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二審判6個月
→ Lenyog: 陳時奮主張 見他先後在臉書發表 被指導教 118.231.134.104 07/31 23:27→ Lenyog: 受除名的高虹安 師生合謀之學術不倫:李 118.231.134.104 07/31 23:28→ Lenyog: 李傑與高虹安的故事質疑其博士論文抄襲 118.231.134.104 07/31 23:29→ Lenyog: 幹 這樣還沒有講抄襲的部分喔 高告陳的部 118.231.134.104 07/31 23:29→ Lenyog: 分就是關於這兩部分啊 這部是毀謗不然勒 118.231.134.104 07/31 23:29→ Lenyog: 蠢鳥來說啊 什麼時候李傑跟高虹安不倫? 118.231.134.104 07/31 23:30→ Lenyog: 什麼時候李傑把高虹安除名 幹造謠ㄟ 118.231.134.104 07/31 23:30
笑死!你不僅是法盲,還是文盲!
人家判決一開始就講得很清楚了!
⒈自訴人、被告爭執之重點無非在於自訴人認告訴範圍係以提出告訴時,即以被告111
年8月26日告訴狀為準,被告則係認應以「減縮告訴範圍後」之刑事告訴理由㈡狀為準,而僅提告自訴人發文中:「被指導教授除名之高虹安」、「在李傑的學術履歷,高虹安被除名了。換言之,李傑不承認有高虹安這個博士生」、「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之三句話,而不包括原所告訴之本案博士論文抄襲、剽竊、侵權本案期刊論文部分等語。
結果法院審理後認為:
⑶從而,依被告前案刑事告訴狀所載,其指述原即認自訴人於110年10月18日發文中
「只有六頁的期刊論文據為己有,灌水成109頁的論文」、「高虹安的博士論文並非原創,也不是個人作品,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剽竊自另一篇期刊論文」、「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只有能剽竊資策會的專案報告」等語所述不實;認自訴人111年7月22日發文中「有三分之二的內容係抄襲自期刊論文」等語所述不實(他卷第5至8、10至12頁);復經被告前案告訴代理人於111年9月29日確認:前案告訴之核心事實包含本案博士論文及本案期刊論文之關連性,還有:「高虹安博士論文並非原創,也非其個人作品」、「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並追加指述:「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資策會研究,侵犯資策會智慧財產權」等語(同上卷第256、261、262頁),足見被告已有指述「自訴人所述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本案期刊論文」等相關說詞不實甚明。至被告辯稱其已於111年10月17日以刑事告訴理由㈡狀減縮指述之範圍限於:「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在李傑的學術履歷,高虹安被除名了。換言之,李傑不承認有高虹安這個博士生」、「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同上卷第313頁),因而主張上開「自訴人所述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本案期刊論文」等相關說詞已非其指述之範圍等語,依上揭說明,因其既已指述,而對自訴人生被刑事追訴、處罰之危險,自有誣告罪適用之餘地。況「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一語,從自訴人110年10月18日Facebook發文之前後脈絡,顯然即係直指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核心問題,被告卻刻意片段截取部分文字,並曲解自訴人之意為被告攻讀博士期間,並無其他研究云云,顯是混淆視聽之舉,已無足採,且檢察官亦是依此比對本案博士論文及本案期刊論文同異之處,並將比對結果作為不起訴處分之理由,益徵論文抄襲一節仍是檢察官調查的標的,並未因被告減縮其指述而使自訴人被追訴之危險消滅,自訴人本案對此提起誣告,自屬有據。
白話點說就是雖然你高虹安後來自己縮減告訴範圍,僅限於對方所指責你被除名一
部分,但因為告訴不可分,其他部分既然你已經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調查審理,而仍
有使對方受刑事處分之危險,不會因為你事後縮減撤回而受影響,所以這部份仍然有成立
誣告罪的可能。
所以整個判決基礎就建立在
㈣被告明知上情,卻反於真實對自訴人為前案告訴,具誣告之直接故意:
