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沈伯洋質疑無中國護照怎來台 李貞秀嗆
笑死!二岸人民關係條例根本就不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法源依據
中華民國國籍的取得的規定規範在國籍法第二條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與二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以戶籍來區分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根本是二馬子事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再者,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可知,只有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
、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才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資格,大陸地區人民或
因入籍中國而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皆不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其所生子女也不會因
此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所以行政院才會在2023年廢止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國民
之解釋函令,你的解釋完全違背現行法令規定,而且錯引法源依據
※ 引述《iincho (世界的盡頭)》之銘言:
: ※ 引述《mjh ()》之銘言:
: : 像你這樣的台灣人 也挺草包的
: : 國籍 不會因為有沒有護照 就會消失
: : 你出生的時候 也沒有護照 難道你就沒有國籍?? 你就不是法律上法理上的台灣人??: : 反而 就是因為有這個法律身分 你才能去申請護照作為
: : 在國際間通行的法律法理證明文件之一
: : 李貞秀 就是有中國國籍 有錯嗎??
: 在台灣以外沒錯,在台灣內有錯。
: 根據移民署的論文"臺灣地區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居留法令之比較研究",
: 對面所有的中國人包含習大大都是"沒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
: 法源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 沒有中國護照 又不代表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喪失
: : 今天你台灣護照過期了 你還是保有台灣國籍 因為你沒有放棄國籍證明
: : 所以 你就無法加入中國籍 成為法律上的中國人
: : 教你多讀點書 才不會跟著一堆人做草包
: 我比較好奇到底是誰沒讀書,根據目前現行台灣法理,我們根本不認對面的
: 中國籍,而是認為他們都是中華民國國民。
: 這個當初中配要放不分區的時候已經吵過一輪了。連我這個不是念法律的
: 法條爬過一次都知道沈伯洋在鬼扯,我不相信他自己不知道。
: 對了順便告訴你,對面一樣認為所有台灣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
: 假設今天要認同對面的國籍法,照他們的說法所有台灣人要選公職都不行。
: : 更別說 連美國移民局都不准領有台灣護照的申請人去填寫自己的前國籍是中國
: : 就是只能寫台灣 因為領有台灣護照 就不是法律上中國人嘛
: : 你這個台灣人 真的草包
--
--
神靈會拿國賠案來嘴唷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
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都說了,還在唬爛
就因為兩岸互不隸屬才要另立法規定之啊3
樓
依照你的說法就是自打臉,為何陸配用大通證就
可以來台灣,不用中國護照
不,是2樓
憲法規定就是一個中華民國,兩個地區。不爽去
叫民進黨修憲法。問題就不敢。XD
中國人來台還是要申請簽證的不是?
兩岸人民條例是特別法
你自己都説兩岸的是要另外立法處理了,
到底是誰打誰的臉啦?w
大陸民眾依兩岸人民條例來台定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
款規定:「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
領土」
笑死!又一個國籍和戶籍不分的人 國籍取得只能依國籍法 舉二岸人民關係條例戶籍規定來說嘴的人根本就是個大法盲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1:15:02然後你想說中國人也是我國“國民”嗎?2
1
自己才笑死吧。所以為何陸配用大通證就可以來
台灣
大陸人民取得在台定居權利=可拿身分證
根本和國籍無涉
依照一堆政黑綠狗的說法。陸配來台灣要用中國
護照才對呀。
你看不懂中文?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
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人家國籍法第二條都明白清楚講了哪種情況下可以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你還在跳針?
移民署完全沒提到國籍法的事
中配拿身份証都不是用歸化處理了,可憐
問就是要在台灣設籍,沒在台灣設籍,你
只能用僑民的方式去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兩岸條例是特別法 優先於普通法國籍法
兩岸條例什麼時候定義國籍了? 麻煩請找出條文來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1:21:37我建議你可以都用新標題發文,你這兩天
回的文幾乎都離題去了
說了半天就是搓破民進黨的謊言。Xd
還在國籍 拿到定居權就可以拿身分證
我貼的連結是移民署說明 自己去看
國籍法位階有憲法下的兩岸人民
關係條例大嗎?
