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不堪訴訟程序折磨而假認罪會怎樣嗎?
笑死,原來有人不知道認罪協商是有條件的嗎?
第 455-2 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只有輕罪才可以認罪協商,這是為了避免訴訟資源的浪費,讓一些可以減刑或緩刑的案件,直接透過認罪協商解決,避免司法資源浪費,但如果是貪污這種重罪,你根本沒有認罪協商的空間好嗎?最多只能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看能不能自白繳回賄賂款項來獲得減刑,高虹安的助理就是這樣獲得減刑與緩刑的。
※ 引述《cigxm (不想當備胎 >_<)》之銘言:
: 聽說可以爭取減刑
: 檢察官經常用這一招來威脅被告與之交易
: 但正義是可以被交易的嗎?
: 司法正義真的是一場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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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X00T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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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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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徐倫在認罪協商前怎麼都不先看一下內容其實這一段劇情滿誇張的,我看的時候就覺得這不可能發生 我是沒讀過美國法律,但我認為這段劇情應該跟美國認罪協商的規定有衝突 因為台灣也有認罪協商的訴訟程序,當初還是從美國抄回來的 先說結論,在台灣的話徐倫是不可能被這樣陰的 而且台灣的認罪協商是從美國抄的,照理說不會差太多![Re: [閒聊] 徐倫在認罪協商前怎麼都不先看一下內容 Re: [閒聊] 徐倫在認罪協商前怎麼都不先看一下內容](https://i.imgur.com/GjG1TbB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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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公衛文」控檢施壓喊:上面指示起訴高虹安aka貪財慣老闆 檢方的說法真是可笑至極 交換法律意見跟暫停錄音有什麼關聯? 交換法律意見內容不可告人? 法律訴訟流程可以不守法定程序要求?4
Re: [新聞] 詐千萬助理費!基隆議員張秉鈞判刑1年11新聞有提到了, 法官考量犯罪所得都繳回、犯後有悔意,給予自新機會,都宣告緩刑5年。 如果認罪協商,願意繳回犯罪所得, 檢察官可能改用可以宣判緩刑的詐取財物罪罪起訴,因為這條了不起就是兩年,![Re: [新聞] 詐千萬助理費!基隆議員張秉鈞判刑1年11 Re: [新聞] 詐千萬助理費!基隆議員張秉鈞判刑1年11](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3/12/29/realtime/28607543.jpg&s=Y&x=0&y=0&sw=1073&sh=703&exp=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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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刑事簡易處刑實務見解疑問簡易判決處刑依據449第1項及第2項及451條可以分成兩類。 第一類:在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把它稱為A類型) 第二類:檢察官是依通常程序起訴,但是法院認為適合用簡易判決處刑。(把它稱為B類 型) 那451-1第1項的文義是規定
[問卦] 認罪協商是不是恐嚇偵探罪犯劇常常都會演檢察官跟罪犯的認罪協商橋段 檢察官會說: "你不認罪或你不把共犯供出來,那你就會關到死" 有時候還會說: "想清楚再說喔,想想你的家人,你如果入獄要如何安頓你的家庭"之類的4
[問卦] 認罪協商的證詞可以完全相信嗎?假如一個刑事案件缺乏事證 但是利用證人認罪協商的供詞 心證 來定別人的罪 可是這是罪犯用來幫自己減刑的證詞耶 能全信嗎?! 這些證人是壞人耶 他們用來減刑的話能全部相信嗎?! 譬如陳致遠假球案被定罪就是只用組頭跟白手套的認罪協商供詞2
[問卦] 有沒有認罪協商的八卦?認罪協商根本是不該存在的陋習。 會有一些被告不想曠日費時,就選擇認罪,反正也會減輕、緩刑, 但其實被告實際上卻是完全無辜的… 對檢察官、法官來說,案子就很好辦,但調查結果卻可能不是真相… 有沒有認罪協商的八卦?3
Re: [問卦] "不要貪污 趕快認罪就沒事了"怎麼反駁?哈哈我法盲啦 但是我明明記得認罪沒證據也沒用啊 所以問了AI: 在法律情境中,「認罪但是沒證據」是一個複雜的情況,具體結果取決於司法系統的運作方式和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是一些關鍵點的簡要分析: 1. 認罪的效力:![Re: [問卦] "不要貪污 趕快認罪就沒事了"怎麼反駁? Re: [問卦] "不要貪污 趕快認罪就沒事了"怎麼反駁?](https://i.imgur.com/szEr3a2b.jpeg)
Re: [請益] 刑事簡易處刑實務見解疑問簡易判決處刑的開啟,分檢察官聲請(被告請求無拘束力)與法院逕開,檢察官聲請要看45 1第1項的「宜以」法理基礎,法院逕開法理上必須要達到毫無懷疑的確信(因為你只能判有 罪,條文:已足認定其犯罪)。不過這也是學說與實務差距最大的地方,實務是—我爽就能 開,想怎麼開就怎麼開,本於確信嘛。 回到這判決,可能是兒少法的關係,歷審事實審裁判全都不能公開。只能大概從唯一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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