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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青鳥家寧鏡週刊三立抹黑Andy 就像~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青鳥家寧鏡週刊三立抹黑Andy 就像~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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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m21 ()》之銘言:
: 青鳥家寧網軍鏡週刊三立抹黑Andy 就像~
: 民進黨網軍鏡週刊三立抹黑黃國昌
: 民進黨網軍三立鏡週刊抹黑柯文哲
: 青鳥民進黨網軍整天就在做這些事
: 前陣子花蓮睡在王定宇民進黨群組也是在做這些事
: 下流!

這樣就要說人沒道德的話,上星期蔡英文「假博士」疑雲案,彭文正自訴的兩人被判無罪,就所憑的證據,又要怎解釋?

附表:(經前案起訴之言論)

一、一零八年九月五日「政經關不了」節目

41:27
(節目附圖即證據清單編號6 LSE博士班之學生紀錄表(Student Record)
這個學位開始的時間是1980年的10月,結束的時間是1982年6月,上面寫得很清楚嘛,de-gree的begin time跟end time,1年9個月,1年9個月,我想唸過博士學位、唸過碩士學位的人都知道,1年9個月不就是個碩士嘛,然後剛剛好是一個碩士的課程嘛。

45:56
我們把上面的證據兜起來,跟林環牆教授他所推測的,就是妳去參加了一個這個博士的課程,但是最後呢,妳可能論文沒寫完,妳就withdraw了嘛,你看到了沒有,就是1982年的11月10號,妳就withdraw from course…妳就沒有回去完成妳的博士論文,所以充其量
妳就是一個PhD的candidate,那PhD candidate在很多學校呢就會授予你一個碩士論文、碩士學位。

二、一零八年九月九日「政經關不了」節目

14:13
蔡英文的假博士假論文事件,我想會繼續延燒,政經關不了很明白很清楚地在蔡英文提告之後,我們仍然堅持蔡英文的博士學位是假的。

33:33
事實上我們早就已經把她所有的相關的可以查得到的指導教授的名字都已經查出來了嘛,就兩個嘛,號稱他的指導教授嘛,一個叫做Mr. Elliot一個叫做Mr. Lazer,而這兩個人呢一個已經掛了嘛,另外一個不知去向,而且從英國倫敦政經學院很神秘的官方呢,到現在問不出蔡英文當年的指導教授是誰,只能夠從student record上旁敲側擊地去推測可能是Mr. Lazer跟這個Mr. Elliot但是這也不是官方認可的,所以你更不要講說去找她的這個當年的口試委員來做訪問…你要去哪裡找她的指導論文的口試委員呢?我大膽地說這個委員根本就不存在,你去interview誰呀,你以為7月沒過就可以interview到嘛?

三、一零八年九月十日「政經關不了」節目

42:27
今天政經關不了,再一次斬釘截鐵地,我個人背書:蔡英文沒有拿到博士學位。我再講一遍,蔡英文沒有拿到博士學位。我再講一遍,蔡英文沒有拿到博士學位。

44:35
我先講結論:蔡英文本來想要倫敦政經學院的博士班,但是後來因為資格考試沒有通過,所以她有兩個選擇:留下來繼續拿一個碩士,她沒有通過呢就回到了學士的原來的地位;或者是呢,她可以再一次去申訴,去拿到她的博士學位,結果她選了第三種,就是落跑了。

55:23
結論就是:蔡英文原本想要在倫敦政經學院拿博士學位,她在倫敦呢,在政經學院也花了將近一年九個月的時間,但是最後博士資格考沒過,那麼只好摸摸鼻子…她沒有升上博士課程,她也沒有接受那個重新來過,然後可以拿到一個碩士學位的這樣的一個過程,她換了題目之後,鼻子摸摸覺得大小姐嚥不下這口氣,又回到臺灣啦,有馮滬祥啦、有章孝慈啦這些人幫她鋪路,學位沒拿到,別人都相信她是真的,也進了政大,那我幹嘛最後去補那個鳥論文嘛,她當時心裡一定是這樣想的,所以呢從此一去不回頭;假如我是真的,既然演了,就必須演下去。

