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藍白粉定調「覆議內容太文縐縐 綠應檢討」
※ 引述《DoncicInPTT (東七七)》之銘言:
: 剛剛看到藍白粉目前的論點逐漸收斂
: 傾向「確實當時覆議有提到公式問題,這個我們認」
: 但是「覆議內容太文縐縐了!」
直接原文照抄,供參:
發文字號:院臺財字第 1145002589A 號
主旨:貴院三讀通過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其中第8條、第16條之1、第30條,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移請貴院覆議。
說明:
一、復貴院114年2月19日台立院議字第1130704586號函。
二、本案經本院研議,貴院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第8條、第16條之1、第30條,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建請覆議,理由如下:
(一)財劃法修正條文第8條調整各級政府稅收劃分,大幅削減中央可運用財源,直接改變中央與地方間之財政結構,卻未併同檢討中央與地方之事權分配,造成中央政府部分施政項目無法順利推動或延續。
1.修正條文第8條第2項規定,將所得稅提撥中央統籌分配之比例由現行10%提高為11%、營業稅由現行扣除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40%提高為扣除1.5%作為稽徵經費及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均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經以114年度各稅預算案資料設算,初估中央政府將減少經常性收入新臺幣(下同)3,753億元。又修正條文第30條第3項增訂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不能減少之規定;按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編列3兆1,325億元設算,經扣除無法刪減之法定義務支出1兆8,144億元,其餘歲出1兆3,181億元尚須刪減約28%,致各部會預算額度均受到衝擊,影響政府施政目標之達成。有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已核定項目後續需賡續辦理計畫經費
4,212億元,未來均須回歸總預算編列;其中軌道建設計畫2,916億元,及各部會非法定義務支出之施政項目,包括國防支出、育兒津貼(恐由每人每月發給5,000元至7,000元,減為3,500元至4,900元)、公共托育補助(恐由每人每月補助7,000元至1萬3,000元,減為4,900元至9,100元)、租金補貼(基本補貼恐由每戶每月最高2,000元至8,000元,減為
1,400元至5,600元)等項目,將難以照原規劃繼續執行。
2.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4條規定,原由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原執行之職權業務,依其事務性質、地域範圍及興辦能力,調整移轉由中央相關機關辦理之業務,如國土保安、交通、民政、農業、衛生行政及建設等業務;另涉及跨域負擔問題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亦全數改由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支應。該等業務未移回各地方政府辦理之現況下,致所需經費,包括勞工及全民健康保險費915億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159億元等,未來仍將持續由中央政府負擔。本次修正收入劃分未併同事權檢討,直接改變中央與地方間之財政結構,所生影響難以估計。
(二)財劃法修正條文第16條之1修正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方式,進一步擴大城鄉差距,悖離財劃法立法本旨,且修正內容有所矛盾或欠具體明確,致窒礙難行。
1.第3項所定水平分配公式進一步擴大城鄉差距,悖離財劃法立法本旨:
(1)依現行財劃法及依該法第16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公式係先各以一定比例分配各級地方政府【目前為直轄市61.76%、縣(市)24%、鄉(鎮、市)8.24%】。鑑於直轄市與縣(市)間原即存在分配差距,近年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成長,該項差距更為擴大;103年度直轄市獲配1,475億元,較縣(市)獲配數612億元多863億元,114年度直轄市獲配2,907億元,與縣(市)獲配數
1,166億元差距擴大為1,741億元。為符調劑財政盈虛之原則,多年來中央以補助款予以調劑;為利均衡區域發展,財劃法確有檢討必要,財政部已積極研議修正該法,並邀集地方政府會商,尋求共識中。
(2)修正條文第16條之1第3項第1款、第3款所定直轄市及縣(市)、離島三縣(市)之水平分配公式,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可供分配款項90.5%分配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與2.5%分配離島三縣(市);合計可供分配款項93%中,人口指標及營利事業營業額分別占權重45%及30%,合計高達75%。考量人口較多及營利事業集中之直轄市、縣(市)本屬都會型工商業發達且集中區域,其稅源較為豐沛;修法後,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擴大下,依該等指標及權重分配結果將造成具財政優勢之直轄市、縣(市)更具優勢,進一步擴大城鄉差距,完全悖離財劃法調劑財政盈虛、均衡區域發展之立法本旨。
