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評價

Re: [新聞] 柯文哲再延押2月 民眾黨轟「荒謬至極」:只是想羈押他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柯文哲再延押2月 民眾黨轟「荒謬至極」:只是想羈押他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14 推:23 噓:9 →:43

※ 引述《chekove (tit for tat)》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張曼蘋/台北即時報導
: 台北地院審理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等涉京華城、政治獻金案,裁定延長羈押禁見2個月,: 柯文哲等人提抗告,高等法院今駁回確定。民眾黨表示,此一裁定荒謬至極,「只是想羈: 押柯文哲前主席,視其基本人權於不顧」,將以具體行動支持柯文哲,並妥適照顧柯的家: 人。

只是談備註內容:

: 法官: 因證人未進行交互詰問完成,裁定延押,
: 民眾: 竟然證人尚未詰問完成,整個六月卻都未安排庭期,審理進度空轉,要趕快安排,: 法官: 這麼快就問完,我要怎麼繼續押人,不好交代,

其實可不能這樣說,按照「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三七二號」刑事裁定正本,已經「明白」指出尚未調查的「重要」證據、證人

這部分大概相信、也只有檢察官說了算

只要法官認為還有「不能無罪」的疑慮,裁定延長羈押自然是合理、且不容指摘違法...


原文載敘如下:

【抗告意旨】

柯文哲:

1.原裁定未敘明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具體理由:

原裁定除認本案涉及重罪,基於人性而有動機規避審判,又本案案件繁雜,案情有晦暗不明之高度可能,尚有諸多證人亟待傳唤到庭,本案尚須相當時間進行審理外,並未具體敘述被告柯文哲有何相當理由逃匿或使案情晦暗不明一節,而使被告柯文哲難以答辯防禦,原裁定自有理由不備之情形。

2.本案重要證據已調查完畢:

原審羈押被告迄今已逾5月,加計偵查中羈押已逾9月;審理期間,原審業已依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傳喚詰問證人朱亞虎、林欽榮、林洲民、苗博雅、劉秀玲及邵琇珮。除林欽榮、林洲民、苗博雅與本案並無關聯,從未經手本案任何流程外,證人朱亞虎、邵琇珮及劉秀玲等重要證人則均已詰問完畢。關於京華城都市計畫變更之適法性、新臺幣(下同)
210萬元賄款之重要證人均已調查完畢,另1500萬元賄款部分,也已於114年6月5日勘驗隨身碟完畢。可見本案檢察官所提重要證據均已調查完畢,尚無案件晦暗不明之疑慮。

3.本案依已調查證據,已釐清並無不法情事:

⑴關於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華城公司」)都市計畫變更審議部分,證人即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總工程司邵琇珮、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秘書劉秀玲到庭均證稱京華城公司申請都市計畫變更案件,均依法定程序辦理,程序無違法之處,被告柯文哲並未對其等有任何指示或接觸;關於210萬元賄款部分,證人朱亞虎則到庭證稱其偵查中所述為其臆測,至於李文宗簡訊部分,其並不知道李文宗有無告訴被告柯文哲等語。

⑵證人邵琇珮到庭證稱:本案京華城公司並非依都市更新條例取得容積獎勵,而是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申請都市計畫細部變更;按都市計畫法規定,京華城公司身為土地權利關係人,本可自提細部計畫變更,且依證人楊智盛偵查中所述,細部計畫變更依法亦可給予容積獎勵,而雖然京華城公司所提容積獎勵如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等,有參考都市更新,但實質上仍與都市更新、都市危老有所不同。本案僅是因承辦人員不熟悉法律,使用「未規定事項『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辦理」,檢察官即誤認有違法之處,被告並非上開專業,更難知悉詳情。

⑶從辯護人提出檢察官對證人訊問之錄音譯文,已可確認檢察官有不當否定證人朱亞虎、彭振聲、邵琇珮或劉秀玲證述內容,且有不當誘導之情形;又檢察官僅以朱亞虎有傳送簡訊給李文宗、蔡壁如、張哲揚告知政治獻金210萬元,但只有把匯款七人名單傳送給李文宗乙情,就認為210萬元款項為賄款,但證人朱亞虎已到庭證述七人名單也有傳給蔡壁如、張哲揚之事實。

