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
所以有人不知道本案的證人詰問程序還沒結束嗎?
在證人訊問的順序上,據了解,合議庭預定本周四(9/11)傳喚周榆修、木可員工李婉萱作證,釐清柯文哲涉及的公益侵占案。
其後,全案將進入深水區。合議庭將依序安排全案關鍵被告群以「證人」身分輪流作證,頭香第一棒暫時排定為李文宗(9/16),第二棒則為李文娟(9/23)、第三棒是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9/25)、第四棒為台北市議員應曉薇(9/30)、第五棒為黃景茂(10/2)、關鍵第六棒則輪到柯文哲上場(10/7)。
合議庭之後將傳喚民眾黨財務長梁秀菊(10/9)作證,接著就會傳喚沈慶京特別助理張嘉文、另名證人張家維、連君蒲3人於10/14出庭作證;合議庭也另排定,東森電視總裁張高祥、勤業眾信會計師范有偉、沈慶京友人徐文鑫將於同(10/16)日作證。
陳智涵雖然目前暫時不在後續的傳喚名單內,但如果雙方爭執其偵訊筆錄的證據能力時
法院還是有可能傳喚她到庭作證並接受詰問的好嘛!
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所以KP很明顯還是違反法案禁令ㄟ!依照刑事訴訟法116-2條規定,北院可以逕行拘提
第 116-2 條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
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
※ 引述《Justlan (GO)》之銘言:
: ※ 引述《ketter (挖西林老背)》之銘言:
: : 沒看過這麼白痴的事情
: : 交保當天馬上違反交保規範
: : 直接跟案件相關證人接觸
: : 有這麼白痴的人嗎?
: : 想早點拿回來七千萬要說啊
: : 幹嗎把自己搞得跟白癡依樣
: 有點訝異會拿這個出來問是認真還是反串
: 真的沒人知道 當證人詰問都結束
: 然後檢辯雙方都沒有異議後
: 就沒有不能接觸的問題了啊
: 到底有多少人連這個簡單邏輯都不知道???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S9360.
--
所以陳智涵算不算證人?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為什麼不算證人?偵查中傳喚的證人一樣是證人,而且她的供述還有證據能力ㄟ 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下面草回覆: 不管這就是政治迫害 越關
票越多
問不完的證人啦 找理由羈押而已
智力不足的證詞不能被採信,選我正解
傳證人是柯文哲要求的,還有人不知道
嗎....
是喔 北檢都不要求喔
159-1看一下好嗎!檢察官根本沒必要傳,直接拿偵訊筆錄就可以了,是被告爭執才要傳 以保障被告的詰問權 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9:02:02
雙修學歷阿北又出來打自己臉了
羅列一堆身邊之人當證人 然後一整年問不
完 也不可以讓你接觸 你是要孤立他吧
妳不在傳喚名單內 但如果我需要的時
候你就是證人 講得出這種話的人說懂
法律我也是笑笑 現在不用邏輯就可以
自稱法律人了喔?
靠 北院還不拘提 政治辦案是不是阿
不在證人名單內
笑死!樓上的通通回去念書啦! 誰告訴你審判中傳喚的才叫證人?偵查中傳喚的不是? 那證人於檢察官面前具結是具假的喔!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9:04:47三立自己說的 你們要不要打一架
三立說的就很清楚啊 審理中的証人 陳
智缺是起訴書內的証人啊
真的會被小草笑死
「北院裁定僅限制不得與審理中證人
接觸」 你識字嗎?
小草又在造謠了!法院明明說的是同案被告與證人,什麼時候加上審理中了! 不要自己竄改文書好嗎! 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114年度聲字第2306號被告柯文哲等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 於114年9月5日裁定,茲說明結論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裁定結論 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七千萬元保證金後,應曉薇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三千萬元 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均限制住居於居所地,並均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 出海八月,及均應遵守下列事項:
⒈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 詢案情之行為。⒉接受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9:10:32要照這種邏輯 檢察官把柯身邊的人全
部找來當證人問一輪 柯要與世隔絕了
?
