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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國會改革懶人包/藍白黑箱?程序不正義?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國會改革懶人包/藍白黑箱?程序不正義?作者
takase
(............)
時間推噓 7 推:8 噓:1 →:23

※ 引述《bulden (要死的生魚片)》之銘言:
: 你有看清楚法條了嗎?
: 第46-2條,韓國瑜宣布無異議照民進黨再修正動議通過。
: 該修正動議規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 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5-21/920754
: 這個是依民進黨的版本通過的喔,所以你到底有沒有去看實況?
: 那我們來看第四十七條:
: https://imgur.com/m0YucAG
: 還違背咧!



你沒有看懂人家的話


46-2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
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關之行政特構。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
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


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亦本於職權進行處理相關案件時,調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



47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
並提供複本。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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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想說通過幾條看起來不重要的民進黨版條文

就可以要民進黨一起為這份法案背書

這裡面也有民進黨的動議啊,怎麼可以不支持這樣


但是這種拼裝車式,沒有經過充分討論的修法問題很明顯嘛

都幫你標出來了


這樣的法案真的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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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PTT 網址

rwhung 05/24 16:2146-2 和 47 是不是有衝突?

takase 05/24 16:22對啊,46-2就已經卡死調查權了

takase 05/24 16:2247還在行使調查權

※ 編輯: takase (125.230.85.196 臺灣), 05/24/2024 16:23:32

Hoty69 05/24 16:2446-2 是得停止,又不是應停止

netboy789 05/24 16:24想用那條就用那條,包牌法案

ct412133 05/24 16:2446-2講的是已經進入司法不能調 對嗎

Hoty69 05/24 16:24到底啥問題,標那麼大一段

ct412133 05/24 16:25但47並沒有講調查的是司法案件

ct412133 05/24 16:26如果把重點放在訴訟前後 應該就不會矛盾

ocwandu 05/24 16:26自己反自己的垃圾比較有問題吧 呵呵

ct412133 05/24 16:26只是47可以寫的更詳細的 避免真的有立委

ct412133 05/24 16:26不懂

Hoty69 05/24 16:2646-2 是依大法官解釋不能調取司法卷證,

Hoty69 05/24 16:26老柯條款啦

cschuan 05/24 16:28理論上檢方已經在偵辦的案子立委是不能調

cschuan 05/24 16:28

cschuan 05/24 16:29副本也不行

ct412133 05/24 16:30但資料給司法或監察 不代表就是已經進入

ct412133 05/24 16:30偵辦的案件

oklaaccc 05/24 16:3146-2說了審判中不能調查 47條能調資料

oklaaccc 05/24 16:31但不能是審判中的案件 大概是這樣

ct412133 05/24 16:3247也沒講不調審判中,這就是盲點 要修正

takase 05/24 16:3347條可以抹煞46-2立意,從邏輯來看根本不通

cschuan 05/24 16:33笑死 法條誰寫的

wayne62 05/24 16:36自己的左腳去想絆倒自己的右腳

rwhung 05/24 16:3846-2是說 偵察中及審判中

grandwar 05/24 16:42法條就白鯧寫的,不然以為傅崐萁會寫膩

bulden 05/24 16:45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

bulden 05/24 16:45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之

bulden 05/24 16:45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

bulden 05/24 16:45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bulden 05/24 16:45。基本上,你在委員會設立之初,若遭遇衝

bulden 05/24 16:45突時,就應該以46-2為準了。所以通過這條

bulden 05/24 16:45,就邏輯上,就是在限縮你調查委員會設立

bulden 05/24 16:45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