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關於都委會自創容積獎勵違法
根據監察院的原文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ms=8912&s=27615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而臺北市都委會竟然僅基於「公益性」與「對價性」的考量;且無視本案不是都市更新案件,與都市更新性質也不同,就逕行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的「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標章」等獎勵規定,法外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的容積獎勵,換算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高達5,585坪(如另加計之後建築執照的免計容積部分,樓地板面積合計恐高達約10,265坪),該容積獎勵明顯逾越(牴觸)細部計畫上位法規,確有重大違失(註4)。
簡單講就是
沒有符合獎勵容積上限就560(移轉沒說)
突破上限必須引用[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內的規範才能突破
依據
京華城的細部計畫書
https://www.udd.gov.taipei/assets/8GqQGQpjQRPvyQZigPY8uo/attachs/%E7%B4%B0%E9%83%A8%E8%A8%88%E7%95%AB%E6%9B%B8.pdf
和台北市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11章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2
監委認為其他獎勵有法源
但「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無法源依據
總結還是獎勵20%裡頭細項的問題
柯第一次無保請回
https://www.cw.com.tw/article/5131733
法官理由書寫
三、20%之容積獎勵,客觀上確有違法情形,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在卷可稽,亦即認: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蓋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引用的是監察院的報告
且也只有說20%獎勵的部分
柯第二回羈押
https://www.cw.com.tw/article/5131815
法官理由書寫
法院裁定指出,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的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柯「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給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柯貫徹意志,迥然若揭。
實際看起來大概率是引用第一個法官的理由書
且沒有了解仔細
可能以為監察院說超過560%就違法
實際查了一下各縣市
都有基礎容積規範和獎勵容積規範
只是看一看台北的法條說明沒其他縣市清楚
新竹獎勵容積
https://uract.nlma.gov.tw/index.php/rule/detail/484
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事業獎勵建築容積項目,除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F=F0+△F1+△F2+△F3+△F4+△F5+△F6+△F7+△F8+
△F9+△F10+△F11
F:放寬後總容積,其上限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F0:法定容積。
△F1: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之獎勵容積。
△F2: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更新後分配低於平均居住水準之獎勵容積。
△F3: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更新 地區時程之獎勵容積。
△F4: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供公益設施之獎勵容積。
△F5: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開闢公共設施及捐贈都市更新基金之獎 勵容積。
△F6: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維護歷史建物之獎勵容積。
△F7: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整體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
△F8: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容積。
△F9: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更新單元規模之獎勵容積。
△F10: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之獎勵容積。
△F11: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其他促進都市更新 事業辦理之獎勵容積。
高雄容積上限
https://c.nknu.edu.tw/affair/UploadFile/News/2023331112530/%E9%99%84%E4%BB%B65.%E9%83%BD%E5%B8%82%E8%A8%88%E7%95%AB%E6%B3%95%E9%AB%98%E9%9B%84%E5%B8%82%E6%96%BD%E8%A1%8C%E7%B4%B0%E5%89%87-1100513%E4%BF%AE%E6%AD%A3.pdf
高雄容積獎勵
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348
二、本市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基準,依下列公式核計:
F≦F0+△F1+△F2+△F3+△F4+△F5+△F6。
前項公式名詞定義如下:
(一)F:獎勵後總容積,其上限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F0:法定容積,係指都市計畫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
之積數。
(三)△F1: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之獎勵容積。
(四)△F2: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獎勵容
積。
(五)△F3: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獎勵容
積。
(六)△F4: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之獎勵容積。
(七)△F5: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
十條至第第十二條規定之獎勵容積。
(八)△F6: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之獎勵容積。
第三十五條
都市計畫地區內,為使土地合理使用,應依下列規定,於都市計畫書內訂
定容積管制規定:
一、住宅區及商業區,應依計畫容納人口、居住密度、每人平均居住樓地
板面積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定平均容積率,並依其計畫特性、區
位、面臨道路寬度、鄰近公共設施之配置情形、地形地質、發展現況
及限制,分別訂定不同之容積率管制。
二、其他使用分區,應視實際發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定。
三、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符合分區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改建時其容積規定
