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台灣法律是不是有問題?
※ 引述《Abobe (寶嗚)》之銘言:
: 地方法院一直放人
: 高等法院一直發回
: 這樣一直循環根本浪費司法資源
: 高院不能直接裁定收押嗎?
: 這樣一直無限循環根本沒完沒了
: 大家怎麼看?
問題在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除了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在柯文哲等人的案例中必定不適用)之外,要「再抗告」的話,只能針對下列經裁定之抗告執行:
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
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
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
四、對於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抗告者:
五、對於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
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
基於顧及「審級利益」的關係,如果由第二審法院直接裁定,在無法再抗告的情況下,當事被告只會啞口無言、苦不堪言
但因為法律上明文禁止「直接」對第一審法院「指指點點」、胡說八道(或甚至說教),所以必須說清楚本身的心證,並且確保對方能夠遵循
這種問題,雖然表面上是兩三天解決的,但造成的影響卻很深遠
且以受到矚目的程度來看,就算柯文哲或其他被告想逃亡,理論上一定會被逮個正著,根本插翅難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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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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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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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北檢:收到裁定書後 依法提出抗告北檢檢察官不服柯文哲等5名被告交保的裁定 今天上午表示 收到法官裁定書後 將對柯文哲等5名被告依法提出抗告 另外值得說明的是12
[討論] 陳東豪對高院裁定的"不得再抗告"亂解釋~這是高院的新聞稿 推 rtwodtwo: 不得再抗告 42.76.211.5 07/09 14:57 → rtwodtwo: 陳東豪說高院的新聞稿最後一段有寫 42.76.211.5 07/09 14:58 陳東豪把高院的最後一點:「肆、不得再抗告。」解釋成:![[討論] 陳東豪對高院裁定的"不得再抗告"亂解釋~ [討論] 陳東豪對高院裁定的"不得再抗告"亂解釋~](https://tph.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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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不得再抗告刑事訴訟法裡面原則上針對抗告的裁定只能再抗告一次,羈押、限制出海等都是保全人證的處分,而且對當事人不利益。 程序上是這樣: 檢察官逮捕聲請羈押>台北地院A裁定>台北地檢抗告A裁定>台高院以A'裁定撤銷A裁定,且不德再抗告。 到這邊就是A裁定(含)以後的程序都被撤銷,回復上一動,也就是回復到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狀態,所以要再開一次羈押庭 通常抗告裁定很少會自為決定對被告更不利益的處分,因為會造成當事人審級利益的喪失:![Re: [討論] 不得再抗告 Re: [討論] 不得再抗告](https://i.imgur.com/alaWnTT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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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權利移轉證書109 關務特考 第三題 志光公職王的擬答 的第3頁 (連結貼不上來耶) 擬答:題示情形,丙之投標確有無效情形,執行法院原不應由丙得標,丁原得於執行程序終結 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聲明異議後,對該異議裁定提起抗告,然因抗告法院裁定前, 執行法院已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並於同年月 30 日點交,雖未為「拍定」動作,但實務均認 此應評價為執行2
[討論] 檢方還會再抗告吧?阿燦啊 被檢方抗告三次 113年7月6日法院裁定500萬交保 桃檢7月7日抗告成功高院發回更裁 113年7月9日法院裁定1200萬交保
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刑事訴訟法對於羈押與否的裁定救濟的規定: 地院的部分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第2款: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 、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