⒈按刑法之誣告罪係以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目的,而為虛偽申告之犯罪。其誣告之方式為告訴、告發、自訴或報告、陳情,均所不問。又申告人所訴之事實,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申告人因缺乏誣告之犯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反之,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妄指他人有犯罪行為,向該管公務員申告,非因出於誤會或懷疑而係出於故為虛構者,即無解於誣告罪之構成(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58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次按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06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⒉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情形,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自訴人以上開
Facebook發文指摘此節,與事實並無相悖;然被告既明知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之情事,自訴人上開發文所指抄襲一事為真,但卻對自訴人為前案告訴,指稱自訴人所述「扭曲事實經過,且其發文前未善盡查證義務,已有真實惡意至明」云云,自係虛構事實而為提告,已見其具誣告之直接故意;再參本案博士論文之致謝詞欄原無「This study is
conducted under the "III Innovative and Prospective Technologies
Project(1/1)" of the Institute for Information Industry which is subsidized
by 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f the Republic f China.」等文字,被告係於111年8月10日始增補此段文字,並經辛辛那提大學校方人員協助抽換留存於OhioLink的論文電子檔,有本案博士論文、被告與辛辛那提大學校方人員聯繫之電子郵件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90頁、卷二第296頁);然被告為前案告訴時,卻不以自訴人發文時所見原始之本案博士論文版本作為證據,反而係以上開增補致謝詞後之版本作為證據(他卷第110頁),此舉益見其有使自訴人受刑事追訴、處罰之意圖。
明明你高虹安就有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情形,不管是自我抄襲或是其他
種類的抄襲,都是抄襲的一種,而且你事後也回去修補論文,加附引註,可見得陳時奮就
此部分指責並沒有不實,結果你卻拿修正過後的論文來告對方誹謗,這就是出於虛構的告
訴,當然成立誣告罪,這就是法院判決高虹安有罪的事實基礎,跟你說的被教授除名部
分根本無關,法院也沒有在處理這部分問題,你連判決都看不懂,就只會那邊胡扯跳針,
可憐啊!
--
這部分高虹安就真的自業自得怪不得別人….
看來726之後青鳥的症狀愈來愈嚴重了
反而是凹助理錢的部分 我還覺得就單純是
高個性比較摳 就職場上比較摳門的老闆個
性而已
順到一提,這案子是自訴,應該是沒有檢
察官參與?
是阿 所以抄襲認定是重點
我比倒是較想問treasurehill, 判六個月是
不是可以申請服社會勞動,所以高實務上大
概也不會被關監獄?市長職也不會撤銷?
一堆人在那邊炒 抄襲沒關就很好笑
湯姆熊偷拍還是法律專業?先找工作吧
是,留後路給他了
這案子就是法官認定抄襲 才這樣判
反正法院這種誹謗、誣告就一番兩瞪眼 他
們兩個當事人自己自業自得 大家就一旁看
戲的份
都白紙黑字了還有人在吵抄襲,真的是白癡
恐怖xd
只有貪污可以撤她把?
阿她自己就說自我抄襲了,有沒有抄襲?
不過有沒有抄襲真的不是被關的原因啦
貪污對社會大眾才有影響 這種個人間互告
的就他們兩個的事。
原因之一 請參照誣告罪要件...
沒有抄襲 他不可能有罪
推哈哈
她就自承自我抄襲了還在有沒有抄襲
法官見解吧1.她承認自我抄襲
2.這本著作是3人完成並非他一人
高虹安當時應該也是臉拉不下來才告教授,
結果被反告誣告。這只能說自業自得
簡單說原本的著作並非她一人獨自完成
加上她自己也自證是自我抄襲
我很想問法官,如果高拿未修改版本告誣
告,會怎麼判?畢竟博士論文藉由自己發
表的期刊堆疊出來本來就是博士論文的常
態?
可能告之前沒有請律師徵詢
拿未修改版本論文出來辯就自我辯解啊
,兩邊認知不同反而不會有誣告的問題
吧
懂了 教得很清楚欸 讚
我覺得高在誣告這件事上的惡意,其實比貪
污助理費那件還嚴重,助理費那件可以看成
貪小便宜去踩線,但誣告這件真的是純粹的
故意跟惡意
只是兩個案子的罪刑低消不同而已
確實
就把非獨立完成的東西講太滿都自己完成,
然後告人來正視聽,被人反告誣告。沒很複
雜,就想把功勞全撈到自己身上失敗而已。
高這個誣告真的蠢到靠北
高未拿修改版本去告的話應該沒事,只是會
獲得法院認證xd
貪污助理費那個,我退一萬步善意解讀還能
想成說她就貪小便宜又是個刻薄老闆愛凹員
工,不小心去踩到線,但誣告這個我想不出
她有什麼善意解讀的方式,完全就是出自她
自己的惡意行為
沒改的話就是高自己認定沒有抄襲
說真的你講得再清楚都不會影響選民觀感
所以告陳誹謗,那就沒事
法律不需要管選民觀感啊
難道法官因為怕觀感不好就可以不依法判
?
