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國民黨前澎湖縣議長劉陳昭玲涉貪 一審判1
※ 引述《hyscout (廠廠夠扯了)》之銘言:
: 〔記者劉禹慶/澎湖報導〕創下台灣地方自治史議長6連霸紀錄的國民黨籍前澎湖縣議: 長劉陳昭玲、秘書陳淑美涉貪案,澎湖地方法院今(14)日做出判決,劉陳昭玲和陳淑: 美涉及5案6事實,劉判刑10年2個月、褫奪公權6年;陳判刑3年10個月、褫奪公權3年,: 2人都不能緩刑,但仍可上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0 號 (刑事) 判決摘要:
┌───┬────────┬───────────────────────┐
│ 編號 │ 事實摘要 │ 罪刑及沒收 │
│ │ ├───────────┬───────────┤
│ │ │ 劉陳昭玲部分 │ 陳淑美部分 │
├───┼────────┼───────────┼───────────┤
│ 1 │ 車船處預算案 │ 公務員共同犯不違背職 │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 │
│ │ │ 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 │ 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
│ │ │ 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 │ 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4年。 │ ,褫奪公權2年。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扣案陳淑美IPHONE手機 │
│ │ │ 150,000元沒收之。 │ 1支(含sim卡1枚)沒收 │
│ │ │ │ 之。 │
├───┼────────┼───────────┼───────────┤
│ 2 │ 車船處人事案 │ 公務員共同犯不違背職 │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 │
│ │ │ 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 │ 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
│ │ │ 徒刑4年8月,褫奪公權 │ 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5年。 │ ,褫奪公權3年。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扣案陳淑美IPHONE手機 │
│ │ │ 360,000元、劉陳昭玲 │ 1支(含sim卡1枚)沒收 │
│ │ │ IPHONE手機1支(含sim │ 之。 │
│ │ │ 卡1枚)均沒收之。 │ │
├───┼────────┼───────────┼───────────┤
│ 3 │ 文光國小人事案 │ 公務員共同犯不違背職 │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 │
│ │ │ 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 │ 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
│ │ │ 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 │ 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6年。 │ ,褫奪公權2年。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扣案陳淑美IPHONE手機 │
│ │ │ 1,000,000元、劉陳昭 │ 1支(含sim卡1枚)沒收 │
│ │ │ 玲IPHONE手機1支(含 │ 之。 │
│ │ │ sim卡1枚)均沒收之。 │ │
├───┼────────┼───────────┼───────────┤
│ 4 │ 消防局人事案 │ 公務員共同犯不違背職 │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 │
│ │ (許芳雄部分) │ 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 │ 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
│ │ │ 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 │ 罪,處有期徒刑1年, │
│ │ │ 。 │ 褫奪公權2年。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75,000元沒收之。 │ │
├───┼────────┼───────────┼───────────┤
│ 5 │ 消防局人事案 │ 公務員共同犯不違背職 │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 │
│ │ (廖偉嘉部分) │ 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 │ 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
│ │ │ 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 │ 罪,處有期徒刑1年, │
│ │ │ 。 │ 褫奪公權2年。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75,000元沒收之。 │ │
├───┼────────┼───────────┼───────────┤
│ 6 │ 衛生局人事案 │ 公務員共同犯不違背職 │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 │
│ │ │ 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 │ 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
│ │ │ 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 │ 罪,處有期徒刑1年, │
│ │ │ 4年。 │ 褫奪公權2年。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扣案陳淑美IPHONE手機 │
│ │ │ 100,000元沒收之。 │ 1支(含sim卡1枚)沒收 │
│ │ │ │ 之。 │
└───┴────────┴───────────┴───────────┘
上上下下計算起來,劉陳總計受有期徒刑二十六年二月、褫奪公權二十七年;陳則受有期徒刑七年六月、褫奪公權十三年
感覺上至少比拒絕認罪的李朝卿前縣長之處境好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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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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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Re: [新聞] 民眾黨批內政部「卡柯搗蛋」 官員:有些推文碰撞一下,我覺得挺有趣的 推 scott123321: 這我真的無法挺柯,當初說巨蛋是弊 39.14.50.7 01/14 15:19 → scott123321: 案,設立高標準查核,結果查不出弊 39.14.50.7 01/14 15:19 → scott123321: 端後,又想轉換成自己政績,政治人 39.14.50.7 01/14 15:19 → scott123321: 物前後不一很讓人詬病。這點柯真的 39.14.50.7 01/14 15:2080
[討論] 遠雄弊案 一審宣判結果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2017年10/31 偵結遠雄弊案 總共起訴趙藤雄、李述德等31名被告 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將近5年 今天下午一審宣判 完整宣判結果如下: 判決結論:5
[黑特] 府城 前局長 判刑八年 褫奪公權五年哪個黨的官員,自己領回去吧。 哪個市長聘的官員,請好好道歉反省。 給檢方拍拍手,好球! 下一個期待議長案 而且兩位都有 原本吵鬧廝殺的兩個派系瞬間安靜下來 XDDDDDDD 好好笑3
Re: [討論] 陳宗彥沒有受賄!!!因為他們是法盲啊. 法條只挑自己想看的看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 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 這條就是要抓 行賄要求代為關說或施壓的狀況1
[課業] 廠商回扣問題如果廠商給公務員回扣以獲取訂單 那應該是用哪一條法規? 然後應該要算是違背職務? 還是不違背職務? 這2條說的不都是一樣的事嗎?? 刑法 第 122 條1
Re: [新聞] 鄭文燦獲交保 傳桃院4度駁回聲搜 檢批「林益世收賄案: 2012年10月25日晚間9點,臺北地院召開羈押庭, 特偵組強烈反對林益世交保,檢察官還當庭舉前立法院長劉松藩、 前立法委員羅福助棄保逃亡的前例,希望法官裁定續押林益世。 但受命法官紀凱峰26日凌晨零時仍裁定,准予林益世5000萬元交保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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