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評價

Re: [討論] 有沒有可能在捷運站內收罷免連署書?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有沒有可能在捷運站內收罷免連署書?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2

主要回推文:

※ 引述《moslaa (良心台派+正義DPP支持者)》之銘言:
: → pups914702: 中捷有新聞罷免活動就是不能在站區內 42.79.23.217 02/05 10:59: → pups914702: 進行,你覺得可以就去捷運站跟站務員 42.79.23.217 02/05 10:59: → pups914702: 說你要收罷免連署書看他們什麼反應 42.79.23.217 02/05 10:59: 合法行為幹嘛主動跟捷運站員說?
: 難道我使用站內廁所要先跟站員說,看他們反應嗎?
: 如果真有站員認為不行,那就是他不懂自己公司規定。
: 再說一次,
: 罷免不是政黨活動,也沒有違反你說的條款。
: 如果捷運堅持趕人,
: 我建議公民團體控告捷運公司。

這要看怎樣詮釋依《大眾捷運法》(即「中央主法」)權限公佈之法律

以臺中捷運為例,按《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第三條第一款下,「旅客須知」第五條:

「在捷運範圍內為下列行為,應向本公司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五)於車站、車廂
內,向他人為傳教、市場調查或其他類似行為。(六)散發報紙、傳單、廣告物或宣傳品 。」



同時中央主法第五十條亦明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 、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是否要將「連署」行為視作違反營運規則,這目前尚無行政法判例可以表明,近期的只有「在禁止飲食區吃喝」的事情

參考如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一一三年度簡字第一五七號判決

爭訟概要:   

緣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北捷運公司)接獲民眾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所為臺北大眾捷運系統文湖線劍南路站有工作人員在月臺吃東西之陳情後,經所屬稽查人員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認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5時38分許,在臺北大眾捷運系統文湖線劍南路站二月臺內有於禁止飲食區飲食之行為,違反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屬實,遂以被告112年12月31日編號0000000000號違反大眾捷運法事件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1,500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交通部於113年4月8日以交法字第1130001511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予以駁回後,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主張:檢舉方式有「妨害秘密罪」的嫌疑,且懷疑北捷的懲處資料是在壓力之下作成,內 容未能完全且真實。

結果:原告之訴駁回。(無具體證據表明質疑屬實)



因此不管怎樣看,要這樣上綱解釋

不僅是「政治狂」的表現,也形同在試圖驅趕外資,不利台灣的招商環境,責任不是罷免團體所能承受之輕。

--

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253 (馬來西亞)
PTT 網址

a5687920 02/05 12:02被趕走就說蔣萬安打壓罷免團體就好

Hoty69 02/05 12:28法無明確的禁止,但準與不準都會成為未來

Hoty69 02/05 12:28檢視類似活動的標準,不管是捷運或是火車

Hoty69 02/05 12:28站都有一樣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