⑷原裁定上述有利事證原審均未審查,顯然並未適當依據訴訟進行程度,以審酌被告柯文哲是否仍存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

4.被告柯文哲僅爭執證人邵琇珮、朱亞虎、彭振聲證述之證據能力,就其餘證人經偵查具結證述部分,只要與錄音內容具同一性,就同意有證據能力,可見該等證人業已證述完畢之事項,並無因事後勾串而有使事實晦暗不明之危險;又雖然被告柯文哲之辯護人依法調取卷內證據、聲請勘驗錄音錄影,以及聲請傳喚多名證人,此均為辯護人依法行使辯護職權,不可反過來對被告柯文哲為不利之認定。

5.綜上,本案在原審裁定羈押後,隨訴訟之進展,原羈押所依憑之事實已發生變化,原裁定卻未予審酌,仍認為被告柯文哲有羈押之必要性,且並未說明具體理由,實屬不當,請撤銷原裁定,並命依已進行之訴訟程度,重為羈押審查,並附具具體理由,以利被告答辯等語。

沈慶京:

1.本案檢察官公訴意旨,亦認同被告沈慶京係自認捐地約2400坪所換得允建樓地板面積之保障(約120284平方公尺)遭受侵害,始四處陳情,訴求回復自身權利,可認被告沈慶京主觀上無不法意圖,此亦有監察院調查、糾正及審核意見可參。又本案容積獎勵依臺北市政府都市計晝委員會委員建議,並依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之指導,由就京華城公司提出方案,再依經專家小組會議及專家學者諮詢會議等意見修正其內容,後都委會研議、審議、決議始通過,被告沈慶京信賴主管機關不會違背法令,無違背法令之預見,更不可能有明知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又依卷內證據均已足以釋明被告沈慶京並無涉犯圖利重罪,原裁定認被告沈慶京涉犯重罪而有逃亡之動機等語,已有誤會。檢察官據以求處重刑,更屬無據。

2.被告沈慶京業已年近80歲,且罹患多項嚴重病症(詳細病情詳卷),因此必須以每日、每週、每三週或每三個月頻率接受高階護理或醫療照護,否則即有危及生命之虞。考量被告沈慶京年齡、身體狀況,實無逃亡之可能性。

3.本案起訴迄今超過5個月,所有證據均已攤開,原審並未能說明被告沈慶京有何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容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4.原裁定僅以被告沈慶京所述與同案被告、證人等所述有所出入之處,就認有羈押之原因。但該等不一致處,乃原審據以綜合審酌並判斷事項,不可僅以此為羈押之理由。又被告沈慶京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乃訴訟上之權利,原裁定卻以此作為羈押被告沈慶京之原因,違反訴訟照料義務,甚至藉由羈押懲罰被告沈慶京行使受憲法保障之對質、詰問權利,更使審判程序淪為偵查之續行,違反公平法院原則。本案卷證繁多、共犯甚多,被告沈慶京受到羈押,沒有辦法尋找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以獲得公平的審判。何況本案檢察官起訴迄今已超過5個月,原審法院仍認為尚須相當時間進行審理、案情有晦暗不明之危險,可見檢察官起訴未達犯罪嫌疑重大程度,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法院應當為被告沈慶京無罪之諭知,豈能讓檢察官繼續蒐集對被告沈慶京不利的證據。

5.又被告沈慶京從114年1月2日進入臺北看守所迄至5月20日止,已戒護外醫11次(其中有6次急診),至114年6月4日下午4時又出現嚴重病情而再次戒護外醫就診;參酌臺大醫院亦認為被告有嚴重皮膚過敏、濕疹,需進行合併治療,以避免皮膚感染,甚至惡化為蜂窩性組織炎,危及生命;另臺北醫院所診斷出被告沈慶京所罹疾病,在所內未能接受正常之醫療照護。可見被告沈慶京在羈押期間無法獲得所需的良好醫療照護,又因所內環境不佳遭受痛苦折磨,持續羈押顯然嚴重侵害被告沈慶京人權,已達酷刑、殘忍、不人道地步,逾越比例原則。