樓上的文字都是文字工作者要記錄的歷史
檢察官到底搞出什麼鳥 大家都見證歷史
講得好像都不用寫理由 笑死
政黑板的每一篇文章 都見證了跳針是什麼意
暫時 可能 那麼多理由不如關回去好
了
政黑綠色納粹仔 是不是都喜歡看一半而已
不得接觸審理中證人是三立搞錯的
笑死照你這樣說證詞還要具結幹嘛 你
真的懂法律?
你不知道證人在偵查中也要具結嗎? 不讀書還要出來丟人現眼?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9:16:19野人獻曝莫過於此
法盲回去念書好嗎!不要再這丟人現眼了!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3523 號刑事判決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所為之 陳述,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 其得為證據。
原判決已敘明林恩浚於檢察官偵訊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之證言,依陳述時外部情狀觀 察,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林昆鋒及其辯護人復未具體主張或釋明上開偵查陳述有如何顯 不可信之例外情況,依前揭規定得為證據之理由,與卷內資料委無不合,該等偵訊供述, 復經原審踐行法定調查程序(見原審卷㈡第103頁以下),採為林昆鋒犯罪之部分論據, 要與證據法則無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難謂合法。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9:22:44台大法律哥出來了 那可以回答我上次的
問題沒有啊
交保是要你乖乖待在家 結果一跑出來馬
上跟證人見面…
他真的學不乖耶
審判還沒結束 你跟證人見面就還有機會
串供
阿北就死咬他不知道陳20萬是證人就好啊
雖然都已經記明筆錄
39
首Po沒看過這麼白痴的事情 交保當天馬上違反交保規範 直接跟案件相關證人接觸 有這麼白痴的人嗎? 想早點拿回來七千萬要說啊![[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 [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https://i.imgur.com/1IKvUh8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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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訝異會拿這個出來問是認真還是反串 真的沒人知道 當證人詰問都結束 然後檢辯雙方都沒有異議後 就沒有不能接觸的問題了啊 到底有多少人連這個簡單邏輯都不知道???X
推 tyantmf: 223.138.72.121 09/11 09:03 → tyantmf: 三立自己說的 你們要不要打一架 223.138.72.121 09/11 09:04 推 aragorn747: 三立說的就很清楚啊 審理中的証人 陳 101.12.205.174 09/11 09:06 → aragorn747: 智缺是起訴書內的証人啊 101.12.205.174 09/11 09:06 → aragorn747: 真的會被小草笑死 101.12.205.174 09/11 09:06![Re: [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 Re: [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https://i.imgur.com/OFnd9m5b.jpeg)
1
→ cigaretteass: 要照這種邏輯 檢察官把柯身邊的人全 101.10.220.121 09/11 09:08 → cigaretteass: 部找來當證人問一輪 柯要與世隔絕了 101.10.220.121 09/11 09:08 → cigaretteass: ? 101.10.220.121 09/11 09:08 → douge: 樓上的文字都是文字工作者要記錄的歷史 140.112.175.204 09/11 09:10 → douge: 檢察官到底搞出什麼鳥 大家都見證歷史 140.112.175.204 09/11 09:10![Re: [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 Re: [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https://i.ytimg.com/vi/rAo4CJbh4CY/oar2.jpg?sqp=-oaymwEkCJUDENAFSFqQAgHyq4qpAxMIARUAAAAAJQAAyEI9AICiQ3gB&rs=AOn4CLDT2tz-3WyBbZiIQGmoDGzugp-OeA)
爆
