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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李文娟為什麼沒有被羈押?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李文娟為什麼沒有被羈押?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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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a9277178 (楓曦)》之銘言:
: 我不是要害她喔
: 但很奇怪 她不是木可負責人嗎
: 她怎麼沒有被起訴或是變被告
: 柯文哲也不可能一個人侵占吧
: 而且李文宗是她哥
: 都被求刑10年了
: 她居然沒事?
: 但她的證詞也太好笑
: 完全證明檢察官違法偵訊 迫害證人
: 證人連話都不敢講 笑死
: 「我拒絕作答,因為答了就要被處罰」
: 意思是說 如果對檢察官不利 檢察官就要考慮起訴她 聲請羈押了
: 台灣法律哦
: 好脆弱阿

是真的沒有嗎?

台灣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科控抗字第一號刑事裁定(三月十九日作成)中,已經明示受裁定對象有李文娟、端木正(即同案會計師)

原裁定意旨略以:

抗告人即被告李文娟、端木正(下稱被告二人)於原審法院訊問後,認李文娟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公益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端木正涉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參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所犯罪質,及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二人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程度相對輕微且低度,並考量被告二人於短時間內均有非僅一次之出入境紀錄,端木正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至十一月出入境次數高達三次,兼衡被告二人之財產及所得狀況顯示其等均有國外生活無虞之能力,衡酌被告二人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科技監控之性質、功能及效果、對其等生活之影響、尚無其他可達同樣效果且更為輕微之替代措施等情狀,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對被告二人均有繼續科技監控之必要,爰裁定被告二人應自一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繼續接受如原裁定附件(原審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八月。



只不過,原本的科技監控期間,將於十月十四日期滿

在還要應付柯文哲等人的同時,得準備擇期再訊問李、端木兩人,嗣後再就是否延長作出裁定

期程上說沒被打亂,大概都是假的

因此就現階段看來,沒必要質疑北院輕放李文娟...



更何況,李文宗在七月二十一日,已經獲准具保停押

換句話說,現階段早已經沒有被羈押中的被告了,這難道能說有問題?是真的證明北檢有「政治辦案」的現象?

倒是覺得啊,在提起質疑前,至少先理解一下背景事實,不是只為了抹黑而來。



至於「友性證人」一說,也許是媒體搞噱頭的結果,別相信過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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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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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7.183 馬來西亞), 09/23/2025 15:16:55

holien 09/23 17:01每個人都會先為自己,很少會犧牲自己成全

holien 09/23 17:01別人,很多寃獄都是這樣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