6.刑事訴訟法尚定有諸多替代羈押處分之手段,但原審均未嘗試,就認為替代羈押處分無法達到防止被告沈慶京逃亡或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之效果,未慮及被告沈慶京健康、生存權及訴訟權保障,顯違反比例原則。

7.從而,原裁定顯有違誤之處,請予撤銷,另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應曉薇:

1.原裁定認為被告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實屬錯誤:

⑴被告應曉薇身為市議員,根據監察院105年糾正意見,處理京華城合法陳情案件,召開
協調會,以促成陳情人京華城公司與都委會、都發局良好溝通,協助行政部門依法審議,並無違法施壓公務員回覆京華城樓地板面積情事,此均經證人林欽榮、林洲民、劉秀玲、邵琇珮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又被告與臺北市政府公務員並無上下級監督關係,都委會就京華城容積獎勵之決議,亦非被告所得左右。原審未具體說明抗告人應曉薇透過何種實力或手段使公務員違背職務。

⑵威京集團旗下公司基於公益、合法節稅目的以及實現被告沈慶京對已逝命理師之承諾,長年捐助本案5協會,中石化綠能等公司對被告應曉薇之政治獻金,均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辦理,不能以此認為此有何與被告應曉薇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關係;又原審未能說明被告應曉薇與被告沈慶京於何時、何地形成犯意聯絡或合意,徒以時間先後就認為上開款項與職務行使有對價關係,實屬有誤;再本案5協會理事長及實質負責人均為王尊侃,被告應曉薇並未擔任財務、業務等職務,無權擅自動支協會財務,而證人即辦公室助理陳佳敏、證人王尊侃於偵查中已明確證述被告未動用協會資金,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應曉薇曾指示王尊侃、陳佳敏動用協會帳戶內款項,不能僅以王尊侃與被告應曉薇間關係密切、支票轉交等情形,認定被告應曉薇有實質管領力,理由自屬不備。

⑶據上,原裁定竟仍認為被告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其認定顯有違誤。

2.原裁定認為被告應曉薇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亦有違誤之處:

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展開大規模偵辦數月,對同案被告、證人完成必要蒐證,被告應曉薇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與必要。被告應曉薇之供述與同案被告之供述、證人之供述差異,乃訴訟常態,此應由審判者判斷,原審未審究差異之原因,逕以有差異為由,推論被告應曉薇有串證之虞,已有違法。本案於起訴後,各該被告均已於原審完成答辯,幾位與被告應曉薇有關的重要證人朱亞虎、林欽榮、林洲民、苗博雅、劉秀玲、邵琇珮均已到庭作證完畢,仍羈押被告應曉薇,無疑過度限制被告應曉薇人身自由,完全封鎖其防禦權及辯護倚賴權。被告應曉薇於原審調查時已提出避免接觸共犯、證人之方式,原審均未予審酌,僅泛稱其有串證之虞,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3.原裁定認為被告應曉薇有逃亡之虞,有所違誤:

被告應曉薇目前尚擔任臺北市議員,新會期已開議,亟待早日返回議會監督審議法案,被告應曉薇不可能放棄自身事業逃亡海外;被告應曉薇女兒在國外唸書,但與臺灣連結甚深,女兒生父雖居住在北京,但雙方關係僅有對子女的扶養義務而已;另被告應曉薇家中有近百歲臥床母親相依為命,無逃亡可能,原審徒憑臆測認定其有逃亡之虞,而未審酌是否有其他手段替代,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4.原裁定均未考量羈押使被告應曉薇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嚴重打擊被告應曉薇心理,也對被告應曉薇名譽、信用等人格權造成重大影響,未審酌採用諸如高額具保、電子腳鐐等其他較輕微之手段保全本案證據及審判程序之進行,而仍以羈押處分限制被告人身自由,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5.綜上,原裁定有諸多違背法令之處,請撤銷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李文宗:

