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北檢自打臉誰該負責?
視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監獄行刑法第6條、第8條;羈押法第5條、第6條,視察的目的是:
1. 羈押是否符合合法程序 => 本案羈押是笑話一則
2. 被羈押者是否遭受不當對待(如虐待、暴力、違法懲罰) => 笑話一則
3. 生活環境是否符合人道標準
4. 是否有未經法律許可的限制或強制措施
所以視察不用諭知法院,也不需錄影跟紀錄,若作為突襲檢查是否遭受不人道待遇可以不需提前通知監獄或看守所
如果檢察官在外開偵查庭(例如在醫院、監所或其他特殊場所進行偵訊),通常不需要事先諭知法院,但視情況可能仍需向法院報告或取得核准。
在外偵查庭涉及羈押或強制處分,若偵查中有羈押、延長羈押、搜索、扣押等,則須向法院申請
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第101條(拘提、羈押),若檢察官在外開偵查庭涉及拘提或羈押被告,則必須經法院核准。
所以我就問啊
林檢察官去醫院不管你是視察還是偵訊,你諭知法官了沒?
不要自打臉喔,視察不用紀錄所以不用書記官,請問你帶書記官去的目的為何?帶了書記官即為偵查庭,那你跟法官申請了嗎?
笑話一則
以上,心存善念
--
看法官反應也是一臉矇
最後大概會是偵查問題導致敗訴無法判決
,整個流程都有問題吧
偵查報告可能沒一個能用的,通通都違法
?
汪汪:咬我阿
刑事訴訟法蹷今堨蟆?093年06月23日第一
百零六條(押所之視察) 羈押被告之處所
,檢察官應勤加視察,按旬將視察情形陳報
主管長官,並通知法院。
監察院還在睡覺?
笑死
不知道通知法院的程序怎樣才算完備,也許
根本沒通知法院他們去視察,誰知道呢。
至今不敢回應有沒有諭知法院啊
已經不是党了是納粹 自行解釋法律
民進黨在乎程序合法嗎?
黨說了算,是法律要看到黨轉彎
民進黨就是法
汪汪
被謊言淹沒 就是民進党
忠犬 你敢嘴
敢,不爽來抓我,爛命一條不怕啦
有點良心的法官會裁定不正訊問
法官有意見就換掉啊
開始自行解釋法律就是威權了啦
党
team戒嚴沒道歉一定是一堆人附和
北檢是不是該送哪裡去辦啊,整個荒
北舔可憐阿
會不會是跟賴帝通靈小嬸在醫院被十幾
個彪形大漢肛的死去活來 檢狗趕忙去視
察
跟中共一樣的人治,法治只是裝飾
北檢需要法源嗎
從羈押開始就反常理了 學校老師除了
死忠的八成都下巴掉下來
說謊的檢察官祝福他出門都抓到酒駕
你講那麼多,北檢也沒事啊,繼續升
官
柯案爆發後,第一次無保請回後 多少名嘴或法界人士聲援柯案 這些人以前都不是支持柯的,甚至是討厭柯的大有人在 為何大家要站出來,因為我們追求的是司法正義,民主法治 寫這些當然北臉不會痛,但我希望大家都能知道法律本來應該長什麼樣貌,理解司法
※ 編輯: astushi (42.73.85.66 臺灣), 03/15/2025 13:29:04 ※ 編輯: astushi (42.73.85.66 臺灣), 03/15/2025 13:33:50他會跟你說書記官用個人身分去表達關心
八卦繼續自爽人家升官跟火箭一樣快
東廠辦案還需要理由嗎?