57:37
我要講的是說,妳必須為妳自己的行為負責,妳是成年人啦,喔,妳必須為妳36年前撒下的個瞞天大謊負責…蔡英文沒有拿到她的博士學位,用白話文講,就是中途落荒而逃了。

四、一零八年九月十一日在「政經關不了」節目

00:37
蔡同學是一個博士班進不了,回頭拿個碩士想要混充博士的,一個江湖大騙子。

17:24
蔡英文只是個碩士。一槍斃命。

18:00
搞了半天,蔡同學不是博士,只是個沒有寫論文的碩士。

21:19
蔡英文從MPhil,就是Master Philosophy,她的碩士,升到PhD博士班的過程中,事實上,非常顯然地,她沒有進入博士課程。

22:51
蔡英文從頭到尾只進入了英國倫敦政經學院的碩士班,她沒有進入博士班。

34:53
她原本希望這個碩士班到這個時候她要提出她的升等進入博士課程的Proposal,但是呢後來沒有通過升等博士班的資格考。

35:18
結果沒有過之後呢,她就回頭重新提了一個碩士論文的大綱,這個題目叫做Unfair
trade practices and safeguard actions,很多人都已經背起來了,這就是她後來拿出來抵充她的博士論文,號稱這就是她的博士論文的題目。錯了,這是她的重新提出來的碩士論文的題目。

52:10
破案了!結局就是,蔡同學沒有辦法按照原定計畫…她原本想要進入博士班的題目是被畫掉那個叫How a non tariff trade barrier began legal center on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in a transitional world,這是她本來打算進入博士班的博士題目,或者她論文大綱的題目,她有可能是因為來不及寫完,我的判斷是極有可能是沒寫完,或者是她被打回票。…好,我們來看看,蔡同學的心情是這樣,在1982年火燒屁股,她眼看著最後的期限已經快到了,所以蔡同學決定在最後期限的前一個月,就是1982年的12月是最後期限,她在前一個月1982年的11月,退出了升等博士班的計畫,不然的話怎麼辦,火車相撞嘛,她時間到了沒有辦法,所以她就自己withdraw,然後呢,掰了個理由,叫做「經濟困難」,這個理由呢是給自己一個台階下。

57:05
所以,搞了半天,蔡同學只是一個碩士,破案了。

58:13
我告訴各位,那叫做碩士學位,那這蔡同學呢,吹了36年的牛,到底這個故事的背後是什麼。



且同時,被告二人的辯解:

【張惇涵部分】

一、上述新聞稿中並未提及「蔡英文總統有合格博士論文」,且「擔任教職的審核都真確並公開揭示過」,乃係就蔡英文總統學歷所為之統一對外發言。我是基於真實陳述,唯一能夠證明蔡總統學歷的,只有校方,過去LSE校方已經多次證明了蔡英文的博士學位為真,正本蓋有鋼印的學歷證書不只公布了,也在法庭上勘驗了,最近一次就是在114年5月,蔡總統回到母校LSE演講時,當時的法學院後任院長Andrew Murray,致詞時就提到蔡英文在LSE取得法學博士學位。

二、我是基於善意評論,上述新聞說明,是在108年9月12日,而在108年7月蔡總統就曾經在造訪國內知名社群媒體DCARD的時候,公開拿出那份正本的學位證書,在同年的8月29號,我在總統府召開記者會,公布了這份學位證書,並表達對於抹黑和不實的言論會採取必要的法律行動。9月4日蔡總統便委任律師向賀德芬教授、林環牆教授提告,同一天,臉書也公開了蔡總統學生記錄相關資料和文件,然而無論澄清了幾次,在同年的9月5號、9號、10號、11號,自訴人仍多次在他的節目中指控蔡英文學歷不實,因此才有了9月12號我們的新聞說明,新聞說明裡面不但說將向自訴人提告,事實上有告。

