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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賴清可以執行醫療行為嗎?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賴清可以執行醫療行為嗎?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3 推:3 噓:0 →:3

※ 引述《nogood (nogood)》之銘言:
: 今天獅子會女獅友參觀總統府暈倒
: 賴清當場變身成賴醫師進行簡單診療
: 按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 其他醫療工作得在醫師指示下,由其他醫事人員為之。
: 賴清是否犯了醫療法了?
: 這樣的套路一直repeat ,大家覺得?

先決問題是:

醫師執照是有設期限(屆效前必須自行申請換發)的嗎?而且按照既有資料顯示,賴清德可是有:

(一)國立台灣大學復健學系
(二)國立成功大學學士後醫學系

等學歷背景在身,所以怎樣能說他沒有資格呢?



且就算真的在法律上不適格,必須考量的是:

一、現場有其他人可以幫忙?(而且也不是紅十字會或其他志願團體、協會的活動,真的 要找會不難?)

二、這是近似「急救」行為,怎樣牽扯到罪刑呢?



同時,當留意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按照:

(一)一零九年度上字第三一零號:

醫師懲戒處分之本質在於維護其職業內部倫理秩序,且醫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既明定以「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為懲戒要件,受懲戒醫師自不得主張其犯行已受刑事判決,而邀免懲戒責任。再者,醫師因上開款次之情事,而受懲戒處分者,本應衡酌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情節及量處刑度之輕重,定其懲戒罰內容,始無違反比例原則。又參與全民健保醫療業務之醫師,因違反契約義務,而經健保署為停止特約、違約計點或扣減醫療費用之處置,係屬契約責任範疇,並非行政罰,亦非可作為抵免懲戒罰之事由。

(二)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五五五號:

……醫師法第二十五條除第二款外,其餘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所為判斷
的合法性,原則上應予審查,惟並非關於醫師懲戒的所有事項,都一律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而認其有判斷餘地,若屬於懲戒事實認定及法律的抽象解釋,及有無遵守法定程序,給予當事人應有之程序保障等,本就屬於行政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的核心事項,行政機關自無判斷餘地可言,因此,行政機關所為的懲戒決定,如有未遵守法定程序,未予當事人應有之程序保障,或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等顯然違法情事,行政法院自應予以審查,並依法撤銷之。



反正講多了,賴清德當場的作為,不容任意指摘不對

除非是要執行手術、給藥等時,存在疏失且遭到刑事法院判刑,否則沒有必要看得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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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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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verfly 10/13 14:52緊急醫療救護法14-2

vbhero 10/13 15:01大家都知道演的,故事很好下次演像一點

yosaku 10/13 15:09支那賤畜救人犯法

AnderinSky 10/13 15:15支那豬那邊只有「不是你撞的你幹嘛救

AnderinSky 10/13 15:15

fchiang 10/13 16:13所以賴清德在那時執行了什麼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