推
推
最怕到時候法官破壞體制亂判
台灣是人治社會你忘了?法律只對死老
百姓有用
唉 以前家人在那邊說投民進黨他們只會更囂
張是意妄為,我才沒給他信,想說法治社會怎
麼可能有這種事情,只說真沒想到
一定不敢講有沒有
腦蟾:不然釋憲
感覺沒什麼人動的了東廠
就算所有證據都不能用,綠官也能心證判
沒書記官出去就啥都不會呀
推
不用啦,看守所提訊都不用傳票了
漏洞百出 笑話北檢
爆
首Po日前小沈在法院陳述北檢要其陷害柯文哲,不然他公司要被抽銀根 小沈指控林俊言檢察官到醫院,要求不錄音錄影,威脅他就範 後來小沈不從,果然北檢就申請扣押京華城 北檢114年3月12日急忙發布新聞稿澄清,10月11日檢察官到小沈那裏是「視察」, 不是「訊問」,所以沒有依刑事訴訟法錄音錄影。11
: : 關於部分媒體及某政黨指摘本署檢察官針對沈姓被告進行「密室審訊」、「濫權逼供」、 : 「淪政治打手」云云,均屬不實誤導,嚴重混淆視聽,嚴正澄清如下: 一、 刑事訴訟法 : 第106條規定:「羈押被告之處所,檢察官應勤加視察」。本案沈姓被告於113年8月30日 : 經法院裁定羈押,因稱身體罹病,遂由該管看守所護送至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住院2週,15
我預測這幾天會有新的新聞稿 ,說明實務上如何同時滿足視察與偵訊的條件。 比如: 原本要視察,檢察官詢問醫師後見情況許可,因此改成偵訊。 所以最終結果是100分鐘視察, 加20分鐘偵訊 謝謝指教 ※ 引述《TBOC (花嚴)》之銘言:4
: : 關於部分媒體及某政黨指摘本署檢察官針對沈姓被告進行「密室審訊」、「濫權逼供」 、 : 「淪政治打手」云云,均屬不實誤導,嚴重混淆視聽,嚴正澄清如下: 一、 刑事訴訟 法4
大法官早就跟你說了 官員在國會說謊沒有法律責任 只需要負政治責任 連在國會說謊都只有政治責任了 北檢在自己的檢察署發新聞稿說謊
94
Re: [新聞] 沈慶京控檢衝醫院逼供 北檢反擊:到醫院第 106 條 羈押被告之處所,檢察官應勤加視察,按旬將視察情形陳報主管長官,並 通知法院。 視察?視你媽老木雞巴啦幹 鏡週刊教你北檢的凹法是不是71
Re: [爆卦] 柯拒夜間偵訊 檢諭知逮捕簡單講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 諭知逮捕之合法程序 因為柯只是偵查中被告 而且他到案的時候並沒有受到身體自由的拘束32
Re: [新聞] 逮捕柯文哲、聲押彭振聲 北檢:有事實先講結論 今天的爭議點會在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的「逮捕」 是不是能作為被告拒絕夜間訊問而要拘束人身自由的手段? 首先44
[討論] 檢方當庭逮捕 有其道理看到某板部分id開始洗政治迫害 覺得傻眼 首先 辦刑案時 為了解案情30
[爆卦] 法院打臉爬山說 林士傑慘遭羈押禁見涉入臺南正副議長賄選案 恐嚇議員的台南漁會理事長林士傑 案發消失多天被拘提到案後 遭檢察官聲押 剛剛法院的裁定也出來 林士傑因為有逃亡之虞 羈押禁見確定 同時 也打臉林士傑女兒 林依婷議員的爬山說 等於林依婷議員公然謊稱逃犯行蹤 這不用辦嗎?9
Re: [討論] 阿北拒絕夜間偵訊、逮捕,提審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8
Re: [新聞] 沈慶京控檢衝醫院逼供 北檢反擊:到醫院刑事訴訟法 第 106 條 羈押被告之處所,檢察官應勤加視察,按旬將視察情形陳報主管長官,並通知法院。 去年10/15的新聞 說沈慶京10月1日住院,10月15日押返台北看守所6
Re: [討論] 北檢:約談柯文哲4人 並有3項回應趁機法普 刑事訴訟法上有所謂「拘捕前置原則」 意思是羈押是相較於拘提逮捕更嚴重的人身自由限制強制處分 因此在羈押前一定要先有拘提或逮捕 實務上常常會有開了搜索票但沒開拘票的情況- 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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