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遇詐騙報警給錯資料 無辜男帳戶被凍
: 嚴男另提民事損害賠償告訴,除了向余女求償10萬元,也向陽明派出所求償5萬元,法院: 審理後認為,陽明派出所警員是依照余女提供的帳號依法行政,是余女提供錯誤的資訊導: 致嚴男帳戶被凍結,派出所及員警無過失,因此免賠。
: 余女的部分,法官認為她是遇到詐騙一時心急,事後也向嚴男致歉並立即向警方通報更正: 帳戶,因此也認定她不是故意或過失舉報嚴男帳號為詐騙帳號,也判余女免賠,全案還可: 上訴。
看到審理的這個部分蠻驚訝的,說不是故意還可以理解,但說不是過失又是什麼情況
而且在這種造成他人權利被侵害的情況下
竟然沒有一方需要負民事責任,這也難以理解
照理說民法184條應該說的很清楚,無論是否有意,造成別人權利被侵害就會有賠償責任而且就算現在的法規都沒問題,但這先例一開
以後要搞人就用這種方法讓別人帳戶被凍,那不就永無寧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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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以後就會有人自導自演弄自己想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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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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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請律師,法律人沒分到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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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掛個vpn 然後拿著某某某的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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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他推銷就好 有人就會代替你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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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嘛要親自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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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官不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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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當領頭羊的判例 真的要搞人就好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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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亂源就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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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腦異於常人才能考上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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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智障的判決值得抖內個幾百塊 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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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交出帳號方便大家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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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遇詐騙報警給錯資料 無辜男帳戶被凍結半年...只能借錢度日 不過,由於余女忙中有錯,竟將另一位精通紫微斗數的嚴男的帳戶號碼給了警方 ,導致嚴男的帳戶因此遭凍結,長達半年期間無法領款、存款 余女的部分,法官認為她是遇到詐騙一時心急,事後也向嚴男致歉並立即向警方通報更正 帳戶,因此也認定她不是故意或過失舉報嚴男帳號為詐騙帳號,也判余女免賠,全案還可9
所以我說 被詐騙的都嘛是自己蠢 自己的錯就算沒佔70% 至少也有40% 詐騙王國根本不是詐騙集團多厲害,是人民白痴多 為了保護白痴,把凍結帳戶的手續弄得這麼隨便,連個轉帳記錄都不需要?4
我覺得凍結帳戶這做法超智障的,而且是給警察權力想凍結就可以直接凍結 之前發生過的第3方詐騙,就有一堆網拍賣家帳戶因為帳戶公開 被詐騙集團利用,然後賣家帳戶就被凍結,很多人之後都沒辦法生活 另外還有一招就是有人先跟你借錢,然後跟你要帳戶說之後匯給你6
我去年被詐騙 拿著交易明細去派出所報案 警察在做筆錄前先確認匯入的帳號是多少,被詐騙金額多少 之後通報凍結 做筆錄再確定詐騙帳號是那家銀行,帳號多少4
幹你媽的,交警在辦人的時候不是最喜歡 用”應注意而未注意”來開罰嗎? 怎麼這種事都不用有人出來負責喔? 這種凍結錯人帳戶的行為 是你們自己要注意的吧?X
這個我實務上的經驗是 你有帳號沒匯進去 這種犯罪事實還沒發生 警察不會管你 匯進去一塊 犯罪已發生 匯進去的帳號可以被凍結1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女方拿錯誤資料,讓警方凍結無辜男的帳號,讓男生只能藉債生活,這已經觸犯刑法了! 過程中,警方還特別多次跟女生求證,帳號資訊是否錯誤,報案人還一再保證資料沒錯! 很顯然女方已經確認提供的資料沒錯,自己就是要搞這個無辜的男生,所以才會故意拿不實資訊報案,讓男生帳號被凍結。1
很不幸的這裡是台灣,不像美國可以索取高額賠償 在台灣像這種被檢警搞烏龍導致權益受損的案例,基本上都要苦主自己吞 今天這個人只是帳戶被凍結六個月而已,我給你一個更慘的案例 這是2007的案件,苦主叫張月英,一個很倒楣的攤販 當年有一個七旬老婦走路時被一輛機車撞倒後逃逸1
原文恕刪。 判決書有比較詳細的內容: 個人解讀, 敗訴的部分,法院認為余女因為遭愛情詐騙才去報案導致報錯帳戶的行為不符民法184條的6
之前當過警察,我來說一說處理程序吧 首先被害人來報案,會先製作筆錄,確認匯款方式、人頭帳戶、匯款時間、金額等等資料 之後派出所警員會把這些資料,打在簡便各式表上,然後以傳真方式傳真至人頭帳戶的銀 行。 銀行會仔細核對,這些匯款方式、人頭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匯款次數,核對完之後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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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車子被鄰居砍的樹砸了要怎麼求償我來試著從訴訟面就既有資料來分析看看 然而我仍然建議你保存好資料跟維修單據 找一個好律師打民事官司 民法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41
Re: [討論] 我覺得這次巧芯太莽撞了難得可以遇到跟大議員討論法律的機會 鄙人獻醜了 個人資料保護法 略以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26
[閒聊] 依民法規定,興富發不用賠,吊車公司要賠剛剛看到興富發的新聞稿,有提到和吊車公司是承攬關係。 那麼按照民法規定: 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 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9
Re: [新聞] 抓包老公外遇!法官罕認「配偶權不存在」各位想太多了 純粹記者搞錯重點而已 對於「配偶權」目前主流觀點有二: 1.「配偶權」是人格權的一種 2.「配偶權」不是人格權,僅屬於身分法益2
Re: [新聞] 前空姐網紅和攝影師嘿咻搞外遇 要付1836萬天價和解金當然要上訴啊,都有法官判決配偶權不存在了, 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 主決定之特定權利,因此在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 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 配偶權不存在的話,那哪來的損害配偶權要求賠償的道理- ^^^^^^^^^^^^^^^^^^^^^^^^^^^^^^ 別鬧了。 : 4.完整新聞內文: … : 蘇偉碩後來改口他引用的論文原始數據有誤,澄清萊克多巴胺實際毒性僅有搖頭丸的1/4,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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