2.第3項第1款、第3款所定公式內容矛盾,致生適用上之窒礙:
(1)修正條文第16條之1第3項第1款規定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可供分配款項90.5%分配直轄市及縣(市)款項指標及權數之計算。該款序文已定明不含離島;惟在第1目至第4目及第5目之2所定計算公式中,分母係以「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22個市縣)計算,與序文內容矛盾,致生適用上之窒礙。以該款第1目所定營利事業營業額計算非離島之19個直轄市及縣(市)分配比率為例,因第1目分母為最近3年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之平均值合計數(即22個市縣合計),致非離島之19個直轄市及縣(市)分配比率合計僅占99.8%,尚餘0.2%額度未分配;如何處理,滋生疑義。
(2)修正條文第16條之1第3項第3款規定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可供分配款項2.5%分配離島三縣(市)款項指標及權數之計算。該款序文及第1目至第4目、第5目之2亦有前揭內容矛盾問題。以該款第1目所定營利事業營業額計算離島三縣(市)之分配比率為例,因分母為最近3年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之平均值合計數,致離島三縣(市)分配比率合計僅占0.2%,尚餘99.8%額度未分配;如何處理,亦有疑義。
3.第3項第1款第2目、第3款第2目所定序位分數,未明確規範其定義及計分方式,致有窒礙難行:
修正條文第16條之1第3項第1款第2目、第3款第2目所定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指標(以下簡稱財產稅指標)之計算,係以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之「序位分數」占比計算權數;惟未明定序位分數之定義及其計分方式。且本次修正已刪除現行由財政部洽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地方政府擬訂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之規定;財政部亦無法律依據訂定法規命令,據以執行,而生窒礙。以114年度預算案資料計算臺北市獲配金額為例,倘序位分數級距以1分計算(假設成長率最高者得100分,次高99分,以此類推),於財產稅指標獲配42億元;倘序位分數級距以2分計算(假設成長率最高者得100分,次高98分,以此類推),於財產稅指標獲配46億元;倘序位分數級距以3分計算(假設成長率最高者得100分,次高97分,以此類推),於財產稅指標獲配52億元,顯示若計分級距不同,獲配數即有明顯差異。此牽動各地方政府獲配金額;爭議重大,在所難免。
4.第3項第4款所定分配鄉(鎮、市)之方式,未具體明定核計項目、指標及權重,亦屬窒礙難行:
修正條文第16條之1第3項第4款規定,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可供分配款項5%分配鄉(鎮、市),其分配方式應參酌鄉(鎮、市)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研訂公式分配各鄉(鎮、市);惟未明定其核計項目、指標及權重,亦未具體明確授權由何機關研訂分配公式等事項。該規定之執行亦有窒礙之處。
5.第3項部分文字及標點符號有缺漏情事,顯見修法草率,適用上易生爭議:
修正條文第16條之1第3項第1款第3目及第3款第3目所定「占全直轄市及縣(市)比例」,文意未臻明確,對照其他款、目規定,應為「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比例」;第1款第5目之2、第2款、第3款第5目之2規定之「縣市」及第5款之「鄉鎮市」,文意亦有欠明確,以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劃分為省及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縣之下又劃分為鄉、鎮及縣轄市,如「縣市」係指省劃分之縣、市,應規定為「縣(市)」,「鄉鎮市」如係指鄉、鎮及縣轄市,應規定為「鄉(鎮、市)」,俾適用明確,顯見本次修法草率,適用上易生爭議。
(三)本次修正已大幅增加地方自有財源,財劃法修正條文第30條第3項有關中央政府不得減少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之規定,實不合理。修正條文第30條增訂第3項規定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1年度預算編列數;惟就「一般性補助款項」並未予定義。是否係指依現行第2項授權訂定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所定「一般性補助款」,尚有待明確規範。又依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包括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係屬調劑地方政府財政盈虛機制;本次修正增加地方政府獲配之統籌分配稅款、在縣(市)徵起之土地增值稅亦不再部分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修正條文第12條第2項參照),地方政府之自有財源已大幅增加。豈料本項規定復要求中央政府不得減少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額度,實不合理。
