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藐視國會施行後批評徐巧芯是不是關3年?
※ 引述《cc1plus (廢柴聯盟盟主)》之銘言:
: ※ 引述《ms883050 (離開這裡那就是我的目標)》之銘言:
: https://www.storm.mg/article/5073925?page=2
: 若國會行使調查權的單位不願配合、隱匿或拖延,
: 民眾黨團主張開罰3至30萬元罰鍰,不服者可在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國民黨團則提議處1至3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連續處罰,楊瓊瓔則主張處20萬以下罰鍰;: 但民進黨團主張維持現行法規,僅得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 記者整理的,不過就這三段文字
: 這意思是說要交給沒三小路用的監察院嗎?
: 這就跟王國材的微罪不舉一樣啊,跟本鼓勵執政黨任下的官員違法
: 有沒有覺得國民黨突然高大上了呢?
: 至於找鄉民來是另一個議題哦
: 這個應該是學美國的聽證會制度,如果是美國的聽證會制度
: 如果找來的民間證人不直接面對問題答覆,或是虛偽陳述,仍有法律問題
: 我是覺得現在都還是有得吵的狀況,
: 不過有些人就是來認知作戰,直接連結到上網就會被罰,
: 明顯的就是要當沈伯洋講的中共在地協力者
: 而且這群人還是跟塔綠班的主張大幅重疊
: 我懷疑PTT塔綠班陣營鄉民內有大量的中共第五縱隊進行滲透認知作戰
: 要不然怎麼會這麼有規模和毫不禾艸點羞恥的造假呢?
: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36832
: 國會改革議題-各國國會行使監督懲罰權相關法制之探討
: 英國:各選任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調閱文件及紀錄,
: 如有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藐視國會罪」
: (guilty of contempt)追訴,如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 德國:程序則準用刑事訴訟程序,並對證據調查過程賦予強制力。
: 如證人拒絕到場則可處以1萬歐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命強制拘提
: 之,且得依《國會調查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第21條規定,連續
: 處以罰鍰一次
: 法國:證人如有拒絕應訊或應訊時拒絕宣誓,可處 2 年有期徒刑及科 7,500歐元罰金: 美國:移請法院依「藐視國會罪」(contempt of Congress)裁判,
: 得科100美元至10萬美元之罰金,並處1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就你的論點分析
有沒有看到各國都是以證人身分採取司法途徑
就是要合乎權力分立的原則
而藍白所提的法案
最大的問題就是破壞權力分立的原則
也就是走向集權制度接軌中國
https://reurl.cc/r9DEkN
抗議變藐視 8名民主派議員及人士被捕 涉破壞會議 民主派斥荒謬
https://www.ly.gov.tw/EngPages/Detail.aspx?nodeid=46869&pid=236834
國會改革議題-各國國會行使監督懲罰權相關法制之探討
略以
司法院釋字(下稱釋字)第325號解釋,雖確認立法院具有文
件調閱權,惟與民主國家國會調查制度仍有差距。後經釋字第585
號解釋,賦予立法院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俾能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
需之資訊。有論者認為現行體制下,調查權如由立法院行使,將與
司法院及監察院調查職權產生爭議,有違憲擴權之虞。
這是你上面的連結
你為什麼不敢貼結論?
現在還要把司法權修給立法院
立法委員就可以做行政罰
這也太恐怖了吧
就是直接把被質詢人當被告
不准為自己辯護
藐視國會由立法委員定義
立法委員原告兼法官
原來台灣要復辟白色恐怖啦
我簡略說明白藍提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的問題
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課以罰鍰之法律規定,
除採用裁罰手段應為達成調查目的所必要者外
其裁罰要件及標準均需具體明確,俾使受規
範者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
且其規定得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以符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對被質詢人處以行政罰鍰,是否已有違權力分
立之平等關係?
又有違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揭櫫之違反
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白藍就不敢回答這些問題,要用所謂60趴民意?
強行通過擴權違憲的法律
結果提出疑慮的就被你打成認知作戰
還刪我的原文想要烏龍轉桌
到底誰才是第五縱隊呀?
剛剛忽然想到
法官會不會也變成被質詢人?
不聽話就被判藐視國會
因為60趴民意最大呀
立法委員是上對下喔!
