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家/挺柯派稱圖利要件「違背法令」屬
噓 ericekin: 領底薪的公務員 114.34.86.172 09/18 06:05噓 ericekin: 都委會中有反對和同意,應該問都委會全 114.34.86.172 09/18 06:53→ ericekin: 體,同意的點是什麼 114.34.86.172 09/18 06:53→ tommy508: 如果是柯一人下決定,你的論點沒問題, 49.215.24.46 09/18 07:21→ tommy508: 現在如果是一群人表決出來的結果,那就 49.215.24.46 09/18 07:21→ tommy508: 麻煩了 49.215.24.46 09/18 07:21
所以有人看不懂核定的意思?都委會的審議結果如果沒有台北市長的核定,是不會發生
任何法律效力的,而柯文哲要負的就是個核定的法律責任,跟都委會的決定一點關係
都沒有,他不能拿都委會來當藉口推卸責任
第 23 條
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
前項都市計畫樁之測定、管理及維護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 24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2005596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核定」與「備查」兩者目的、程序及法律效果均不同,如法規明定某事
項應由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者,自不得以備查程序代替,否則不生核
定法律效果
主 旨:有關所詢行政法上「核定」與「備查」疑義,及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之效
果,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辦公室 102 年 4 月 23 日舒國字第 102042301 號函。
二、按「核定」係指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對於所陳報之事項,必須依法定
要件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於尚未決定前,該事項無從發生效力;
「備查」則係指對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使該上級機
關或主管機關對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有所知悉已足,無庸進
行審查或作成決定,故該備查非屬所報事項之生效要件。準此,核定
與備查之目的、程序及法律效果均不同,如法規明定某事項應由上級
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者,自不得以備查程序代替之,否則不生核定之
法律效果。
--
台北市法務局意見:"都委會並無創設容
積獎勵之權限。"
→小草連柯文哲任內的法務局都不信了
簡單:全權委任,充分放手,信賴原則
他們都讓阿北失望了,範例:文宗哥
沒有全權委任這種事啦,台北市的法定代表就是市長,柯文哲是脫不了責任的 第 10 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 市長任命,並報行政院備查。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57.16 臺灣), 09/18/2024 07:58:44小草:我們阿北是文盲法盲不做事的米蟲
被下屬偷拿印章 偷偷核定 窩也很無奈
奉交下
都委會那天17個出席 7個為市府官員
幸好對岸監獄巨魔工廠有校稿,不然
對岸柯粉會跟你說找市委書記出來負
責
都委會送上去的決議是可以還是不行?
如果可以那為何不蓋?如果不行那柯有
退回去說一定要過才蓋嗎?
明知違法就是檢調要證明柯文有明確要
求通過才行
這套標準到暖男身上就轉彎了啦
都委會就是一個諮詢性質而已啊
市府官員沒專業知識和把握,所以找學
者來討論
討論完,最後拍板的還是市府啊
你拿不定主意跑去問朋友們意見
啊最後下決定的是不是你?
難道你覺得是朋友十成責任?www
你找一群專家做出決議給A 然後硬要做
B 這他X的才是圖利
好扯喔 法制局都這樣寫了 柯文哲被關活
該吧
3
程序應該這樣啦 柯阿北起訴書出來->北市府拿起訴書內容向京華城勒令停工或申請假處分停工->京華城不 服提行政訴訟->北市府跟京華城開始漫長的法律訴訟戰->最後看最高行政法院同意給京華 城多少容積率。 然後中間應該還會夾帶一些損害賠償的官司。4
這根本是法盲的說法,首先們看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怎麼規定的 第 12 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也就是說只有犯罪行為是以違法行政處分為前提者,才有行政爭訟程序先行的問題, 但圖利罪的前提要件是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4
我昨天已經寫一篇文章說明了,這是混淆不同層次的問題。行政法院判斷行政處分的合法 性,其目的是要決定處分是否有違法而應予撤銷或確認無效的必要性,如果確實違法的話 ,可以透過判決終止行政處分的效力。 但京華城這個處分,申請人拿到的是符合甚至超出他預期的結果,那怎麼可能自己去向行 政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因此本件根本不可能進到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認定合法性。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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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楊智傑觀點:京華城容積獎勵到底有沒有違背法令? 第 39 條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 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36
Re: [討論] 京華城是圖利,還是裁量怠惰?就是這個地方違法了 很多人在討論這件事一直講都市計畫法第24條 但到底有沒有去看過都市計畫法第24條? 都市計畫法24條規定是這樣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20
Re: [爆卦] 小商人發文啦實在看無 ………… 第 9 條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17
Re: [新聞] 蔣萬安說了!京華城容積變更符合程序 合都市計畫法 第 22 條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17
Re: [新聞] 內湖交通沒救?蔣萬安:沒柯文哲聰明但環狀線東環段 柯市府階段 可行性評估 提送審查日期:107年11月7日 核定日期:109年2月14日10
[閒聊] 環狀線東環段的進度剛剛上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官網 看到環狀線東環段的進度如下: 1.可行性評估:109年2月14日核定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2
Re: [新聞] 基隆東岸商場原營運商大日公司負責人就很噁心啊 這可是政商的ot案 還沒有b 建設欸 是誰准的建照 民法上X
Re: [新聞] 撤銷理由曝!高院認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1;31m→ *[33mhosen*[m*[33m: 沒拿好處,你會甘冒圖利罪無期徒刑的風險 *[m123 這點我也覺得很奇怪,都計法24條是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 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也就是賦予土地權利關係人有主動提出變更細部計畫申請的權利,但是並沒有賦予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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