法律要管選民觀感才是錯的,顏清標在台中
殺人強盜綁票什麼壞事都幹過,但是選舉每
次都躺著就選贏,難道法院看他都選贏就要
判無罪?
一邊說綠營干涉司法一邊又自己很想干涉司
法,超好笑
新竹人可憐哪
喔,法助又來了
高又沒有因為感謝了資策會,所以認為沒抄襲
判決書真的寫得很清楚了,沒看過還可以
瘋狂跳針不是誣告的看得懂中文嗎?
如果拿未修改去告沒事!那我真覺得台灣
司法離人民好遠!
中肯
不是台灣人民離司法很遠
是台灣太少人念刑法
高虹安自己去告人被人反告成立 就他們兩
個人之間的事。大家都旁觀者就好了啊,她
論文又不關一般人的事
出社會前輩沒跟你說上法院前一定要請律
師嗎
王鴻薇告林智堅誣告不起訴 林智堅還
被撤銷學位
還是告人之前一定要徵詢律師
少在那邊裝白癡
台灣懂法的人太少,才會在那邊整天
法律是保護有錢人的陰謀論
就因為懂法的人少才好洗
洗觀感嘛 很正常
全世界懂法的人都是偏少的不是只有台灣
不懂又不相信專業就是個垃圾而已XD
拜託不要列一堆自己都看不懂好嗎
自我抄襲也是抄襲 洗勒共三小= =
司法迫害 還在騙洨騙鼻
想不到這件事這麼複雜 應該沒幾個人會真的搞
清楚來龍去脈 不過就算法律上誣告成立 我的
感覺其實還是有點怪怪的
真正的感想是法律好可怕 好律師很重要 = =
所以誰認定抄襲了?法院?還是哪一個學校?
為什麼那麼多文章在洗高虹安啊
黑的可以講成白的
大多數人應該還是覺得這樣判太誇張 很難解釋
的
光自我抄襲這件事就違反大多數人直覺了
因為跟抄襲沒個屁關係,所以你覺得奇怪是
你自己的法律素養太低
扣憐啊
我法律素養低沒錯啊 問題是絕大多數人都這樣
哇靠 誣告構成要件要不要回去重讀一下
啊
這篇就跟你說抄襲了 還在沒關zzz
沒錯!拿未修改論文還算是各自認定的爭執
但是拿已修改的,就是有誣告的主觀犯意了
自我抄襲是高虹安自己說的好嗎
法院沒在屌你高虹安的論文有沒有被撤
銷,法院說的是你高虹安拿補正過的論
文去告人毀謗是誣告
不 其實是她的個性使然
然被告既明知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
人家告訴你 高明知抄襲了 zzzz
算了 人家好心 文章都貼了
看不懂就算了
注意到前幾篇simdavid大大的推文 覺得這個判
決還是有爭議 法律真的很複雜 XD
爭議什麼鬼,法院沒在管你高虹安論文
有沒有問題,法院說的是你高拿補正後
的論文去告人是誣告
至少法官邏輯能自洽 服不服看人囉
被告既明知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
一點都不複雜,你拿不同論文告就是誣告!
我貼第二次了 看不懂也無法...
一直跳針抄襲然後說別人看不懂XD
被告如果明知本案無抄襲 就不符要件w
不然這樣,高虹安博論內容跟資策會內
容大篇幅相同,你告訴我這叫什麼?
白紙黑字寫在那裏阿 www
一魚兩吃!!!
被告既明知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
第三次了 不要裝看不到黑
所以高虹安說她自我抄襲你看到沒
高虹安說她自我抄襲你現在說高虹安不
知道他自己有抄襲是不是
今天看一部很讚的電影推薦給大家 片名
叫做一代奸雄 是1949年的美國電影 講
述一個有熱情抱負的政治素人連敗幾次
後當選州長到衰敗的過程 當上州長後各
種可怕的行徑 直到最後被彈劾 但發動
群眾來施壓議會讓彈劾案過關 最後被受
害者家屬槍殺的結局 不愧是第一部獲得
奧斯卡獎的政治電影
我沒說高不知道阿 你哪隻眼睛看到了?