--
心を燃やせ
--
藍白就是不敢面對問題,所以才不討論
不說明,要硬嚕過去,然後還有人挺,
快笑死
藍白畜生就沒有法治觀念 沒有民主素養
的一群雜種
他們只有‘’法制‘’觀念
藍白:你們塔綠班反對國會改革
警總當年抓人也是合法
藍白選民內心都有個皇帝夢
通篇鬼扯,難怪只能找死忠仔自慰
立法院作司法審查,真的很病態
幫樓上貼
這條文明明很正常,怎麼到塔綠班的嘴中
就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呢?
這大概就是沈伯洋講的中共在地協力者
要來搞混台灣的吧
混在塔綠班陣營進行認知作戰
要不然塔綠班一定不是愛造謠的對吧
所以之前八年在幹啥
20
首Po我們的松山蜜獾,塔綠班殺手,女版黃國昌,見神殺神的國民黨立法委員,徐巧芯, 剛有網友批評徐,就直接被肉搜抓出來, 以後藐視國會罪施行後,批評徐委員是不是要直接關3年了? --X
我沒很關注,但是查了一下,請問一下,網友是被質詢人嗎? 還是你是來 認知作戰的 跟據沈伯洋的分類 你是中共在地協力者對吧 國民黨提案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被質詢人的答覆不得超過5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15 案 口頭報告略以 其中第 25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規定,質X
若國會行使調查權的單位不願配合、隱匿或拖延, 民眾黨團主張開罰3至30萬元罰鍰,不服者可在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國民黨團則提議處1至3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連續處罰,楊瓊瓔則主張處20萬以下罰鍰; 但民進黨團主張維持現行法規,僅得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3
你倒是清楚說出哪一條走向中國制度啊 用側翼模式隨便唬二句就接軌中國? 要不要當堵藍小編? : 也就是走向集權制度接軌中國 :
爆
Re: [新聞] 行文資策會要高虹安資料? 柯建銘:未喔~~ 法律上站不站得腳不是你說 是由掌管司法權的法院來終局認定 有問題你就告發嘛~~ 用一個國家之力量打一個小女生18
[討論] 前大法官陳春生:五權相互尊重 值得肯定大法官曾經針對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爭議 做出「司法院釋字第729號解釋」 當時其中一位大法官陳春生(馬英九提名) 為這號解釋寫了一篇「協同意見書」:3
[轉錄]黃珊珊FB 國會改革何來毀憲亂政之有黃珊珊FB 【人民盼望已久的國會改革 何來毀憲亂政之有?】 國會改革一直都是民眾黨的重要政見。因此,珊珊今天也到司法法制委員會,重申民眾黨 版國會改革法案,是為了回應人民對國會改革的訴求,而不是為了毀憲亂政而提。 中華民國憲法其實對立法院職權相關泰半都是原則性的規定,而以中華民國憲法來看,分10
Re: [新聞] 國會改革 喊確保說謊權 綠營林志潔惹議→ amyyamada: 111.250.68.126 04/05 19:01 林志潔教授,要不要翻翻看585號釋憲案大法官怎麼說的?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 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 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8
Re: [新聞] 柯建銘嗆藍白國會改革毀憲 黃國昌反譏司來來來,我們來看是誰才是違憲~ 【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九十三人解釋憲法聲請書】 立法委員柯建銘、李俊毅、蔡煌瑯、黃宗源、陳建銘、黃政哲等 九十三人,為立法院(以下稱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通過之6
Re: [新聞] 黃國昌提國會改革四主張 柯建銘批鬼規 : 定國會有聽證權?反觀是國會有調查權, 哀,大麻柯,你是不是忘記釋憲第585號的內容了? 沒關係你忘了我貼給你看: 其中幾個最關鍵的話我幫你框起來4
[轉錄] 立法院-國會改革之各國國會懲戒制度立法院 國會改革議題-各國國會行使監督懲罰權相關法制之探討 背景說明 (一)國會為最高民意機關,基於權力分立制衡原則,為防止權力集中於任一權,而有監督X
Re: [討論] 建立國會聽證調查制度的難處?大法官解釋早就承認立法院有國會調查權 塔綠班還在那些國會聽證調查權違憲 必須要修憲的唬爛論調 釋字585 當初連說藏電鄭麗君有提過要做國會聽證調查權的修法改革2
Re: [新聞] 國會改革法案初審 柯建銘:藍白毀憲亂政擴權? 585號解釋怎麼說的?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 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 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 所以你認為319真調會違憲? 根據釋字第 585 號文中解釋,『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 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 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所以立委有權調閱;但是行政首長有權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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