1.被告李文宗並無涉犯共同收受賄賂、犯罪嫌疑重大之情形:

⑴本案被告沈慶京指示朱亞虎處理109年3月捐贈給民眾黨210萬元之款項為政治獻金,並
非行賄,亦與京華城案件無關,被告柯文哲亦不曾索要賄賂;而朱亞虎前於109年4月1日傳送捐款訊息,主要希望收訊人轉知被告柯文哲,並使民眾黨感激威京集團之政治獻金,本案經由調查證據結果,已經釐清朱亞虎將七人名單同時傳給被告李文宗、蔡壁如、張哲揚,由此足見210萬元與公務員行使職務並無對價關係。

⑵另外,被告李文宗早於108年1月起即調任臺北捷運公司董事長,並未處理任何京華城案件相關事務,也未曾與蔡壁如交接京華城案件事務,而被告李文宗在收到朱亞虎簡訊以前,捐款已經完成,檢察官數位採證結果,也未見被告李文宗有轉知被告柯文哲訊息。

⑶據上,不能認為被告李文宗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疑重大。

2.被告李文宗並無滅證、勾串證人之虞:

被告李文宗僅爭執證人朱亞虎陳述之證據能力,其餘證人證述均未爭執,而證人朱亞虎已經交互詰問完畢;其餘檢察官、被告李文宗聲請傳喚之證人,不僅已於偵查中多次供述,被告李文宗亦未爭執其等偵查中供述之證據能力,實無從想像如何與該等證人勾串。原裁定僅謂被告李文宗陳述與證人陳述有差異,但陳述本可能因個人立場、記憶清晰度等,而有不一致之處,而且被告李文宗已被開除民眾黨黨籍,已無任何能力影響證人為不實之陳述;檢察官先前曾指出被告李文宗有於113年8月11日以訊息指示李文娟碾碎木可公司損益表之行為,但後續並未以該損益表證明被告李文宗有何犯罪事實。另本案就被告李文宗所涉貪污部分已無其他證人;至於就被告李文宗所涉公益侵占、背信部分之證人,要到9月才續行審理,但該部分被告李文宗對客觀金流流動並無爭執,僅答辯法律定性,並無勾串、滅證之可能;被告李文宗不願為求交保而為不實陳述,事後均證明被告李文宗所述實在。可見被告李文宗並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3.被告李文宗並無逃亡之虞:

被告李文宗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自行到庭,未持有國外護照,亦無海外資產,與被告李文宗關係親密之太太、子女、母親都在臺灣,並無逃亡動機。再本案移審時,原審曾經以1000萬元、2000萬元之高額具保,後遭本院撤銷,被告李文宗亦遵期到庭。

4.原裁定並未說明重新審酌羈押原因及理由:

本案在原審開始交互詰問後,尤與被告李文宗有關貪污之證人僅有朱亞虎,已交互詰問完畢,並發現檢察官對被告李文宗之相關起訴有許多重大錯誤,原審法院卻毫未說明重新審酌之具體理由,空泛稱按卷內證據加以認定,顯有認定未說明理由之違失。

5.綜上,本案無繼續羈押被告李文宗之原因及必要,原裁定延長羈押並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於法不合,請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另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法院判斷】