(四)本次修正條文將影響各級政府稅課收入預算之編列及稅款之劃解,未考量施行應有之準備作業期間,對預算秩序維持及執行,亦有窒礙。本次修正條文內容大幅改變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規模及結構,對於各級政府預算籌編、稅課收入劃解與調整影響廣泛,為維持預算秩序及執行無礙,應有相關之準備作業期間。參酌財劃法前次88年1月25日修正公布第8條、第12條及第16條之1時,特增訂第38條之2規定「本法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其立法理由載明,該次修正之上開條文將影響各級政府稅課收入預算之編列及稅款之劃解,為維持預算秩序,並利相關之準備作業,上開條文之施行日期應與地方政府協商後定之,爰為該條規定,其理甚明。本次修正條文依財劃法第39條規定,係自公布日施行,未考量各級政府預算籌編應有之準備作業期間,及為周延執行應與地方政府協商施行日期,對預算秩序之維持及執行,亦有窒礙。
(五)財劃法所定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機制,原係為落實憲法第147條地方經濟之平衡發展。為符合憲法第147條及財劃法立法意旨,財劃法之修正實有再予充分討論,並審慎規劃之必要。憲法第147條明揭中央為謀地方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地方應酌予補助。財劃法乃關於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如何劃分、調劑及分類之立法;其所定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財政調整機制(現行財劃法第2條、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2項至第4項、第16條之1及第30條參照),目的在於合理調劑地方財政盈虛,使較為貧瘠之地區亦可獲得正常之經濟發展,達成全民生活均足之目標(司法院釋字第234號、第277號解釋參照)。現行財劃法雖有檢討修正之必要;惟本次修正之財劃法第8條、第16條之1、第30條內容與上述目標相反,既有前揭各項窒礙難行之處,倘付諸施行,更將與憲法第147條背道而馳。故為符合憲法第147條及財劃法立法意旨,並建立健全之財政劃分制度,以落實地方自治之保障,財劃法修正,不應倉促,而宜再予充分討論並審慎規劃,尋求最大之共識,使分配機制更臻完善。
三、綜上,貴院三讀通過財劃法部分條文,其中第8條、第16條之1、第30條確屬窒礙難行。
四、經提114年2月27日本院第3941次會議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並經呈奉總統114年2月27日華總一經字第11400019861號牋核可。
五、檢附「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條文窒礙難行條文一覽表」1份。
(一)調整各級政府稅收劃分,大幅削減中央可運用財源,直接改變中央與地方間之財政結構,卻未併同檢討中央與地方之事權分配,造成中央政府部分施政項目無法順利推動或延續
條文:第八條
理由:
一、修正條文第8條第2項規定,將所得稅提撥中央統籌分配之比例由現行10%提高為11%、營業稅由現行扣除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40%提高為扣除1.5%作為稽徵經費及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均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經以114年度各稅預算案資料設算,初估中央政府將減少經常性收入新臺幣(下同)3,753億元。又修正條文第30條第3項增訂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不能減少之規定;按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編列3兆1,325億元設算,經扣除無法刪減之法定義務支出1兆8,144億元,其餘歲出1兆3,181億元尚須刪減約28%,致各部會預算額度均受到衝擊,影響政府施政目標之達成。有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已核定項目後續需賡續辦理計畫經費4,212億元,未來均須回歸總預算編列;其中軌道建設計畫2,916億元,及各部會非法定義務支出之施政項目,包括國防支出、育兒津貼(恐由每人每月發給5,000元至7,000元,減為3,500元至4,900元)、公共托育補助(恐由每人每月補助7,000元至1萬3,000元,減為4,900元至9,100元)、租金補貼(基本補貼恐由每戶每月最高2,000元至8,000元,減為
1,400元至5,600元)等項目,將難以照原規劃繼續執行。
二、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4條規定,原由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原執行之職權業務,依其事務性質、地域範圍及興辦能力,調整移轉由中央相關機關辦理之業務,如國土保安、交通、民政、農業、衛生行政及建設等業務;另涉及跨域負擔問題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亦全數改由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支應。該等業務未移回各地方政府辦理之現況下,致所需經費,包括勞工及全民健康保險費915億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159億元等,未來仍將持續由中央政府負擔。本次修正收入劃分未併同事權檢討,直接改變中央與地方間之財政結構,所生影響難以估計。
(二)修正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方式,進一步擴大城鄉差距,悖離財政收支劃分法立法本旨,且修正內容有所矛盾或欠具體明確,致窒礙難行
