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出門買菜一回來「家被剷平」! 台中
※ 引述《w744vx9w》之銘言
: ※ 引述《patiger (唉)》之銘言:
: : 這種很明顯是原地主處理不了霸佔土地租霸(?)
: : 直接把土地賣給建商處理阿...
: 昨天回的有點晚了,這邊還是再回一次
: 居民都不是租霸,這些都是375延續下來的不定期租約
: 租地的目的是提供給佃農居住,方便佃農就近耕作附近租的農地
: 建這些房屋時地主的代理人也有看過,這些地上物也有門牌且繳納房屋稅
: 租約內容從一開始的佃農繳交規定重量的稻米,到後期改以公告糧價換算價金繳交
: 這些古老的"租穀單"正本都還存在
: 921地震後地主的美意透過代理人說是體恤震災後不收租
: 但實際上居民有意要持續繳租,但從此地主與代理人避不見面
: 為了怕牴觸土地法100條規定,不繳租會解除契約
: 所以居民為了表達有積極的承租意願,將每年的租金提存至法院
路過看熱鬧的肥宅
公告糧價換算的價金是否有符合當地市況租金?
肥宅我的看法啦
租戶看起來也很認真做了各種功課避免租約失效
通常會這樣做代表這個契約對租客相對有利
不然肥宅我當租客從來也沒研究土地法
: : = = =
: : 多半一開始是...原地主想把他們無權霸佔的趕走
: : 但是協商後租金補償(連請他們乾脆買下來都不要,想以幾十年前的價格購買)
: : 但是真的不划算,有建商願意接手這種有問題的物件(絕對是打折收的,但總價還不是
: 住在
: : 上面的個別戶承擔的起),原地主就直接賣了
: : 現在新地主就從各種手段要把這些租霸處理掉
: : 租罷才想要走法律途徑走優購(優先購買)
: : 認真說...去查紀錄一定有原地主多次請他們直接購買,但在上面的只有願意用租的處: 理,或
: : 是不合理的低價...更甚者搞不好還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 : 而且要賣土地的時候也問過要不要優購
: 認真說,地主一次都沒有通知
: 依照土地法104條
: 地主買賣需要以相同條件通知租戶優先購買權,各權利人如果10日內不回應視同放棄
: 但問題就是""沒通知""
: 地主從沒有說過要賣地
: 如果有通知,依照實價登錄查到的交易金額
: 目前居民後代的發展程度也不至於買不起自己的祖厝範圍的地權
: : 但整筆買賣不是個別租霸負擔得起的,租霸也不團結,總有人想撿便宜的不願意出錢,
: 所以
: : 土地就賣給建商了
: : 然後被處理後反過頭來要主張優先購買權...但是來不及了就是
: : = = =
: : 個人猜想裡面總有幾項中的吧
: 抱歉,都沒猜中
: 沒有通知的情況下也不會有居民需要統整起來的問題
會搞成這樣通常還是雙方錢的問題
原地主搞不定租客
不論是地主想逼免費搬家 or 租客不想花錢買地
或是其他作法問題
如果價錢大家都沒意見 不會搞到這麼難看囉
搞不定只好賣給別人 讓別人搞
跟賣債權給討債公司的感覺差不多
如果文章內容正確 以這篇文章的內容來看
地主至少921的時候就想處理了
都過了快30年
雙方甚至可以說三方還喬不出共識
(地主,建商,住戶)
多半就是價錢談不攏囉 是文林苑2.0還是偷拆王2.0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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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錢談不攏+1
租金給多少?是不是根本喬不攏,屋主根本
不想租了,又無法處理,才把地賣掉,我是
覺得沒溝通就把土地賣掉很玄啦
這很難沒溝通,就談崩了,要不然以報載
優先購買權來說,對原地主來說是根本沒
差的,你租客出的起就買阿,就怕把優先
購買權當成唯一議價權在想...
地主都已經不收租金了,說沒溝通,我是蠻
存疑的
這麼說好了,地主要賣建商10億好了,哪
個有優購權的租客買的起?
建商說法
住戶說法:
認真說,優購權對原地主根本沒有差,他
賣的一樣多,只差買的是新地主還是優購
權人,原地主沒必要在優購權上搞你
另外:租金提存7625元,是提存多久,幾戶
啊?
