效
不過這個大概會打官司拖好幾年
這塊地會被凍結在那裡
而且北市可能需要退回原來的地上權租金
依照目前最痛的方式
就是北市不給你2027使照
反正你也不可能蓋完 強制回收回土地地上權
當初北市要給你40億你不要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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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壽大概沒能力假扣押這塊地
真的給棒子了
好事
確實合約4.2.1有提到 新光若要跟其他人合併, 由存續法人繼
受本契約, 要先得到台北市政府書面同意
如果存續是新光人壽呢?
這就要看台新怎麼打算 其實拖到合併都太久了
公司法319條準用第 75 條,故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併效力
也是「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
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搞笑喔 重點是契約根本跟存續公司沒關係搞錯方向了啦
輝達表示:你們慢慢玩 = =
只要最後輝達不是選這塊 市府一定讓新壽吐血
我記得台新和新光人壽合併已送件 要看內容
要改搞不好也來不及了
要老黃等你?
講真的,看晶華城的慘況新光解約也是解套,
不要貪太多議會大概也不會擋。
搞到輝達不在那邊設點然後北市府要收回,
那才是真的折了夫人又賠兵。
現在是要看公司法比較大還是契約效力比較大就對了是吧?
就跟房東契約寫不給報戶籍,但違反法律所以無效?
不知道這樣的類比對不對
跑這個比 合意解約貼利息合理多了 就市府立場來看
繼承的合約是 要市府同意才能繼續
這個可以啊
新壽有問題去告國賠
但是上面什麼都沒最多就賠利息XD
契約兩邊法務都看過的 應該沒違法問題 就法官說了算
全民抵制新光比較實際
重新招標 直接寫100億就好
沒有違法甚麼法律啊
denniss大 主要看契約 ,市政府有權利不給承繼
你怎會覺得可以?
公司法當然消滅的公司由繼承公司概括,問題是契約有寫
市府可以覺得不同意
就跟你簽合約 載明的權利 不能用 那打契約幹嘛
那契約有寫 市府不同意之後,怎麼解決嗎?
有啊 得以解約啊
那解約後新壽本來付出去的錢沒收?
那解約是歸責於新光嗎?
解約原因 因為你合併,所以我不同意,為何不同意?
不同意是因為你合併
我才不覺得市政府有膽子不同意勒,只是放話壯膽而已
是「有得到同意的話可以免於解約」
所以市府說法:他們當初收到新壽問同不同意 市府回不同意
不同意,還是走到合併 依照契約 市府已可解約
若樓上說法,那ok,是說你們哪裡找的合約看啊
我個人是看多份報導拼湊來的 道聽塗說
合併又不影響促參契約履行,根本權利濫用,促參契約如果可
以公益目的片面終止,民間公司風險難預見這涉及促參本質。
公司法上合併承接原公司契約與義務是常態,若市府拒絕承
接主體變動,必須提供明確理由,否則容易被外界濫用權利
樓上 這是合約規定 不是片面終止 去看合約 好嗎
公司法75條,的確有保障合併後存續公司,合約繼續履行
的權利
但主辦者是市府,合約已明載台北市有權是否同意繼續讓新
壽履行
而且新壽也簽字
台北市以閒置三年不開發,不同意合併公司繼續履行,絕
對站得住腳
這種合約,也不是只有針對新壽,其實只要地上權合約,
都有
伊藤忠商事當時要入股台北101,也都還要經過財政部是否
同意
地上權主辦機關依法辦理,位階絕對高於公司法75條
契約內容還是要符合法律才會生效,不是寫了就算。所以這
樣的簽約內容對放公司法來說是可以的嗎?我的主要問題是
這個,因為公司法的條文裡面有明確規範。
標得地上權,閒置三年不開發,告上法院,贏面很小
就走法律途徑啊
遠東標下信義計畫區A13,一直不開發,也沒事
至於新壽幾年未動造成的問題,那種自然就是由契約內容來
做規範了。
A13是因為政府寬容,實際上這種根本不合理
我是贊同對新壽強硬,完全沒動工,就要認列收益
實體建築物都沒有,收益個屁
此例一開,以後炒作地上權就够了,違背開發的本意
樓上到是不用太擔心炒作這個問題,真要保持現狀的話,再
等兩年新壽就準備等著吃土囉。
不用等,我認為新壽會投降
因為沒實際開發,根本不會贏