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理由:
一、第3項所定水平分配公式進一步擴大城鄉差距,悖離該法立法本旨
(一)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依該法第16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公式係先各以一定比例分配各級地方政府【目前為直轄市61.76%、縣(市)24%、鄉(鎮、市)8.24%】。鑑於直轄市與縣(市)間原即存在分配差距,近年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成長,該項差距更為擴大;103年度直轄市獲配1,475億元,較縣(市)獲配數612億元多863億元,114年度直轄市獲配2,907億元,與縣(市)獲配數1,166億元差距擴大為1,741億元。為符調劑財政盈虛之原則,多年來中央以補助款予以調劑;為利均衡區域發展,財政收支劃分法確有檢討必要,財政部已積極研議修正該法,並邀集地方政府會商,尋求共識中。
(二)修正條文第16條之1第3項第1款、第3款所定直轄市及縣(市)、離島三縣(市)之水平分配公式,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可供分配款項90.5%分配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與2.5%分配離島三縣(市);合計可供分配款項93%中,人口指標及營利事業營業額分別占權重45%及30%,合計高達75%。考量人口較多及營利事業集中之直轄市、縣(市)本屬都會型工商業發達且集中區域,其稅源較為豐沛;修法後,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擴大下,依該等指標及權重分配結果將造成具財政優勢之直轄市、縣(市)更具優勢,進一步擴大城鄉差距,完全悖離財政收支劃分法調劑財政盈虛、均衡區域發展之立法本旨。
二、第3項第1款、第3款所定公式內容矛盾,致生適用上之窒礙
(一)修正條文第16條之1第3項第1款規定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可供分配款項90.5%分配直轄市及縣(市)款項指標及權數之計算。該款序文已定明不含離島;惟在第1目至第4目及第5目之2所定計算公式中,分母係以「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22個市縣)計算,與序文內容矛盾,致生適用上之窒礙。以該款第1目所定營利事業營業額計算非離島之19個直轄市及縣(市)分配比率為例,因第1目分母為最近3年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之平均值合計數(即22個市縣合計),致非離島之19個直轄市及縣(市)分配比率合計僅占99.8%,尚餘0.2%額度未分配;如何處理,滋生疑義。
(二)修正條文第16條之1第3項第3款規定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可供分配款項2.5%分配離島三縣(市)款項指標及權數之計算。該款序文及第1目至第4目、第5目之2亦有前揭內容矛盾問題。以該款第1目所定營利事業營業額計算離島三縣(市)之分配比率為例,因分母為最近3年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之平均值合計數,致離島三縣(市)分配比率合計僅占
0.2%,尚餘99.8%額度未分配;如何處理,亦有疑義。
三、第3項第1款第2目、第3款第2目所定序位分數,未明確規範其定義及計分方式,致有窒礙難行
修正條文第16條之1第3項第1款第2目、第3款第2目所定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指標(以下簡稱財產稅指標)之計算,係以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之「序位分數」占比計算權數;惟未明定序位分數之定義及其計分方式。且本次修正已刪除現行由財政部洽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地方政府擬訂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之規定;財政部亦無法律依據訂定法規命令,據以執行,而生窒礙。以114年度預算案資料計算臺北市獲配金額為例,倘序位分數級距以1分計算(假設成長率最高者得100分,次高99分,以此類推),於財產稅指標獲配42億元;倘序位分數級距以2分計算(假設成長率最高者得100分,次高98分,以此類推),於財產稅指標獲配46億元;倘序位分數級距以3分計算(假設成長率最高者得100分,次高97分,以此類推),於財產稅指標獲配52億元,顯示若計分級距不同,獲配數即有明顯差異。此牽動各地方政府獲配金額;爭議重大,在所難免。
四、第3項第4款所定分配鄉(鎮、市)之方式,未具體明定核計項目、指標及權重,亦屬窒礙難行
修正條文第16條之1第3項第4款規定,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可供分配款項5%分配鄉(鎮、市)。其分配方式應參酌鄉(鎮、市)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研訂公式分配各鄉(鎮、市);惟未明定其核計項目、指標及權重,亦未具體明確授權由何機關研訂分配公式等事項。該規定之執行亦有窒礙之處。
五、第3項部分文字及標點符號有缺漏情事,顯見修法草率,適用上易生爭議修正條文第16條之1第3項第1款第3目及第3款第3目所定「占全直轄市及縣(市)比例」,文意未臻明確,對照其他款、目規定,應為「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比例」;第1款第5目之2、第2款、第3款第5目之2規定之「縣市」及第5款之「鄉鎮市」,文意亦有欠明確,以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劃分為省及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縣之下又劃分為鄉、鎮及縣轄市,如「縣市」係指省劃分之縣、市,應規定為「縣(市)」,「鄉鎮市」如係指鄉、鎮及縣轄市,應規定為「鄉(鎮、市)」,俾適用明確,顯見本次修法草率,適用上易生爭議。
