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大家是不是都希望黨政軍退出媒體?
※ 引述《Ifault (Not my fault)》之銘言:
: 郝龍斌下去吧
: 跟趙少康黏在一起就是你的敗因
: 都已經夠老了還整天黏在一起
: 然後你當選 等於 趙少康當選
: 你直接是他的傀儡嗎?
: 讓他可以同時掌握媒體跟國民黨嗎?
: 自己是工具還搞不清楚
: 不敢辯論 被看沒有 還以為自己贏定了
但問題是,有嚴正執法嗎?
而且近來有類似的「黨政軍」相關訴訟,被帶上行政法院挑戰,都是想否認有政黨、政府或軍方投資事業的存在
舉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三年度訴字第六十三號
原告: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大富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林之晨)
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爭訟概要:
原告係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其所經經營「優視親子台(MOMO親子台)」頻道(下稱系爭頻道)之執照(執照號碼:衛廣字第4109400086 號)至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有效期限六年,遂於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下稱衛廣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線上申辦方式向被告申請換發衛廣事業執照(下稱系爭換照申請),經被告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第1092次委員會議決議後,以原告有上層法人股東受政府機構投資情事,而認有違反衛廣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即通稱之「黨政軍條款」),乃以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通傳內容字第11200243540 號函(下稱原處分)附加附款許可換照,附款為:「貴公司應於一一五年召開股東常會前,改正違反衛廣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貴公司如未於期限內改正完成,本會得廢止本許可處分。」(下稱系爭附款)。
法院判斷:
一、衛廣法第一條規定:「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應填具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許可,發給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始得營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一、違反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第一一條第一項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之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第十八條規定:「(第一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屆滿前六個月,應填具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第二項)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換照之申請,除審查其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外,並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營運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二、違反本法之紀錄。三、播送之節目及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四、對於訂戶紛爭之處理。五、財務狀況。六、其他足以影響營運之事項。(第三項)第一項之換照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另依衛廣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一零七年五月十七日修正之換照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屆滿前六個月,應依指定方式提出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第八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者,填具之申請書、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資料不全得補正者,應令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時,駁回其申請。」參照上開規定意旨,可知經營衛廣事業應經申請取得許可執照,始得為之,其執照之有效期限為六年,業者於執照期限屆滿前,欲繼續經營應提出換照申請,故主管機關許可衛廣事業執照之初次申請與續行換照申請,性質上固均為附六年期限之授益行政處分,惟衛廣法關於換發執照之要件及程序另有明文規範,並非當然適用初次申請許可執照之發照規定。換言之,許可執照屆期前之續行換照申請案件,係以業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符合衛廣法規定之要件,且已有多年持續經營狀態為申請基礎,由於主管機關對申請人過往經營績效及營運狀況已有相當程度之掌握與瞭解,法定管制目的是否在換照後能繼續實現或獲得維繫,有較充分資料可供評估;且為保障衛廣事業經營者之權益,業者在執照有效期間內業已依營運計畫進度,投注資力及人力經營以取得營業利益與市場地位,當不能漠視其財產權之保障,其經營已得績效之衛廣事業,應受到存續保障,故換取新效期許可執照之申請案件,其管制措施自不能與初次經營衛廣事業執照之申請案件相提併論,應採行較低密度之管制架構,主管機關准許換照與否,自須依法審酌各法定事項為合義務性之裁量。
二、衛廣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第三項)本法修正施行前,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二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一般稱之為黨政軍條款(係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時始增訂於同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觀其文義,係指「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持有衛廣事業股份,核其立法意旨,乃在使黨政軍勢力徹底退出媒體,以維護新聞自由與民主健全發展,不以任何形式介入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經營(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五次會議決議參照)。據此可知當時所欲達成的立法目的是為維護媒體的公共化及中立性,完全禁絕所謂的黨政軍介入媒體經營,固可見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下稱黨政)負有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衛廣事業之不作為義務,如有該情事者,黨政應負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之作為義務,惟對於衛廣事業是否負有不被黨政投資之不作為義務,及有無改正被黨政投資之作為義務,則欠缺明確規範(最高行政法院一一零年度上字第七百九十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第一項)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第二項)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
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
