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 引述《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之銘言:
: : 當然檢察官沒有義務要去證明這位幽靈的存在
: : 不然官司不就沒完沒了了嗎
: : 被告有對幽靈提出證據的責任
: : 不然法官是不用去理會這樣的幽靈抗辯的
: 還有一個專有名詞"異態事實"或是"變態事實"
看王王冷的文章都覺得他背後的中之人
素質參差不齊
拿民事訴訟的舉證法則跑來講刑事訴訟
還講得煞有其事
以為取笑到人了 結果是露醜賣乖
貽笑大方 還講什麼卡提諾法學院
常態事實跟變態事實是在兩造平等的民事訴訟
法院分配舉證責任的其中一種方法
因為兩邊都在講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講出比較偏離社會常理的一造
自然要負擔程序上比較不利益的舉證
刑事訴訟根本沒有這種東西
刑訴用的舉證法則叫做
被告無罪推定跟不自證己罪
犯罪事實的舉證責任全都在檢方
因為國家機器鋪天蓋地 武器不平等
全國檢察官等於一人 被告是極其弱勢
故刑訴161條定有明文
至於幽靈抗辯
早就是我國刑訴面臨的老問題了
沒有甚麼法官不用理睬的屁話
更不是檢方就免負舉證義務
一篇文全是胡扯蛋 還長知識高潮
最常見的案子就是走私漁船被抓到
就說甲板裡面的走私品是之前上船的海盜丟的
說他們想要買魚 手上剛好沒錢 以物易物
不得不佩服漁民的智慧 兇手鬼轉成被害者
但即便在被告濫用舉證責任的狀態下
檢方 依法仍然負舉證責任不因此反轉
只是法院也不是笨蛋
實務的處理方式就是要被告強化提出論述
不能空泛指摘
以柯案來說 如果要抗辯 內容不是自己寫的
那就要舉證 被指控犯罪期間到底有誰碰過
這隨身碟 而且有權限繕打內容
交代特定對象/使用時間/轉手原由
盡可能地去讓檢方有空間推翻以盡舉證責任
但大致上只要被告能使法院有合理懷疑即可
不需要證明自己無辜
: 比方說 你有一個貪汙收賄的帳本被檢方找到了
: 但是裡面沒有金額 只有數字 名字跟日期
: 只要檢方拿這本帳本其他條帳數字去約談證人
: 證明該帳本其他條帳的名字 就是給款人 數字就是金額 日期就是收錢日
: 那檢方主張這就是帳本 名字是金主 數字是金額的主張就是常態事實
: 你這本帳幾十條都是這樣 那有可能偏偏小沈1500不是嗎??
: 這時候辯方也可以主張 不是 這小沈1500是時間 是下午三點
: 但是這樣就出現一個癥結: 辯方的主張跟物證的常態事實相違背
: 屬於變態事實/異態事實
: 所以舉證責任會回到主張變態事實的辯方身上
: 沒辦法 誰叫阿北要在事實上變態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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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不是叫被告舉證證明抗辯為真?你到底
在寫甚麼?
113台上1927
一
樣61.228.170.9 01/01 09:09
你看不出哪裡不一樣?
貼個判決很厲害嗎 連個論述都沒有
?
應該要說到底哪裡一樣
論述不就是判決內容了嗎?一旦法官心證已
經不利被告 被告要就對自己有利事項舉證
跟你講的被告要儘可能說明讓檢察官可以舉
證 你看不出哪裡不一樣?
你主張跟我寫的有扞格之處 那你講
出來啊 還是我又變檢察官了
這個操作起來跟民事舉證責任87%像
我寫了啊笑死 整天想電人昨天我找你那篇
怎麼不敢回?
知道朱亞虎角色了沒?
那判決才不是這樣寫的 你中文太好
了吧 超譯成這樣
我引用的都是判決文字欸我會笑死
還要幫你上重點嗎?
你哪位我還有空理你啊 我想回就回
不想回就不回
無所謂反正你也沒辦法回
可憐啊 自己都說法院要先有不利心
證了 還硬扯 是不是不知道法學概念
是要有操作模式的
這個判決都講到如果被告提出的證明無法動
搖法院對被告不利心證時 法院仍得對被告
為不利判決 你看懂了沒?
根本跟你描述天差地遠
我寫的是法院未形成心證遇到幽靈抗
辯時操作模式 你拿一個法院已經判
有罪 被告被駁回的裁定 到底是多好
笑
法院有對柯形成不利心證了嗎 請舉
證 舉證不出來你寫的東西就是屁而
9
已
法院未形成心證時的幽靈抗辯?你在講什麼
鬼啊 實際操作就是如果不用幽靈抗辯法院
也不會形成不利心證根本不需要幽靈抗辯
柯案現在是一審 還是三審 先回答問
題如何
現實就是幽靈抗辯有實際上討論需要時 都
是法院已經有不利心證 而且你沒發現 最高
法院論述都是「卷內已存證據資料」在討論
的嗎?
跟一審三審又有什麼關係?不然你去找一二
審有你這種論述的判決來看看
你就繼續跳針 話說原來你還找我一
篇我是真的沒看到結果自己崩潰氣pu
pu 昨天早上十點已經出門去玩囉
基本上我本來都是秉持幹政治不幹版
友的立場 不過都上門找架打了我當
然幹回去
沒關係給你精神勝利囉 反正你也沒辦法回
應 笑死
首先 徐永明案錢到最後是不是進他
個人口袋你怎麼不敢回?柯有嗎 柯
李間、朱沈間就算有犯意聯絡好了21
0跟1500依然不是同一件事情 excel
的檔案既然假設均為真 何以兩件時
間落差甚大
如果是同一件事 怎麼沒有討論前金
後謝 210的簡訊看起來就已經完結了
不過以上疑點你會不承認啦
反正你這種對判決的誤讀也很常見
昨天就一個大律師了 我不需要什麼
精神勝利
徐永明約定是捐政治獻金給時力啊 最後還
沒給就被抓了 你是不是連徐永明案件什麼
狀況都不知道?
