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彭振聲沒有翻供!為何認罪出庭全說了
: 推 jim543000: 本版有名的潘大律師都已經臉被打歪到 223.137.194.18 09/02 15:45
: → jim543000: 不敢上來了 你還繼續失智列車喔? 223.137.194.18 09/02 15:45
: 噓 Hunterxx: 彭如果知道這條 擴大解釋確實有圖利嫌 57.140.96.22 09/02 15:46
: → Hunterxx: 問題是他說他不知道這條呀~ 57.140.96.22 09/02 15:46
: 推 jim543000: 明知違法是要件 東拉西扯都避不開這條 223.137.194.18 09/02 15:47
: → jim543000: 啦 223.137.194.18 09/02 15:47
笑死,聽說有人點名我,這送上來的臉不打不行!
首先,違反自治規則也是違背法令,法條規定得很清楚: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再來,刑法第16條規定,不得以不知法律免除責任 ,而公務員更有知法義務,更別提林欽榮擔任副市長期間,其所主持的都委會對京華城安定案的陳情就已經多次明白表示,訴訟中案件應依訴訟程序進行,都委會沒有受理的權限,因而拒絕京華城的請求,你身為副市長居然不知道這條規定,你騙誰?之前都委會會議都寫得那麼清楚,你不可能不知道,你想要用不知法律打混過去,我看難喔!
第 16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好了,臉打完了,我繼續回去休息,沒事不要再來吵我,除非你想繼續被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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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違背法律...還是繞不開阿
圖利罪法條就寫要明知違背法令呀~ 可笑
騎飛輪收錢 哪裡犯法了 綠色恐怖
不過彭應該是知道 CF?
法盲鳥出來跳舞囉
其實很簡單 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要從
下往上套 所以從自治辦法往上套
而圖利罪還要獲不法利益 送研議算圖利?
明知違法?
應該只有大律師這樣認為吧 ~ 可笑
就是明知違法啊
不法利益很模糊啦 感謝扁案重新定義
你應該要去當北檢 ~ 太適合你了
一堆人跟你說不可行了 還在公務員不坐牢
三小
送研議~ 是尚未決定~除非後續討論都違法
交代不要違法=要合法=明知違法
哪個證人作證說 京華城是違法的~白癡
可是sop說不應受理訴訟案件 你不只受
理了還研議 照sop不就好了嗎
一開始認為不行就是 京華城一開始對價性
那一堆人說不行?哈哈哈 還在雲喔
不夠~ 去重新研讀會議紀錄
怎麼還有人好意思繼續硬凹阿…
藍白隨時可以修法還在死守法條 笑死
這邊的明知違法是要件,和刑16不是同一件
事欸!
光你自己兩件事混一起就證明自己概念混肴
,自打臉了
台北市政府的陳情規則就跟你說不行了,你身為副市長說不知道,騙誰?更別提你前任副 市長就京華城案就多次以程序不合法拒絕了,你接任副市長居然不知道這件事,你騙誰?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法規位階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九、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
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
(
成特定法定程序者。林洲民指出,他在都發局長任內,京華城案曾有多次陳情,都發局都有予以回應,他會在
晨會不定時向柯文哲報告及公開討論。沈慶京曾到辦公室見他,主要訴求北市府於民國80
年公告京華城樓地板面積120284平方公尺是永久保障,應永久保留,換算容積率為678%。
林洲民表示,京華城如果到了年限走都市更新程序,可以保留原容積率,但京華城球型商
場拆除時,距離都更年限還有10年,若走自提方案,那需要一本厚厚的事業計畫、財務計
畫書,把回饋訂得非常清楚,但他任內從來沒看過
修法阿北條款 在野黨主席除罪化 就好
柯文哲只能認無能跟圖利二擇一了 違法了還吹
sop
綠師 笑死
程序不合法五個字你再讀一次
合法的話為什麼郝龍斌不給過?