(一)本件被告4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法院訊問後,因認雖被告4人均否認犯行,惟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之公益侵占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等罪嫌;被告沈慶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等罪嫌;被告應曉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等罪嫌;被告李文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之公益侵占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等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4人所犯之違背職務收賄罪或圖利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其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更高,且審酌本案被告4人之供述、爭執事項、證據調查之進度後,認被告4人仍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因認原本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羈押被告4人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以原裁定命於114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並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二)原審法院於作成本件裁定前,業於114年5月20日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是否依然存在,應否延長羈押,踐行調查程序,並予檢察官、被告4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原審經具體審酌前揭各情,認依現在情狀,若非繼續羈押被告4人,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程序或將來之執行,且難期真實之發現,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替代羈押之處分以替代羈押之執行,因認前揭羈押被告4人之羈押事由均仍然存在,又經衡酌被告4人所涉犯行之情節、對公益影響程度與羈押被告4人對其等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與其他私益限制程度後,認為為確保後續刑事訴訟程序之順暢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4人之必要性,因而裁定被告4人均自114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經核原裁定對羈押原因之認定均無違誤,且尚無目的與手段間輕重失衡之情形,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核屬原審審判職權之適法行使,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三)又被告4人及其等之辯護人雖以前詞爭執被告4人均未涉犯檢察官所起訴之犯行,惟此應為原審審理後,根據調查證據及辯論之結果,以認定被告4人是否成立犯罪之問題。即使隨原審調查證據程序之進展,存有被告4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所指證人所述與先前偵查中供述有所不同,或因調查證據而釐清部分事實,或發覺過去所未知悉之新事實等情況,但原審現仍在證據調查階段,仍有諸多證據尚未進行調查,故此均屬後續由原審綜合評價所有證據,以審酌被告4人是否確實犯檢察官所起訴犯罪之問題。不能單純以原審目前僅調查部分證據之結果,即認原裁定認為被告4人犯罪嫌疑重大,有何不當之處,是以被告4人、辯護人所指上情,均未動搖原審所認定「犯罪嫌疑重大」之基礎。

(四)又經核原審第一次羈押被告4人之裁定,已有提及被告柯文哲曾擔任臺北市長、台灣民眾黨黨主席、被告沈慶京為威京集團主席、被告應曉薇為臺北市議員、被告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均具有相當之政治或經濟實力與人脈,與一般人相比有較強之出境後在海外滯留不歸之能力與資源;並考量被告柯文哲具有在海外生活之資力,先前面對偵查時,曾有安排全家出國之計畫;被告沈慶京在檢調執行搜索時,曾試圖從住家安全門離開;被告應曉薇在本案即將執行搜索之113年8月27日,行經桃園機場再轉至臺中機場嘗試出境,在臺中機場遭拘提到案,故認為本案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是就上揭事由,與原裁定所稱被告4人因涉犯重罪經檢察官起訴,逃亡可能性升高之情事綜合以觀,原裁定仍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為繼續羈押被告4人之原因,尚非無據。至於原審於再次審酌有無延長羈押之必要時,宜參酌被告4人所陳意見,並確認被告4人是否仍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併予說明。

(五)至於就被告4人及其等之辯護人主張根據原審目前調查證據情形,被告4人已不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疑慮等語。惟查:

1.原審原先裁定羈押被告4人時,業已敘及被告4人均有深厚之政治及經濟實力,其等與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密切之關係,復具體說明被告4人在本案發動搜索前,其等相互之間或與其他共犯、證人有涉及疑似勾串、滅證之舉動,由此可見原審羈押裁定據以羈押被告4人之重要原因,係為以此限制被告行動、通訊自由之處分,確實擔保在原審對證人行交互詰問證人,使證人不受任何可能不當之影響,則如此項疑慮仍然存在,即不能認為被告4人均已無勾串、滅證之疑慮。

2.經核就被告4人所涉及上開犯罪事實,檢察官、辯護人於原審審理中提出諸多調查證據之聲請,原審並已據此排定證據調查之審理計畫,而就原審認為有避免勾串必要之證人及同案被告部分,尚有諸多被告、證人已預定傳喚,但尚未進行交互詰問〔參見原審最新審理計畫、歷次調查證據之內容〕。再經本院進一步檢視,原審後續傳喚之證人以及其待證事實,包括:

①京華城都市計畫變更案之處理是否適法,被告柯文哲有無對相關承辦人員下達指示;
②被告應曉薇有無憑藉議員職權施壓臺北市政府人員,以求作成有利京華城之認定;
③被告沈慶京是否確有支付款項給被告柯文哲;
④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是否藉由木可公司不當挪用政治獻金專戶款項;
⑤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是否不當挪用公益基金會款項及為競選活動使用等諸多本案核心事 實等事項,