與建築物管理事宜,應視實際發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而訂
定。
舊市區小建築基地以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或建築物以合併整理開發建築辦
理重建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
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不受第三十七條限制。
第二項舊市區、小建築基地之標準,得於各都市計畫書另訂之
台南新市容積獎勵和上限
https://udweb.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17104&s=7900256
查詢到台南相對複雜各區有各區的
目前作業就做到這而已
純分享查到的資訊
※ 引述《osalucard (墮落的月光)》之銘言:
: ※ 引述《IronCube (高端邁粉)》之銘言:
: : 我再講一次…
: : 監委的糾正上面寫說, 因為台北市土地分區規則
: : 560是商3的上限,所以這個違法
: : 檢察官說 560是商3上限 所以超過560就是圖利
: : 第一個羈押庭法官說
: : 他覺得轉移容積的30%沒違法,他覺得20%的部分圖利
: : 第二個羈押庭法官說
: : 560%是上限,超過都是圖利
: : 所以
: : 我是建議各位小草該做的事情是去檢舉各區超過上限值的建案跟建設啦…
: : 在這邊討論準用都更獎勵根本沒意義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 第 25 條
: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且容積率不得超過
: 其面臨最寬道路寬度(以公尺計)乘以百分之五十之積數,未達百分之三
: 百者,以百分之三百計。
: 第三種 百分之五百六十
: 監察院、北檢、法官
: 主打的就是違反這條,只要超過560%就是違法
: 但是同法還有一條
: 第 79 條
: 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提供公共開放空間者,其容積率及高度得予放
: 寬。
: <略>
: 監察院、北檢、法官
: 都沒有提到這條
: 萬一假設如果
: 京華城符合第79條
: 那就獲得了突破560%的法定權利
: 有了這權利之後
: 就不能單純以第25條說是違法
: 剩下的就是台北市政府裁量權的問題
: 與明知違法無關
: 頂多就是用錯法條
--
推,但是遇到鬼扯、造謠的,沒輒
先講時間序,監察院啥時糾正
監察院聯結是新聞稿有日期時間 113-01-24
劉德華認同柯文哲說不知道
但是高院說要看整體脈絡 相關公文拿出來
看
那20%容積獎勵就是柯積極介入才會送出的
所以柯主導還說不知道 怎麼看都是怪怪的
這就心證部分 目前看不到直接證據或理由書有寫 直接佐證
法官又不是專業,只是看片面的自由心證
台北市土管規定(70多條那裡)也有規定
細,只是京華城的細部計畫把這些細項包
裝過看起來很炫砲的名稱,但實際看細部
計畫內容有規定這些名目的條件是什麼
有簡單對過京華城細項 確實如監委說有些細項土管規定沒寫 但有些是符合獎勵規範
照監委說法 全台超過基準上限的都違法 還
要容積獎勵做什麼?
其實你可能跟第二回法官一樣誤會監委 監委說不符合獎勵上限就是560% 要突破就是要符合土管規定裡的獎勵細項 監委認為獎勵細項有些無法源 所以應該採用560%
樓上是不是忘了土管條例有都計案的獎
勵
監委調查報告的論點是錯誤的,結果法院
又監委調查報告當「法令」,所以推論出
違背法令,錯上加錯
補
爆
首Po因為我不是法律專業 有些不明白的地方想釐清 關於都委會自創容積獎勵 有法條明確禁止或是有違反哪一條法律規定嗎? 如果沒有 為什麼稱為違法? 據我所知 法律規定都更 危老 可以給予容積獎勵 可是有規定除此之外就不能給獎勵嗎? 懇請有專業知識的鄉民釋疑 感謝11
這要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了... 其中提到的獎勵類型,計有: ┌─────┬───────┐ │ 對應條文 │ 類型 │ ├─────┼───────┤5
? : : 懇請有專業知識的鄉民釋疑 感謝 : : 這要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了... :2
原文刪除.. 可能跟原文關係不大… 剛剛查了一下。 新北 某些區段 容移加增額容積 就可以90%??? 540可以直接破千欸 沒有質疑圖利還是什麼的意思.. 只是想問 所以地方法規 只要合法 想給多少都可以2
我再講一次… 監委的糾正上面寫說, 因為台北市土地分區規則 560是商3的上限,所以這個違法 檢察官說 560是商3上限 所以超過560就是圖利 第一個羈押庭法官說2
這裡提到案件本身性質與「都市更新」無關,但卻準用都更獎勵制度 但是根據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 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 益,特制定本條例。2
最好笑的是,蔣萬安現在直接回你 我不知道 合法非法給法院判 他不知道,他不敢停工,也不敢說合法 奇怪,他可以不知道 但為什麼柯一定要知道是否違法??14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 25 條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且容積率不得超過 其面臨最寬道路寬度(以公尺計)乘以百分之五十之積數,未達百分之三 百者,以百分之三百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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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18
Re: [新聞] 柯文哲稱不知容積率840%遭無保請回 蔣萬北院說的是 阿北不知道是違法的 不是不知道容積獎勵 柯文哲無保請回 北院認「無犯罪高度可能」詳細說明 "即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也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 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10
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1、北市府認為京華城案合法? 北市府9/5發的最新聲明是指北市府認為審議程序上沒有違法,但京華城獎勵20%通過理由 有沒有違法尊重法院判決。 2、京華城案到底違反了什麼法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違反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10
[討論] 柯文哲的容積率獎勵沒有法源監察院認證阿 監察院新聞稿: 臺北市政府於110年11月1日公告核定「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即京華 城購物中心原址,面積16,485㎡)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9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8
[問卦] 誰知道這篇監察文在供三小?(背景)本案緣自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是在80年間基於開發許可及土地變更回饋精神,以 捐地三成等附帶條件,由「第三種工業區(工三)」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商三)」( 80年公布之都市計畫書,記載捐地後所餘七成「商三」土地之容積率是按該計畫書附件之 「面積比較表」所載560%計算,並未記載按392%計算;392%是把捐出的公園、廣場納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5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會 : :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 :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 :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3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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