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
※ 引述《herry751 (嗨嗨)》之銘言:
: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
: 柯文哲7000萬交保
: 高院裁定撤銷
: 讓你講完遺言了
: 可以再回去住囉
剛剛高等法院也發出理由摘要,經《中國時報》先行掌握:
一、原審於民國113年12月26、27、29日就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沈慶京、應曉薇(下稱被告四人)及同案被告進行訊問後,除同案被告彭振聲坦承被訴圖利罪嫌外,被四人均否認本件起訴書所指涉犯罪嫌,且多所辯解;另依本件卷證資料所示,本案多數被告均持否認犯罪之答辯,而為相關辯解。參酌被告四人與其他被告或證人之供述未盡相符,顯尚存勾串空間,且有:
①柯文哲2024年5月26日以LINE傳送訊息給彭振聲;
②沈慶京掌控之威京集團旗下中華工程公司獨立董事即證人葛樹人與柯文哲2024年5月1、8日互傳訊息;
③柯文哲與沈慶京有如起訴書所載於案發後密集於陶朱隱園、威京集團總部碰面;
④沈慶京於2024年6月23、30日、8月14日分別與應曉薇、陳俊源、吳順民相互通聯;
⑤應曉薇於偵查期間刪除與沈慶京及其他同案被告、證人之通話紀錄;
⑥柯文哲於2023年5月15日以LINE向李文宗傳送訊息;
⑦李文宗2024年8月11日以LINE訊息指示被告李文娟「我桌上有木可損益表,明早把它碎
掉」
等等相互勾串、滅證之情。
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且柯文哲為台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沈慶京為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薇為臺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其等與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顯有事實足認被告四人與其他被告、證人間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
又本案既有其他共犯尚未到案,前揭共犯或證人亦未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參酌前揭事證,堪認被告四人與各該共犯或證人之勾串空間仍屬存在。原裁定以被告四人雖有滅證及勾串共犯之證人之虞,但本案檢察官偵查完備提起公訴,被告四人於偵查中經原審法院裁定羈押接見,重要證人均於偵查中具結證述,被告等人供述、證人證述是否可採,僅屬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問題,而認被告四人無羈押必要,似嫌速斷,其是否妥適尚非無疑。
二、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四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被告四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是以,被告四人與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僅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誡命,是否確能防免被告四人與同案被告、相關共犯或證人接觸而相互勾串,並使各該被告、共犯、證人之證詞不受污染,殊有疑問,遑論該除外條款之範圍並非具體,原裁定亦未說明具體之執行方法,理由難認完備,自非允當。
三、綜上,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原裁定既有上開未盡之處,本院合議庭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以上大概白話詮釋:
一、「通訊監察」以針對有影響力之四位被告而言,現實上是很難發揮效用的
二、單看證據內容,還不能說「沒有湮滅證據」的嫌疑,且限制「除了日常生活、工作必 要外的接觸」部分,也無法確保能實踐到
三、「純屬證據取捨問題,不等同應繼續羈押的理由」一說,太過草率、未具體考量
因此理論上,雖然過得掉跨年的自由,但春節期間的自由,似乎危險了...
而相信此後,除非有人逃亡,否則應用不著發出通緝令、逮捕令等
要製造先例的話,似乎還太早了...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今天為何可以開直播 嘻嘻
最近幾天海象不好,所以沒辦法坐船出去
被限制接觸的人還可以上媒體XDDDDDD
所以這次押定了
小草:接觸證人的證據呢!
