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國昌一直提釋字585, 就是要騙外行人
※ 引述《kiss78832 (kiss78832)》之銘言:
: 針對你這句回應:
: 釋字585雖然給國會調查權,有規定需跟立法院的職權-立法有相關, 才能調查,不是拿來
: 揭弊用的;
: 揭弊跟調查本身就是各自表述
: 我難道不能揭開事實真相再針對該該案立法?
: 就是因為立法漏洞才會造成弊案,不難懂吧?
: 那國昌拿釋字585來講就等同與立法相關,這是可以給過的好嗎==
: 你覺得一個念法律的會一直拿法條砸自己腳嗎?
: 他肯定是反覆研究過才敢一直拿585來講
: 一個法律唸到博士的人,一直被一些小白教法律,到底是你自信心太強還是人家白唸書?: 政黑鍵盤律師一堆,看了就想吐
個案立法的禁止
立法權只能就不特定之人或抽象之事件做假設性的規範,不得就特定
人或具體事件予以處理或專為特定具體事件立法,否則無異於取代行
政權與司法權的行使,違反 權力分立原則 的要求。
釋字585解釋就是宣告違反 權力分立 及 比例原則
這個是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說的,請問他可以教國昌法律嗎?
--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more than flesh.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an idea,
Mr.Creedy, and ideas are bulletproof..
--
肯定不行 不是康乃爾法學博士 是不行
的
連署的兩百多個法律專家,其中也沒有康
乃爾的嗎?
我康奶頭博士可以嗎
慕尼黑塔綠班
我法盲,誰怎說都行,但只信大法官最終解釋
突然板上多了一堆憲法專家喔
你連哈佛法律系博士的話都不聽了 跑去聽
慕尼黑??? 也不想想誰才在世界大學排名前幾
我只知道連署的法學者有劍橋大學的 在法
學排名一定比康乃爾高
笑死,不懂慕尼黑對我國法律的影響,就
別出來搞笑了。還有,誰是哈佛法律博士
?
你説馬英九嗎?馬英九不是攝影學博士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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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范姨說 這次國會改革是否擴權? 國昌說 根據釋字585, 他只是把原有的調查權還給國會。 到這邊, 范姨跟觀眾已經被唬的一愣一愣了。 這是蔥哥話術, 透過賣弄沒人熟悉的專有名詞, 讓人不敢追問。因為沒有小草會把釋字585拿起來讀, 所以你以為國昌懂。 國昌只揭露部3
針對你這句回應: 釋字585雖然給國會調查權,有規定需跟立法院的職權-立法有相關, 才能調查,不是拿來 揭弊用的; 揭弊跟調查本身就是各自表述 我難道不能揭開事實真相再針對該該案立法?26
憲政來說可以賦予立法院就是調查的權利, 但就像你說的調查跟揭弊是很模糊的事情, 因為我們也不清楚立委要舉行聽證 只是想要揭發事情還是為了立法而蒐集資料, 雖然有人說立委揭弊對國家很好1
其實很多重點都搞錯了欸... 當時是因為針對「三一九事件」專設調查委員會,可能有逾越憲法賦予立法院的權限之虞 ,才會聲請釋憲 但現在又被另外用來為新一番的政治炒作,這些(現任)立委居心實在可議... 而且,現在的「國會調查權」問題7
根據釋585號解釋 我目前參考 湯德宗大法官講堂 (2019年卸任) 影片如下3
:影片如下 : :以上不代表本人論述 各自若有興趣 :自行定奪意見 :順道一提 明天苗要找林明昕政務委員去
爆
[爆卦] 釋字585號:立院有調查權。法盲苗?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85 號 -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 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 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43
[黑特] 幹XD xxxcv是不是不識字我這幾天一直不斷提釋字585要看 結果他提了也要看633 啊幹633也是依585審酌條文啊XDDDD 修正之後的條文還不是不能違反58538
[討論] 黃國昌一直拿訴訟法出來講幹嘛?曾經的民訴新星,駱派大弟子,黃委員國昌,對於訴訟法肯定是很有愛。 但是 草案第 50-2 條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 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這個條文黃國昌幹嘛一直拿訴訟法來類比?這是國會調查權,又不是刑事訴訟。21
Re: [閒聊] 是什麼改變了戰神黃國昌不 : 是修法讓立委自己擁有更多的權力。 : : 如果你覺得這兩院已經沒救,一定要讓民意代表代行使權力,請先看一下區域立委名單。 :19
[討論] 修憲門檻很高?那就廢掉修憲門檻啊釋字499號指出,憲法增修條文如果違反憲法具有本質重要性的部分(憲章),那麼修憲 條文將違憲,揭示了修憲有界線說。 據此,有學者主張修憲高門檻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因而可以用釋憲的方式宣告修憲門檻違 憲。 釋字499理由書:「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4
Re: [新聞] 陳昭姿坦承誤沾印泥被認定廢票! 「清我其實建議在問之前可以先google 一下 立法院是國家最高機關之一,其內部的程序,就是按照國會自律原則。 釋字342說的很清楚。 釋字342:「依民主憲政國家之通例,國家之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行使立法權之程序,於不牴觸憲法範圍內,得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國會內部事項。依權力分立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國家機關均應予以尊重,學理上稱之為國會自律或國會自治。又各國國會之議事規範,除成文規則外,尚包括各種不成文例規,於適用之際,且得依其決議予以變通,而由作此主張之議員或其所屬政黨自行負擔政治上之責任。故國會議事規範之適用,與一般機關應依法規嚴格執行,並受監督及審查之情形,有所不同。」 並且僅有在毫無爭議的瑕疵,法院才會介入1
Re: [新聞] 駁國會特偵組是設「小東廠」 國民黨團:看看阿扁怎麼說,國親的惡搞,阿扁最懂。 國會特偵組就是當年的真調會復辟。真調會也是在國會中搞準司法權,真調會條例中規定: 「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第十三條第一 項「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釋字- 來源: (一)以法律位階規範之黨產條例,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認定並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之不當取得財產,是否就憲法保留之事項而為規範? (二)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黨產會之組織,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 (三)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於行政院下設黨產會,由黨產會主動調查並經聽證程序作成認定附隨組織之處分,是否侵害司法權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除了上面列的,內文還有很多憲法上爭議,這個釋字之後做出來應該會有很多考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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