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確定柯文哲沒有圖利,賴清德瑟瑟發抖
消化完過去一個月發生的事情後
馬迷,我
確定柯文哲沒有圖利,原因如下:
1. 沒有金流
2. 〈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
「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
該條例並沒有制定細部計畫容積率的上限
3. 〈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九條說:「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
4.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34-2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
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一、採綠建築規劃設計: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
二、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耐震能力達現行規定之一點二五倍。
三、應用智慧建築技術: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智慧建築設計,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且通過智慧建築等級評估銀級以上。
四、納入綠色能源:使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五、其他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規規定之具體貢獻。
====
以上,馬迷我消化完過去一個月柯文哲的新聞後,做出一種結論:
1. 《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沒有細部計畫容積率的上限,所以台北市政府有權比?其他相關法律來制定容積獎勵。
2.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34-2 條提到
1. 三十年以上建物,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
2. 或是滿足以下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a. 採綠建築規劃設計
b. 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
c. 應用智慧建築技術
d. 納入綠色能源
e. 其他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規規定之具體貢獻。
顯然,柯文哲毫無明知違法卻執意為之的可能!
台北市政府有權力比照其他法律來制定細部規則。
而且京華城位於南松山再生計劃區範圍內。
顯然京華城本身就是讓地方繁榮再生的要素
所以各種客觀條件看起來
所謂「保底圖利罪」,
只是民進黨中央廚房出的一句話術而已。
真相是 -
肉身清德宗,瑟瑟發抖
--
對於側翼網軍引起人民反感的質疑,林錫耀指出,任何政黨它的體制,而民進黨的體制與工作人員都很明確,「側翼網軍都不是民進黨主要成員。」
https://reurl.cc/DlqxL5
- 恩,原來政黑網軍就連在民進黨都屬於底層ww
--
誰?滾
你說得對
辛苦你了
用錯法條還硬凹你快去民眾黨應徵一定上
誰說沒上限我前面文章就講了啊
恩 會贏喔
法條還故意只引一半 按照內政部審議原則
太有道理了
恭喜,原PO身兼法官和檢察官,結案!
就是不能逾越台北市分區使用管制自治條例
這不就有限制了?
柯自己都親口承認圖利了 只是他法盲
請引用51白板圖 阿北無罪
或者裝傻 不知道圖利是犯罪的
不錯 學到黃一半的精髓
動用了這麼多國家資源,只能辦到圖利,
也是很可悲的綠色黨國啦。
你是不是剛看完51萱跟祭止兀
還在"或"
那你有找到都委可以創設容積率的部
分嗎
2028柯總統好
只能關他30年 瑟瑟發抖 呵呵
你的狗屁結論第二點就是錯的
消化了一個月結果第一點還認為沒金流就
不是圖利,你是消化到哪裡去了XD
你到底要幾篇34-2 煩死了
你先去考法官吧
真厲害,還不去TMD應徵,缺你這種人才
根本還沒起訴....不用走那麼遠
現在把另一個中央廚房文重複貼也可以喔
你在這邊說沒用,去當他辯護律師吧
拉得慢的徒子徒孫,要消化一個月
好了啦 網軍的說法全被打臉了
京華城應該找你去當律師的 跟市府的官司就
不會輸了
沒有金流就不是圖利 這不是小草起手式嗎
警衛,拖下去
京華城就不是都市計畫區域 請明鑑
你是法官嗎 還是一個只會敲鍵盤的廢物
市府官司的確沒輸,行政法院判市府
不用給京華城超過560%容積率XDDD
京華城就不是都市計畫區域 請明鑑
好啦 關個10年就出來了 瑟瑟發抖
京華城就不是都市計畫區域 請明鑑
馬迷 要列入稀有保育類了吧
就不知道為啥還要再多給XD
明明不給,那棟還是蓋得出來啊
那個或是不能排除30年以上這件事情,你對
法條解釋是根本上的錯誤
34-2應該是適用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住)
,對於商五並不適用!
錯,妳看仔細一點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 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 。 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的是依照原建築容積建築。 或是,滿足那五項容積獎勵要素的,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論破!!
你果然有病!白糞草!
簡單說非30年以上五樓以下公寓是不適用34-
2,你在洗1000次也改變不了
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沒有法源規定
就請市議會增修 不是行政單位的柯市府
自創
你先搞懂商三和商五 再來發文啦
你果然糞草!
木可相關金流亂成一團 演窩不知道
不是都更 不是危老 怎樣扯其他的沒用啦
柯糞還想墊高自己成馬迷啊
??????
本文柯黑集體崩潰暴怒,笑死。
=125&sms=8912&s=27615
圖利不用金流
狗屁亂解釋= =
XX退散
你誰?先考到法官再說
看到第4行就end了 圖利不需要金流
小草水準真的非常差 卡提諾法學院都沒有畢
業吧
使用分區只不過規範基準容積
柯黑只想關柯文哲,沒有在管法律的
法條請貼完整感謝
1
把自己前幾天的廢文再拿出來講一遍 如果你覺得沒違法那全台灣基本上都是法盲 包含以下這些人: 1.檢察官法盲 一開始就合法的東西還用圖利偵辦 2.沈慶京法盲 合法的東西居然還要塞錢給議員辦事 他幹嘛 想撒錢可以合法的撒啊 為啥要 要冒被關的風險撒錢
爆
[問卦] 明知違法,所以是違反那一條法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4-3 條 各土地使用分區除增額容積及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可移入容積外,於法定容積增加 建築容積後,不得超過下列規定:69
Re: [新聞] 京華城案扯出高雄國賓容積率1142% 高市週末冒出這麼大一件事, 認真查了一下840%的法源。 這邊有篇文講得很長很清楚: 簡要來說:39
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說是違反都市計畫法24條,一直很好奇是違反了什麼,於是查看了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24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24條看起來寫的很籠統,而且沒有提到容積率,於是我用百分之二十作為關鍵字去找法條。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34-2 條8
Re: [爆卦] 蔡正元FB第 24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23
Re: [問卦] 所以京華城確定違法嗎?大家都說京華城違法,沒有法源依據,先來看 都市計畫法24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17
Re: [問卦] 所以京華城確定違法嗎?內政部昨(二)日通過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累計上限規定,於實施都市更新地區的獎勵上限為百分之五十,其他地區的獎勵上限為百分之二十;且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重建限縮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預計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來啦 有法源了 20%不能超過 請問20%有超過嗎9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7
Re: [問卦] 關於都委會自創容積獎勵違法根據監察院的原文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 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 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3
Re: [問卦] 關於都委會自創容積獎勵違法後來根據您的資訊 又額外去翻了都省會的會議紀錄 根據京華城細部計畫書 都省會開了兩次會議3
Re: [討論] 政黑醒醒,柯文哲連圖利罪都不會有!: : : 台灣省柯黑們,醒醒 : :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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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沈政男FB 跟那樣的人吃飯 胃口太好了吧!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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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大巨蛋國家隊狂勝耶 蔣萬安穩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