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四叉粉專又双叒被永ban啦
※ 引述《LawDJ (人生都有第一次)》之銘言:
: 為什麼說又呢?
: 每次搞他 他就猛戳 一不小心就戳死一大群
: 為什麼總是學不會教訓
: 這次理由是什麼涉及詐騙 該不會
: 又要放什麼比鏡檢還猛的線頭了吧!
: → geordie: 就柬埔寨太子集團連連看吧? 114.40.133.71 11/08 07:41
他自己早就說沒有關聯了
被指「詐騙」的內容,早前被引述的是「自稱『年齡十八歲』」;至於貼文部分,因為頁面已被封禁,所以不得而知...
(不過是有風聲說跟「黃國昌狗仔隊」、「太子集團案」延伸問題等有關,但這部分沒辦 法獨立證實)
只是如果想爆的料會比鏡檢來得猛,大概就是:
一、非公開資料、訊息(甚至可能產生觸犯《個資法》的風險),但相信他不可能鋌而走 險,甘願做這種犯法事
二、掌握到的被跟蹤對象,比鏡檢來得更多(即不只限於日前有傳出不起訴的那些)
但不管怎樣講,至少先請黃國昌解釋,士林地院一一四年度補字第一零六零號民事裁定,記載的內容:
原 告:黃X雲(法定代理人:高 翔、黃國昌)
訴訟代理人:洪肇彤律師
被 告:仲行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江修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一十八萬八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一百一十八萬八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五千四百二十三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所以是被誰不守信用,還要去告人了?
至於是否已經完成裁判費補繳,現階段就不先質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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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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