我不是都引用判決給你了 你也可以去找阿
然後你也可以看一下徐永明律師辯護內容
沒有一個是講什麼約定錢捐給時力就不是收
賄
210對標是560 在便當會後十幾天就捐了 你
根本不熟京華城案 到底哪來臉亂評論?
這篇有學到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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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真是長知識了 被告經常會捏造一個不存在的人 比如被告被指控偷車 被告說我是跟朋友阿明借的阿 誰是阿明??22
還有一個專有名詞"異態事實"或是"變態事實" 比方說 你有一個貪汙收賄的帳本被檢方找到了 但是裡面沒有金額 只有數字 名字跟日期 只要檢方拿這本帳本其他條帳數字去約談證人 證明該帳本其他條帳的名字 就是給款人 數字就是金額 日期就是收錢日X
法盲你好 kp的例子不算是幽靈抗辯 如果你覺得算 那我舉個例子好了 有人在你的行李箱偷塞包白粉5
老實說我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檢察官主張excel是柯文哲收錢的帳本 如果以上事實為真,那麼excel就可以柯文哲收錢的直接證據 那麼要如何證明excel是柯文哲的帳本? 1.柯文哲和陳佩琪都指認隨身碟是自己的27
這段我不是很懂你的意思。 但對於文書證據內不同的寫法,去主張代表意思不同, 本來就是被告常見的辯護方式,因為它合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也就所以當文書內寫法不同時, 檢察官要有其他證據,是理所當然。14
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若以所記載 的內容,作為判斷基礎,則依其製作人員是誰,分別可為被告本身的自白(含審判中、審 判外),或被告以外之人的書面陳述(僅限審判外),前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 項關於自白法則規定,決定其是否得為證據;後者,才屬傳聞法則範圍,其證據能力如何1
那問題很簡單啊,原本就沒有甚麼變態事實,沒有甚麼筆法不同 要拗的話 難道是要說前面小沈後面沈慶京筆法不同? 還是說他下面那筆筆法不同,沒有接寫邱佩琳 都不是吧?3
, : 賦予證據能力,採憑為認定我等犯罪的依據,尚嫌適用證據法則不當。 : 二、惟查:(一)、文書的證據能力,視其所欲待證的事實如何,依其作用、目的,異其 性 : 質與判斷基礎。析言之,倘以其質地(品質)、形狀、新舊、色澤、風漬等客觀情形,X
你又點到一個重點: Excel 在證據、在舉證責任上,是什麼地位? 其實,它就只是一個傳聞證據! 它無法證明待證事實,也就是「收受1500萬」本身。 傳聞證據不是一無是處,還是有點用的,例如拿來否定證詞、否定被告辯解, 但,5
你是不是搞錯什麼? 如果是被告自行製作的,那就不叫傳聞證據 而是被告犯罪自白了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上訴意旨略謂:…(二)原判決將系爭公司的銀行中帳戶存摺,認定為傳聞證據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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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任天堂告《幻獸帕魯》開發商任天堂告的是專利侵權 屬民事的範圍,想告就告 起訴前證據收集並不是那麼重要 反而趕在時效內起訴重要多了 就證據這塊,民事訴訟無需使法院達毫無懷疑的有罪確信,就比刑事隨便多了17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唉,要解釋變態事實與幽靈抗辯就得用一些專有名詞了,我來試著說看看。 刑事訴訟的犯行舉證責任基本上在檢察官,且要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 而被告方須舉證部份原則上是: 1.主張待證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 2.對於積極主張有特別知識者,應負舉證責任。X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這件和幽靈抗辯無關,柯文哲沒有講誰誰誰。) 我認為你有講到梗, 但問題是:現在變態事實在哪邊? 我找了一下,找不到到原始excel 的圖片,只有檢察官整理後的清單。 個人最討厭的,就是被整理後的清單,因為很容易誘導,8
Re: [討論] exel檔上的1500這牽扯到舉證責任歸屬的問題。 基本上舉證責任在檢察方,但如果產生"變態事實"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就在被告。 比如說被告A強姦了B,A在法庭上聲稱他強姦B的時候是因為當時被鬼附身所以才做這個行為 這種聲稱明顯與常理不符,屬於非一般常態的情況,因此要檢察官去證明A沒有被鬼附身 是很不合理的事,所以這種情況下,A要自己舉證自己當時是鬼附身,5
Re: [問卦] 司法考試關於證據力的申論要怎麼答簡單打一下 相關實務見解請及學說自行查詢 被告為其他人 干預處分原則上均須遵守法官保留及法律保留 傳喚被告時須有就審期間X
Re: [討論] 柯:USB可能別人灌資料 但確實只有我會碰不好意思 這個就標準的幽靈抗辯 檢方就目前蒐證範圍舉證是你 然後你說是一個你不知道是誰的人弄的 這時候舉證責任就變到你頭上了- 我看到一串文章 居然從這錯的離譜的文章開始的 高一就教說邏輯 是是非非 包含 包含於 且 或 q p 你一個錯誤的法盲見解
- 民事訴訟才是當事人有舉證責任 不舉證就敗訴 刑事訴訟是無罪推定 罪疑唯輕 檢察官(法官)要舉證提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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