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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原來民進黨自己也承認憲法兩岸同國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原來民進黨自己也承認憲法兩岸同國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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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之銘言:
: 剛剛看了一下當初修外患罪把大陸地區納入的新聞
: 根據民進黨王定宇等人的提案說明指出,目前司法實務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領: 視為台灣的「大陸地區」,而非外患罪章相關規定的「外國」或是「敵國」
: 王定宇表示,因為現行憲法規範的領域和現實狀態不一致
: 所以民進黨自己也知道憲法就是兩岸同國
: 目前都是用政治手段跟法律層級的條文
: 讓兩岸定位以國與國看待,那不就是違憲嗎
: 而史雪燕就是這政策的犧牲品
: 不過既然民進黨承認司法實務把兩岸當成同國
: 把陸配議員當成雙重國籍免職鐵定翻車的
: 因為民進黨從來沒有修憲過

: 噓 SAMON5566: 支那狗國憲法領土規定只籠統寫到固有 124.218.193.208 05/31 06:10: → SAMON5566: 疆域,又大法官釋憲說那是政治問題他 124.218.193.208 05/31 06:10: → SAMON5566: 們不解釋。狗憲的領土本就是浮動虛構 124.218.193.208 05/31 06:10: 放心 這次史雪燕大法官逃不掉了

就前提來說,需要行政法院二審都敗訴,才有釋憲的空間

只是按照政治現實而言,不能排除「仍然不詮釋」、「模糊其詞」的可能性

否則被對岸網軍抓到把柄,結果可是凄慘的...



然而,從歷史角度看來,類似問題不是沒出現過

參考釋字第六一八號的背景:

原告謝○梅係於民國(下同)六十年四月八日出生於南京市,八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八十五年十月獲准來臺居留,並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獲准定居並設戶籍登記於臺北縣,依憲法第三條規定為中華民國國民,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為臺灣地區人民。嗣於九十年二月應九十年度初等考試筆試及格錄取,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至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國民小學佔書記職缺,實務訓練期滿後由考試院核發考試及格證書,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惟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卻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以北市人壹字第09130100700 號函,引據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原告原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未滿十年,不得擔任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為由,拒絕對原告辦理派代送審作業,並進而令原告離職,致原告依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工作權及第十八條保障之服公職權等基本權利受損。

而當時解釋文為: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零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且其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以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所為之限制,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之要求。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改列為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即為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處理之特別立法。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又系爭規定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實乃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及融入臺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且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尤需有長時間之培養,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按照該結果,北高行已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六四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嗣後謝某未提起上訴,全案確定。



不過,這次的狀況是卸任後「追殺」

是否於法有據,需要等待行政法院判斷

且對於前案,根據澳門教育部發表之李曉兵的文獻《論台灣地區大法官「釋憲」對兩岸關係的影響》,就該解釋內容的評價,節錄:

……但這一切更是難以掩蓋其「憲法」解釋背後對於兩岸關係複雜性的基本判斷,因此,
司法自制和司法謙抑亦難以使得大法官在此重大問題上自圓其說。事實上,這一號釋字在台灣社會各界引發了極大的爭議,法學界諸多學者對此號釋字內在的邏輯和基本立場都發表文章予以批評。……

因此在本案之中,是否能完全適用,不是單三言二語便解釋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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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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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nCKH 05/31 11:47就一個很簡單的邏輯不用解釋那麼久,憲法

AlenCKH 05/31 11:48就是中華民國, 中共國民沒有中華民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