三、我是基於職務發言,當下我是中華民國總統府發言人,總統的工作不只是總統個人的身分而已,總統的一言一行都涉及公眾利益,否則自訴人也沒有必要拿蔡英文來蹭聲量,我基於職責、合理查證,發布新聞說明,而我的工作,不只是文字的新聞說明,我時常接受媒體的訪問,甚至是媒體節目一對一的專訪,自訴人是新聞學者、資深媒體人應該非常清楚,不可能媒體問一題,受訪者就要回去請示一題,這是基本常識。

【張文蘭部分】

我當時是發言人、公關室主任,但我負責的是蔡前總統對外公佈公開行程部分新聞稿,我並沒有參與本案新聞稿的發布,也不知情。



像這種公報私仇的事,難道能看得下去?「互相傷害」的笑話,根本不可能會有人認為真的沒問題

因此,這已經被法院詳細打臉了:

九、自訴人主張被告2人雖未參與蔡英文取得論文之經過,惟被告張惇涵不去查證,被告張惇涵還是照蔡英文的謊言發佈新聞稿,被告張惇涵不管蔡英文講的是真的還是假的,就是照辦,不是告被告2人直接故意,而是告不確定故意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即為被告張惇涵發布本案新聞稿時,主觀上有無不確定故意。經查:

(一)被告張惇涵、張文蘭於上述期間均為總統府之發言人,被告張文蘭並為公關室主任,且被告張惇涵坦承有於自訴人為附表所示之言論後,指示同仁以LINE發布本案新聞,核與自訴人、自訴代理人指訴相符,並有新聞列印資料、110偵字第603號起訴書影本等在卷為憑,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自訴人指稱被告張惇涵所為本案新聞稿之內容,涉及虛構或誣指自訴人名譽部分為:1.虛構蔡前總統有合格之1984年畢業版博士論文;2.刻意迴避向校方查證;3.以各種不實資訊意圖誤導抹黑、造謠;4.惡意扭曲事實的無稽行徑;5.虛偽宣稱擔任教職的審核都真確並公開揭示過等語。

(三)就1.部分:

1.本案新聞稿內僅有提及「蔡英文總統畢業自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是校方列為名人錄的博士校友」,並無提及「蔡總統有合格之1984年畢業版博士論文」,且此部分並有LSE兩篇新聞稿為據,已難認有自訴人所指之被告張惇涵有虛構蔡前總統有合格之1984年畢業版博士論文。

