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蕭雄淋律師有成為昔日林清玄危機嗎?
※ 引述《mazinkisa (kisa)》之銘言:
: 當年台灣文壇清流:林清玄
: 當年林清玄只要有作品就是以狂風掃落葉之勢洗捲市場
: 當年他的書可說是成套成套的狂賣
: 只是他自己的行為和他的著書卻背道而馳
: 他當年的下場及其悽慘
: 如今林智堅請智慧財產大師蕭雄淋律師當辯護律師
: 昔年蕭雄淋律師說:
: 『衍生著作之著作人在非合理使用,且未經既存原著作之著作人授權之情形
: (非適法改作),衍生著作有無獨立著作權?本人採肯定說。
: 即認為衍生著作之著作人,對於既存著作非適法改作,
: 雖侵害既存著作之著作權,但不影響衍生著作之著作權。
: 第三人使用該衍生著作,除應得既存原著作之著作人之授權外,
: 亦應得衍生著作之著作人之授權。』」
: (摘自新聞:林智堅律師糗了!這辯詞自打臉 黃揚明:現代方唐鏡?)
: 如今回過頭幫林智堅打余政煌,
: 雖目前局勢余政煌被看衰
: 但蕭雄淋如此昨是今非
: 未來蕭雄淋會變成昔日林清玄嗎?
找出蕭律師aka蕭教授這篇部落格文章,
和他這次承辦林智堅案的訴訟主張對比的原文作者,
是區區敝人不才在下,授權黃揚明先生使用。
(黃先生在他的粉專文章中亦有註明出處。)
我可以理解「蕭律師不回答蕭教授的問題」,:p
律師迫於形勢必須為委託人找到最有利的法律解釋方式,
這本無可厚非,否則照蕭教授的主張推論下去,
林智堅要翻盤的機會微乎其微。
所以我原文最後也只寫蕭律師打臉蕭教授,
放出髮夾彎絕技,令人不勝欷歔而已。
不過,媒體上沒有呈現出來的是,
今昔蕭律師的主張自相矛盾的問題,
不是只有自打臉而已;
而是蕭律師2015年的那篇論述,
理據顯然比目前這件訴訟的主張充分很多,
甚至把名字遮掉,都是對造律師可以主張的論點,
至於法官會被今昔哪個蕭律師說服,也頗令人玩味。:p
比較遺憾的是,蕭律師在他1/13那篇最新的部落格文章宣稱:
「我翻遍最高法院見解,發現採否定說
(也就是未經合法授權而產生的衍生著作的著作人,不能擁有著作權)
是通說,沒有不同的說法。在法院我必須遵守這個見解。」
附圖:https://i.imgur.com/4ChSQ3E.png
然而他說錯了(姑且善意相信他不是故意說謊),
至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0號民事判決(比他列出的判決都更新)
是採「肯定說」,也就是衍生著作即使未取得原著作的合法授權,
都不影響衍生著作本身享有著作權:
「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
惟就該衍生著作,係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此觀著
作權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前段、第六條等規定即明。且特定之表達能否享有著
作權,係以其有無智慧之投入為依據,而非以有無獲得授權為判斷。是就他人著
作改作之衍生著作,不問是否取得授權,均於著作完成時享有獨立之著作權。至
於其利用他人著作,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而應負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責,要屬別一
問題,與其享有著作權者無關。」
這個判決我想很多智財律師都知道,法院應該也知道,
為什麼會找不到,我是蠻好奇的。
至於引用民調資料或報告有無逾越合理使用範圍,
以及學位論文是否會因此成為衍生著作,都還有待商榷。
--
無欲問你按佗來 問你按佗去
迷人的吉他聲 你作阮的知己
http://blog.yam.com/hol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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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就偶爾一次吧
正常呀,花部長不等於花教授
陳吉仲部長也不等於陳吉仲老師
范雲立法委員也不等於范雲副教授
就事論事給推 這種著作權法爭議會吵上很多年
但是我猜最後是論文已消滅所以沒有著作權的問題
$$$$$
余正煌的論文還在阿 哪有消滅的問題= =
老人不會咕狗很正常,讓我們繼續關注小智論文案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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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黃揚明(剝雞):小智律師是現代方唐鏡?1.轉錄網址︰ ※ 網址超過一行 請縮網址 ※ 2.轉錄來源︰ ※ FB公眾人物、FB粉絲團名稱、其他來源 ※19
Re: [新聞] 論文抄襲官司戰開打 林智堅律師反批「是蕭律師的部落格有放答辯狀 簡單來說他的主張是余的論文基於未充分授權的民調而發展成立 於法律上余並無完整的著作權可以主張 著作權的保護基於專用的法規與慣例 與學術倫理審議使用的概念並不相同6
Re: [轉錄] 高虹安私下詢問資策會所謂的引用八成我好像看懂綠糞在吵什麼了 就是高以資策會名義發表的期刊 不能用在高的博士論文 「高虹安論文絕無可能8成雷同」 律師:博論113頁,資策會論文僅6頁3
[討論] 論文有智慧財產權有刑度的我們先來看看智慧財產局怎麼說 有關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之問題說明 以下節錄重點 如指導教授僅為觀念之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依著作權法規定,學生為該論文之2
Re: [新聞] 論文抄襲官司戰開打 林智堅律師反批「是就律師說「依目前法院實務通說見解,未經合法授權而改作他人著作,該改作完成的 著作,無著作權」這點,最高法院是這麼說的: 106年度台上字第290號民事判決:「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固專有將其 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惟就該衍生著作,係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對原著作之 著作權不生影響。此觀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前段、第六條等規定即明。且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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