阿北不就直播給你看了嗎 還抱抱呢
爆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
[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法官諭知:被告羈押禁見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 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 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57
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高院新聞稿)臉書上看到的高院裁定新聞稿 略 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柯文哲為前臺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沈慶京為 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薇為臺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其等與共犯、同案46
[討論] 昨晚再次交保裁定理由看板上還沒有人PO 這邊分享一下 看起來法官認知橘子沒到案,是檢方的責任要去抓,而不是因此需羈押柯的理由。 此外,實質影響力這一塊當成羈押理由,法官也覺得不是絕對必要 (且柯說要辭了) 大家怎麼看?11
[爆卦] 李文宗 裁定書被告李O宗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李O宗經訊問後,否認聲請書所指之犯行,惟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35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等人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於今(29)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主文:柯文哲交保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 坦白說這次是押定了 上次高院撤銷的理由,還可以用提高保金、電子戒具解決 這次看報載 高院表示,原審2024年12月26日、27日、29日就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沈慶京、應曉薇及 同案被告進行訊問後,除了彭振聲坦承被訴圖利罪嫌外,被告4人均否認本件起訴書所指
2
Re: [討論] 李文宗朱亞虎被押有裁判書嗎?來源: 羈押理由 被告李O宗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2
[討論] 小草進來看法官是怎麼寫柯屁羈押裁定書台北市前市長、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涉嫌京華城容積率弊案,2日凌晨獲台北地院無保 請回,台北地檢署提抗告成功,高等法院昨裁定撤銷,發回北院更裁;台北地院今日下午 2時重開羈押庭,庭訊至4時30分結束,5時多法官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 台北地院裁定理由出爐,認定柯涉嫌圖利罪,縱使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 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或滅證之虞,有羈押理由與必要性,故裁定羈押- 北檢25日聲請延押時表示,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收賄"及圖利等罪,搜索後調查 所獲事證,足以認定柯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事實。另外,此案重要關係人許芷瑜仍滯留境 外,且仍有柯文哲市長時期的舊屬及相關證人尚未傳喚到案。 北檢考量柯文哲雖已卸任,但仍具有一定的實質影響力,有勾串尚未到案共犯或證人之虞 ,若未予延長羈押,恐使案情隱晦不明的危險升高,難以有效追訴,因此期望延押。
爆
[轉錄] 陳佩琪:許富舜先生汙衊本人請道歉80
[討論] 史書華:我在跟龐佩奧座談沒空理貪污共犯90
[討論] 為了開會時間提早30分鐘 黃國昌鬧彆扭92
Re: [轉錄] 陳佩琪:許富舜先生汙衊本人請道歉45
[討論] 黃國昌:要求立即撤換陳時中,不然刪預算49
[討論]黃國昌嗆:讓DPP看這「毛毛雨」有多大52
[轉錄] 陳智菡Vicky FB #貼牌牙醫 閉嘴47
[討論]為什麼藍白對綠共那麼兇對紅共卻那麼孬?45
[黑特] 中國貨輪尋寶圖?44
[討論] 舔共網紅連線小粉紅取暖結果被打臉31
[討論] 我中間選民,我看柯案29
[討論] 國民黨小編又發威啦!!34
[討論] 先不管石破茂怎樣了,又崩了啊27
[討論] 柯文哲要真的逃亡 要怎麼幫忙護航嗎27
[討論] 4X貓請進!需要你了!21
[討論] 我終於遇到精煉到不行的小草了24
[討論] 美國為什麼救得起台灣卻救不起香港?24
[討論] 大媽老司機早就踢爆木可沒發票很久了21
[討論] 黃國昌何時能開始被評論?22
[討論] 小草說它們不是挺貪污、只挺柯文哲而已21
[討論] 民眾黨補開過發票那佩琪有可能是補開嗎38
Re: [討論] 為什麼反綠就是藍18
[討論] 賴清德的人和問題19
[轉錄] FB歪歪歪甜點16
[討論] 日俄為何當初要搶中國東北啊?15
Re: [轉錄] 陳佩琪:許富舜先生汙衊本人請道歉37
[討論]阿北定罪率高嗎?法律教授吳景欽這樣看16
[討論] 黃國昌是看了111的氣象預報吧16
[討論] 民眾黨應該當個搖擺政黨!19
[討論] 徐巧芯是不是生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