(三)本次修正已大幅增加地方自有財源,再要求中央政府不得減少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實不合理
條文:第三十條
理由:
修正條文第30條增訂第3項規定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1年度預算編列數;惟就「一般性補助款項」並未予定義。是否係指依現行第2項授權訂定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所定「一般性補助款」,尚有待明確規範。又依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包括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係屬調劑地方政府財政盈虛機制;本次修正增加地方政府獲配之統籌分配稅款、在縣(市)徵起之土地增值稅亦不再部分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修正條文第12條第2項參照),地方政府之自有財源已大幅增加。豈料本項規定復要求中央政府不得減少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額度,實不合理。
(四)本次修正條文將影響各級政府稅課收入預算之編列及稅款之劃解,未考量施行應有之準備作業期間,對預算秩序維持及執行,亦有窒礙
條文:全部
理由:
本次修正條文內容大幅改變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規模及結構,對於各級政府預算籌編、稅課收入劃解與調整影響廣泛,為維持預算秩序及執行無礙,應有相關之準備作業期間。參酌財政收支劃分法前次88年1月25日修正公布第8條、第12條及第16條之1時,特增訂第38條之2規定「本法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其立法理由載明,該次修正之上開條文將影響各級政府稅課收入預算之編列及稅款之劃解,為維持預算秩序,並利相關之準備作業,上開條文之施行日期應與地方政府協商後定之,爰為該條規定,其理甚明。本次修正條文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9條規定,係自公布日施行,未考量各級政府預算籌編應有之準備作業期間,及為周延執行應與地方政府協商施行日期,對預算秩序之維持及執行,亦有窒礙。
(五)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定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機制,原係為落實憲法第147條地方經濟之平衡發展。為符合憲法第147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立法意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修正實有再予充分討論,並審慎規劃之必要
條文:全部
理由:
憲法第147條明揭中央為謀地方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地方應酌予補助。財政收支劃分法乃關於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如何劃分、調劑及分類之立法;其所定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財政調整機制(現行第2條、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2項至第4項、第16條之1及第30條參照),目的在於合理調劑地方財政盈虛,使較為貧瘠之地區亦可獲得正常之經濟發展,達成全民生活均足之目標(司法院釋字第234號、第277號解釋參照)。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雖有檢討修正之必要;惟本次修正之第8條、第16條之1、第30條內容與上述目標相反,既有前揭各項窒礙難行之處,倘付諸施行,更將與憲法第147條背道而馳。故為符合憲法第147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立法意旨,並建立健全之財政劃分制度,以落實地方自治之保障,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不應倉促,而宜再予充分討論並審慎規劃,尋求最大之共識,使分配機制更臻完善。
: 「民進黨應檢討如何更加直接清楚的表達,讓立委才可以更快速了解」
: 塔綠班是不是又翻車了,
: 繞了一圈果然是民進黨覆議案太文縐縐的錯
: 大家有了解了嗎
回來再說:
當時都已經明確表明有「少分」(撥款發不出去)的問題了,難道在復查過程中,是沒發現到一覽表的內容?
而目前看來,國民黨還想再修該法,修正條文(八月三十日版)如下:
第三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
修正、新增:
前項各款之計畫型補助款,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三,且補助比率不得低於過去十年同財力級次縣市、同類型計畫的平均值。
中央政府給予各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核列數。