和台北市妥協,才是聰明
新壽和台新,明年合併,新壽這筆土地的淨值,一定會納入
計算
如果敗訴,牽扯到合併前換股淨值計算
這絕對是大問題
講不贏別人就說別人炒作問題,又學到一招了
早就有人說了,民不與官鬥,政府多的是整人的手段,只是礙
於大家私下都是好朋友,不想玩太陰而已,結果被西瓜和法盲
當菜雞,笑死
用不同意整併主體繼受契約權利已經算是很有良心的陰招了,
至少是解約,至少會退錢。若是我早直接拿西瓜其他北市案開
刀,要談?別急等我開完刀再談
西瓜幾十年來會被酸,就是常常搞些正常人看不懂的操作,快
玩黃的BOT招商案,到底哪來的勇氣獅子大開口?
合約就寫明了,新壽貪心不足蛇吞象
承接公司沒搞清處被併公司的合約債務?
硬拗公司法有屁用
3年養地不開發,就可以解約了
促參契約應善意協商原則,將來一定會就審查及協商作業市
府是否延誤爭執,政府契約作業僵化對科技業要求速度彈性是
否有利,問題沒解決到處是戰場,放寬合建主體其實就可以。
輝達就不想跟西瓜合建,你以為喔
公私合作或準促參案應該要誠信協商,合併還能不同意誰能預
知
市府就算贏了輿論輝達跑了還是輸
台北市和新壽早就協商過了
新壽就是堅持自己的100億利潤
你覺得台北市為何要答應
沒實體建築,堅持100億利潤,被解約真的剛好
不協商談判問題還在,天上掉下禮包連撿起來都有怕責任,
遲早被人撿走。
台北市不會同意新壽這種利潤
也不能答應
新壽不退讓,就是硬碰硬
限制地上權移轉或合建主體都是怕圖利但這個是契約不是法
律,輝達來了不情事變更,解釋也沒有彈性,結論看來不樂觀
啊,表面公私合作,但政府手上永遠拿著棒子不能亂動
重點其實就是新壽亂搞
走到訴訟,沒實體建築物,去估什麼未來收益,很難採信
啦
新壽法務,自己會給答案
不用擔心,會認輸
40億和140億 都不行的啦 都被盯上了 32億還有可能 新
壽要額外錢自己找國賠訴訟啦
所以這個地從七段開始咬就沒救了
沒蓋為什麼還能拿利息 這能咬的
假扣押是請求的1/3 市府一回給錢新光就有錢搞了
你要收回去 還要重新招標也有時間差
就這樣
再來市府沒退錢 和拿回 新光幹嘛搞假扣押
不如去高雄,等搞完高雄都蓋完了
老黃又沒去過高雄的夜市,你想去輝達可不想
新壽的態度很明顯依BOT合約北市府說的都對
我猜北市府要是真的硬上 新壽也會硬撐到輝達破局為止
因為北市府這種態度很明顯怕破局被罵不然再等1年多而已
現在還是要等輝達開獎 輝達選松南新壽完敗
輝達如果依然要新壽那塊 那新壽態度就不會改
然後有個重點 現在主導新壽的是台新金控跟新光金控不同
我覺得輝達雖然喜歡T17/18但最後會選松南
畢竟最後整合成6公頃太香了
也沒有合約的問題
契約承受 然後台新承受的那份契約就是市府可以不同意啊
所以承受了新光跟市府的就要吞市府可以不轉給台新
差別吧只是在市府解約後 新光是賠光光還是可以拿回錢
台新依法承受合約 市府依合約不同意轉讓地上權
一市府不是因為合併而終止合約,是因為新壽擺爛三年放
在那邊爛,又碰上合併問題才有提供市府終止合約的正當
性。
公司法是承受"合約整體" 當然概括承受你未興建建築物
頂多市府解約還你錢 跟你協商你又想跟我鬥
不弄死你弄死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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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影》新壽稱「新新併」是強制解約 蔣萬安冷笑表態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 契約規定,乙方(新壽)與他 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 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16
Re: [討論] 看不懂北市新光輝達卡在哪?簡單一句,法規不允許,如果哪個台北市政府官員敢這樣做 就有違法圖利的問題 ============================ 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 18 條3