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足見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行政處分即有為附款之權限,則本件被告許可原告申請換照與否,既享有裁量權,則其作成原處分為許可之裁量時,自許為附款,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所謂「負擔」係指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時,課予處分相對人非法律明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等義務,受益人未履行該義務,行政機關得強制其履行,否則,即廢止該授益處分使其溯及既往失效;而「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則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附加保留於將來發生廢止事由時,得廢止該行政處分。是以,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所為附款,究屬「負擔」抑或「保留廢止權」,當視該附款內容得否依法強制執行以為判斷,倘行政機關業已表明附款係屬保留廢止權者,自無解釋其為負擔之餘地(最高行政法院一一零年度上字第七百九十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四條「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之規定,是以行政處分之附款必須具合目的性,且不得有不正當之聯結。因行政處分是否添加附款,係行政機關裁量權之行使,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不得有逾越權限及濫用權力情形(行政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參照),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例如比例原則)之拘束。所謂「目的」,係指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目的,而所謂「違背」,指阻礙或妨害目的之實現,是所謂「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即指全部或一部地破壞目的之實現或造成其重大困難。再觀諸前引衛廣法關於換照的規定及換照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足認法律賦予已依法令獲許可且經營中之衛廣事業,於原執照有效期限屆至之前,得逕行申請換照,乃鑑於主管機關能掌握與瞭解該事業於許可經營期間之經營績效及營運狀況,以評估法定管制目的於換照後繼續實現或獲得維繫之可能性,故主管機關就衛廣事業之換照申請案件作成許可換照處分,裁量決定附加附款時,必須確認處分相對人就該附款內容有自主履行可能性,亦即應具期待可能性,方足以實現衛廣法之規範目的及保障該事業之財產權存續。另對於羈束處分之附款,固得單獨以該附款為程序標的,提起撤銷訴訟救濟,但於裁量處分,因行政機關如知悉行政處分之附款違法將為其他決定者,人民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決命行政機關應作成依法院之法律見解為新決定之處分,不得以單獨請求撤銷該附款,否則,無異剝奪行政機關之裁量權,強制其作成原來如無該附款即不須作成,或不欲作成之行政處分。
五、經查,原告原經被告核給系爭頻道之上開執照,其有效期限至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原告於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向被告申請換發執照。又觀諸原告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查詢服務、台哥大公司股東專欄、台哥大公司西元二零二二年年報、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一年度年報、原告受黨政軍間接投資情形等,原告之股權結構確為其上層股東台哥大公司受新制勞工退休基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等投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投資,被告審查後認原告已違反黨政軍條款,而就系爭換照申請,認定原告有上層法人股東因受政府機構間接投資之情事,經被告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零九二次委員會議審認原告有違反衛廣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黨政軍條款情事,決議許可換發執照,但為義務內容:「貴公司應於一一五年召開股東常會前,改正違反衛廣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貴公司如未於期限內改正完成,本會得廢止本許可處分。」之系爭附款,有系爭換照申請所附資料、被告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零九二次委員會議紀錄及被告第一零九二次委員會議審議案件結果清單、原處分附卷可稽,復為兩造所不爭執,上開事實合先認定。
六、關於先位聲明部分:
原告已違反黨政軍條款,被告就系爭換照申請作成許可換照且同時要求原告改正違反黨政軍條款情事,揆諸上開說明,因若無系爭附款,被告有可能會否准系爭換照申請,則系爭附款核屬被告於作成准許申請之授益處分的同時,另課予原告改正違法事項之一定作為義務,並保留原處分之廢止權;黨政軍條款為准許換照之審查要件之一,故系爭附款與換照許可間具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系爭附款不具有獨立性,無從僅以系爭附款作為撤銷之訴的對象而單獨對之提起撤銷之訴。從而,原告主張系爭附款具有獨立性,提起撤銷訴訟,聲明求為判決如其先位聲明,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原告先位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關於備位聲明部分:
(一)自前述衛廣法關於換照規定及換照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觀之,衛廣業者對其已設立且運作之衛星廣播電視系統營業,受到一定程度之存續保障,是以系爭許可換照之原處分,其目的在對已具現行系統經營者身分之申請人,依於許可期間所掌握與瞭解之該業者過往的經營績效及營運狀況,評估法定之管制目的如能在換照後得以繼續實現或獲得維繫,則給予每次六年之經營許可有效期間,此同時保障了該衛廣業者之財產權。是以,主管機關在處理換發執照之申請案件,裁量決定附加附款,以及選擇裁量附加某種附款時,應確認該附款之內容必須有履行可能性,此所指之可能性,非指民法上之客觀可能,而是指期待可能性。
(二)以原告之股權結構確為其上層股東台哥大公司受新制勞工退休基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等投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投資(已如前述)而言,可認原告係因多層持股關係,而間接受政府機構投資,二者間並無直接、間接控制等類似之監督關係,其對原告之媒體專業自主性是否存在實質影響力,已非無疑;且台哥大公司為股票上市公司,此為公眾周知而為於法院已顯著之事實,該公司不僅無法選擇或拒絕特定人或單位於公開市場交易其股票,且股市交易狀況瞬息萬變,原告亦難以隨時掌握直接或間接持有其所有上層股東股權之變化狀況,且持有股份之數量及方式隨時間不同而有起伏及差異,而就既有之投資狀態,現行法令亦未賦予原告否決或排除政府機構或上市公司投資決定之權利或有效措施;原告對此種間接投資,於事前或事後均難有任何防止或排除之可能性,核屬有據。承前所述,衛廣法第一一條第一項規定衛廣事業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於初次核發或換發並無不同之規定,是衛廣業者所獲換發之衛廣事業執照亦係附六年終期之授益行政處分,系爭附款以原告「應於一一五年召開股東常會前,改正違反衛廣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即違反黨政軍條款)情事」為保留廢止權之事由,該事由之實現對原告而言無期待可能性,則准予換發執照之原處分(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成)與附近三年期限相去不遠,無異以系爭附款駁回原告系爭換照申請,依前開說明,系爭附款難謂與換照行政處分之目的並無違背,從而不合於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四條之合法性要求。是被告辯稱:原處分已給予原告長達近三年期間進行改正違反黨政軍條例,原告自不得於未為任何改正之努力下即謂系爭附款無期待可能性等情,尚不能執為系爭附款合法之證明。