不要自己渣草人好嗎...
剛看上面有人在吵的樣子喔 建議看看老
電影 無腦支持高跟cf的 就如同州長找
來的支持者們一樣只是在支持自己幻想
出來的州長罷了
恐怕沒有那麼簡單 不然民事為何無罪?
因為民事法官認知不同 就這樣
說實在看結尾群眾那邊像極了草堂包圍
法院
邏輯都能自洽 看你福誰
這樣一般人就會覺得很奇怪 判決要看法官認知
法官沒有在判你高虹安這個“抄襲”有
沒有符合學術規範,法官說的是你高虹
安“有抄”,拿了加引用跟感謝的論文
去告陳就是誣告
運氣好無罪 運氣差有罪
現在還在裝看不懂的到底哪有問題
又不是"實質影響力"vs"法定職權說"...zz
是阿 總算有交集了 法官說有抄阿zzz
不要期待柵欄仔這種法盲文盲理盲能看
懂
因為高虹安自己都說有抄啊
我就在說這個而已 一堆人說沒 不重要
高虹安可以說自己有抄法官不能說是不
是?
誣告罪要 "明知"
被告既明知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
這很重要 不是不重要無關的東西zzz
高虹安沒有“明知”為啥要說她自我“
抄襲”,高虹安知不知道自己“有抄”
被告既明知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
第N次了 人家法院都說明知了
因為被告自辯她自我“抄襲”
你是覺得法院說錯嗎=.=
MAGA你一直沒搞懂,判決書上有寫
法院沒錯啊,不然高怎麼會說她自我抄
襲
隨你吧 你喜歡就好...
法院說高明知抄襲沒錯,但誣告成立
的重點不是因為高明知抄襲
高虹安自我抄襲然後說我不知道我有抄
這是什麼鬼故事
我認為那個"明知"是指兩個不同版本論文
而是因為高去改了論文,這個修改
有可能讓陳的誹謗罪成立
這才是高被判誣告的主因
那個是 "故意"要件成立的部分
誣告罪有幾個要件 故意是一個
也就是說,法院認為高是為了讓陳的
誹謗成立才去修改論文
虛構事實是一個 明知是一個
明知不同版本論文可能讓陳誹謗罪成立
單純改論文不會構成 要全部成立
被告既明知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
這也是其中一個要件
一群垃圾欸
誣告的構成要件你自己去看一下
意圖使人受懲戒處分而變造證據
這才是最主要的,抄不抄襲,高知不
假如你所說,高虹安“明知”論文是符
合自己辯稱的自我抄襲而沒有學倫問題
,且陳不知其中緣由,高為了讓陳入罪
去修改論文且拿修改過的論文去提告就
是誣告
你那我點不開 w
知道自己抄襲,都不是重點
網路上找很快 有幾個要件:
捏造虛偽事實:行為人必須有意圖捏造
故意提起訴訟:
變造證據就是捏造虛偽事實阿
偽造或變造證據:
補正後的論文就是變造後的證據
首先,行為人必須有捏造虛構的事實
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
=169
不知道為什麼縮不了,但你自己去看
法條,修正後的論文就是變造證據
要成立誣告的故意,
就是捏造虛構的事實
必須行為人明確意識到自己在從事誣告
對 但也要明知
拜託你自己去查刑法169好嗎
就是知道自己在捏照
陳:你高論文沒引用,抄資策會;高改了
論文後拿改過的論文告陳:我有引用也有
感謝資策會,你毀謗我
不要自己隨便解釋
你查 誣告罪成立要件 明知
什麼叫做自我抄襲?台灣法院解釋超越全
世界膩
就一堆網站告訴你明知是要件了
自我抄襲是高虹安自己說的,你去問高
虹安吧
除非他們都錯了? 那我認錯www
你認為這案件中的明知是明知什麼啦
法官就是認定你修改論文然後提告的
你告訴我高虹安成立誣告的明知要件是
啥
行為是故意阿,不要再槓了
明知自己有抄襲??
明知不是在說高虹安明知自己抄襲欸
你就說明知是不是要件麻 zzz
是阿 我都貼N次了不是嗎
是說他修改論文後提告是故意捏造
這案件的明知是高虹安明知陳在講原版
論文卻拿改過的論文去告啦
好嗎,重點是修改證據的行為
明知抄襲不是這個誣告案的要件啦
明知是要件但不是明知自己抄襲...