2.再者,本案新聞稿係提及「蔡英文畢業自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是校方列為名人錄的博士校友」,而蔡英文於108年間發生論文爭議前、後,均一致表示其曾取得LSE博士學位,此由自訴人所提出蔡英文於108年8月29日臉書貼文,乃至114年5月間前往倫敦政經學院演講大學,此有臉書貼文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之相關文件可知。而依被告張惇涵所辯,在發布本案新聞稿之前,蔡英文有於108年7月間造訪國內知名社群媒體DCARD公開拿出正本學位證書,後於總統府召開記者會時,也有公開前述學位證書,此有李中志個人臉書展示之照片、蔡英文在DCARD展示LSE畢業證書之照片,及108年9月23日總統府記者會,就蔡英文博士學位與畢業論文說明內有蔡英文博士論文之照片及內文影本可佐,佐以被告張惇涵於108年9月4日在其個人臉書表示蔡英文於同日對賀得芬、林環牆提出妨害名譽之貼文,同時貼出蔡前總統之刑事告訴狀、LSE學生紀錄表、1984年3月畢業證書影本、蔡前總統論文考試通過之正式通知書、政治大學1984年蔡前總統申請教職之人事資料(其上說明記載「檢附蔡先生資審履歷表三份及證件壹冊計四件及博士論文三冊」)等照片為依據,被告張惇涵之辯護人並於110年12月6日本院審理程序,當庭提出被證35學校通知函、36學位證書之原本供本院當庭勘驗,有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憑。且於108年9月23日總統府記者會,亦有就蔡前總統博士學位與畢業論文說明有總統府簡報資料在卷可憑,及倫敦政經學院105年1月19日之新聞稿,亦表示蔡前總統於該校取得得PHD學位,而108年9月9日亦有新聞媒體報導訪問曾與蔡前總統同寢之前陸委會主委賴幸媛,賴幸媛並表示蔡前總統確實有取得博士學位之報導。綜合上情,已難認有自訴人所指被告張惇涵並未查證即為本案新聞之發布。自訴人雖參以本院詢問「自訴人認為這些事情經過被告二人是否有參與?」,自訴代理人答稱「因為他們相信蔡英文的話,那些都是假的,博士論文是假的,博士學位也是假的」等語,然被告張惇涵並非並無依據,已如前述,且自訴代理人既稱被告張惇涵相信蔡英文的話,則被告張惇涵在有前開資料做為佐證,並相信蔡英文的話之情況下,何來自訴人所稱有妨害名譽之未必故意。復參以前揭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自訴人指稱被告張惇涵應證明蔡英文確實於1984年有取得博士論文云云,顯有誤會,況於本案新聞稿內,被告張惇涵並未提及蔡英文1984年之博士論文。至自訴人雖稱被證7圖五及上揭政治大學1984年蔡英文申請教職之人事資料關於說明記載「檢附蔡先生資審履歷表三份及證件壹冊計四件及博士論文三冊」,其中「及博士論文三冊」等字已違常超出公文底部框線,以及「博士論文」竟然重複檢附三冊,被告張惇涵亦應得合理之懷疑云云,然依前開人事資料手寫與繕打文字並存,且何以重複檢附即可認有何合理懷疑,自訴人之推論亦屬空泛,況依國立政治大學110年11月1日政人字第1100028528號函說明第2點記載「至有關『博士論文三節』一節,查教育部係自78年4月13日始函各公私立大專院校,自該日起凡送審通過之著作一律由教育部彙送國立中央圖書館典藏並公開陳覽。揭上,於此之前,有關教師送審之著作經教育部檢還後,即返還送審教師本人」等語,已就此部分說明,實難據此為不利被告張惇涵之認定。易言之,尚難認被告張惇涵發表本案新聞稿,係出於真實惡意,而憑空虛捏足以貶損自訴人名譽之不實內容,要難以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責相繩。

(四)另就2.、3.、4.部分:

1.關於被告張惇涵以LINE發佈本案新聞稿時,並無任何官方或公正單位,認定並沒有蔡英文論文存在,且依自訴人、自訴代理人所述迄今仍在收集蔡英文博士論文是否真實之資料等語,而自訴人是以林環牆所製作之獨立調查報告,作為被告張惇涵有上開犯行之主要論據,而依自訴人自訴之犯罪事實係認以下主要之爭點:(一)、倫敦大學總圖書館SHL從未收過蔡英文的論文。(二)、蔡英文手拿展示的博士證書是偽造的。(三)、在1984年LSE一共有106個學生,其中105個LSE的博士都有正式論文紀錄,只有蔡英文沒有。(四)、大英圖書館內的蔡英文論文紀錄是在2015年6月才新登入的。

而上開獨立調查報告中指出蔡前總統應負責任的提出三種不同的正式文件:政大當年任聘蔡前總統為副總統時所繳驗之LSE博士學位原始證書影本、蔡英文104年向倫敦大學學位證書產製室申請補發之申請書,以及前述單位所發之補發通知書、蔡英文當年博士論文的口試通過原始憑證或倫敦大學Senate House Library當年收受蔡英文規定必須繳交最後定稿論文的正式紀錄原始憑證等語。

