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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青鳥怎麼看鄭文燦涉貪有串供、逃亡之虞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青鳥怎麼看鄭文燦涉貪有串供、逃亡之虞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1 推:1 噓:0 →:1

※ 引述《harris30100 (WuBH)》之銘言:
: 1、時空環境不同
: 2、你自己闖紅燈被抓,不要說為何不抓別人
: 3、毋忘勿縱,嚴厲譴責
: 4、尊重司法,一切依法
: 很好奇政黑鳥鳥要怎麼看這件事?有串證之虞不用羈押、不用電子腳鐐?
: 快訊
: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期內涉貪遭起訴,與另位4名被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 ,由於8個月期限將屆,桃園地院於15日、17日傳喚5人開庭審訊,今(24日)法院考量被告5
: 人供詞有出入,有逃亡、串證之虞,裁定包含鄭在內的5人皆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其實裁定日期是「四月二十三日」,只是因為今天才上傳的關係,所以被媒體誤指成「四月二十四日」才發佈

不過這部分就算了,主要先觀察所給予的理由:

二、經查(經訊問後):

┌────┬────────────┬───────┐
│ 被告 │ 涉犯罪行 │ 審訊時狀態 │
├────┼────────────┼───────┤
│ 侯水文 │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 │ 坦承犯行 │
│ 廖力廷 │ 條第四項、第二項 │ │
├────┼────────────┼───────┤
│ 廖家興 │ 侵占罪 │ 坦承犯行 │
├────┼────────────┼───────┤
│ 廖俊松 │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 │ 坦承犯行 │
│ │ 條第四項、第二項 │ │
│ ├────────────┼───────┤
│ │ 侵占罪 │ 否認犯行 │
├────┼────────────┼───────┤
│ 鄭文燦 │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 │ 否認犯行 │
│ │ 第一項第三款 │ │
└────┴────────────┴───────┘

然依同案各被告及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卷附之行政函文、會議紀錄、通訊監察譯文及對話紀錄擷圖等證據資料,足認上開被告五人所涉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經檢察官、上開被告五人及其等辯護人表示意見後,考量其等所陳內容,仍與部分同案被告及證人所述有所差異,復衡以其等之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及所涉案之情節程度,經綜合研判,有事實足認上開被告五人均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審酌本案審理進度及侵害公私法益之程度等情,並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遂行之公益,兼衡上開被告五人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程度等情,認原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上開被告五人均自一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至於所謂「串供」嫌疑云云,需要注意的是

在八月二十八日由時任承審的審判長江德民法官裁定准許具保停止羈押時,已經詳盡說明相應的理由:

審酌本案在檢察官偵查完備而提起公訴之情形下,且被告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另同案被告廖俊松、廖力廷、侯水文等人均於同一時間已經司法機關通知到案,隨後遭法院裁定收押禁見已有一段期日,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本院參以被告與共犯間陳述雖有歧異,惟卷內有客觀之監聽譯文、市政府會議紀錄等證據可佐。另我國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法院並無接續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上開羈押原因於起訴後、法院審理中,應採取較為嚴格之認定。質言之,檢察官偵查完備後提起公訴,已清楚指出被告本案涉犯罪嫌之範圍,且提出相當之證據足以佐證,嗣後法院審理時,共犯或證人之證詞倘有翻異,亦屬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問題。

其後轉由審判長孫立婷法官接續審理時,亦無重大不同之處,精神上算是有承接。



這全都是心證上的問題,沒有爭執的必要

尊重法院的認定方式,總好過一直在嘲諷,讓法院還被迫要冗文澄清,反而使審判程序中出現更複雜的狀況

政治立場的不同,不該成為司法公正的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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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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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wants 04/24 13:27洨草只看卡提諾 就不勞您費心了

laptic 04/24 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