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傅崑萁質疑青鳥錢哪來,可以傳民眾來問了
※ 引述《Whitening (whitening)》之銘言:
: 我們花蓮的慈父,黃國昌的摸頭者,國民黨的病毒,傅崑萁,
: 公開質疑青鳥運動到底錢哪來的?錢哪來?
: 不講沒關係,等到國會五法通過之後,
: 傅崑萁就可以先要求民眾提供資金來源,再一個一個傳民眾來拷問了吧,想到就很刺激。
又一個不看條文,又要自己補腦的人?
第46-2:
立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
裁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卷證,立法院也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處理案件,立院也不得行使調查權。
第59條-1增修:
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
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舉行聽證會。
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除前項規定外,聽證會應公開舉行,但有下列情形,應部分或全部不公開:
1.個人隱私有受到不當侵害之虞。
2.個人生命、身體或其他自由有受到威脅之虞。
3.營業秘密有受到不當侵害之虞。
4.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所有與會者對於應秘密事項負有保密之義務。違反前項
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者,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罰
。
你連聽證會都過不了,你怎麼設立調查委員會?
基本上調查委員會成立和調閱小組成立,都要通過院會決議,這種白爛有具爭議的議案
最好是會在院會通過啦!
別搞笑了!
--
Whitening當然會怕。 他可是被國防安全
他是說聽證會不公開舉行,不是不能舉行啊
研究院盯上的浪人47之一
調查目的 事項 範圍 難道立法院不能定?
46-2 沒有限制到個人,可以調閱
就是要調查某游行的背後金主啊
你要不要先自己看清楚再出來嗆
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 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舉行
聽證會難道調查委員會和調查專案小組要開立不用過聽證會? 你這個議案最好能開得成啦!
黃國昌在小草眼中是道德完人,難道傅更
生人也是?黃國昌有辦法對一百多個立委
負責嗎
另外質詢跟聽證也不一樣,沒有59-1的保
障
小草就這?
懷疑有政黨介入 懷疑有境外勢力 誰
說不能假設懷疑一下的
得依,不是應依。
””立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
項與範圍””=>誰來認定?逾越了會怎麼樣?
五個立委認為你有問題,你就有問題
別搞笑了! 憲法本身就規範調查了範圍了: 憲法保障下,會有一個核心範圍是立法調查權不得干涉,例如國家秘密、偵查秘密、個人 隱私,且財產自由、營業秘密等。 你先讀懂憲法保障之個人隱私範圍再來談! 隱私權屬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其他自由與權利」
45條你要不要自己看一下,如何成立調查
委員會
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法院有檢察官,有法官
立委的調察權,立委說了算
基本上這整個系統就都有問題
還立委說了算咧! 有你這種擴大單一條文解釋法條的? 而不看其它相關法條所侷限權力的範圍?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20:02:20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20:03:44所以大家才會質疑法條有高機率違憲啊
你到現在都不知道有違憲疑慮喔
還拿憲法來說明= =
窩的天啊
ㄏㄏ 笑死
說你看法條只看一條還不信? 50條之一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已逾越其 職權範圍或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 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本來就違憲,所以dpp都說三讀就送憲法法庭
就你覺得不違憲
當然,有沒有違憲是大法官說了算
原來你看法是拆開來看的?
黃國昌突然變了超多藍色粉絲 好屌
我遇到每個藍色板友,都一直幫他護駕
kuninaka@
等大法官說一切合憲來打我臉吧
垃圾法條
葉元之笑死
50-1有經主席同意但書,這個爭議超大
你別搞笑了,請問立院是不是法院? 請問被調查人的主體是什麼? 如果一般調查人是以證人的身份出席,那請問一般證人在法院有沒有辦法請律師? 基本上先搞清楚立院調查權和聽證權的法律位階,再來談調查人得不得請律師的問題。 你要請律師,被移送時就可以申請了。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20:59:48這種白爛法案都過了,聽證會怎麼不會過
請問法案裡有定義到被調查之人是證人嗎
?
97
Re: [新聞] 立法院抗議現場 漂浪島嶼:現場演講這兩張圖是哪一個無腦人做的啊!? 還是不懂法令不得與其他法令有所牴觸 除非有違法之虞36
Re: [爆卦] 釋字585號:立院有調查權。法盲苗?誰說二讀條文中的調查權沒有限制範圍? 二讀條文也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 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裁 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的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 確定的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的案件,亦同。此部31
Re: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認真回,雖然可預見沒多少人認真討論 你只抓第47條出來只是斷章取義 要搭配同時修的45&46-2條一起看,這兩條都是在對可調查範圍做了紅線限縮範圍 尤其46-2寫的特別清楚限縮調查範圍 第四十六條之二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34
[討論] 單厚之在節目上拿釋憲585號替立院辯護新聞面對面的節目上, 單厚之拿大法官釋憲585號條文 替立法院濫權使用調查權辯護。 (先告訴各位,這條釋憲直接打臉當時9
Re: [新聞] 擴權後「可調閱偵查中案件」 苗博雅批根據二讀通過「民進黨所提版本46-2條」,立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 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 公開的行政特權。8
Re: [黑特] 祖克柏都被叫去國會問話幾次 有怎樣ChatGPT 第45條國民黨、民眾黨再修正動議,規範立院院會或委員會成立的調查委員會、專案小組 得舉行聽證會,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第46條,國民黨、民眾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調查委員會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行使 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之時間不在此限。7
Re: [新聞] 國會改革懶人包/藍白黑箱?程序不正義?你沒有看懂人家的話 46-2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 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關之行政特構。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6
Re: [新聞] 國會改革法案二讀 立院調查委員會得命有那個大屌能回覆看看 下面這個聯合新聞網節錄出來的新聞 有沒有貓膩可以搞 還 是搞了個半套 二讀條文也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 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 ※ 引述《soulof5566 (56魂)》之銘言3
Re: [新聞] 國會職權修法 苗博雅:未設制衡恐影響民我隨便一個路人甲去網路上google就可以電翻你這段言論 目前通過版本: 行使調查權 關於調查權行使部分,二讀通過條文規定,立法院得設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對相 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並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3
[討論] 什麼是公平大家都說人類有私欲跟不客觀那我們就讓AI來評斷 ChatGPT User 第45條國民黨、民眾黨再修正動議,規範立院院會或委員會成立的調查委員會、專案小組 得舉行聽證會,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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