我就問一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哪裡提到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 麻煩找出條文依據來! 不要空口說白話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1:25:18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憲法位階喔
鬼扯半天還是無法說明為何憲法不承認中華人民
共和國。Xd
一個不被中華民國憲法承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籍,是要放棄個屁。XD
從頭到尾就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笑死 掉進國籍黑洞裡爬不出來
笑死!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國籍法第一條就跟你說中華民國國籍取得僅能依國籍法,沒有其他法律可以排除 你還在跳針? 然後跳針了半天還是沒告訴大家二岸人民關係條例哪裡提到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 全部都是你自己的幻想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1:29:01大陸人民的父母就是中華民國國民
習近平的父母就是中華民國國籍
對中華民國來說,中華民共和國是不存在的國家
。
國籍法是血統主義,你父母有你就
有
看清楚中華民國國民的定義好嗎?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 區無戶籍國民。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 民,
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 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習近平的父母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時就已經喪失中華民國國民的資格好嗎
除非叫民進黨修憲。
就像劉德華在小巨蛋帶大家唱我們都是中國人。
民進黨執政8年怠惰不修憲,不裁撤陸委會搞
得青鳥邏輯卡在蟲洞
你先解釋為什麼沒有國籍可以拿身分證吧
笑死 真的是掉進去就爬不出來
不然你去告移民署圖利好了 哈哈哈
跳針王 教你找個法條規定找不出來 一直轉移話題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1:35:01鬼扯那麼多,還是無法解釋中華民國的憲法就是
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就是一個中華民國兩個地區。
沒有國籍居然可以取得身分證 哈哈哈
爬不出國籍黑洞 哈哈哈
內政部帶頭違法行政 還不去檢舉 哈哈哈
找個法條依據有那麼那麼難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1:37:55對中華民國憲法來說就是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這
個國家的存在。有的只是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
沒有體系去讀法律 就會像原PO一樣
只看字面去解釋 得到背離現實的結論
笑死! 在下台大法研,律師高考及格,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請問你哪位? 別那邊魯班門前弄斧了好嗎?
自己無法解釋才再轉移話題。不然為何只看大通
證就可以來台灣
小草看不懂中文嗎?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 ,亦適用之。
好啦 依你的邏輯 看一下國籍法第2條3款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1:41:03
中華民國何時承認對岸主權了?
沒有自動喪失這種你瞎掰出來的
中華民國國籍法18年訂立,父母是
”中國人”你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笑死!這條文已經失效你不知道嗎? 而且依據舊法只有父沒有母 法盲就不要在這裡丟人現眼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1:46:00那只是89年把中國人改中華民國
這解釋當然可以追溯到大陸時期
習近平父親是中國人是中華民國籍
中華民國從來沒有承認對岸主權
笑死! 法盲又耍寶了! 條文沒看懂就出來丟人現眼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 ,亦適用之。89修法只往前追溯20年好嗎! 不要再野人獻曝了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1:51:39笑死。還是不敢提憲法的一個中華民國兩個地區
只往前20年那69之年前的都不是
中華民國國民?
五年級生,六年級生都被你排除
了??
笑死!法盲不知道還有入出境移民法嗎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 區無戶籍國民。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 民,
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 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2:00:18憲法就是一中兩個地區。沒有存在中國國籍的問
題。
法條拿出來啦!
號稱台大的比我這普通人法律見解
還查
笑死!連律師資格都沒有的人還自吹法律見解卓越? 真不知道你哪來的自信心?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2:02:44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2:04:17一下說國籍法一下說移民法,國籍
法就是屬人主義跟什麼地方完全無關
笑死!法盲不懂體系解釋還一直跳針耍寶 國籍法規定出生時父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取得華民國國籍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 ,亦適用之。 但什麼叫中華民國國民則規範在移民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 區無戶籍國民。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 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 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其已將中華民國國民限制在台灣地區有戶籍之人民及僑胞,大陸地區人民不屬中華民國 國民,其所生子女也不會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連這最基本的法律體系解釋都不懂,就不要 出來丟人現眼了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2:11:06你再怎麼推論都扯不開屬人主義
所以你看不懂父母為中華民國國民的意思嗎?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
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
中華民國國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所生的子女可不滿足這一條件! 你還要跳針什麼?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2:14:53習近平出生時父母就是中華民國國
籍,大陸地區人民父母也是
大陸地區為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國民
又在跳針了! 1.習近平父母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時就已經喪失中華民國國國籍了 2.依據89年修正的國籍法僅有在台灣居住的人民以及中華民國僑胞才有中華民國國民資格 3.習近平是1953年出生的,早超過89年修法的二十年追訴期,無適用國籍法宿溯及之規定 4.二岸人民關係條例僅規定戶籍沒有規定國籍,你就不要那邊竄改法條了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2:21:06國籍法18年在大陸實施你排除不掉
因為法理上我們認為對面全部都是國民啊
只是是敵佔區的國民,治權無法管理
我們根本就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笑死!有人法條都只看一半的? 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 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 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 ;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 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 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申請恢復臺灣地區戶籍送件須知 (限民國76年以後赴大陸地區)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2:24:53當年這套法律的邏輯就是這樣設計的
你鬼扯、什麼時候承認對岸主權了
你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喪失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 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 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 ;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 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跳針王看不懂法條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2:27:12中華民國國籍法條貼出來給我看一下,是不
是你瞎掰
你說這追溯到20年前,所以民國69年之前的
都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真可憐4、5、6年級生被你排除
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跳針王看不懂法條嗎? 現行移民法規定僅有台灣地區戶籍人民才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入籍中國者喪失台灣戶籍 也跟著喪失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二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 及移民法第三條都規定的那麼清楚你看不懂? 還自稱法律觀念卓越?真是吹牛不打草稿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 民,
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2:31:37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2:33:40登記選舉的時候不會查嗎,一群傻子
你為什麼不敢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大陸地
區指的是在大陸設有戶籍之人民?