中央政府一百十四年度補助各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金額,不得少於中央政府於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核列一百十四年度一般性補助款之金額。
第一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理由:
明定各款之計畫型補助款,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三,且補助比率不得低於過去十年同財力級次縣市、同類型計畫的平均值;並明定中央政府一百十四年度補助各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金額,不得少於中央政府於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核列一百十四年度一般性補助款之金額。
第三十二條
新增:
直轄市、縣(市)政府若無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不得減列或減撥補助款:
一、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等,未依相關法律及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二、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
理由:
明定中央對地方一般性補助款與計畫型補助款的權責。地方無左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不得減列或減撥補助款。
第三十二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若無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不得自以後年度對各該政府補助款中予以扣減部分補助款抵充:
一、未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相關法律規定負擔應負擔之經費。
二、未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支付被代行處理應負擔之費用。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中央對地方一般型補助款與計畫型補助款的權責。地方無左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不得自以後年度對各該政府補助款中予以扣減部分補助款抵充。
第三十七條之二
中央為辦理本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及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項,得就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施政計畫之執行效能、年度預算編製或執行情形、相關開源節流績效等進行監督及考核,並得依考核結果增加或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一般性補助款;考核規定,由行政院召開地方首長會議共定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得就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施政計畫之執行效能、年度預算編製或執行情形、相關開源節流績效等進行監督及考核,並得依考核結果增加或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一般性補助款的規定辦法入法。
第三十七條之三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應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除臺北市政府列為第一級外,其餘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最近三年度決算審定數之自有財源比率之平均值為其財力,並依序平均分列級次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列為第二級至第三級。
二、縣(市)政府列為第三級至第五級。前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於依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之控管機制運作期間列為第五級。
前項平均值,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每三年檢討一次。
第一項補助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應依第一項規定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但具鄰避性質之環保設施工程與原住民族重要建設計畫及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應與地方政府就補助項目、補助比率與計畫評比標準及相關程序等商議訂定處理原則。
三、經核定後之跨年度及分年度的延續性計畫型補助款,非經地方政府同意不得任意終止或變更補助金額。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應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入法。此外,明定中央應與地方政府就補助項目、補助比率與計畫評比標準及相關程序等商議訂定處理原則。經核定後之跨年度及分年度的延續性計畫型補助款,非經地方政府同意不得任意終止或變更補助金額,避免地方政策因中央與地方紛擾夭折,難以延續。
這擺明了不是想「量身定製」嗎?
