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有沒有可能在捷運站內收罷免連署書?
主要回推文:
※ 引述《moslaa (良心台派+正義DPP支持者)》之銘言:
: → pups914702: 中捷有新聞罷免活動就是不能在站區內 42.79.23.217 02/05 10:59: → pups914702: 進行,你覺得可以就去捷運站跟站務員 42.79.23.217 02/05 10:59: → pups914702: 說你要收罷免連署書看他們什麼反應 42.79.23.217 02/05 10:59: 合法行為幹嘛主動跟捷運站員說?
: 難道我使用站內廁所要先跟站員說,看他們反應嗎?
: 如果真有站員認為不行,那就是他不懂自己公司規定。
: 再說一次,
: 罷免不是政黨活動,也沒有違反你說的條款。
: 如果捷運堅持趕人,
: 我建議公民團體控告捷運公司。
這要看怎樣詮釋依《大眾捷運法》(即「中央主法」)權限公佈之法律
以臺中捷運為例,按《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第三條第一款下,「旅客須知」第五條:
「在捷運範圍內為下列行為,應向本公司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五)於車站、車廂
內,向他人為傳教、市場調查或其他類似行為。(六)散發報紙、傳單、廣告物或宣傳品 。」
同時中央主法第五十條亦明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 、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是否要將「連署」行為視作違反營運規則,這目前尚無行政法判例可以表明,近期的只有「在禁止飲食區吃喝」的事情
參考如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一一三年度簡字第一五七號判決
爭訟概要:
緣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北捷運公司)接獲民眾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所為臺北大眾捷運系統文湖線劍南路站有工作人員在月臺吃東西之陳情後,經所屬稽查人員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認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5時38分許,在臺北大眾捷運系統文湖線劍南路站二月臺內有於禁止飲食區飲食之行為,違反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屬實,遂以被告112年12月31日編號0000000000號違反大眾捷運法事件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1,500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交通部於113年4月8日以交法字第1130001511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予以駁回後,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主張:檢舉方式有「妨害秘密罪」的嫌疑,且懷疑北捷的懲處資料是在壓力之下作成,內 容未能完全且真實。
結果:原告之訴駁回。(無具體證據表明質疑屬實)
因此不管怎樣看,要這樣上綱解釋
不僅是「政治狂」的表現,也形同在試圖驅趕外資,不利台灣的招商環境,責任不是罷免團體所能承受之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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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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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趕走就說蔣萬安打壓罷免團體就好
法無明確的禁止,但準與不準都會成為未來
檢視類似活動的標準,不管是捷運或是火車
站都有一樣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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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臺北捷運公司鄭重聲明 藉酒醉在捷運系統臺北捷運公司鄭重聲明 藉酒醉在捷運系統滋事 將依法裁罰並拒絕運送 決不寬貸 發布機關: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聯絡人:凌啟堯、02-25363001 針對日前有酒醉旅客搭乘捷運滋事一案,臺北捷運公司表示,10月7日夜間,行控中心持![[情報] 臺北捷運公司鄭重聲明 藉酒醉在捷運系統 [情報] 臺北捷運公司鄭重聲明 藉酒醉在捷運系統](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FBsharelogo.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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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與臺北捷運在維基百科上,「臺北捷運」是指「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的簡稱。 然後又根據三鶯線跟安坑線的規劃書,三鶯線是屬於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的一部分, 但是安坑線隻字未提。那這樣三鶯線依舊算是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的一部分嗎? 再來,台灣的大眾捷運系統目前,已開通且用於官方文件的有台北都會區、桃園都會區、 台中都會區、高雄都會區,也分別對應台北捷運、桃園捷運、台中捷運、高雄捷運。但是7
[課業] 不利變更禁止二、甲機關對乙裁處罰鍰 100 萬元(以下簡稱 A 處分),乙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法院審理後,以 A 處分未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考量乙之資力及所得利益為由, 撤銷 A 處分。該判決確定後,甲機關重新調查事證,發現乙資力雄厚, 且所得利益極高,經斟酌後,裁處乙罰鍰 120 萬元(以下簡稱 B 處分)。 乙不服,再次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主張甲機關不得為較 A處分更不利之處分。5
[情報] 北捷:旅客自行翻越月臺門跳入軌道 將依大眾捷運法裁罰25日淡信線民權西路站旅客自行翻越月臺門跳入軌道 已緊急送醫 將依大眾捷運法裁罰 目前系統營運正常 發布機關: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聯絡人:凌啟堯、02-21812345 臺北捷運淡水信義線本(25)日16時51分,一名年約33歲男性旅客於民權西路站往象山站月![[情報] 北捷:旅客自行翻越月臺門跳入軌道 將依大眾捷運法裁罰 [情報] 北捷:旅客自行翻越月臺門跳入軌道 將依大眾捷運法裁罰](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FBsharelogo.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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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捷運內飲食的罰金比違停還貴?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9款規定,旅客於捷運禁止飲食區內吃東西、喝飲料、嚼食口香糖 或檳榔,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違規停車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 以下罰鍰。 是不是從罰金就看得出路權的不同?1
Re: [新聞] 北捷淡水線「車廂纏鬥」影片曝光!今天北捷有出一則新聞稿,不知道是否為此案後續 北市府網站 臺北捷運呼籲旅客發揮同理心 關懷弱勢及身心障礙族群 並強化旅客服務 發布機關: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Re: [新聞] 北捷淡水線「車廂纏鬥」影片曝光! Re: [新聞] 北捷淡水線「車廂纏鬥」影片曝光!](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FBsharelogo.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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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中捷事故行控中心人員發現告警卻搞錯方先不說以前沒遇過這種狀況不太可能針對這種狀況設想去做演練,制定SOP, 這次事件以後要怎麼制定SOP呢? 出現警報就要先停止出車然後確定是假警報後再出車? 試問類似狀況像這次剛好落在捷運站旁讓捷運站人員能看的到的機率如何? 還是說落在看不到的兩站中間軌道機率會比較高?![Re: [新聞] 中捷事故行控中心人員發現告警卻搞錯方 Re: [新聞] 中捷事故行控中心人員發現告警卻搞錯方](https://www.tmrt.com.tw/static/img/sidebar/main-logo-fb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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