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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4 推:10 噓:6 →:32

所以有人不知道本案的證人詰問程序還沒結束嗎?


在證人訊問的順序上,據了解,合議庭預定本周四(9/11)傳喚周榆修、木可員工李婉萱作證,釐清柯文哲涉及的公益侵占案。

其後,全案將進入深水區。合議庭將依序安排全案關鍵被告群以「證人」身分輪流作證,頭香第一棒暫時排定為李文宗(9/16),第二棒則為李文娟(9/23)、第三棒是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9/25)、第四棒為台北市議員應曉薇(9/30)、第五棒為黃景茂(10/2)、關鍵第六棒則輪到柯文哲上場(10/7)。

合議庭之後將傳喚民眾黨財務長梁秀菊(10/9)作證,接著就會傳喚沈慶京特別助理張嘉文、另名證人張家維、連君蒲3人於10/14出庭作證;合議庭也另排定,東森電視總裁張高祥、勤業眾信會計師范有偉、沈慶京友人徐文鑫將於同(10/16)日作證。



陳智涵雖然目前暫時不在後續的傳喚名單內,但如果雙方爭執其偵訊筆錄的證據能力時

法院還是有可能傳喚她到庭作證並接受詰問的好嘛!


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所以KP很明顯還是違反法案禁令ㄟ!依照刑事訴訟法116-2條規定,北院可以逕行拘提


第 116-2 條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

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


※ 引述《Justlan (GO)》之銘言:
: ※ 引述《ketter (挖西林老背)》之銘言:
: : 沒看過這麼白痴的事情
: : 交保當天馬上違反交保規範
: : 直接跟案件相關證人接觸
: : 有這麼白痴的人嗎?
: : 想早點拿回來七千萬要說啊
: : 幹嗎把自己搞得跟白癡依樣
: 有點訝異會拿這個出來問是認真還是反串
: 真的沒人知道 當證人詰問都結束
: 然後檢辯雙方都沒有異議後
: 就沒有不能接觸的問題了啊
: 到底有多少人連這個簡單邏輯都不知道???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S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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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84.10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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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8:51:35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8:52:15

quid1121 09/11 08:53所以陳智涵算不算證人?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

,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為什麼不算證人?偵查中傳喚的證人一樣是證人,而且她的供述還有證據能力ㄟ 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pulesiya 09/11 08:54下面草回覆: 不管這就是政治迫害 越關

pulesiya 09/11 08:54票越多

Leeheaven 09/11 08:55問不完的證人啦 找理由羈押而已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8:59:04

benothing 09/11 08:56智力不足的證詞不能被採信,選我正解

benothing 09/11 08:57傳證人是柯文哲要求的,還有人不知道

benothing 09/11 08:57嗎....

Leeheaven 09/11 08:58是喔 北檢都不要求喔

159-1看一下好嗎!檢察官根本沒必要傳,直接拿偵訊筆錄就可以了,是被告爭執才要傳 以保障被告的詰問權 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9:02:02

cigaretteass 09/11 08:59雙修學歷阿北又出來打自己臉了

tyantmf 09/11 09:00羅列一堆身邊之人當證人 然後一整年問不

tyantmf 09/11 09:00完 也不可以讓你接觸 你是要孤立他吧

cigaretteass 09/11 09:01妳不在傳喚名單內 但如果我需要的時

cigaretteass 09/11 09:01候你就是證人 講得出這種話的人說懂

cigaretteass 09/11 09:01法律我也是笑笑 現在不用邏輯就可以

cigaretteass 09/11 09:01自稱法律人了喔?

bluegold 09/11 09:01靠 北院還不拘提 政治辦案是不是阿

nhk123871192 09/11 09:02不在證人名單內

笑死!樓上的通通回去念書啦! 誰告訴你審判中傳喚的才叫證人?偵查中傳喚的不是? 那證人於檢察官面前具結是具假的喔!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

,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9:04:47

tyantmf 09/11 09:03 https://i.imgur.com/OFnd9m5.jpeg

tyantmf 09/11 09:04三立自己說的 你們要不要打一架

aragorn747 09/11 09:06三立說的就很清楚啊 審理中的証人 陳

aragorn747 09/11 09:06智缺是起訴書內的証人啊

aragorn747 09/11 09:06真的會被小草笑死

cigaretteass 09/11 09:07「北院裁定僅限制不得與審理中證人

cigaretteass 09/11 09:07接觸」 你識字嗎?

小草又在造謠了!法院明明說的是同案被告與證人,什麼時候加上審理中了! 不要自己竄改文書好嗎! 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114年度聲字第2306號被告柯文哲等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 於114年9月5日裁定,茲說明結論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裁定結論 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七千萬元保證金後,應曉薇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三千萬元 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均限制住居於居所地,並均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 出海八月,及均應遵守下列事項:

⒈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 詢案情之行為

。⒉接受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9:10:32

cigaretteass 09/11 09:08要照這種邏輯 檢察官把柯身邊的人全

cigaretteass 09/11 09:08部找來當證人問一輪 柯要與世隔絕了

cigaretteass 09/11 09:08

douge 09/11 09:10樓上的文字都是文字工作者要記錄的歷史

douge 09/11 09:10檢察官到底搞出什麼鳥 大家都見證歷史

aragorn747 09/11 09:10講得好像都不用寫理由 笑死

douge 09/11 09:11政黑板的每一篇文章 都見證了跳針是什麼意

piyobearman 09/11 09:12暫時 可能 那麼多理由不如關回去好

piyobearman 09/11 09:12

tyantmf 09/11 09:12政黑綠色納粹仔 是不是都喜歡看一半而已

tyantmf 09/11 09:12

hulu63 09/11 09:12不得接觸審理中證人是三立搞錯的

cigaretteass 09/11 09:13笑死照你這樣說證詞還要具結幹嘛 你

cigaretteass 09/11 09:13真的懂法律?

你不知道證人在偵查中也要具結嗎? 不讀書還要出來丟人現眼?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9:16:19

cigaretteass 09/11 09:20野人獻曝莫過於此

法盲回去念書好嗎!不要再這丟人現眼了!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3523 號刑事判決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所為之 陳述,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 其得為證據。   

原判決已敘明林恩浚於檢察官偵訊時證人身分經具結

之證言,依陳述時外部情狀觀 察,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林昆鋒及其辯護人復未具體主張或釋明上開偵查陳述有如何顯 不可信之例外情況,依前揭規定得為證據之理由,與卷內資料委無不合,該等偵訊供述, 復經原審踐行法定調查程序(見原審卷㈡第103頁以下),採為林昆鋒犯罪之部分論據, 要與證據法則無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難謂合法。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9:22:44

nick2010 09/11 09:47台大法律哥出來了 那可以回答我上次的

nick2010 09/11 09:47問題沒有啊

s13140709 09/11 09:58交保是要你乖乖待在家 結果一跑出來馬

s13140709 09/11 09:58上跟證人見面…

s13140709 09/11 09:58他真的學不乖耶

s13140709 09/11 09:58審判還沒結束 你跟證人見面就還有機會

s13140709 09/11 09:58串供

RRADA 09/11 09:59阿北就死咬他不知道陳20萬是證人就好啊

RRADA 09/11 09:59雖然都已經記明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