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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時間推噓33 推:42 噓:9 →:224

※ 引述《bassonly (豚不下垂)》之銘言:
: 重點不是我這法條拿去亂用很白癡
: 重點是它"可以"被亂用
: 弊案的認定是立院舉手表決決定它是不是弊案?
: 機密的解密是由主席決定?

請問哪一條是用舉手表決決定是不是弊案?
又哪一條機密的解密是由主席決定?

48條院會能決定是要不要針對關係人拒絕、拖延、隱匿的行為加以處分
哪裡有決定是不是弊案?

又, 不管是25條還是48條明明就規定
處分的審理機關是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
哪裡是主席決定?

你到底在鬼扯三小?

: 更別提自相矛盾的46-2條和47條
: 我就問
: 偵辦中的案件 立法院要調資料
: 到底可以調還是不能調?

我不知道你在鬼扯三小
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
就已經允許立法院調閱司法或檢察機關業經調閱的文件複本
而這次修法, 不管是國眾版還是民進黨版, 這部分都仍然維持允許調閱複本

也就是說從過去現在到未來
從執政黨到兩個在野黨
通通都是允許調閱偵辦中案件的複本

你是不是連現行條文都沒看過就跑出來瞎掰啊

: 還有反質詢的定義 到底什麼是反質詢
: 誰 能 說 出 來?

為什麼說不出來?

質詢是建立在行政權對立法權負責, 所以有義務回答立法權提出的問題
反之, 立法權並無義務回答行政權的問題

也就是說, 行政權對於立法權所提出之問題, 應以正面方式回答
不應該以反問方式躲避回應

台北市議會、台中市議會、台南市議會的議事規則
都有禁止反質詢的條文
賴清德當過台南市長, 應該對甚麼是反質詢很清楚才對

: 各位對我國朝野立委諸公素質真是有信心
: 認為現在立委多數的藍白立委都是公正無私
: 法學素質優秀 人文素質高尚
: 值得將這把連法官都沒有的利劍交給立委諸公
: 我知道 一定有人要推官員不說謊很難嗎?
: 這條我跟各位一樣贊成 絕對沒問題
: 虛偽陳述有罪,甚至我覺得刑責可以更高
: 但 打包的別的擴權法案 沒有問題嗎?
: 沒有明確定義的行為
: 利用表決裁罰
: 這種事情是可以的嗎?

最終決定是否裁罰的機構是行政法院
你胡說八道是可以的嗎?

: 我們立法的初衷是要這個國家更好,官員被監督
: 還是我們要殺光民進黨?還有民進黨支持者?
: 這些法條最糟的地方是打包一捆
: 你質疑A 他就說為什麼官員不說謊不行
: 你質疑B 他說你沒事不會被騷擾
: 但我幹嘛給國會一個有機會騷擾我的機會啊
: 我對其中幾個法案有疑慮
: 直接你反對國會改革帽子扣上來
: 這種網軍式和沒人性的攻擊已經是PTT常態
: 我只能說在板上有自我意識的活人
: 思考一下這些法條我們真的這樣照單全收嗎?

我是不知道為什麼你會擔心被騷擾
你會不會擔心美國國會也用聽證會騷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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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88.26 (臺灣)
PTT 網址
※ 編輯: IBIZA (1.169.88.26 臺灣), 05/25/2024 00:26:00

cipc444 05/25 00:26行政對立法負責 不代表二者間是上下關係

沒有人說是上下關係 但所謂負責, 就是有義務回答, 反之則無

※ 編輯: IBIZA (1.169.88.26 臺灣), 05/25/2024 00:26:55

cipc444 05/25 00:27另外現行47條並沒有允許調閱偵查中卷宗

現行條文 第 47 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 日內提供之。但

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

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 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shs916018 05/25 00:28你是紅的 結案

※ 編輯: IBIZA (1.169.88.26 臺灣), 05/25/2024 00:29:07

dlam002 05/25 00:29http://i.imgur.com/UZGiO3G.jpg

cipc444 05/25 00:29他是說 如果東西已經先被調走 那就給副本

SEzter 05/25 00:29你才胡說八道,罰鍰是直接裁罰,要救濟自

行政罰本來就是直接裁罰, 由行政法院最終救濟

cipc444 05/25 00:29 不是說可以跟地檢署調資料

從來沒人說是跟地檢署調, 你自己誤讀

https://i.imgur.com/MSblHqR.png

dlam002 05/25 00:29院會決議就可以罰鍰囉

SEzter 05/25 00:29己打官司

cipc444 05/25 00:30釋字585

SphereDavid 05/25 00:30一堆人被餵屎還吃得很香

cipc444 05/25 00:31我很確定你誤讀47條 建議你看一下釋字

我很確定誤讀的是你 到底誰說過跟地檢署調?