而且文字還要寫得這樣複雜,連行政院的好言相勸也聽不進去,只能說真的不能怪人家沒有預先警告
對後果一副輕忽的樣子,有夠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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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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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一下就好 不會做事換人做
寫得太複雜了 劣評 藍白看不懂
都改一句話就好
1. 你他媽分母錯了 錢算不出來 請覆議
這樣藍白就懂了
翻譯:我們白藍就是白癡
我們正在經歷白癡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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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財政部聲明稿 - 關於財劃法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財政部網站 3.轉錄內容︰![[轉錄] 財政部聲明稿 - 關於財劃法 [轉錄] 財政部聲明稿 - 關於財劃法](https://i.imgur.com/JnJzxnO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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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有一說一 綠畜如何看行政院違法?有一說一 綠畜如何看行政院違法? 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 30 條8
Re: [新聞] 財劃法「基隆增70億元」謝國樑:擬建10座這個不用擔心, 補助款分成一般性補助款跟計畫性補助款 一般性補助款依法不會變 計畫性補助款基隆一直都拿很少, 統籌款多分70億一定以前拿到的計畫性補助款多很多 所謂一般性補助款, 指的是基本財政收入跟基本財政支出之間的差額 基本財政收入是指縣市政府不含統籌分配款的收入8
Re: [新聞] 黃偉哲接班人的反撲? 陳亭妃怨財劃法修我看不出修正案哪裡文字遊戲 我想說計劃型補助款是什麼 為什麼修正後就沒了 我就去查 法規名稱: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Re: [新聞] 黃偉哲接班人的反撲? 陳亭妃怨財劃法修 Re: [新聞] 黃偉哲接班人的反撲? 陳亭妃怨財劃法修](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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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藍白財劃法「公式寫錯」地方補助反變少!首先,法律有問題,藍白在立院有優勢 真的先找立院,再開記者會說明並解釋修正方向 至於當初行政院的覆議講得很明白? ========================================================= 說明:5
Re: [新聞] 北市一般補助款將刪37.9億 發函政院籲依台灣政府的「地方補助款」通常不屬於法定預算,而是屬於中央政府編列的非法定(或稱 「政策性」)預算項目。我們可以更清楚地拆解這個問題來看: 一、何謂「法定預算」? 法定預算通常是指法律明確規定必須編列的預算項目,例如: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的統籌分配稅款![Re: [新聞] 北市一般補助款將刪37.9億 發函政院籲依 Re: [新聞] 北市一般補助款將刪37.9億 發函政院籲依](https://i.imgur.com/22t6y4m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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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有一說一 綠畜如何看行政院違法?Google 就能找到的東西 結果還要浪費我一篇文來回… 行政院就《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2項、第 16條之1第3項與第30條第3項修正條文依法提起憲法訴訟4
Re: [討論] 立法院公決案 黃國昌的主決議文除了預算亂刪亂凍 刪了那些都不知道 又不想負責 就說不足900多億的部分叫行政院自己補足 行政院現在刪掉給地方政府的補助款 根據114/3/21生效的財劃法第30條 第 30 條X
Re: [討論] 看過三法懶人包,仍有不解,想請教直接把財劃法30條歸類為一般性補助是誰告訴你的???? 按財劃法30條文: 1.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1X
[問卦] 財劃法覆議說過這問題嗎?肥肥窩這兩天一直在吃財劃法的瓜拉 我們的大院發言人表示 *** 財劃法公式錯誤爭議 藍白15縣市首長今齊聚開記者會
![[討論] 藍白粉定調「覆議內容太文縐縐 綠應檢討」 [討論] 藍白粉定調「覆議內容太文縐縐 綠應檢討」](https://i.imgur.com/QbKOrzAb.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