可見本案關於被告柯文哲被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柯文哲、沈慶京被訴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被告應曉薇被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柯文哲、李文宗被訴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同公益侵占罪,均仍有重要證人尚未調查完畢,則以本案尚在調查證據階段,上述重要證人亦均未調查完畢,實難認為有前揭抗告意旨所稱因本案訴訟進行程度,羈押原因與必要性已有所改變之情形。

3.據上,從原審就本案所進行之審理程序以觀,並未見有隨訴訟程序進展而導致原羈押原因、必要性發生重大改變,需為重行審酌之情事甚明,被告4人前揭抗告意旨尚屬無據。

(六)至於原裁定提及檢察官、被告4人與其等之辯護人聲請調查大量證據等情,目的係為說明在調查完同案被告、證人完畢以前,仍不能認為原羈押裁定所稱被告4人勾串共犯、證人之疑慮業已有所改變,並非藉由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以限制被告4人與其等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之合法權利;且經核被告4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原審均依被告自主意思充分主張、答辯、聲請調查證據及對調查結果陳述意見,故原審審理已盡力維護被告4人之訴訟權益,並無抗告意旨所指因受強制處分而侵害其等受公平審判權利之疑慮,併予說明。

(七)此外,亦查無本案有何影響羈押原因、必要性之情事存在,是以原審以上開理由裁定延長羈押,並仍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核無違誤之處。

(八)至於被告沈慶京雖舉出其罹患疾病,在看守所內就醫及以戒護就醫等方式提供之治療,均無法提供足夠之醫療照護,而為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法定停止羈押事由等語,經核卷內證據臺北看守所回函資料與被告沈慶京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可見被告沈慶京確有罹患疾病而必須多次戒護就醫之情形;惟被告沈慶京之辯護人業已另行為被告沈慶京提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且原裁定業已說明該部分尚待另行調查處理之,是該等事由自有待原審法院依被告沈慶京辯護人之聲請,經調查後為適當之處理,併予說明。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被告4人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等情,因而裁定延長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本案被告4人上開抗告意旨,無非係對原審法院適法之職權行使,及原裁定已說明論述之事項,再事爭執,本案被告4人之抗告,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從上述說法看來,可證:

一、對於「小沈1500」部分,檢方尚無放手、不據此為有罪判定基礎的打算,高院也認為 該說法沒有不妥

二、院上裝可憐是沒有用的

三、只要程序上沒有不合法,就不需要重新踐行



雖然至少四人抗告的理由未與前二次重複,但就高等法院的心證來看,還是不足以推翻原有心證

因此且看他們未來規劃(只剩下就這個「終局裁定」,提出釋憲聲請)吧。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219 (馬來西亞)
PTT 網址

jam42207 06/14 08:30心證 幫你統整

NLNG 06/14 08:30只能說法官的心證就可以判生死

wdouglas 06/14 08:35要什麼說法都可以生出來

haw561676 06/14 08:36我覺得中分龜頭有罪,也可以羈押他吧

undream 06/14 08:37心證早就有罪了,現只是在找個判刑的理由

undream 06/14 08:37而已

dboy1980 06/14 08:39結論還是沒黨證就押,一樣的道理

cisyong 06/14 08:41心證,看高院的法官只會唸PPT,就知道台

cisyong 06/14 08:41灣司法沒救了。

Riseagainst 06/14 08:42現在的一切就只是讓一審有罪看起來沒

Riseagainst 06/14 08:42那麼智障

sted0101 06/14 08:46法官狗也想升官

zaonoort 06/14 08:47不要貪污就好了

hools 06/14 08:48為了有罪 以前法院的見解都當放屁

sted0101 06/14 08:48裝可憐沒用 有黨証才有用

nashpan7 06/14 08:51支持法庭直播揭露黑箱司法

Evoque 06/14 08:52垃圾司法

bloodmickey 06/14 09:11壓越久沒證據 DPP未來掉票掉越快

treeeasy 06/14 09:17就雙標呀,你先解釋鄭文燦為什麼可以交

treeeasy 06/14 09:17保,怎麼不是每個案子都要全部證人都問

treeeasy 06/14 09:17完再交保呢?

pippen2002 06/14 09:18who cars? 垃圾綠蛆笑呵呵賺飽飽?