惟除林環牆所著之前述報告外,於被告張惇涵發布本案新聞前,自訴人除於自訴狀表明自訴人曾親自英國LSE、高等IALS及總圖SAL等圖書館查證,無蔡前總統前述博士論文存在,並無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自訴人有為其他查證,且於108年9月23日之總統府記者會蔡英文總統博士學位與畢業論文說明中亦針對林環牆前述報告提出說明,且本院經臺灣高等法院、駐英國代表處向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查詢之相關事項,經駐英代表處函覆被證27即1984年博士學位證書影本、被證29即11February 1982 Dr I. L.Stephenson函、被證30即23/1/84Dr I. L.Stephenson函、被證31即 8 February 1984 G.F. Roberts(Mrs)函、被證32即
February 1984 Ralf Dahrendorf函、被證39學生紀錄,核與該校檔案中心(LSE Archi-ves)保存之蔡總統學生檔案掃描檔相符,上開資料分別位在蔡總統學生檔案掃描檔中之相對應頁碼分別為42-43、120、70、69、68、4頁,並經駐英代表處將校方證實為真之部分文件復於清單後供參,有駐英國代表處110年1月7日英法字第11040200140號函在卷可憑,益徵被告張惇涵提出之資料,並非虛枉,是關於林環牆報告中所提出之疑點,總統府亦曾一一回應,且並非虛枉。

參以被告張惇涵發言是係指自訴人未向校方查證,衡酌其於本院所為之辯解,被告張惇涵顯係認關於蔡前總統究竟有無在倫敦政經學院取得博士學位乙節,校方應有足夠之資料回覆此問題,而自訴人除表示曾親自至英國LSE、高等IALS及總圖SHL等圖書館查證,查無系爭論文存在,可認自訴人僅自行前往圖書館,確實並無直接詢問校方。

2.而關於誹謗罪、公然侮辱的合憲性問題,業經說明如前,本案被告張惇涵發言時,蔡英文為當時之總統,關於總統就其博士學位是否屬實,核屬與公益有關之事項,而刑法公然侮辱罪保護的是被害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非「名譽情感」,而侮辱性言論固然會使個人在精神及心理上層面上,可能會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但在公共事務領域,仍具有言論市場之溝通思辨及輿論批評功能,不能只考慮到被害人的主觀感受,而是只有當言詞內容已足以貶抑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時,才會構成侮辱。且在自訴人自願表意或參與公共事務活動,因而成為他人評論之對象,致遭受他人對公共事務參與之負面評價,因為就公共事務議題發表涉及他人之負面評價,仍兼具有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能,顯為一般人所能認識及此,自當承擔此種風險。本件自訴人既曾為政論節目之主持人,之後又獨立製作政論節目「政經關不了」,並多次就蔡前總統之有無取得博士論文為附表所示之發言,以其言論討論與公共事務相關事務,並屬公眾人物,而公眾人物所參與之公眾事務良窳,依上所述,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況自訴意旨所指之言行,業據本院依據卷內證據綜合判斷結果,認被告張惇涵所言並非係全然無據之杜撰事實,且被告張惇涵所為之本案新聞稿中使用「刻意迴避向校方查證」、「以各種不實資訊意圖抹黑、造謠」、「惡意扭曲事實的無稽行徑」等詞,係對於自訴人於政論節目中之發言之反駁、評論,亦屬於職務上之發言,且與公益有關,堪認被告張惇涵係進行合理查證後,基於所得證據資料,而發表其主觀上認為屬真實之上開言論,自合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定不罰之要件,至其中參雜之被告張惇涵之意見表達,縱使被告張惇涵使用較為主觀之用語評價如「刻意迴避」、「惡意」、「無稽」等字眼,可能使自訴人聽聞後產生名譽情感受損,然因係針對自訴人參與公共事務所為之評價,依上所述,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張惇涵之言論所為仍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亦無從以公然侮辱罪責相繩。