你說“僅有”那是你個人見解
笑死!又一個看不懂中文的 移民法第 3 條 就跟你講了中華民國國民指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 區無戶籍國民。 而二岸人民關係條例9-1條就跟你講了有大陸地區戶籍或護照者喪失台灣地區公民資格, 也就是大陸地區人民絕不可成為移民法第第 3 條 所定義的中華民國國民,你是哪裡看 不懂?一直跳針? 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 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 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
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3:15:48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3:17:23那個是只喪失台灣地區的戶籍,不
是國籍,一樣有中華民國國籍
而且台灣身份所負之責任義務不因此免除
不一定是完全喪失選舉權
你不要把喪失台灣戶籍跟國籍混為一談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
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
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
之人民。
現有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人民即為中
華民國國民
台灣設有戶籍跑到大陸設有戶籍
是喪失台灣的戶籍而已
聽你在放屁啦! 連條文都抄錯,還在那邊胡扯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 區無戶籍國民。 二、機場、港口: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港口。 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 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 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六、過境:指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 七、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八、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九、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十、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十一、移民業務機構:指依本法許可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及律師事務所。 十二、跨國(境)婚姻媒合:指就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 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間之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20.93 臺灣), 11/10/2024 17:37:07X
請沈伯洋趕快出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台灣 居民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喔。 就像沈委員說的,不是沒有領中國護照就代表你沒有中國國籍喔。趕快出示放棄中國國籍2
像你這樣的台灣人 也挺草包的 國籍 不會因為有沒有護照 就會消失 你出生的時候 也沒有護照 難道你就沒有國籍?? 你就不是法律上法理上的台灣人?? 反而 就是因為有這個法律身分 你才能去申請護照作為 在國際間通行的法律法理證明文件之一2
: : 更別說 連美國移民局都不准領有台灣護照的申請人去填寫自己的前國籍是中國 : 就是只能寫台灣 因為領有台灣護照 就不是法律上中國人嘛 : : 你這個台灣人 真的草包X
好奇中國人來台灣當立委 家人在中國不會被清算嗎 一堆海外反賊家裡人整天被中共關照 正常中國人來台應該都要避免政治工作吧? 來台還高調從政 要麻作死 要麻帶有任務 是哪一個我想大家很容易聯想啦
18
Re: [新聞] 徐春鶯求教「放棄對岸國籍」邱太三:中共根本不是什麼雙重國籍的問題 我們根本不承認中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21
Re: [討論] 行政院通令「大陸人不是我國人」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16
Re: [新聞]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政院恩~反正你執政,想怎麼搞都可以 但是這個很複雜歐 配套想好了沒有 那以後 大陸地區人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4
[黑特] 為什麼不廢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X
Re: [新聞] 柯強調:根據憲法 領土包含大陸地區柯文哲一開口就說謊 憲法沒有提到我國領土含大陸地區 (還是以前有,但拿掉了???) 中華民國憲法3
[討論]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跟國籍有關?標題只是簡稱,自己查全稱 越來越多人推發文混淆視聽 通常怎樣有中華民國國籍? 國籍法第2條第一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政黑板真的知識貧乏 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
X
Re: [新聞] 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發現突然冒出一群北七混淆視聽 通常怎樣有中華民國國籍? 國籍法第2條第一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2
Re: [問卦] 台籍陸配是用哪一國法律的八卦??^^^^^^^^^^^^^^^^^^^^^^^^^^^^^^^^^^^^^^^^^^^^^^^^ 可是現在在台灣的陸委會說居住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有無PRC國籍 要看PRC的法律,要用PRC法律不是ROC法律喔! : 如果是在中國大陸,亦然 ^^^^^^^^^^^^^^^^^^^^^^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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