Re: [新聞] 獨/北市府擬用「新新併」逼解約?新18 : 新光人壽預計明年元旦併入台新人壽,消息稱名稱雖然不變,但公司的統一編號將會改 變 : 對此,李四川今日受訪表示,當初要「新新併」時,曾經發文給市政府徵求市政府的同 意![Re: [新聞] 獨/北市府擬用「新新併」逼解約?新 Re: [新聞] 獨/北市府擬用「新新併」逼解約?新](https://statementdog.com/img/statementdog_default_og_image.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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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新新併影響T17、T18主體?李四川:不同意輝達進駐北士科建設台灣總部還在卡關,也越來越受到各界關注,由於明年元旦,預計新 壽與台新人壽將合併,以新壽為消滅公司、台新壽為存續公司,將更名為新光人壽,台北 市副市長李四川今(9)日表示,年底假設新壽因「新新併」要來變更地上權主體,北市 府原則是不同意,也許會依照合約來解約。 -------------------10
Re: [新聞] 李四川證實 新壽開價近140億要北市府: : 不是啊! : 藍綠立委、議員都說 : T17、T18是柯文哲『圖利』新光集團 :![Re: [新聞] 李四川證實 新壽開價近140億要北市府 Re: [新聞] 李四川證實 新壽開價近140億要北市府](https://i.imgur.com/SXDpJmC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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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北士科地上權案 三贏局面演變為三輸共 : 識 : : ,瀕臨破局,新壽已做好心理準備「走自己的路」,不過因開發時程延宕,恐無法在 20 : 278
Re: [閒聊] 黃仁勳熱臉貼冷屁股 怎解套?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 17 條第二項 因都市計畫或其他法令變更致不能達到原租賃或設定地上權之目的等不可 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本府得終止契約,並塗銷地上權登記。 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已繳交之租金或權利金、地租應按契約存續期間計算,7
Re: [新聞] 新壽魏寶生:輝達就屬意北士科 不會選台新壽、輝達、北市法務要不要看一下 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 18 條 地上權存續期間,地上權人不得讓與地上權或地上建物之全部或一部。但 經受讓人承諾繼受原設定地上權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並一併受讓地上權
Re: [問卦] 輝達設總部的土地爭議懶人包,有沒有目前提到的三個解決方案 1. 新壽把地上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輝達自己蓋 2. 新壽依照輝達的需求蓋好後將建物轉讓給輝達 3. 新壽與台北市政府解約,輝達再從台北市政府手中取得這塊地 其實1、2都不可行1
Re: [新聞] 李四川證實 新壽開價近140億要北市府買回是可以不用扯中央啊 但是台北市政府不敢同意啊 前面有個京華城案 在野黨現在哪敢讓非綠友友的企業賺錢 : 噓 zhanguihan: 笑話,談好地上權移轉北市府不要呀 114.136.210.114 10/10 14:![Re: [新聞] 李四川證實 新壽開價近140億要北市府買回 Re: [新聞] 李四川證實 新壽開價近140億要北市府買回](https://i.imgur.com/SXDpJmC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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