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鏡週刊》聲明
※ 引述《miler22020 (小草 代號亞斯伯格)》之銘言:
: 黃國昌先生多次以「垃圾」辱罵本刊及本刊報導,因道歉之時限屆至而未獲置理,本刊將: 對黃國昌先生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
: 本刊開始追蹤報導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所涉弊案後,民眾黨主要幹部就對本刊報導提出: 非常多的批評與指教。除了「不實報導」「科幻小說」「言情小說」乃至「鏡檢」,相信: 社會大眾都不陌生。本刊基於媒體監督的職責進行報導,後續引來被報導者的不悅及反彈: ,本為民主社會輿論運作之常態,本刊自有接受批評的雅量。惟在公共場合反覆進行抽象: 之謾罵,不僅誤解言論自由精神,也是非常不良的示範。
: 復按、本刊報導係記者透過查證後才出刊,記者對於報導的內容必須負擔文責,此乃眾所: 周知之事。民眾黨主要幹部每週對本刊報導的批評指教、甚至直接表明要提告,都是民主: 社會運作的狀態。但是表達意見並不得以粗鄙、貶損羞辱他人人格之方式為之,黃國昌先: 生的言行顯然屬於低價值言論,本刊為捍衛新聞自自由以及記者的尊嚴,必須訴諸珍貴的: 司法資源,導正此歪風。
: 黃國昌先生為法律學者出身,近年挾其立委身分,對諸多公共議題發聲,具有極高之聲量: 。惟其言論卻以政治為首要考量,將國家法律拋諸於後。有關柯文哲主席所涉弊案之偵辦: 過程,皆冠以政治迫害的結論,企圖打擊司法威信脫免罪責,已完全背離法治國的精神。: 黃國昌先生多次於接受媒體聯訪時,對本刊基於公益揭發弊案之報導,公開辱罵其為垃圾: 內容、垃圾週刊,復依其法律學者之身分、平素行為等,具有公然侮辱的犯罪故意,堪以: 認定。敬請司法單位不因人廢事,依法懲治,以維社會善良風氣。
簡單研究案情後,大概是覺得
就算民事訴訟獲得受理,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因此在柯文哲案有確定結果前,相信民事庭應該不會先開始審理、行言詞辯論等程序,而是要「以拖待變」來等狀況明朗化...
至於「公然侮辱」等嫌疑部分,相信也是會同前情形,就算檢察官認為證據充分、得交付審判,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所以如果鏡周刊已經作好長期抗戰的準備,理論上是沒差、大家繼續當觀眾慢慢觀看好戲繼續上演即可
但不行了的話,則儘早放棄應會來得更好。
反正一切須出於合理的「客觀評價」,不符合時才能治罪
下來就看黃國昌是否能逃過危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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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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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決條件是,蔡壁如真公開按鈴申告了嗎?在法院沒有辦公的日子,就要這樣玩大的話, 《鏡週刊》得先作好心理預備,要被蔡壁如反咬一口了欸... 而且,說「經得起檢驗」,可目前要懷疑的是: 《鏡週刊》是否敢提出其口中的「證據」,證明所謂的「揭弊」內容為真實?如果源頭真 的是來自地檢署的內鬼(即外界迄今一直在質問,但卻解釋不清的),要怎樣「護主」、33
→ b8951007: “關於台北市議員洪健益指她涉入京華城 1.160.187.145 10/19 18:21 → b8951007: 案,蔡壁如表示,星期五和律師討論時狀 1.160.187.145 10/19 18:21 → b8951007: 紙已經寫好,不過目前還在和律師討論, 1.160.187.145 10/19 18:21 → b8951007: 還沒有正式去提告”一群智障還上車 1.160.187.145 10/19 18:21 來來來 中央社的新聞
爆
[爆卦] 恩恩案國賠判決全文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國小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爆
[爆卦] 陳沂 & 鄭家純 臉書又開戰了!!!!!!陳沂臉書寫到: 請幫我提醒雞排妹鄭家純 以後入境日本填表,問有沒有判決有罪紀錄,要記得勾「有」79
Re: [情報] PSN 使用者條款更新我們分成兩個類型: 1.民事:你不是中國國民但被Entertainment Inc. ("SIE Inc.")以違反香港國安法 而被停止帳號,並造成財物損害。 在我國(台灣)民事訴訟法,「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41
Re: [鏈鋸人] 民事訴訟法惡魔會幹爆強嗎?管轄,也就是依法律的規定,將一定的訴訟事件,分配於各法院的標準。 由於訴訟事件,種類件數,均極繁多,如無固定的標準分配,必至雜亂無章 ,不獨各法院的負擔,畸重畸輕,且隨原告的意思,任意向某一法院起訴, 被告的應訴,也極不便利,自不可不明白加以劃分,此管轄的必要。關於各 法院分配訴訟事件的標準,以職務行為的種類定之,為職務管轄,因土地35
Re: [討論] 文組很愛說人法盲誒!我台大法研,台大土博,副修電機資訊,夠資格說人法盲了吧! 來看看幾個典型法盲的言論: 1.因為,公務員濫權,要變成刑法,必須有人受害!而所謂圖利罪,就是沒有啊! =================================== 刑法法益包括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圖利罪侵害的是國家法益2
Re: [新聞] 民事訴訟法限縮人民上訴權 司改會發動連民事訴訟的訴訟程序部分 判決有別於裁定 判決的補充的法律基礎在民事訴訟法233條 233條第1項寫說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1
[討論] 恩恩案國賠判決全文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國小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2
Re: [討論] 事實認定不同審判系統的拘束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民刑事)關於行政處分合法性以誰的認定為準,這是有法律規定的 。 行政訴訟法第12條: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 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 18.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乙抗辯已全數清償,第一審法院以 乙之抗辯有理由,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定乙僅清償 200 萬元,就其餘未清償部分,廢棄第一審法院駁回 甲此部分請求之判決,改判命乙應返還 甲 200 萬元,並駁回甲其餘上訴。乙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關於第三審法院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我昨天又想了一陣子,似乎知道該怎麼理解了 因為既判力是建立在經過審理程序後所確認的效力, 是經過當事人的針對事實提出主張和舉證,和法院審理的結果, 但並非完全絕對等同訴訟審理結束前客觀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與否。 因為當事人有可能有得主張而未主張之事證,因為主張而不再審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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