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靠北笑死 陸委會自己網站就自打臉
特別法優先普通法
這不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嗎
不然為什麼要說先設戶籍十年才能登記參選
而不是像我們一般人一樣
就是因為特別法優先普通法
在這討論的都以這件事為前提來延伸討論
結果忽然跑出來產生一種莫名優越感
覺得自己知道一個天大秘密一樣。
再者什麼是優先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ナ他法規修正
後,仍應優先適用。」 係指在同一事件,如普通法和特別法均有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
登記參選這件事情
國籍法 跟兩岸特別法都有規定時
那當然是看特別法為優先
問題是就職上任這件事上面
兩岸關係特別法有沒有相關規定??
並沒有!
那麼自然是看國籍法。
你要符合國籍法就職前規定
你才能夠就職
怎麼會在那邊強調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呢
兩岸關係特別法還沒規定殺人怎麼量刑
難道大陸配偶殺人無罪嗎?
※ 引述《scropio1190 (Reogoea)》之銘言:
: 我是不知道綠粉是哪來的自信心講別人法盲
: 依現行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具有特殊性
: 因為我國並不把大陸人視為外國人
: 所以有特別訂一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AKA兩岸條例
: 大陸人在台灣活動都是優先適用兩岸條例
: 所以綠粉在那邊鬼扯什麼國籍法都是笑話
: 連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都不懂?
: 如果綠粉還是要在那邊鬼扯
: 連沈伯洋都知道問題出在兩岸條例
: 你們會比他還懂?
--
最後一句 說不定還有人認同呢xD
就跟你說大陸地區人民不是外國人 關國
籍法什麼事
笑死 法神在此
國際法是在講”外國”,你先去問民進黨政
陸委會聲明 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 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 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條規定之適用對象為 「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其本籍為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中國大陸,凡中華民國國民 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此乃因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 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不容我公務員同時向外國效忠,從制度上排除具雙重國籍者之 忠誠義務衝突。 國人是否兼具外國國籍係屬客觀事實,與政治立場無涉。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之外 國國籍是否與我國具有外交關係、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 ,只要該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之義務,至於該國是否准 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國籍法第20條第4項 亦無除外規定。 可能法律真的無法強制約束 但不代表這是正確的 也不是可以讓你在那邊沾沾自喜的
府對面那個是不是外國,不是的話就不要來
這丟臉了
本文在討論什麼法律優先問題 假如你看不懂真的不要在那邊丟臉了
外籍人士歸化後取得參政權也是要十年 不
過也是有人喊不公平
這問題很簡單,原始陸配再定法律的時候
核心概念就是他們是中華民國籍
所以根本不適用國籍法
兩岸互不承認國籍。
因為以前都沒講過要放棄國籍
甚至陸委會自己也是最近一年才加的
一個中華民國不承認的國籍是要放棄個屁。
很明顯因人設事
而且同樓上說的法律衝突
陸委會新聞稿自己都說不承認中華人民國和國的
國籍了還在凹
一個對中華民國不存在的國籍是要放棄什麼?
太棒了 參選可以 當選就職不可以
對 選可以就職不可以其實就法律衝突
這個釋憲一定會要你修的
不只,照這原則所有陸配都要放棄中國籍
真的是…你是不是中文很爛?還是邏輯有問
題?
國際法要你放棄的外國,就不包含對面那個
就沒有”外國”籍,拿國籍法出來凹本來就
很丟臉
錯了死不認錯更丟臉
國籍法要求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 此乃因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不容我公務員同時向外國效忠 ,從制度上排除具雙重國籍者之忠誠義務衝突。 今天特定人士特殊身份可以免於國籍法約束 但不代表是對的 你懂這個道理嗎? 以你表現出的閱讀能力 還有個人素質修養來看 我是不抱什麼期待啦。
※ 編輯: tn00270144 (1.164.142.253 臺灣), 11/11/2024 22:09:48看不懂“憲法忠誠”四字的更丟臉
2019年 陸籍配偶史雪燕取得議員職位 你
所謂的不代表是對的早就被推翻
小草挺賣國挺到很有成就感了?
你怎麼會覺得對這兩個法律是普通法跟特
別法的關係
重點是根本互不承認對方是國家的兩岸如何
放棄國籍?
不承認跟放棄原國籍根本不衝突,憨草有
閱讀障礙?
