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黃國昌一直拿訴訟法出來講幹嘛?
曾經的民訴新星,駱派大弟子,黃委員國昌,對於訴訟法肯定是很有愛。
但是
草案第 50-2 條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這個條文黃國昌幹嘛一直拿訴訟法來類比?這是國會調查權,又不是刑事訴訟。
釋字585理由書: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限制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者,不僅應有法律之依據,該法律之內容必須明確,且應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前段……(中間省略)之規定,賦予真調會進行調查所需之強制權限,惟上開
規定既排除現有法律所得提供被調查人之程序保障,卻未訂定相關之程序規定,如事前予受調查對象充分告知受調查事項、法定調查目的與調查事項之關聯性、給予受調查人員相當之準備期間、准許受調查人員接受法律協助、准許合理之拒絕調查、拒絕證言、拒絕提供應秘密之文件資訊等之事由、必要時備置適當之詰問機制、依調查事件之性質採取公開或秘密調查程序……等等,均付諸闕如。
國會行使調查權的限制包括「准許受調查人員接受法律協助」,釋字585早就講明了,並沒有讓國會自己決定受調查人能不能請律師的空間。
黃國昌一直拿訴訟法類比國會調查權幹嘛?
--
因為他腦袋就這麼想
把國家還給人民阿
人民最主有什麼錯?
代議士,代表台灣人多數的民意
我就問
法官有民意基礎嗎 笑死
在我國,法官本來就不會有民意基礎。司法權本身就具有抗多數性質。拿違憲審查來講, 司法權的功能就在於審查立法權(多數民意)所制定的法律是否合乎憲法,藉以保障少數 人民的基本權。並不是任何國家權力都要有直接民意基礎才正當,現今的憲政秩序也不是 把多數決當成唯一價值。
他就是拿來用呀!
你知道美國的DA也是很多經過民主選舉
產生的
你要質疑美國嗎
他就是壞啊,故意想類比訴訟法,但不
敢講訴訟法上需要具結,因為現行修正
條文就是沒有
人家就民事訴訟專家
雖然沒接過幾個案子
台灣懂法律的人很多,是真的不缺他這樣的
人
國會調查權是請證人,律師又不是證人
kuni法盲還一直洗,收錢了是吧?
你給我錢嗎?
你有六成民意嗎
藍白水軍到底在凹什麼 國字都看不懂了嗎
六成主流民意代表判定臭了嗎
法律學者耶,好權威好怕怕
司法從來不是民意機關欸
蛤,原來司法不是民意機關喔
那可能要好好跟六成主流民意說一下w
當然不是啊,你有投票選法官嗎?
洗腦藍白賤畜看直播人數高潮
有現成的民意機關可以用,幹嘛不用
一堆笨蛋
妮跟我說沒用啊,我看起來像是主流嗎w
可能自以為法務部長吧
當他個人舞台 這廝遲早被弄
受調查之人是指當事人還是證人?
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被調查人
主席決定
騙小草啊
騙小草
他拿訴訟法反而自打臉啊,審判長又
不能阻止被告請律師
而且刑訴特定情況還是強制律師辯護
你沒請律師還會被強加公設辯護人
結果他的50-2不只限制證人,連受調
查者請律師都要主席同意
因為狗搖尾巴,之前就已經有藍白這樣護
航了
黃是不是覺得一樣啊?
誰管他講什麼,他已經社死了,現在側翼
拿他兒子當人質,他再不識相點也怪不了
別人
死刑是否違憲德國 日本的國會調查權部分
規定是準用刑事訴訟法
要看是準用證人/被告的程序保障吧吧
他想要凌駕憲法
笑死 我看是國民兩黨自導自演
說個笑話,黃國昌是法律專業..
你是說黃國昌幫藍綠自導自演,提訴
訟法是黃國昌自己說的,新聞都查得
到,除非你告訴我他連自己表決什麼
條文都不知道
覺得很酷
凌駕憲法的禿頭男子
不然拿你的屁話來講嗎
立法兼司法 憲政奇蹟
駱老師氣死了
看到樓上說法官沒有民意基礎 不知道
該說什麼 公民課在睡覺嗎
法官要有民意基礎,那我怕法官依照民意判
黃國昌褫奪公權
你內行的~
因為他只會這個呀~
法官要有民意基礎是哪裡來的過期笑
話??法官要有民意基礎那馬英九早就
被判共諜罪了 藍白的法律素養低到不
可思議
駱永家看到他這樣亂解釋,會氣到從塔裡跳出
來吧
亂七八糟 黃國昌學位沖馬桶了欸
他比照刑事訴訟法更離譜啊,也不符合刑
訴原則
去康乃爾都在睏哈星嗎?
法官要民意基礎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因為他當自己司法院長,整天想著要判刑吧
,想當官想到發瘋
爆
[爆卦]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刊載者:林佳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林佳龍委員 刊載日期:2012/09/18 案由: 本院委員林佳龍、劉櫂豪、陳亭妃、陳歐珀、管碧玲、許智傑、黃偉哲、劉建國等 29人,為健全立法委員獲取其行使職權所需資訊之真實性、完整性與充足性,以提升立法90
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 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奇怪 苗博雅自己也是學法律的 怎會把詢問那兩個字給篩掉?48
[討論] 證人你媽啦原文網址 黃國昌說,50-2條規定,有兩種人,一種是調查的人,一種是詢問的人。必要時,就是「 你如果接受調查的人,你不是以證人的身份到場的話,他當然就可以協同律師到場。除了 律師以外,還有其他的專業人員,可能看整個聽證程序涉及的專業到底是什麼,有不同專 業的人可以到場,是類似輔佐人的概念」。34
[討論] 單厚之在節目上拿釋憲585號替立院辯護新聞面對面的節目上, 單厚之拿大法官釋憲585號條文 替立法院濫權使用調查權辯護。 (先告訴各位,這條釋憲直接打臉當時32
Re: [新聞] 快新聞/挺誰當立法院長「黃國昌提4針對國會聽政調查權,我們校長秘書長,麻柯伯伯有出來解釋(罵大家沒讀書o): 「黃國昌提出國會要有「聽證調查權」,柯建銘直呼不理解憲政體制,憲法中哪條規定國 會有聽證權?反觀是國會有調查權」 不過麻柯伯伯不知道是忘記還是故意,先把“聽證調查權”故意分成“聽證+調查權”,14
Re: [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對於上述問題,我找到的相關法條草案是這些 ----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公私法人、團體於五日內提供檔案 、帳冊等有關資料。3
Re: [新聞] 國會職權修法 苗博雅:未設制衡恐影響民我隨便一個路人甲去網路上google就可以電翻你這段言論 目前通過版本: 行使調查權 關於調查權行使部分,二讀通過條文規定,立法院得設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對相 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並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1
Re: [黑特] 幹XD xxxcv是不是不識字是你自己看不懂中文字吧。XD 釋字633號是說釋字585號已經解釋說, 處以罰鍰是立法院調查權的附屬權力。 但是如果要處以罰鍰, 必須要經過立法院院會決議才可以。- 先說,你朋友的法律專業,很不專業 : 他說這個法案本來就該過 純法條論述 : 585釋字本身就有給立委調查權行使的權利 : 本身法案沒什麼問題 : 主要在適合對象的限縮
- 所以你認為319真調會違憲? 根據釋字第 585 號文中解釋,『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 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 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所以立委有權調閱;但是行政首長有權不給!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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