如果你連這個都分不清楚,講再多
也沒用
那就沒交集了 就這樣吧
大家早點睡吧
都二審判刑了,是你沒有跟現實有交集XD
多走出戶外看看世界好嗎XD
怎麼這串有偷拍仔大談
坦白說看完八卦ahodes大大的文章 我又改變看
法了 法律真的很複雜 XD 高就是受到政治迫害
這是我最後的結論 懶得再改了 XD
希望法盲看得懂這篇
辛辛那提大學都認定高虹安論文沒有抄襲
了,台灣文組說高虹安抄襲,這笑話很難
笑,可憐啊
看完這一系列我只覺得cfetan大量增值
這罪成立在一開始她先告陳 她如果選後
撤告 不管最後有沒有抄襲 根本都不會
有後面這個誣告罪 完全不會因為抄論文
抓進去關 自作孽不可活
凹助理錢 單純個性比較摳? 呵~那是公費w
不要汙公費助理的錢 不就沒事了 自找的w
本案民事庭表示:
法官說你有抄就是有抄
就跟小智論文法官也說沒抄一樣
私法改革大成功
綠畜法官獨步全球真丟臉
高自己搞自己,民眾堂又像柯案搞臭司法
小事見人品,給大家思考
雙標蟾蜍每天大成功 怎麼吹都贏XD
簡短說:高鼻安去挖肛門拉~爽
就自己愛加料去弄人家
哇 原來這是一個修正論文都可以被當成惡
意的社會
快點關一關,貪污案關更久,嘻嘻
清楚推
哇 是政黑法學派
高調
陳用A版證據告你 你拿B版證據告陳 被法
官抓到
其實不要告陳 啥事都沒有 一切都是自找
的
超好笑 居然被陳這樣釣到 利害了
告人你要拿對東西啊 誰管你論文怎樣==
自我抄襲你要不要聽聽你在說什麼
又回到爭論抄襲了對吧,依然台灣法官>>
國際名大學學倫會認定不是嗎,還在自我
抄襲
她就抽換證據,不是因為抄襲構成誣告的
她這樣叫沒抄襲,小智都可拿康乃兒博士
了XD
法院認證的抄襲
我只知道只是要民眾黨你就會反對
爆
首Po一審10個月, 二審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這三審不用出庭,應該很快就定讞, 要進去關了。 只要入獄就解職,邱臣遠也沒得代理了。3
其實不能這樣說 一般上有期徒刑在六個月以內,或者是判處拘役的話,都可以易科罰金、不用被關,但是 否有這種好處,要看檢察官的指揮 不能易科罰金的,大多是因為「惡性重大」、「不知悔改」等 雖然針對刑罰的執行,得向原諭知相關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當),但不一定每次都能10
笑死 民眾黨三本柱 蚵P 多慧 草頭黃 一個被關中 一個等定讞抓去關 三本柱現在被搞掉兩個 剩下那一個也被弄臭一半了2
科普一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我只能說,你太小看民進黨了。 高被罷免不成, 但還是會想方設法讓她進去的啦, 不可能讓她服社會勞動的。 她一進去就要被解職,新竹市要重新補選。19
查了一下相關資料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一條即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1
看來 司法是要跟人民作對耶 明明上週的罷免投票 新竹人用選票已經宣判高虹安無罪了 司法還這樣判 就根本是背離民意 這樣的司法根本就已經變成了私法了14
其實這樣高虹安就safe 了 之前政論有律師就說 這個一審判10個月實在有點重 而且10個月就不能改勞動服務 就要入獄服刑7
事實就是人民己經用選票幫國民黨背書了 人民根本不在意政治人物犯了什麼罪,貪了什麼錢,做了什麼破事 或者根本什麼都沒做 反正司法也是綠營在管,綠狗的判決都是黨意,是沒有任何說服力的 所以我說司法院編列1元預算,憲法法庭廢除根本也是剛好而己4
基本上 可以說 新竹是要再回到民進黨的懷抱了 對民眾黨來說 終究是
爆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懶人包: 1.法官認為高不算自我抄襲: 引用的其他論文,高只是其中一個作者,而且著作權是資策會的。 前者可能有爭議,後者理由怪怪的。著作權是資策會的,但論文還是有作者阿? 2.誣告很難成立,得提告所基於的事實是虛構的,![[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Styles/Unit001/images/favicon.png)
79
Re: [新聞]高虹安誣告翁達瑞判刑10月 北院:明知論本院112年度自字第38號陳時奮自訴被告高虹安誣告案件,於今日(113年8月21日)判決, 茲說明本件之判決結論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主文: 高虹安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貳、犯罪事實:![Re: [新聞]高虹安誣告翁達瑞判刑10月 北院:明知論 Re: [新聞]高虹安誣告翁達瑞判刑10月 北院:明知論](https://i.imgur.com/H7yLHgVb.jpg)
70