搞司法迫害 民調破底
準備下台
你是不是不敢貼北市人民陳情作業規定第10
點全文,還有第10點是113年新增,更好笑
了
拿明朝的劍 斬清朝的官~ 大綠師了不起
還拿刑法16條 講明訂條件的 圖利罪~可笑
小草是不是都看不懂中文? 九、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
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02/2025 17:18:14但是當時京華城陳情內容是有包含容獎項
目的方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不是僅
有回復容獎的訴訟內容,如果跟訴訟內容
訴求一樣,當然就直接回覆人陳依據刻正
訴訟程序辦理。
京華城也不是笨蛋,當然有加其他項目,
就是容獎方案,容獎屬於都計,這部分當
然依法送都委會研議,很難懂?
幫補血抵銷垃圾噓。然後有人一直跳針要
明知違背法律真的好笑!這案子開始的時
後肯定有人跟柯說沒根據亂給絕對無法啦
你加上了,上面寫啥?受理機關
哪來的不受理?是受理後不處理告知法定程
序,那法定程序是啥?和解是不是法定程序
,要和解是不是應交付研議
原法定程序不就訴訟?小草文盲還在跳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02/2025 18:11:17再來要討論是不是唯一的法定程序
2018年訴訟剛開始進行時,京華城並沒有提
出符合容積獎勵的方案,他的訴求就是直接
拿到1991年的12萬坪。而且在2020年3月訴
訟還在進行的當下,京華城提出陳情,柯文
哲開便當會,指示都發局要速審速決,時4
月柯文哲又馬上簽決陳情轉研議, 讓市府動
起來幫忙京華城想解套方法後,直到7月京
華城才提出含容積獎勵方案的提案。這些時
序在京華城案wiki上都有清楚列出,容不得
小草唬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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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痛批「北檢自導大爛劇」 檢察官論壇酸北檢這種玩法可行, 那以後政治人物貪汙,只要自己查一查,然後宣布查無不法, 檢調就可以洗洗睡了~~ 圖利罪可是5年以上重罪, 柯P這種適法上有疑義,硬要說人家明知違法,然後押人辦案。![Re: [新聞] 痛批「北檢自導大爛劇」 檢察官論壇酸 Re: [新聞] 痛批「北檢自導大爛劇」 檢察官論壇酸](https://i.imgur.com/rPhUDxS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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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司法快訊!卡提諾法庭:圖利不是貪污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1.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Re: [討論] 司法快訊!卡提諾法庭:圖利不是貪污 Re: [討論] 司法快訊!卡提諾法庭:圖利不是貪污](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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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只要有違法或收錢就是圖利阿 小草不知道?如題 我們打開GOOGLE查詢貪汙治罪條例 很清楚的寫收錢或違法讓自己或他人取得利益 就是圖利罪 所以只要沒違法沒收錢,就不是圖利罪阿![[討論] 只要有違法或收錢就是圖利阿 小草不知道? [討論] 只要有違法或收錢就是圖利阿 小草不知道?](https://i.imgur.com/hsmMHB7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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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柯文哲可能遭檢察官求處保底幾年刑期?根據 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10年▲or無期 第5條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7年▲ 第6條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 5年▲ 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6
[討論] 公務員隱匿犯罪所得算不算是貪汙?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3
Re: [討論] 李俊俋背信?侵占?圖利?どれ?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 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Re: [討論] 李俊俋背信?侵占?圖利?どれ? Re: [討論] 李俊俋背信?侵占?圖利?どれ?](https://i.imgur.com/X7F35hL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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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造樣造句:圖利但不違法唉... 阿北哪有違法 你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 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3
Re: [新聞] 京華城弊案》檢廉搜索7處約談2被告2證人等一下 這幾天這麼大動作 結果還找不到金流? 貪汙治罪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3
Re: [問卦] 看不懂 所以現在阿北收了多少?刑法第131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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