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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罷瑤」搞錯受理機關 賴苡任聲請定暫時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罷瑤」搞錯受理機關 賴苡任聲請定暫時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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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enfu (富哥)》之銘言:
記者王宏舜、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 罷免立委吳思瑤第二階段連署將於7日截止,領銜人張克晉退出,雖罷團欲更換領銜人,: 卻因同意書未達標而失敗;「地動刪瑤」召集人賴苡任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命: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賴苡任提出的連署罷免函和連署人名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罷瑤連: 署人名冊受理機關應為台北市選舉委員會,非中選會,今裁定駁回。

: 笑死賴苡任你找錯人了啦 你應該去找台北市選委會啦
: 況且你只是個不負任何責任的召集人 被駁回了

這樣說的話,目前在想著:

如果趁著截止日前的最後一個上班日(即六月六日),趕快提出以「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為相對人的聲請,是否還來得及?

按:「亞亞」被驅逐出境一案,亞亞本身先提出的停止執行聲請被北高行高等庭以「一一 四年度停字第十七號」裁定駁回(經抗告已被駁回),而其老公、兒子事後提出之相 同聲請亦遭到「一一四年度停字第十八號」裁定駁回(這部分沒有抗告)。



但撇開該部分不談,主要關鍵在於:

依聲請人聲請內容,其爭執張員公開聲明退出而不履行領銜人義務,應由備補領銜人自動遞補,若其主張可採,亦屬備補領銜人方具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僅以公眾週知為由,泛稱其為立法委員吳思瑤罷免團體之「召集人」,尚未釋明其為本件適格聲請人之緣由,況且「召集人」亦非選罷法所規範之人員,其聲請並非適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一一四年度全字第三十六號的原文)

這段話的言下之意:

要提出假處分聲請的話,應該是由「備補領銜人」來做,找一個沒有官方職稱的人處理,不可能不是在便宜行事、敷衍了事



而中選會在事後也善意「提醒」,將請「北市選委會依作業程序請他出示領銜人張克晉的身分證正本、領銜人合法授權委託書與送件函文簽署等必要文件」

但這部分被該賴某指稱「身為中央選務機關,竟屈身擔任罷免吳思瑤的對外發言人及媒體聯絡窗口」

因此看來,在意志堅決之下,誰都阻止不了罷免連署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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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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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70.240 馬來西亞), 06/05/2025 20:21:46

fdtu0928 06/05 20:27那咖就想打爛帳呀

Pietro 06/05 21:38好意提醒被羞辱。 就跟當時說要幫阿北藏

Pietro 06/05 21:38瑟瑟收藏的檢方被柯文哲指控在威脅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