[討論] 八卦板小草是不是看不懂誣告罪啊?快笑死。 八卦板的小草在那邊喊,說高虹安的誣告罪比柯文哲貪污被羈押還更司法不公。 不是耶,小草是不是看不懂中文啊? 高虹安的誣告罪會一審有罪,是因為「她拿假的證據去告人加重誹謗」。 司法院都寫的很清楚了:![[討論] 八卦板小草是不是看不懂誣告罪啊? [討論] 八卦板小草是不是看不懂誣告罪啊?](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4/08/22/phpmQD7Vx.jpg)
12
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陳時奮判10月理由曝光!法官判決書出來了 被告前案告訴之動機即是以司法做使批評者噤聲之工具,此從被告提出告訴時,係大張旗 鼓按鈴申告並接受媒體拍照訪問,並直指自訴人有關本案博士論文抄襲、灌水之說詞不實 ,要求自訴人不要躲在螢幕後面,出來為自己的言行負起應負的法律責任等情可明,而當![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陳時奮判10月理由曝光!法官 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陳時奮判10月理由曝光!法官](https://www.judicial.gov.tw/Styles/Unit001/images/favicon.png)
20
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妙的是 當初高虹安是告翁達瑞寫她「遭指導教授除名」的言論是誹謗 結果法院判決結論是「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情形,而自訴人以上開Facebo ok發文指摘此節,與事實並無相悖」?? 法官的結論根本有錯吧?![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https://i.imgur.com/nrz7t2Kb.png)
10
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其實判決書的新聞稿就寫得很清楚了 此外,從被告為前案告訴時,不以自訴人發文時所見原始之本案博士論文版本作為證據, 反而係以110年8月10日增補致謝詞後之版本作為證據,益見被告有使自訴人受刑事追訴、 處罰之故意及意圖甚明。 如果要告陳時奮,應該要用原始的版本當證據![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https://i.imgur.com/nX3UsT1b.jpeg)
14
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 民事無責 刑事有罪 也是奇葩分享一下 之前刑事一審被判刑的理由 「台北地院指出,經過調查、比對後,認定高虹安的博士論 文確實有大幅抄襲事實,且高虹安明知有抄襲行為,卻因為避免影響自身選情而提出告訴 ,導致陳時奮無端遭受刑事偵查,不僅虛耗偵查資源,也妨害司法權之行使,因而判決高 虹安誣告罪成立。」9
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但其於111年7月擔任第十屆立法委員期間獲民眾黨提名代表參選新竹市長後,因見筆名「 翁達瑞」之陳時奮陸續於110年9月23日以篇名〈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同年10月18 日以篇名〈師生合謀之學術不倫:李傑與高虹安的故事〉、111年7月22日以篇名〈高虹安 退出政壇吧!〉等質疑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Facebook發文對其選情不利,竟意圖使陳時奮 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直接故意,於111年8月26日以刑事告訴狀主張陳時奮所述不實,2
Re: [新聞] 高虹安被陳時奮控誣告拚逆轉 罷免日後看法院給的新聞稿比較準 誣告罪要件就兩個 1. 直接故意 這個高虹安告對方毀謗就成立了![Re: [新聞] 高虹安被陳時奮控誣告拚逆轉 罷免日後 Re: [新聞] 高虹安被陳時奮控誣告拚逆轉 罷免日後](https://tpd.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Re: [討論] 開獎!你是不是又翻車了 ?那個 所以你貼圖第二項不就跟你說"被告明知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問題 但為了選情而虛構自訴人所述不實之事" 然後上面又有"被人質疑時 把被人質疑的期刊論文補入博士論文內 足見被告對本案論文抄襲問題意圖僥倖" 下次要截圖就截你想要的部份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