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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民政處7人涉嫌恐嚇罷免聯屬民眾 誰是余文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民政處7人涉嫌恐嚇罷免聯屬民眾 誰是余文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7 推:9 噓:2 →:15

噓 taiwan009: 那條法令規定不能上門查驗?賴倫司機? 27.53.147.170 03/26 03:54噓 taiwan009: 縣選委會業務依法就是由花蓮縣政府兼 27.53.147.170 03/26 04:03→ taiwan009: 辦,縣府民政處不能驗證? 27.53.147.170 03/26 04:03

回去重修行政法啦!人家法律規定得清清楚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關於選

舉罷免事務,你民政局就是沒有管轄權啦,還公然的介入並恐嚇聯署人,不僅違反管轄

權,更構成妨害罷免罪,更別提違反個資法了!

然後選舉罷免委員會是獨立機關,根本不受你行政機關指揮監督好嗎?民政局查水表的

作法根本是違法亂紀,莫此為甚。



第 11 條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第 6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第 7 條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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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26/2025 05:32:05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26/2025 05:34:05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26/2025 05:36:33

peachnest 03/26 05:46又見政治聲押禁見,賴清德追殺柯文哲連

peachnest 03/26 05:46續聲押禁見,現在同樣的手法用到花蓮

peachnest 03/26 05:46的一個小官的小案上,嘿嘿,司法變成

peachnest 03/26 05:46統治者整肅異己借勢藉端的工具

meredith001 03/26 05:47中國網軍又不懂台灣法律 別為難他

willy61615 03/26 06:17這又沒回答到縣選委會業務依法由縣政

willy61615 03/26 06:17府兼辦

peachnest 03/26 06:23台灣法律專門羈押藍白,綠的放的放潛逃

peachnest 03/26 06:23的潛逃

HeHeXD 03/26 06:33讀書犯法

lavarslaker 03/26 06:39利用權勢恐嚇人民被抓活該 早就該處

lavarslaker 03/26 06:39理了

lavarslaker 03/26 06:41濫用職權一直都沒被處理真的很扯

ryan0714123 03/26 06:42花蓮賤種市政團隊

ftvs 03/26 07:03讓那群裸退

taiwan009 03/26 07:23很好,照你這樣講,縣市政府就不能參與

taiwan009 03/26 07:23罷免工作囉,記得跟綠共說喔

AndyMAX 03/26 07:26個資法第5條看一下

DillMichel 03/26 07:34戶政員工拿那個職權去敲人家門

DillMichel 03/26 07:34問說你是不是聯署人

DillMichel 03/26 07:34那個才叫做濫用職權

DillMichel 03/26 07:34還有縣市政府本來就不能拿縣市政府的

DillMichel 03/26 07:35名義參加選舉or罷免工作

DillMichel 03/26 07:35拿什麼頭銜做甚麼事情很難理解嗎

hqu 03/26 09:32他們又不是要和你講法的 他們只想講爽的

hqu 03/26 09:33和白共頭一樣 講的越爽 法官判的越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