SEzter 05/25 00:31白粉就跟國蔥抱著哭吧

fromia 05/25 00:31你不需要跟法盲討論

seeme0508 05/25 00:33他們裝睡叫不醒啦

cipc444 05/25 00:33原文就討論偵辦中案件啊 你不跟地檢調 跟

cipc444 05/25 00:33誰定要?藍白版文字解釋上確實有空間

偵辦中案件, 跟被偵辦的人要複本啊 三家的條文都寫得清清楚楚 你自己要想歪怪誰?

SphereDavid 05/25 00:33罰鍰本來就是各執行單位就能決定,環

SphereDavid 05/25 00:33保局稽查你不給查,他也是可以罰你;

SphereDavid 05/25 00:33勞動檢查你拒絕,他也是可以罰你;民

SphereDavid 05/25 00:33進黨專門利用民眾對法律不了解與立法

※ 編輯: IBIZA (1.169.88.26 臺灣), 05/25/2024 00:34:41

SphereDavid 05/25 00:33程序不了解,專門用偽命題跟造謠去洗

SphereDavid 05/25 00:34腦支持群眾

※ 編輯: IBIZA (1.169.88.26 臺灣), 05/25/2024 00:35:15

dlam002 05/25 00:35行政單位當然能罰,立法院是行政單位嗎?

監察院也不是行政單位 但有權力向違反申報義務、利益衝突迴避的人員處以罰鍰 行政法有積極說跟消極說

※ 編輯: IBIZA (1.169.88.26 臺灣), 05/25/2024 00:40:51

BryantKobe 05/25 00:36民進黨公然造謠的難看嘴臉已經從匿名

hydra6716 05/25 00:36推文那個跳針的到底哪裡看到檢調機關

BryantKobe 05/25 00:36的側翼轉變成檯面上的政治人物為了聲

hydra6716 05/25 00:37要負責提供複本 白癡嗎

BryantKobe 05/25 00:37量都可以直接造謠

BryantKobe 05/25 00:37我還蠻驚訝這麼多年輕人不分是非的跟

BryantKobe 05/25 00:37民進黨一起瞎鬧

SphereDavid 05/25 00:3846-2跟47完全不衝突啊,47是講資料文

SphereDavid 05/25 00:38件先被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調走的狀況

SphereDavid 05/25 00:38,調走又不代表是偵查中,46-2明訂偵

SphereDavid 05/25 00:38查中不可調閱啊;沒有這條一定違憲,

hydra6716 05/25 00:38被調查人自己要依法提供

SphereDavid 05/25 00:38因為侵害了國家獨立機關的權利

SuLiaen 05/25 00:38死忠的就吸收大量圖卡口號被催眠了,等

SuLiaen 05/25 00:38他們國會過半的時候就會突然醒過來

SphereDavid 05/25 00:40立法院底下也有行政單位啊,不是只有

SphereDavid 05/25 00:40行政院才有行政單位好嗎

cipc444 05/25 00:40這篇文的原po就覺得現行法47可以當作調取

cipc444 05/25 00:40偵辦中案件的依據啊 不知在講什麼==

你才不知道在講甚麼, 自己誤讀, 根本沒有人講要跟地檢署調

※ 編輯: IBIZA (1.169.88.26 臺灣), 05/25/2024 00:41:55

cipc444 05/25 00:42跟被告要資料不是更荒謬XD在刑事程序都有

cipc444 05/25 00:42不自證己罪特權了 你一個立法權憑啥要他

cipc444 05/25 00:42給?直接視正當法律程序為無物

SuLiaen 05/25 00:43樓上你是在反串嗎?行政程序要求資料的

gekkou 05/25 00:43幫忙澄清很好,但偵辦中不能調啦 現在跟未

立法權不能向司法權調閱偵辦中案件的卷宗 但並未禁止向被調查的單位調閱已提供給檢察機關的偵辦中案件的文件複本

SuLiaen 05/25 00:43機關和規定一堆,是每個都違反不自證己

SuLiaen 05/25 00:44罪?

gekkou 05/25 00:44來都不行,敢這樣做的只有喬王

cipc444 05/25 00:44假設你說跟第三方調查證據好了 那也會產

cipc444 05/25 00:44生要是立法認定跟偵查認定衝突的情況下

cipc444 05/25 00:44要怎麼處理呢?修法有處理這件事嗎 也沒

這個之前釋憲就有說明過了吧 立法院的調查權跟司法的偵查權, 目的是不同的, 為何有必要處理衝突?

