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李文娟為什麼沒有被羈押?
※ 引述《xa9277178 (楓曦)》之銘言:
: 我不是要害她喔
: 但很奇怪 她不是木可負責人嗎
: 她怎麼沒有被起訴或是變被告
: 柯文哲也不可能一個人侵占吧
: 而且李文宗是她哥
: 都被求刑10年了
: 她居然沒事?
: 但她的證詞也太好笑
: 完全證明檢察官違法偵訊 迫害證人
: 證人連話都不敢講 笑死
: 「我拒絕作答,因為答了就要被處罰」
: 意思是說 如果對檢察官不利 檢察官就要考慮起訴她 聲請羈押了
: 台灣法律哦
: 好脆弱阿
是真的沒有嗎?
台灣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科控抗字第一號刑事裁定(三月十九日作成)中,已經明示受裁定對象有李文娟、端木正(即同案會計師)
原裁定意旨略以:
抗告人即被告李文娟、端木正(下稱被告二人)於原審法院訊問後,認李文娟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公益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端木正涉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參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所犯罪質,及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二人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程度相對輕微且低度,並考量被告二人於短時間內均有非僅一次之出入境紀錄,端木正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至十一月出入境次數高達三次,兼衡被告二人之財產及所得狀況顯示其等均有國外生活無虞之能力,衡酌被告二人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科技監控之性質、功能及效果、對其等生活之影響、尚無其他可達同樣效果且更為輕微之替代措施等情狀,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對被告二人均有繼續科技監控之必要,爰裁定被告二人應自一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繼續接受如原裁定附件(原審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八月。
只不過,原本的科技監控期間,將於十月十四日期滿
在還要應付柯文哲等人的同時,得準備擇期再訊問李、端木兩人,嗣後再就是否延長作出裁定
期程上說沒被打亂,大概都是假的
因此就現階段看來,沒必要質疑北院輕放李文娟...
更何況,李文宗在七月二十一日,已經獲准具保停押
換句話說,現階段早已經沒有被羈押中的被告了,這難道能說有問題?是真的證明北檢有「政治辦案」的現象?
倒是覺得啊,在提起質疑前,至少先理解一下背景事實,不是只為了抹黑而來。
至於「友性證人」一說,也許是媒體搞噱頭的結果,別相信過頭了。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每個人都會先為自己,很少會犧牲自己成全
別人,很多寃獄都是這樣形成
爆
[討論] 朱亞虎認罪 李文宗否認犯罪至於朱亞虎的裁定羈押禁見理由:北院認為在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 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其次、在羈押原因部分,北院認為朱亞虎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被 告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本案罪責非輕,亦足認被告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爆
[討論] 北院法官裁定結果 3人續押禁見案號:114年度訴字第744號 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開庭法庭:第15法庭 股別:「廉」股 邱于真法官21:50諭知:![[討論] 北院法官裁定結果 3人續押禁見 [討論] 北院法官裁定結果 3人續押禁見](https://i.imgur.com/JNcjenwb.jpg)
73
[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今日政治文(1/1) 高院裁定理由如下: 一、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 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 [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027/e8027507.jpg)
46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7000萬交保!北檢再提出抗熱騰騰的北檢抗告摘要如下: 我的想法是關於橘子那幾段的描述其實也是原本已公開起訴書的東西,但地院已經認為原 本起訴書的內容對於橘子案情涉入描寫不深。這幾段再重提一遍會有效果嗎? 另外最後那段很明顯在臭壁如吧 XDD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7000萬交保!北檢再提出抗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7000萬交保!北檢再提出抗](https://img.youtube.com/vi/myEnH_QnAD0/mqdefault.jpg)
11
[爆卦] 李文宗 裁定書被告李O宗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李O宗經訊問後,否認聲請書所指之犯行,惟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29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應曉薇交保 北院裁定補上原文 北院8點裁定理由: 一、本院於114年9月5日裁准被告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七千萬元保證金後,應曉 薇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三千萬元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均限制住居於居所地, 並均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及均應遵守下列事項:⒈不得與同案被告、![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應曉薇交保 北院裁定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應曉薇交保 北院裁定](https://i.imgur.com/TAa90aNb.gif)
15
[爆卦] 高等法院:前後矛盾,理由欠備114年度抗字第 2234號新聞資料 柯文哲等人交保抗告案件 114.9.12 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2282、2306 號具保停止羈押裁定,提![[爆卦] 高等法院:前後矛盾,理由欠備 [爆卦] 高等法院:前後矛盾,理由欠備](https://i.imgur.com/EMWwAwcb.jpeg)
13
[討論] 李文忠李文娟兄妹反咬柯文哲?好像大家(尤其小草)只關心 柯文哲和京華城案 沒有留意到這則新聞 柯文哲競總財務長李文宗,以及妹妹李文娟,被外界視為是柯文哲的心腹,但兄妹倆人為![[討論] 李文忠李文娟兄妹反咬柯文哲? [討論] 李文忠李文娟兄妹反咬柯文哲?](https://img.youtube.com/vi/WWRlKunLGJU/mqdefault.jpg)
13
[討論] 北院:李文娟、端木正延長科技監控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今年2/14裁定 李文娟、端木正延長「科技監控8個月」 兩人不服北院法官裁定 向高院提出抗告 高院法官3/19裁定「抗告駁回」9
Re: [新聞] 檢調7路搜索木可等地!查柯文哲政治端木正是被告可以理解,但為何李文娟也是被告 端木正把帳灌給木可木可應該是被害法人和尼奧、時樂一樣 戴利玲和李文宗都是用證人身份 ,為何李文娟是被告身份 李文宗不是說李文娟到競辦只是幫忙而已 難道端木正有說了什麼事讓檢調認定李文娟有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