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行政院提覆議案的問題請教
目前立法院的現況為
1. 國民黨為最大黨
2. 民眾黨投票時不是支持國民黨,就是不投票
因此只要國民黨想過的法案,基本上沒有過不了的
可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有權提出覆議案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請問板友
所謂的「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是指113席的二分之一以上,也就是57席?
還是指出席立委的二分之一以上?
如果是要57席以上,那就有趣的
因為民眾黨一定要表態投票,才會有一方超過57票
但另一個問題又來了
如果覆議案經立法院表決,決議維持原案的不足57票,但仍是多數
那行政院還是必須接受嗎?
--
離開妳,然後想起妳,就像清晨大霧一樣的措手不及。
--
1. 要有57席沒錯 2. 不足57票就是覆議
1, 113的1/2 2, 對,或者閣魁辭職。
成功推翻原決議。
我漏看,不足57一樣沒過,覆議通過。
覆議如果沒過,行政院就要接受或閣揆辭職
謝謝樓上兩位的回答!
目前藍白加起來62席,沒意外的話覆議很難
通過。
可以去問文哲大ㄟ和國蔥腦溼 針對一些爭議性法案,若行政院提出覆議 民眾黨還會繼續決議不投票嗎?
柯文哲覆議
監視器預算,並設但書規定,然台北市長
柯文哲認為此但書窒礙難行,堅決提出覆
議
以前還有57條是立法院要求行政院變更政策
彼此尊重不會走到這種對抗
柯可以解散立法院呀。笑綠共不敢
21戰隊的隊員您好: 請問立法院若不先提不信任案,要如何解散立法院? 不是綠共不敢解散國會,是藍白共不敢先倒閣吧 XD
※ 編輯: keltt (111.241.67.203 臺灣), 04/19/2024 17:50:49藍白敢讓不信任案通過,DPP絕對會解散立法
院改選啦
年改可以覆議吧,因為民眾黨一定又不
投票的,這樣覆議就成功,但藐視國會
罪可能就要聲請憲法判決才能砍掉
74
[討論] 解說一下何謂「覆議」。在IBIZA那篇有人聊到。 : → piliwu: 覆議是怎樣嚴重? 12/01 16:17 : → piliwu: 看不懂 12/01 16:17 : 推 lazycat5: 行政院對立法院提覆議,可以很嚴重 12/01 16:32 覆議,是行政權對立法權通過的議案,覺得不同意的時候,請立法機關「再加考慮」。7
Re: [新聞] 「法律沒定不能反質詢」蘇貞昌嗆藍:沒本法律真的沒有規定反質詢,因為憲法是規定你騙神仔是要去「備詢」,不是去質詢。你有 什麼資格質詢立委啊?你484老番癲發作?如果老人癡呆開始有前兆,要不要趕快滾下台 比較好?記得不要說你是台大法律的好嗎?下細下井。 ============= 憲法第 57 條3
Re: [討論] 不在籍投票 是不是穩了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 第三款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須有出席三分之二立委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才必須接受(或院長走人) 這一條應該至少有16年沒有動用了 如果搞甲動,藍白必須要75席才能逼賴政府就範1
[黑特] 原來都是在520前干擾立法院策略的策略聽完傅崐箕說的這段話 悟了! 仔細回想DPP立委立法院的書面報告行為 與柯建銘+吳思瑤在協商時的神秘詭異微笑 再對比柯建銘+吳思瑤毫無邏輯的發言與從來沒有這麼堅定的擁護憲法行為1
[課業] 覆議與復議對於投贊成反對票 和 決議維持或推翻 有疑惑 108 地方特考_五等公民 2014年立法院修正通過地政士法部分條文。 行政院認為「地政士若登錄有誤,經檢舉或糾正,只要在期限內修正資訊就不會受罰」 的修正條文將會衝擊實價登錄制度,為捍衛土地正義,因此提出覆議,1
[討論] 覆議案變相強制白的投藍?就是啊 最近在吵那個什麼4年6年的陸配 後來我查了相關法規 行政院有否決權 交由立法院「覆議」-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 後10日內自行集會;休會期間,遇有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時,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立法院 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惟遇有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情況 ,則應於3日內自行集會。 解散國會只是視同休會
- 憲法增修條文已經改了啦 覆議案只要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同意以上就可以了, 以前綠共黨會那麼囂張, 蘇光頭敢在立法院直接說在那叫什麼的原因 就是當時綠共黨立法委員自己單獨過半,
- 跟大家說這在幹嘛?就是政治動作啦。立法院能議決的案件類型,規定在憲法第63條,最 常見的就是法律、預算案。那麼,「電價凍漲」是法律、預算還是條約案?都不是。這種 立法院職權以外的議案,只有「建議效力」,沒有法定效力。尤其,1997年第四次修憲, 早就把憲法第57條第2項關於立法院以決議提請行政院變更重大政策的條文刪除了,所以 這個也不會是第63條的其他國家重要事項,很清楚「不是立院職權」,因此決議沒效力。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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