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KPI 是用關稅洗掉黃呂新聞嗎
※ 引述《smallxxoo (奈米專家)》之銘言:
: 今天關稅真的是重大新聞
: 但沒人譴責趙少康造假
: 沒人討論憑什麼需要立法院同意
: 反而只會鬼跳牆一直說20% 怎樣怎樣
: 是不是要洗掉黃呂認罪
: 1000萬交保
: 就說了
: 政黑最近藍白紅垃圾網軍洗板
: 藍白紅網軍生孩子沒屁眼喔
: 推 a5687920: 蛤 偽造文書1000萬交保? 101.8.250.138 08/01 16:18: → a5687920: 6個月易科罰金繳一繳都不用100萬 101.8.250.138 08/01 16:19: → a5687920: 交保金要1000萬? 101.8.250.138 08/01 16:19: → a5687920: 嚇死人喔 101.8.250.138 08/01 16:19
北院給出的理由摘要是:
黃呂錦茹等三人今日於準備程序中,均已坦承全部罪嫌,參酌卷證資料,原本羈押的原因仍然存在,但考量目前審理進度,以及三人都已自白供述全部犯行,且檢、辯皆未聲請調查證據、詰問證人,因此認為可以用具保等方式,來替代羈押,已經沒有繼續羈押黃呂錦茹等人的必要。
其後是按照被告的資力,認定交保結論
而同案另外二位在押被告(姚富文、初文卿)各以二百萬元交保,這相信脫離不了「主從」層面的認定
且別忘記了,黃呂是「時任」主委
在犯案當下,理應有充分的影響力,得向下屬支配「工作」(犯罪職責),所以會算成其他被告的五倍,基本上是正常的。
但要認為藍白網軍會注意到這件事,根本太天真
因為眼前所見的,只有政敵的嘴臉
做得太囂張的時候,就會準備伺機而動、殺個措手不及,且目前據說達成的暫時性協議沒有談到「代價」,相信是還在討論中
認為有必要操之過急的話,還不如先看日韓以外的國家是怎樣看待(大多都是走談判路線來尋求解方)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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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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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朱亞虎認罪 李文宗否認犯罪至於朱亞虎的裁定羈押禁見理由:北院認為在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 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其次、在羈押原因部分,北院認為朱亞虎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被 告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本案罪責非輕,亦足認被告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爆
[爆卦] 朱亞虎向北檢坦承犯行被告朱O虎部分 :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 分 被告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爆卦] 朱亞虎向北檢坦承犯行 [爆卦] 朱亞虎向北檢坦承犯行](https://i.imgur.com/qc0skod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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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北院法官裁定結果 3人續押禁見案號:114年度訴字第744號 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開庭法庭:第15法庭 股別:「廉」股 邱于真法官21:50諭知:![[討論] 北院法官裁定結果 3人續押禁見 [討論] 北院法官裁定結果 3人續押禁見](https://i.imgur.com/JNcjenw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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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昨晚再次交保裁定理由看板上還沒有人PO 這邊分享一下 看起來法官認知橘子沒到案,是檢方的責任要去抓,而不是因此需羈押柯的理由。 此外,實質影響力這一塊當成羈押理由,法官也覺得不是絕對必要 (且柯說要辭了) 大家怎麼看?![[討論] 昨晚再次交保裁定理由 [討論] 昨晚再次交保裁定理由](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020/e80201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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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羈押制度的存在的必要性為何?本人沒有特定政治傾向,但是在新聞上看到彭振聲在法院痛哭的新聞,心裡還是覺得非常非常的難過,身為一個近9年的法律工作者,以及對於實務羈押運作的初淺觀察,想趁這個機會討論一下刑事訴訟法羈押制度的必要性: 一、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跟101條之1規定的羈押制度,分為一般性羈押跟預防性羈押,其中預防性羈押是針對有反覆實施犯罪型態,在判決確定前將人關在看守所之規定,此部分基於社會秩序之考量,也許還有必要性,所以預防性羈押不在這篇的討論的範圍! 二、但針對一般性羈押,是否有必要性,雖然很多論述已經說明羈押不違法無罪推定原則,但本人就覺得尚還有討論空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將被告提前羈押之原因不外乎兩個理由,第一個是預防被告“逃亡”,第二個是預防被告”串證或滅證”! 三、但首先,針對預防被告“串證或滅證”部分,依照實務穩定見解,為“自己”或“共犯”的關係刑事案件證物湮滅罪證,基於人性不可期待性之理由,法律上可能不構成刑法第165條之湮滅罪證罪的!但羈押制度卻可以因為預防被告滅證之理由,提前將人關起來,此部分其實 跟無罪推定原則就已經有很大的違背!因此關於預防滅證部分,其實應該可以從加強“搜索跟扣押”程序的去修正即可避免,沒必要透過過羈押制度,而再判決確定前嚴重侵害被告人身自由!而針對串證部分,此部分其實應該可以從是強化檢、辯、審三方交互詰問的方向去避免,況且,再加強搜索扣押程序的方向下,客觀證據也會比較完善,也可以避免人證的不可控性,因此針對預防被告“串證跟滅證”的羈押原因是否有必要,應該還是有討論空間的!7
[討論] 議長賄選案 郭再欽300萬交保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今天起訴邱莉莉等10人 在押被告郭再欽等6人傍晚移審台南地方法院 晚間10點 法官裁定6名被告均予以交保 郭再欽300萬元交保 林士傑200萬元交保5
Re: [新聞] 快訊/繼續關!黃呂錦茹偽造連署書遭起訴欸不是~ 相對另一篇 博弈教父寧羈押也不交3.5億保金 法官考量1點戴電子腳鐐當庭釋放 合議庭並限制陳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月,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接觸或騷擾,並應於每周ㄧ、三、六早上8點至10點向南屯派出所報到1次,施以科技監控電子腳鐐。 而黃呂錦茹3
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節錄理由如下 1.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 犯罪嫌疑重大 2.洗錢部分 嫌疑不足 駁回 3.洩密部分 可能有公務員,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為原告 駁回 羈押部分![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 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https://tyd.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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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黃呂錦茹捲死亡連署「當庭釋放」引用另一篇新聞內容 高院指出,原審雖以被告黃呂錦茹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 條等罪嫌不足,而駁回檢察官之羈押聲請,然此與卷內同案被告、相關證人之供證,暨罷 免案提議人名冊、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查對結果、黨員名冊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綜合 勾稽後,所呈現被告對本案犯罪事實有相當程度參與之情節不符,則被告是否罪嫌不足,![Re: [新聞] 快訊/黃呂錦茹捲死亡連署「當庭釋放」 Re: [新聞] 快訊/黃呂錦茹捲死亡連署「當庭釋放」](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177/e8177407.jpg)
Re: [討論] 能確定的是肥燦真的收了500萬 沒錯吧桃園地院說,就聲請意旨鄭文燦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 犯行,但有聲請書附件所載之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資料可佐,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 桃園地院認為,本案之案發時間距今長達七年,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 示,無羈押必要,准以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 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