[爆卦] 柯文哲fb:傳訊阿苗可以,傳真專家不行無重大八卦請勿使用此分類,否則視同濫用爆卦鬧板(文章退回、水桶6個月) 未滿30繁體中文字 水桶1個月 未滿20繁體中文字 水桶2個月 未滿10繁體中文字 水桶3個月 傳苗博雅可以,傳真專家不行?![[爆卦] 柯文哲fb:傳訊阿苗可以,傳真專家不行 [爆卦] 柯文哲fb:傳訊阿苗可以,傳真專家不行](https://i.imgur.com/OJHJYnV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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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今日柯文哲開庭 法官:大家不要訕笑哦!律師今天的反詰問完畢,由於比預期(兩整天)提早結束很多,9/4會空出來,所以法官花 了很多時間去喬庭期,看能不能把其他的證人移到9/4,這樣可以提早結束證人的部分, 開始進行言詞辯論。可是大部分證人和律師行程都已經排定,很難移動。最後是陸正義律 師提出具保停押申請,排在9/4進行。 這時照慣例,輪到被告發表意見。![[爆卦] 今日柯文哲開庭 法官:大家不要訕笑哦! [爆卦] 今日柯文哲開庭 法官:大家不要訕笑哦!](https://i.meee.com.tw/yi4VZz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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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京華城案 法官下周二召開延押庭京華城案件 今日法官傳喚2名證人作證 根據「開庭進度查詢」 今天庭期已經在16:50結束 被告柯文哲、應曉薇已還押看守所![[討論] 京華城案 法官下周二召開延押庭 [討論] 京華城案 法官下周二召開延押庭](https://image.taisounds.com/newsimages/img/2025/0708/6c820a940da34a5f9cb817f00b1d0b5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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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檢察官捨棄傳喚3名證人京華城案件 北檢公訴檢察官今天在法庭表示 因為柯文哲律師團前天捨棄傳喚3名證人 檢察官審酌後 決定捨棄傳喚3名證人14
Re: [新聞] 柯文哲再延押2月 民眾黨轟「荒謬至極」:只是想羈押他只是談備註內容: : 法官: 因證人未進行交互詰問完成,裁定延押, : 民眾: 竟然證人尚未詰問完成,整個六月卻都未安排庭期,審理進度空轉,要趕快安排, : 法官: 這麼快就問完,我要怎麼繼續押人,不好交代, 其實可不能這樣說,按照「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三七二號」刑事裁定正本,2X
Re: [新聞] 柯文哲、應曉薇交保 北檢提抗告北檢抗告理由如下: 針對法院114年9月5日裁定柯姓、應姓被告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署檢察官已擬具理由, 於今(9)日下午6時向法院提出抗告。簡要摘錄如下: 依照臺灣高等法院114年8月11日114年度抗字第1881號裁定(被告柯文哲、應曉薇延長羈 押抗告遭高院駁回之裁定),認為被告柯文哲涉犯公益侵占罪之部分,仍有重要證人尚未5
[請益] 111司律刑訴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經以證人身分具結之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B.告訴人如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將私人訪查目擊者之見聞,於審判中到庭具結,經 交互詰問之後,法院原則上仍不得將該見聞之陳述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4
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剛剛高等法院也發出理由摘要,經《中國時報》先行掌握: 一、原審於民國113年12月26、27、29日就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沈慶京、應曉薇(下稱 被告四人)及同案被告進行訊問後,除同案被告彭振聲坦承被訴圖利罪嫌外,被四人均否 認本件起訴書所指涉犯罪嫌,且多所辯解;另依本件卷證資料所示,本案多數被告均持否 認犯罪之答辯,而為相關辯解。參酌被告四人與其他被告或證人之供述未盡相符,顯尚存1
Re: [討論] 柯是還要提款民進黨多久?問題是: 賴清德的內心世界,是真的這樣想嗎?而且,柯文哲上次都能凑足七千萬元交保了,不過 當時是靠解定存才能籌足的 而目前的癥結,則要看前次發揮過的力量,這次能否比照辦理才對吧?(且不能交保的話 ,照慣例就是繼續羈押禁見)X
Re: [問卦] 當證人風險是不是很大?刑事訴訟法159-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 一、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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