SuLiaen 05/25 00:45我已經不曉得為啥搞不清楚行政程序和刑

SuLiaen 05/25 00:45事程序的人到處想要質疑別人

dlam002 05/25 00:45立法院"底下"是吧,議會算底下嗎?

cipc444 05/25 00:46你可以跟他要啊 但你跟他要他被告的相關

cipc444 05/25 00:46資料 他要是不給還能裁罰 這就有問題啊

SuLiaen 05/25 00:47到底在講啥,人家不就告訴你正當

SuLiaen 05/25 00:47理由四個字了,偵查不公開你認為

SuLiaen 05/25 00:47不是正當理由?

cipc444 05/25 00:48我在講藍白版

SuLiaen 05/25 00:49藍白版47條沒有正當理由四個字?

cipc444 05/25 00:50你看上面原po貼的圖啊==

cipc444 05/25 00:56啊怎麼都不回了 那我去睡 小弟不才只有張

cipc444 05/25 00:56律師牌啦 學藝未精 可能是法盲 請多指點

SuLiaen 05/25 00:57多多指教囉ㄎ

※ 編輯: IBIZA (1.169.88.26 臺灣), 05/25/2024 01:02:43

froce 05/25 01:2047條是第二段明明就是說如果遇到檢調已經

froce 05/25 01:20調閱機關的文件,可以用副本交付立院。

froce 05/25 01:20並不是立院可以調閱檢調的卷宗,這並不一

froce 05/25 01:21樣。

fukku100 05/25 01:21推樓上 根本都在文字遊戲造謠

ericsonzhen 05/25 01:22有律師牌還不知道實務上怎麼調卷的?

ericsonzhen 05/25 01:22真是天啦我的媽呦

froce 05/25 01:22我是不知道律師牌要怎麼考啦,但看了某位

froce 05/25 01:23的高見我突然覺得我去考大概也能有。科科

holien 05/25 01:23這一串的討論很好受益良多,謝謝大家

fukku100 05/25 01:24文件講一堆到底是那種文件 陳東豪在節

fukku100 05/25 01:24目上模稜兩可的質疑 結果游淑慧還沒辦

fukku100 05/25 01:24法反駁真的廢到笑

holien 05/25 01:25講道理說服別人,才能得民心

ericsonzhen 05/25 01:27游淑慧本來就…嗯不說了

froce 05/25 01:28然後第二段到底有啥好掰的?

froce 05/25 01:28現行立院職權行使法也有同樣的東西在啊?

froce 05/25 01:28某位律師是在說民進黨執政這8年也違憲嗎?