你看國籍法第一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一
條
你還會覺得兩邊是普通法跟特別法的關係
嗎
7
首Po三、我嫁來臺灣之前,曾在家鄉取得中國大陸公務人員的資格。現在來到臺灣,希望也能 延續以前的專業能力,繼續尋找在公務機關工作的機會。請問陸配有報名中華民國之公職 考試及服公職的權利嗎? (一)中國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後,依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須設籍滿10年才能擔任公職9
立法院於2022年5月10日三讀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第28條條文修法後有條件放 寬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公務人員。條文也明訂,放寬的條件為因該外國國 家法令導致無法放棄國籍,必須在到職前先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出具證明佐證文件 經外交部查證屬實,才能任用為公職人員,且也規定其職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 的機關及職務。1
我是不知道綠粉是哪來的自信心講別人法盲 依現行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具有特殊性 因為我國並不把大陸人視為外國人 所以有特別訂一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AKA兩岸條例 大陸人在台灣活動都是優先適用兩岸條例12
身分問題問移民署最正確對吧? 我們來看看移民署上的研究報告怎麼說。 33. 臺灣地區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居留法令之比較研究 P10. 大陸配偶設籍前除居住滿一定期間且無不予許可之情事外,1
中華民國法務部曾於1993年發布函釋 主張「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就代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法律是如此運作 陸配參政不需要放棄國籍,因為他是中華民國人民 民進黨現在要求陸配放棄國籍應該是跟這次廢止函釋的組合拳8
神靈你錯了, 因為1993年發的函釋,早就因為時間背景不同而該廢除了。 當年還是國民黨執政, 沒有民進黨、沒有黑熊、沒有青鳥, 一切都是國民黨說了算,
33
Re: [新聞] 陸配參政掀風波 陸委會拋5點聲明曝「註不是阿 陸委會解釋一大串 你只截第二 有沒有看到 後面的??? 來 我們來看看 陸委會 後面的第4段 " 四、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於任公職時放棄外國國籍乃基於「忠誠義務」。13
[請益] 雙重國籍可以當政務官(非事務官)嗎?家裡有個長輩 原本是日本籍 9月剛拿到台灣身份證 因為他在觀光方面有很深實務經驗 某個單位邀請他任職3X
Re: [新聞] 遭徐春鶯批沒文化 林右昌:戶籍國籍兩碼: : 第三、憲法的最高性 : 就是因為最高性 : 法律不能牴觸憲法 : 憲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就有寫了4
Re: [新聞] 陸配參政若當選任公職 陸委會:依法須放徐春鶯嗆陸委會:你教我怎麼放棄對岸國籍? 先幫陸委會聲明翻譯:要怎麼放棄中國國籍,那是你家的事!反正你沒放棄中國國籍就不能擔任公職,當然不能當選不分區立委! 引陸委會今天正式聲明:「...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之外國國籍是否與我國具有外交關係、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該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之義務,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亦無除外規定。」 徐春鶯為什麼說她不知道怎麼放棄中國籍?X
Re: [新聞] 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原文恕刪 先說結論 沒問題 國籍法 歸化的部分有例外 第九條 第四款 4. 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5
Re: [新聞] 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其實陸委會引用中共法律為據我本以為是新聞唬爛的 結果去查了一下 靠~還真的有耶2
Re: [新聞] 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有爭執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我國不承認之國籍者是否亦有本法適用? 按本規定立法意旨為確保服中華民國公職之國民對國家之忠誠義務,爰規範兼具外國國籍 之我國國民應放棄外國國籍始得任我國公職。既具我國承認之外國國籍者之國民應放棄外 國國籍始得任我國公職,則基於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具我國不承認之對立叛亂政府僭立國2
[討論] 中港澳居民不是外國人出入國及移民法條文當中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這幾項都是分開的 也就是中港澳居民跟外國人有所區別 所以陸配自然也就沒有外國籍問題2
Re: [新聞] 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特別法 規定陸配設籍滿十年得參選公職 國籍法是國籍的普通法 規定公職人員不得有雙重國籍 本魯學過基本的法學,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對吧?X
[黑特] 徐春英如何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關於徐春鶯能不能選立委 就職立委的問題 我們先暫時把史雪燕這個bug忘掉 直接針對陸委會五點聲明來解好了 直接看關鍵內文 -----------------------------------------------------------------------------
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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