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賴清可以執行醫療行為嗎?
※ 引述《nogood (nogood)》之銘言:
: 今天獅子會女獅友參觀總統府暈倒
: 賴清當場變身成賴醫師進行簡單診療
: 按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 其他醫療工作得在醫師指示下,由其他醫事人員為之。
: 賴清是否犯了醫療法了?
: 這樣的套路一直repeat ,大家覺得?
先決問題是:
醫師執照是有設期限(屆效前必須自行申請換發)的嗎?而且按照既有資料顯示,賴清德可是有:
(一)國立台灣大學復健學系
(二)國立成功大學學士後醫學系
等學歷背景在身,所以怎樣能說他沒有資格呢?
且就算真的在法律上不適格,必須考量的是:
一、現場有其他人可以幫忙?(而且也不是紅十字會或其他志願團體、協會的活動,真的 要找會不難?)
二、這是近似「急救」行為,怎樣牽扯到罪刑呢?
同時,當留意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按照:
(一)一零九年度上字第三一零號:
醫師懲戒處分之本質在於維護其職業內部倫理秩序,且醫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既明定以「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為懲戒要件,受懲戒醫師自不得主張其犯行已受刑事判決,而邀免懲戒責任。再者,醫師因上開款次之情事,而受懲戒處分者,本應衡酌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情節及量處刑度之輕重,定其懲戒罰內容,始無違反比例原則。又參與全民健保醫療業務之醫師,因違反契約義務,而經健保署為停止特約、違約計點或扣減醫療費用之處置,係屬契約責任範疇,並非行政罰,亦非可作為抵免懲戒罰之事由。
(二)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五五五號:
……醫師法第二十五條除第二款外,其餘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所為判斷
的合法性,原則上應予審查,惟並非關於醫師懲戒的所有事項,都一律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而認其有判斷餘地,若屬於懲戒事實認定及法律的抽象解釋,及有無遵守法定程序,給予當事人應有之程序保障等,本就屬於行政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的核心事項,行政機關自無判斷餘地可言,因此,行政機關所為的懲戒決定,如有未遵守法定程序,未予當事人應有之程序保障,或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等顯然違法情事,行政法院自應予以審查,並依法撤銷之。
反正講多了,賴清德當場的作為,不容任意指摘不對
除非是要執行手術、給藥等時,存在疏失且遭到刑事法院判刑,否則沒有必要看得太重。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緊急醫療救護法14-2
大家都知道演的,故事很好下次演像一點
支那賤畜救人犯法
支那豬那邊只有「不是你撞的你幹嘛救
」
所以賴清德在那時執行了什麼醫療行為?
33
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讓我來嚐試回答這問題 北市府的新聞稿寫得很巧妙,想當然是出自法務之手 這牽涉到行政法裡面的:1) 不確定法律概念;2)判斷餘地;這二個基本原則的應用 上面的概念對行政法院法官是基本功,但民刑庭法官就不見得,因為就不是他們的專業,就好像同樣是醫師,皮膚科醫師不懂胸腔外科在幹嘛一樣,更何況這也不是刑事庭的職掌。 對於判斷餘地,實務上常採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64號判決見解:「按人民對行政機關根據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作成之行政決定,提起行政爭訟時,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訴訟權之精神,行政法院原則上應對該行政決定之合法性,為全面之審查。僅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 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https://i.imgur.com/K82sL2Db.jpeg)
18
Re: [問題] 有恐嚇案底可以當醫生嗎?其實不用擔心,就查一下法條就好了,不過看完推文後,首先這要分二部份來說,一 個是還不具有醫師身分,但是有沒有犯下什麼罪刑是不能當醫師;另外一個是具有醫師身 分,但是犯下什麼罪刑可能會被廢止醫師證書。但首先原PO這個案例當然是一般人怕恐嚇 罪會不會影響能否擔任醫師,答案明確就是不會,況且那種叫囂情況,恐嚇罪到底成立不 成立都很難說吧。![Re: [問題] 有恐嚇案底可以當醫生嗎? Re: [問題] 有恐嚇案底可以當醫生嗎?](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13
Re: [新聞] 蔣萬安說了!京華城容積變更符合程序 合阿肥只是好奇啦,純法律面而言,我國法院審判權(民事、刑事、行政),互不干涉,也 不受其他審判權法院認定的拘束。 京華城給容積的行政處分是機關做的,有沒有違法要不要撤銷原處分應該是行政法院的權 利。 現在羈押的法院是刑事法院,刑事法院理論上只能判有沒有罪,就算認定有違法圖利,如![Re: [新聞] 蔣萬安說了!京華城容積變更符合程序 合 Re: [新聞] 蔣萬安說了!京華城容積變更符合程序 合](https://i.imgur.com/LGObkj6b.jpeg)
Re: [黑特] 北檢:京華城程序完備不爭執 但柯需認笑死,誰告訴你程序合法,實質就合法的?法盲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本於依法行政原則,行政處分既為行政行為的一種,自然亦要受到法律的拘束,此即行政 處分的合法性。在檢視合法性時,行政處分必須同時具備形式合法要件及實質合法要件, 始得該當為一合法的行政處分,否則即行政處分有瑕疵。2
Re: [討論] 政黑是不是一堆人都比都委會專業啊推 ben811018: 都委會就是主管機關委託他們來審查的啊 1.174.226.114 09/05 02:12 → ben811018: ,通過了就是繼續送報核定。不然主管機 1.174.226.114 09/05 02:12 → ben811018: 關哪有能力審這些計畫….是在搞笑嗎? 1.174.226.114 09/05 02:12 → ben811018: 一看就是沒實務經驗的人 1.174.226.114 09/05 02:12 笑死?你有實務經驗?![Re: [討論] 政黑是不是一堆人都比都委會專業啊 Re: [討論] 政黑是不是一堆人都比都委會專業啊](https://i.meee.com.tw/29RiZx3.jpeg)
3
[課業] 公務員之懲戒權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關係來源: X光 陳志宇老師出的法學大意 和 X華 成宜編著的法學大意 互相參照 書本內容簡摘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其職權如下: ......略 (四) 公務員之懲戒權3
Re: [討論] 關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相關話說103年台上字第 757 號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 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 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又行政機關對其職權範圍內專業性 事項所為之決定,雖有判斷餘地,惟地方自治機關處理自治事項之1
[討論] 如果昨天地方選委會收了會發生什麼事當地方選舉委員會違法收受「無領銜人」的罷免案申請文件,其行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的法定程序,可能會涉及以下層面的法律責任與後果: --- 一、行政責任 1. 違反職務法定原則
Re: [新聞] 京華城案程序「絕對合法」 胡方瓊:→ hugi147: 220.138.10.244 07/08 18:18 → hugi147: 220.138.10.244 07/08 18:18 → hugi147: 220.138.10.244 07/08 18:18 → hugi147: 220.138.10.244 07/08 18:22 → hugi147: 220.138.10.244 07/08 18:22![Re: [新聞] 京華城案程序「絕對合法」 胡方瓊: Re: [新聞] 京華城案程序「絕對合法」 胡方瓊:](https://i.imgur.com/aiOKDFgb.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