jun707 05/25 01:33重點是修法把正當理由可以拒絕刪掉了 意思

jun707 05/25 01:33就是各機關如果被調資料 包含檢察與司法機

jun707 05/25 01:33關不得拒絕

jun707 05/25 01:34第二段是真的無聊 只是和第三方資料 如果

jun707 05/25 01:34正本已經被司法檢調掉走 就調複本而已

kyle0121chen 05/25 01:44說這麼多他們也不會聽啦 我整家子

kyle0121chen 05/25 01:44都被洗腦 真的超可悲

froce 05/25 01:49樓上。我基本同意你的說法,但你說的這要

froce 05/25 01:49看前面的法條,現行45條已經限制了立院調

froce 05/25 01:49閱卷宗的範圍,你47條在立院決議通過成立

froce 05/25 01:49調閱小組,再決議要調閱卷宗的雙重決議前

froce 05/25 01:49提下,還允許機關不拿文件出來,那就根本

froce 05/25 01:49不用成立什麼調閱小組了。

SuLiaen 05/25 01:51更新了藍白版二讀版的資訊。看起來就是

SuLiaen 05/25 01:51要拔掉過去以偵查不公開為由屢屢拒絕提

SuLiaen 05/25 01:51供資料的問題吧,至於「相關資料」的提

SuLiaen 05/25 01:51供是否必然產生「自證己罪」的效果,可

SuLiaen 05/25 01:51能還是得看實際運作下調查小組究竟能不

SuLiaen 05/25 01:51能明確掌握所有的「相關資料」而一開始

SuLiaen 05/25 01:51便要求受調查對象提供,否則,事後檢調

SuLiaen 05/25 01:51發現的事證縱使有該「相關資料」,調查

SuLiaen 05/25 01:51小組事後據以對受調查人開罰,所要處罰

SuLiaen 05/25 01:51的也只是受調查人的不應隱匿、拖延等情

SuLiaen 05/25 01:52節。

angel902037 05/25 01:53講到偵查不公開就ㄎㄎ了

froce 05/25 02:01另外我個人認為更好的修法版本是正面表列

froce 05/25 02:01允許不提供資料的狀況,如涉及企業機密不

froce 05/25 02:01便公開的狀況。

froce 05/25 02:01至少私法人這塊應該有所限制。

froce 05/25 02:01但想想超思、小吃店快篩…我寧願給立委多

froce 05/25 02:01點可以揭弊的權力。

jun707 05/25 02:06釋字585其實有說涉及機密原則上要尊重行政

jun707 05/25 02:06部門。如果有爭議要由司法院決定

Casper21 05/25 02:0646-2的「裁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卷證、

Casper21 05/25 02:07,立法院也不得行使調查權」這算需要尊

froce 05/25 02:07要不然要揭弊查金流絕對是必要的,但財務

froce 05/25 02:07資料一定是企業機密之一

Casper21 05/25 02:08守偵查不公開嗎?(疑問

jun707 05/25 02:09釋字585理由書:「另涉及國家機密或偵查保

jun707 05/25 02:09密事項,行政首長具有決定是否公開之行政

jun707 05/25 02:09特權,亦已述之如前,立法院行使調查權若

jun707 05/25 02:09涉及此類事項,自應予以適當尊重,而不宜

jun707 05/25 02:10逕自強制行政部門必須公開此類資訊或提供

jun707 05/25 02:10相關文書。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

jun707 05/25 02:10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

jun707 05/25 02:10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

jun707 05/25 02:10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

jun707 05/25 02:10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

jun707 05/25 02:10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froce 05/25 02:19你說的是585第9吧?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

froce 05/25 02:19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

froce 05/25 02:19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規

froce 05/25 02:20定涉及國家機密或偵查保密事項,一概不得

froce 05/25 02:20拒絕之部分,應予「適當修正」

froce 05/25 02:20這看起來基本上大法官也同意有時候沒交出

froce 05/25 02:20這些機密,不能落實立院調查權,所以用了

froce 05/25 02:20應予適當修正,其他條違憲或違背法律明確

froce 05/25 02:20性的可都有直接寫出來,這條卻用了適當修

froce 05/25 02:20正,你自己好好斟酌一下。

SuLiaen 05/25 02:20樓上,不是有46-2?