(五)就5.部分

被告張惇涵此部分之發言,文義上並非針對自訴人,且被告張惇涵並提出108年7月19日教育部所發布之新聞稿、附件可佐,被告張惇涵所辯新聞稿中「擔任教職的審核都真確並公開揭示過」,乃基於前述教育部所發佈之新聞稿,並係就蔡英文總統學歷所為之統一對外發言並非無稽。且本院亦發函教育部調閱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16屆第16次常會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及附件,並發函國立政治大學調閱73年蔡英文聘任案之相關資料,有教育部110年10月13日臺教高(五)字第1100132838號函暨所附資料、國立政治大學110年11月1日政人字第1100028528號函暨所附資料在卷可憑,要難以加重誹謗罪責相繩。

(六)被告張惇涵當時為總統府之發言人,而蔡英文為當時之總統,且其多年均以LSE博士自稱,而關於蔡前總統是否擁有所稱之LSE博士學位,確實涉及國家元首之誠信問題,方有林環牆自行製作之獨立調查報告,臺大名譽教授召開記者會,多家媒體報告,暨自訴人為附表所示之發言,核屬與公共利益有關,被告張惇涵本於其身為總統府發言人之職務,自有基於其職務就上開爭議為發言,自訴人指稱蔡前總統有無取得博士論文,乃35年前一個小女孩的純私人事務,與總統及發言人的職務全然無關,而認被告張惇涵係基於妨害名譽之未必故意而發佈本案新聞稿云云,難認可採。

(七)至自訴人一再就蔡英文有無博士論文爭執,並於112年11月10日提出同日初版一刷之惡官3作為證據(自證58),並說明書內所載諸多電子郵件,係由某獨立記者透過英國自由資訊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經由英國行政法院取得,可證明蔡英文並未取得博士學位等語,然關於書中電子郵件,自訴人並未提出原件,或經過公正之正本,其真實性已非無疑,況該等資料係於112年11月10日始提出,而本院依自訴人之聲請,函總統府調閱有關108年6月至10月間,以電子郵件發給LSE的所有郵件,經總統府以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十規定,考量資訊安全及系統儲存空間,僅保留6個月電子郵件備份,致無法提供旨揭所需資料,有114年2月20日華總公一字第11400011170號函在卷可憑,從而無從認定被告張惇涵有與LSE之內部人員間有任何電子郵件往來,則顯無證據可認被告張惇涵於本案新聞稿發言前已知悉書中電子郵件(電子郵件上顯示之時間多為108年6月間)之內容或有參與其中,而本件自訴人係自訴被告張惇涵等2人妨害名譽等,本案之主要爭點即為被告張惇涵等2人於108年9月12日發布本案新聞稿時主觀上有無妨害名譽等犯意,自無從據此作為被告張惇涵於108年9月12日主觀上有無妨害名譽等犯意有無之認定。

(八)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罪,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作為構成要件。其中所稱「明知」,指直接故意乙種,既不含間接故意,更排除過失,有前揭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自訴人既自訴被告2人有未必故意,已與構成要件有間,且被告張惇涵所為本案新聞稿,所登載之事項並非無憑,業據本院說明如前,自無從論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責。

(九)被告張文蘭部分,自訴人並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張金蘭有參與本案新聞稿之製作或發佈,於審理中自訴代理人亦陳稱並無任何證據可證被告張文蘭有參與本案自訴人所指訴之犯行,且被告張惇涵所為亦不構成妨害名譽等罪嫌,業經本院說明如前,就被告張文蘭自無從以上開罪責相繩。

(十)自訴代理人聲請傳喚證人蔡前總統、施芳瓏、楊茗民、朱俊彰、劉鐵錚、ALBERT
TENG、黃重諺、連元龍,暨再次發函倫敦大學部分,主要均係為調查蔡前總統是否有取得博士論文乙節,核與被告2人主觀上究竟有無意圖散布於眾、公然侮辱、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無涉,且不影響判決結果,因認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十、綜上所述,本件自訴人所舉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本院形成被告2人有加重誹謗、公然侮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有罪之心證,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2人有自訴事實所指犯行,是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採證法則,因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判決。



反正這不單是「綠能你不能」的問題,而是國民黨沒辦法掌握當權者的心思,所以才會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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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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