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沈伯洋Threads:八卦版有人被告囉!
※ 引述《Teng0615 (不是說好)》之銘言:
: 國會終報
: 1. 亂砍總預算、財劃法修惡,藍白全票支持。行政院覆議失敗。
: 2. 我只不過連續兩天問了傅崐萁問題,就得到了人渣封號,然後批踢踢馬上就有只發文: 過一次的帳號造謠我監控台灣人(搭配美國間諜的論述)。
: 上面還附了證據,結果附的證據跟他講的完全不一樣。
: 直接提告不囉嗦,我就看誰上車。
: https://imgur.com/kNiGRBp.jpg
: 查了一下帳號,發現沒發過文
: 回留言也只有一篇在棒球版
: 然後一瞬間就推爆了
: kenny你被告囉
就該發文位址: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4.40.60.166 (臺灣)
目前設法進行座標反查,都沒辦法定調是跳板上站
得到的來源結果是:
一、NetLab
二、PoloNetwork Limited
三、Nearoute Limited
因此是否找得到人,此刻要先打一個問號...
藉此順便再提一件事:
八檢板出現「公開道歉」申請一事,目前還在跑著程序,但翻了判決書資料,似乎有點不得了...
按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七號」民事裁定,其中提到: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列載被告王○○(THEOPESTEIN),惟未記載王○○(THEOPESTEIN)
,不唯已難確認究有無網路代稱為THEOPESTEIN、真實姓名為王○○之人,且經本院職權
查詢司法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結果,我國戶籍登記為王○○者超逾十人,亦無從特定原
告起訴對象,經本院於一一三年八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王○○
(THEOPESTEIN)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證明或釋明確有網路代稱THEOPESTEIN、真實姓名為王○○之人存在,及足以特定各該人別之證據資料,以及補正後書狀(含附屬文件)之
繕本或影本,該裁定於同年月八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訴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三、至被告陳○○(DARKJEDI)部分業經補正,將併同被告鄭○○部分另行審結,併此敘
明。
*按:陳○○即為該申請的發文者
目前是不曉得王桑和這人有什麼糾葛
然而翻了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裁定文,提到「……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PTT,以暱
稱「Jeanvanjohn(尚市長)」,發表標題為:「RE:[討論]維穩板真的直接不演了XDD」、內容為:「很多人不知道某林板主曾經這樣亂搞,我給大家複習一下他的豐功偉業:(連結略)」……」
整個看完真的一頭霧水
不過這些司法上的事,終究還需繫鈴人自行解決,不要把看板拖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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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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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又有尚市長的戲了 囧
尚市長也真厲害
王桑、市長、和darkjedi都被同一個人告
吧。只剩下王桑找不到人逃過一劫的樣子X
D
跳板可能比較不好抓到人
我有遇過起訴書直接提到因使用跳板而無法
抓到的情形
但是否已經窮盡一切方式,不得而知
去日本會場找啊...
其實也不用跳板,用別人申請的網路上
網就能裝不知情了,只要網路申請者去
地檢署說不知道也不會上ptt就行了,
本版版友的真實案例
笑死,上網上到被告,姓名都被公開
大概是真的很想紅,哈哈哈哈
爆
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阿勇是你? 果然很勇呢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 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https://i.imgur.com/wCp6Rj8b.jpg)
爆
Re: [新聞] 林智堅論文抄襲不公開審理 法官要求提供小弟菜鳥律師,年資三年多一點,經驗不足以下見解如有錯誤請見諒 自訴實務上比較少用,小弟只玩過一次但是那案子沒有發生不知道被告地址的情況。不過 民事訴訟上倒常常發生不知道被告資料的情況,有時候連姓名都不知道。(例如當事人匯 錢寫錯號碼,匯到不知名帳戶去,銀行也聯絡不到帳戶所有人,也不提供資料給我們) 一般處理方式,都是先跟法院請求調查,法院如果給一個「書面裁定」,要求原告一定時![Re: [新聞] 林智堅論文抄襲不公開審理 法官要求提供 Re: [新聞] 林智堅論文抄襲不公開審理 法官要求提供](https://i.imgur.com/5JkNfNH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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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法官裁定攻城獅補繳12萬裁判費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19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4日 原告:攻城獅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林秉聖 被告:台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討論] 法官裁定攻城獅補繳12萬裁判費 [討論] 法官裁定攻城獅補繳12萬裁判費](https://law.judicial.gov.tw/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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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情報] 寶島夢想家臉書前文吃光光 以下內容還請 beautydots 有空時收在你整理的籃球員合約爭議的資料內 這是在司法院公開的資訊 貼過來 太久沒用縮網址了 等等查到後修內文![Re: [情報] 寶島夢想家臉書 Re: [情報] 寶島夢想家臉書](https://www.legis-pedia.com/images/share_img_new.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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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侯友宜 陳時中因電子菸被告國家賠償先講結論: 這次菸害防制法 黑箱修惡,禁止電子菸 圖利特定加熱菸, 民進黨要負起最大政治責任,然後國民黨是第二戰犯。 侯友宜連菸都搞不定,還想代表國民黨選總統?洗洗睡吧你!![[討論] 侯友宜 陳時中因電子菸被告國家賠償 [討論] 侯友宜 陳時中因電子菸被告國家賠償](https://i.imgur.com/LscAUja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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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詐騙醫生是不是很好賺103年 到底是什麼工作 3小時薪水4萬 而且官司不只這一筆 醫生的錢是不是很好騙? --------------------------------- 裁判字號:X
[閒聊] 買房子要觀察避免法律訴訟最近要買房子,剛好看到覺得買房子要謹慎,避免日後又要處理法院訴訟, 買房子參考看看,貨比三家不會吃虧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含部分簡易案件) 網址 裁判字號:![[閒聊] 買房子要觀察避免法律訴訟 [閒聊] 買房子要觀察避免法律訴訟](https://law.judicial.gov.tw/fblogo.png)
Re: [爆卦] 館長陳之漢官司又輸了?!欸817大大 我剛看判決書 原告:陳之漢(館長)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9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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