froce 05/25 02:21你拿理由書幹嘛?你要看大法官解釋,理由

SuLiaen 05/25 02:21我指的樓上是指125樓

froce 05/25 02:21書是申請釋憲的人說的…

froce 05/25 02:30120樓你說的的確是偵查不公開。立院必須遵

froce 05/25 02:30守憲法,尊重檢調這些獨立機關的權責,所

froce 05/25 02:30以不能像柯建銘一樣去調偵查中的卷宗(釋

froce 05/25 02:31字729)。

froce 05/25 02:31但不是像現在的機關拿偵查不公開來搪塞立

froce 05/25 02:31院,並不是檢調已經調查了,立院不能拿原

froce 05/25 02:31始資料副本再自行調查。

froce 05/25 02:32媽的感謝黨讓我除了自學當個疫苗專家,還

froce 05/25 02:32要自學當法律專家

froce 05/25 02:36另外這才叫討論,柯建銘和民進黨黨團那種

froce 05/25 02:36不叫,基於事實和證據的前提下討論出來的

froce 05/25 02:36東西才有用,民進黨真要好好討論的話,這

froce 05/25 02:36法案一定可以導向我說的限縮到適當的範圍

froce 05/25 02:45148樓,他根本看錯地方了,理由書是申請釋

froce 05/25 02:46憲的理由,也就是申請釋憲的人的看法。

froce 05/25 02:46前提錯了後面根本就不用立論了

froce 05/25 02:51我是不知道綠營懶人包是怎麼拼湊出來的啦

froce 05/25 02:51,要戰的話一個根本劃錯重點畫到從以前就

froce 05/25 02:52沒改的地方,一個是連理由書和釋憲結果都

froce 05/25 02:52沒先搞清楚…

froce 05/25 02:52拜託,我只是一個web仔耶,沒想到有可以吐

froce 05/25 02:52槽有律師證的人的一天。感謝黨賜給我一次

froce 05/25 02:52奇妙的體驗。

turtlewang 05/25 03:05邏輯不好,國文也不好

Casper21 05/25 03:10相關法條果然是要多條比對才能縮限到適

Casper21 05/25 03:11當理解範圍上 哈

ben327 05/25 03:30很好的討論串,學到不少推

cerberi 05/25 05:56推force大 這才是我想像中懂法的專家

cerberi 05/25 05:57抱歉 是froce大

RLH 05/25 06:19民進党支持者閱讀理解能力怎麼這麼差

smisfun 05/25 06:45乾,真的有人以為要跟地檢署調誒,嫌疑人

smisfun 05/25 06:45就在那邊,問嫌疑人啊

nakami 05/25 07:24會相信現在綠友懶人包,而不相信擺在自己

nakami 05/25 07:24眼前的證據,大概只有現在的綠友友,就跟

nakami 05/25 07:24相信小智沒有抄襲論文是一樣的

froce 05/25 08:21我不是法律專家,我就廢廢的web仔而已,但

froce 05/25 08:21至少我看到懂中文。

ya2138 05/25 08:28推,清楚

aegiss 05/25 08:29不要跟白癡爭論會比較沒煩惱

cipc444 05/25 08:38簡單回應 前提我認為行政立法在憲法層級

cipc444 05/25 08:38上是平等的 純講調閱文件的權利 如果雙方

cipc444 05/25 08:38對於是否提交及是否涉及機密有所爭議 應

cipc444 05/25 08:38該由司法介入定奪 較符釋字意旨 說回原文

cipc444 05/25 08:38討論的情境是「偵辦中」案件 所以整個討

cipc444 05/25 08:38論的前提是地檢署已經立案調查了 好在這

cipc444 05/25 08:38個情境下你可以跟三個人調閱 第一向地檢

cipc444 05/25 08:38署,這個我想樓上各位的意見應該也認為不

cipc444 05/25 08:39行吧?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疑慮,是因為當年

cipc444 05/25 08:39國民黨就搞過真調會,有前科 第二,傳喚

cipc444 05/25 08:39偵辦中被告自行提供,但這是不合理的,刑

cipc444 05/25 08:39事程序被告尚且可基於不再正己罪而緘默,

cipc444 05/25 08:39為何現在有真實陳述業務需要配合立法院調

cipc444 05/25 08:39閱? 第三,向那些已經提供過檢方資料的

cipc444 05/25 08:39機關再要一次,但這會造成如果兩邊對事實

cipc444 05/25 08:39認定出入怎麼辦?誠然地檢署的認定需要涵

cipc444 05/25 08:39攝刑事法,而立法院不用,但兩者都涉及到

cipc444 05/25 08:39事實調查吧?所以我認同原文說偵辦中案件

cipc444 05/25 08:40適用這個法律有問題。至少在這個部分有違

cipc444 05/25 08:40憲疑慮,至少有需要限縮適用後合憲。但為

cipc444 05/25 08:40什麼一個法律還在制定期,明知有部分違憲

cipc444 05/25 08:40的可能,卻不去修正?

imhideji 05/25 09:17推這篇&樓上 希望大家能多討論

imhideji 05/25 09:20無法理解法律條文還在需要多討論跟修正

imhideji 05/25 09:20的情況,為何卻要急著三讀通過

froce 05/25 09:26前科是柯建銘(釋字729),真調會是要做了

froce 05/25 09:26被585制止好嗎?

froce 05/25 09:26別想把柯建銘的豐功偉業嫁接到別人頭上,

froce 05/25 09:26領律師牌有點職業道德好嗎?