(三)系爭附款命原告應於一一五年召開股東常會前,改正違反黨政軍條款之情形,並非法律明定之義務,亦非屬法定廢止權之事由,依其義務性質並無從為強制執行,再結合系爭附款業已載明原告未於期限內改正完成,被告即得廢止原處分之效果以觀,被告以原告未履行所命改正義務,作為保留行使廢止權之事由,系爭附款自屬保留原處分廢止權之性質。又核諸被告以命原告履行上開義務作為原處分許可換照之系爭附款內容,因欠缺期待可能性,固有未當,但被告就系爭換照申請案件是否可未為附款予以許可,或有無其他適當內容附款取代系爭附款內容,始足以達成衛廣法第一條明示「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之規範目的,乃被告本於獨立機關地位行使裁量權之範疇,行政法院不得取代其地位予以行使。是以,原告此部分訴請被告應作成無附款之行政處分,容係不當妨礙被告重行依法行政裁量權,是原告請求於此部分自無從准許。
(四)綜上,原告備位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部分,因系爭附款無客觀上履行之期待可能性,且系爭附款與原處分不具獨立性,故原處分即有違誤,原告訴請撤銷該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備位聲明訴請判命被告應依原告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之申請,作成無附款之許可換照之行政處分部分,茲因系爭附款與原處分不具獨立性,應視被告依本判決之意旨,重由委員會議行使充分完整之審議權後,另行作成適法專業之判斷結果而定。從而,原告請求判命被告應作成如備位聲明第二項所示之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款規定,於請求命被告遵照本院判決之法律見解對其作成處分部分為有理由,其餘部分則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是否有上訴,目前不確定
但中天最後一次被認定違反「黨政軍條款」、且有諸多違規情事,而遭到不准許換照後,提起行政訴訟也吃了閉門羹,已知有提起上訴
國民黨還想和趙少康在一起,基本上要說不是笑話,只有鬼才信!
「媒體話語權」一說,一言難盡沒錯
可是不代表可以設法掌控,畢竟當年修訂《衛廣法》、《有線電視法》等後,把關上都不怎樣苛刻
是要怎樣控管損害,只有媒體人方面自己知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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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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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阿勇是你? 果然很勇呢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 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https://i.imgur.com/wCp6Rj8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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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被女助理爆料視線「打量身體」涉性騷 邱新聞內容沒有詳述判決敗訴原因 不過臺北地方法院有發布新聞稿: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34號原告邱臣遠、被告A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 判決結論: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48
[爆卦] NCC撤照案中天勝訴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35號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判決主文:原處分撤銷。被告就原告民國109年6月8日之換照申請案,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決定。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中天新聞台2020年遭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予換發衛星電視執照,於有線電視52台?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爆卦] NCC撤照案中天勝訴 [爆卦] NCC撤照案中天勝訴](https://i.imgur.com/5dLabC5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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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研究生人妻偷吃大10歲老王 竹科工程師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0號 原 告 蔡○○ 訴訟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10
Re: [新聞] 三立、民視換照案通過 首例附加附款要求反觀NCC用違法標準讓中天不予換照,結果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打臉 對照2020年5月總統府號稱「被變造的文件外流」格外諷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435 號判決![Re: [新聞] 三立、民視換照案通過 首例附加附款要求 Re: [新聞] 三立、民視換照案通過 首例附加附款要求](https://i.imgur.com/PRwtO3w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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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撞爛1688萬超跑判賠「8萬8」 車主怒轟:支援判決書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Re: [新聞] 撞爛1688萬超跑判賠「8萬8」 車主怒轟: Re: [新聞] 撞爛1688萬超跑判賠「8萬8」 車主怒轟:](https://law.judicial.gov.tw/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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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保障國高中小生訴訟權 被記過可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原告傅○○與被告新竹市立培英國民中學間有 關教育事務事件新聞稿 本院受理原告傅○○與被告新竹市立培英國民中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109年度訴更一 字第41號),經審理結果判決原告敗訴,簡要說明如下: 一、判決主文要旨:![Re: [新聞] 保障國高中小生訴訟權 被記過可提行政訴訟 Re: [新聞] 保障國高中小生訴訟權 被記過可提行政訴訟](https://www.judicial.gov.tw/Styles/Unit001/images/favicon.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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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詐騙醫生是不是很好賺103年 到底是什麼工作 3小時薪水4萬 而且官司不只這一筆 醫生的錢是不是很好騙? --------------------------------- 裁判字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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