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南檢抗告成功 陳啟昱案發回更裁
※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銘言:
: 台南地院9/22(週一)裁定
: 陳啟昱(台鹽前董事長)600萬元交保
: 陳啟昱昨天交保離開台南看守所
: 南檢檢察官昨天上午提出抗告
: 台南高分院今天晚間裁定
: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明早台南地院會重新召開羈押庭
: 決定陳啟昱羈押或是交保
今天更裁完畢,三人要重新回籠了
而且因為在外自由一整天(某媒體的說法準確成「二十九小時」),所以羈押期間推後開始計算...
詳細說法:(台南地院一一四年度金重訴字第二號)
主文:
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均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均駁回。
理由摘要:
一、被告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陳啓昱有逃亡之事實,且被告三人均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相當可能性,而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裁定被告三人均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同年五月二十七日、同年七月二十七日先後延長羈押二月,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因羈押期間將於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屆滿,經本院於同年月二十二日裁定被告三人具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暨不得接觸共同被告及未交互詰問之證人,因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一一四年度抗字第四三零號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
二、原裁定經撤銷發回後,本院於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訊問被告三人,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認被告三人均有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及必要性如下:
(一)被告三人均否認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惟依起訴書及卷內所檢附之相關人證、書證、物證,足認被告三人所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均為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陳啓昱業於偵查時已有逃亡二十餘日之事實,又被告三人面臨重罪、檢察官具體求刑、請求宣告沒收高額不法利得及民事求償責任等,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心態,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三人逃匿以規避訴訟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
(二)被告三人僅承認部分客觀事實,均否認主觀犯意,彼此間或與其他共同被告、證人間,所述內容多數未盡相符,仍有待對質詰問之必要;且各被告及辯護人所聲請傳喚交互詰問之證人(含共同被告)已達八十六位,並未全數交互詰問完畢,尚有鴻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暉公司)、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鹽公司)、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鹽綠能)之現任、前任員工、電業商等,而被告陳啓昱曾擔任高雄市副市長、臺鹽公司及臺鹽綠能之董事長,被告蘇坤煌曾長期擔任臺鹽綠能之總經理,被告蘇俊仁則現仍為鴻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三人於本案均居於主導之地位,且對於待傳喚到庭交互詰問之證人實均具有一定影響力,基於供述證據極易受干擾、污染之本質,在未釐清本案相關事實前,如有不當影響而勾串或滅證,將生誤判之危險,故被告三人為脫免或減輕犯行,實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滅證之可能。
(三)參酌偵查中曾具結作證,並於本院到庭作證之證人,在交互詰問過程中,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詰問及本院詢問後,證述範圍實已大幅超出偵查中具結作證之內容。再者,被告蘇俊仁所傳喚之友性證人,於收受庭期通知後,出現臨時以電話通知或具狀表示無法到庭之情形,綜合本院訊問內容、相關卷證及最新證人到庭情況,仍無法排除被告三人為脫免罪責,而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減證之風險,尚難僅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防止之。從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依比例原則為考量,認若予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電子腳鐶等侵害較小之其他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被告三人仍有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三、原裁定既經撤銷發回,被告三人即回復自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之狀況,原羈押期間本應至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惟被告三人均於同年九月二十四日具保獲釋,至同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再行訊問程序,則尚有一日(即九月二十五日)之期間並未執行羈押,應予加計後,始起算延長羈押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一零二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二十九號意旨參照),爰裁定被告三人均自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至原羈押裁定之執行,另以補立自一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羈押一日之押票為之,附此敘明。
四、至於被告三人及辯護人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三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前開羈押理由及必要,業已敘明如前。此外,被告三人雖分別主張身體因素需就醫治療,惟被告三人先前於羈押中時亦曾由看守所人員戒護就醫,有相關就醫資料在卷可佐,故被告三人可透過看守所內就診治療或戒護就醫,目前仍可獲得適當之醫療照護,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不合。從而,被告三人及辯護人之聲請,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合議庭組織: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暨受命法官楊書琴、陪席法官莊政達、陪席法官黃毓庭
所以在同行者之中,有壞了一鍋粥的背叛者(裏切り者),最終導致交保失敗
如此理解該沒錯吧?
對照柯文哲的案件,至少該案的友性證人有在法院上,親自出面說明,而不是直接逃避責任、稱「不好意思,我不打算作證」之類的話就了事
在這樣的情況下,陳氏等三人想重獲自由(不需要受看守所的「照顧」),看來還有很漫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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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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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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