froce 05/25 09:27就跟你說你堅持的點,從現行版本到國眾版

froce 05/25 09:27、民進版都一直都有,到現在還不承認錯誤

froce 05/25 09:27

froce 05/25 09:29真正的前科犯不提提未遂的…了不起

kevinpc 05/25 10:15戰力高強

aiggkimd 05/25 10:50搞不懂還硬要護航,就直接說不挺綠就是

aiggkimd 05/25 10:50中共同路人就好了,扯一堆錯的

Eugeneptt 05/25 11:00嗯嗯嗯

dorisan 05/25 11:16小草真的搞不清楚狀況為反而反欸

ken88787 05/25 11:18這篇討論明明不錯 樓上是在鬧什麼==

aortic 05/25 11:23法院是救濟可以解釋成最終決定是否裁罰的

aortic 05/25 11:23機構是法院?大家的問題只在是否要讓立院

aortic 05/25 11:23新增這項權利,立院怎麼執行裁罰。

aortic 05/25 11:28一般人不會認為不是警察開你交通罰單吧。

Casper21 05/25 14:44im沒有不能理解呀,我們不需要要求法條

Casper21 05/25 14:45都是看過後就能正確無誤了解意涵的,不

Casper21 05/25 14:45然普通人就不需要律師了XD

jun707 05/25 16:16force 你去看一下釋憲就知道我說的理由書

jun707 05/25 16:16是大法官解釋的理由 不是聲請人講的==

froce 05/25 18:15 https://i.imgur.com/iytFEPA.jpeg

froce 05/25 18:15理由書是聲請人的意見,化為書面好嗎?

froce 05/25 18:15別再繼續丟臉了

froce 05/25 18:17我才想問你到底看過釋字585原文了嗎?連理

froce 05/25 18:17由書都搞不懂

froce 05/25 18:18大法官的釋憲結果是上面的解釋文

froce 05/25 18:20連『理由』都看不懂,難怪會去信懶人包

froce 05/25 18:39理由書是大法官方接到聲請人聲請釋憲後,

froce 05/25 18:39把聲請人說的觀點整理起來,解釋文才是釋

froce 05/25 18:39憲結果。

froce 05/25 19:16更新:我後來有往下看,的確大法官在理由

froce 05/25 19:16書有總結部分。

froce 05/25 19:17但細項你還是要看他解釋文,解釋文是一項

froce 05/25 19:17一項去跟你說他是否違反憲法權責或是違反

froce 05/25 19:17法律明確性

froce 05/25 19:17還有585號說的是相關機關「一概不得拒絕」

froce 05/25 19:17之部分,不盡妥適,應予以適當之修正,所

froce 05/25 19:17以這次條文的確沒有加這句話啊。

froce 05/25 19:17還有,有疑慮就之後去釋憲嘛,這也是柯建

froce 05/25 19:17銘說的

froce 05/25 19:19民進黨要去釋憲這我絕對支持,但這次我只

froce 05/25 19:19看到民進黨真正的目的是不讓賴清德去立院

froce 05/25 19:19而已。

froce 05/25 19:19等到那天民進黨真的在野大概又會推國會改

froce 05/25 19:20革了

jun707 05/25 23:49就說force你不懂法律 你去問任何一個公法

jun707 05/25 23:49學者 或是看任何一個憲法課 誰會認為釋憲

jun707 05/25 23:49文的理由書沒有效力? 我引的文字完全是釋

jun707 05/25 23:49憲的理由書裡面的內容。 理由就是告訴你大

jun707 05/25 23:49法官認為為什麼這些違反憲法,並不只是最

jun707 05/25 23:49後的結論違反憲法。 目前二讀通過的版本是

jun707 05/25 23:50有爭議是否涉及機密由立法院決議決定。 顯

jun707 05/25 23:50然不符上面理由書所說由司法機構裁決。你

jun707 05/25 23:50放心好了,這部分一定會被宣判違憲。但宣

jun707 05/25 23:50判違憲前我還是可以罵阿,難道以後通過了

jun707 05/25 23:50一個法律說年薪百萬才能投票,你也要等大

jun707 05/25 23:50法官宣布違憲,你才敢喊?大法官和一般人

jun707 05/25 23:50的差異是他喊了違憲有強制力。但不代表一

jun707 05/25 23:50般學法律的不能表示意見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