treeeasy 06/14 09:20這些也不是新事證呀,偵結起訴就該完備

treeeasy 06/14 09:20證據了吧,起訴書就是檢察官的證據本了

treeeasy 06/14 09:20,起訴後還要找證據是?

treeeasy 06/14 09:27高院是說‘’後續待證事實‘’,顯然不

treeeasy 06/14 09:27是認定有什麼罪狀是明確的,而是把法庭

treeeasy 06/14 09:27當成偵查之延續,哪裡有說什麼罪證是已

treeeasy 06/14 09:27有心證,明明就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法庭迫

treeeasy 06/14 09:28害,法庭幫檢察官找證據,可憐綠共,找

treeeasy 06/14 09:28不到證據,只能找法院來幫忙,最後還是

durex310 06/14 09:28党證問題

treeeasy 06/14 09:28無罪,等著國賠吧。

treeeasy 06/14 09:30原來備註合理,到是你的解讀超可笑的,

treeeasy 06/14 09:30跟本文內容完全無關,想像?

treeeasy 06/14 09:31每次都睜眼說幹話,青鳥就是這樣,邏輯

treeeasy 06/14 09:31不通。

DuvetLain 06/14 09:32柯等四人“已經起訴”了

DuvetLain 06/14 09:32不是屬於犯罪偵查階段

treeeasy 06/14 09:35不要推給法官,你認為現在有什麼證據是

treeeasy 06/14 09:36可以確認有罪嫌的?沒有客觀證據可以羈

treeeasy 06/14 09:36押嗎?而法庭是用來繼續找證據用的嗎?

treeeasy 06/14 09:37把你的心證講出來?那大家就懂了,不用

treeeasy 06/14 09:37廢話這麼多,好像假裝在分析甚麼一樣,

treeeasy 06/14 09:38其實都是偏見結論。

glik 06/14 09:40這案子就是檢方餵什麼地院高院都先吃再說

glik 06/14 09:40會不會噎到那是之後的事情

glik 06/14 09:41越開庭只會讓這判決更智障而已

glik 06/14 09:43回去看起訴書跟目前開庭結果只有好笑而已

clairehao 06/14 09:43有罪推定心證已成 沒確切證據卻可以一

clairehao 06/14 09:44直延壓到你受不了

WineCoffee 06/14 09:44不太懂北檢這麼荒腔走板,高院也要賠

WineCoffee 06/14 09:44自己的名聲一起下去?不懂什麼是人權

WineCoffee 06/14 09:44精神?

glik 06/14 09:47北院高院都要一起下去

TBOC 06/14 09:48憑一個不知哪來的Excel押人9個月,虧你寫的

TBOC 06/14 09:48出來

TBOC 06/14 09:49何況整個證據鍊都失效了

TBOC 06/14 09:51狗屁不通的解釋,什麼叫做認為有不能無罪疑

TBOC 06/14 09:51慮就要押,鄭文燦沒有疑慮嗎?

TBOC 06/14 09:52所有交保的都是無罪嗎? 根本法盲解釋

hamnett17th 06/14 09:53党覺得有罪

techo 06/14 09:55檢院都綠共的狗啊 有黨證好安心

achun1212 06/14 10:01裁定書通篇廢文,就兩個字 心證,為

achun1212 06/14 10:01什麼法官片面相信檢察官的言詞,不相

achun1212 06/14 10:02信被告?有放在同一個天秤來秤嗎?跟

achun1212 06/14 10:02我說法官中立?根本是垃圾

scum5566 06/14 10:06未看先猜,北地院判有罪,差別只在有罪

scum5566 06/14 10:06理由的下幹無恥程度而已

cerberi 06/14 10:21六月開天窗 可是法檢沒人需要負責

marke18 06/14 10:51QQ

jamo 06/14 18:16講這麼多都是放屁。適用一致性,裁量一致性

jamo 06/14 18:16對司法的預測可能性在哪?

jamo 06/14 18:17講那麼多廢話就是心證兩個字統治一切!

jamo 06/14 18:18就幫垃圾檢調法官洗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