退一步來說,假設真的忘了問優購這件事
,法律上最多是退回到問優購權人是否願
意優先購買,但一句話,‘’你買不起‘
’
照後來實價登錄的金額,並沒有偏離市價
,如果要購買自己祖厝範圍的土地怎麼會
買不起...重點是沒通知就賣地好嗎?
@Malion 7625是單戶佃農的提存金,各戶
租金依照以往承租的面積不同有不同的金
額
優購沒問也只是回到上一步,地主根本沒差
而且看這情況大概率是價格沒談攏
樓上沒有租約 超過五年以上 你站不住拉
超過十年沒收租金 沒約 你是有啥優勢談條件
一句話 不開吉就是認輸 你不能住 他不能蓋
7625是年租金?還是月租金
還在扯租金提存 一年租金才多少
事實上已經開吉了
重點是租金多少的問題嗎? 租金最古早是
以農作物當作租金,後來金額是照公式計
算的,今天地主覺得租金不合理,可以通
知租戶漲租或是合約終止
上法院就看法官怎麼判了
@nasus 租戶們都是以2年半為單位(半年
一期)做一次提存,所以圖片上7625是5期
的租金,金額依據當初租約上面積不同有
高低不同
個人認為啦 如果金額不是問題 就不會搞到
偷拆家
照前一篇文章看 從921那年就不收了
也就是說 地主有疑義至少接近30年了
中間從來沒有人溝通? 沒溝通會直接找法院
提存? 這幾點都很不尋常啊
也就是說租金半年1525,一個月254台票XD
現實往往比電視劇情更魔幻
蠻好奇當年怎麼想到可以使用提存,肥宅在
這系列文這前沒聽過法院提存這種作法
最一開始都是佃農親自到霧峰林家去繳租
金,後來由一位代理人(管家?)來收租
,到民國91年後代理人就消失了,然後聯
繫原地主也聯繫不上
後續就有兩派做法,一部分人為了怕自己
權益受損,所以開會決議說定期把租金提
存到法院,由法院去通知地主有租金跟土
地這回事,表達想續租的意願;另一派人
就擺爛不想繳租了,所以沒有把錢拿到法
院提存,這派人也大多是目前拿錢走人的
實際在由法院通知地主時發現,原地主疑
似已經搬到國外,所以才會後續都沒收租
,不過這部分沒實際證據,因為法院通知
頂多寄信通知
如果沒有利益的話,有人會主動繳租金?
還搞到用法院提存(這也是長見識)
有啊,有一部分人就定期提存租金到法院
1個月254元租金怎麼不會是問題,這種都是
跟錢有關啦,真要找地主,怎麼可能找不到
,我是不太相信啊,除非地主移民,還是跑
路了
今天租金是經過試算的,會寫xxx元(折租
穀OOO台斤)這樣
@Malion 請看我後續推文,地主疑似是真
的移民到美國了,不過這無實際證據
每個月租金多少都是以前合約寫的,金額
我記得是農會試算後的,地主也表示過不
合理
#地主也沒表示過不合理
多久以前的合約價格?過去多少年了?
要是覺得租金過低不想租,大可通知租戶
合約終止,但實際情形就是聯繫不上
@kbsidd 租金不合理地主可要求換約提高
價格或不續租,但聯繫不上
如果真的移民,就有可能了,反正也不缺錢
,覺得麻煩直接賣掉了吧,都簿公堂了,看
法院怎麼判吧!
試想若是從大學時期租同一間5000元套房
,房東也說要換租約或是不租你了,你就
一直繳同樣的房租到出社會十年了,這時
候會說房租不合理嗎?
#房東沒說要換約或是不租
這種就是一筆爛帳,老人家沒好好處理到最
後就變這樣,家族也是有那種共有地,市價
五十幾,結果全部長輩覺得麻煩擺爛不管,
被外人搞到最後法院判決只拿到一坪8萬,
這還是有些子孫覺得不對趕緊挽救,要不然
搞不好繳完稅金一毛都拿不到
法律不是保護好人的,是保護懂法律以及有
權勢的人
更何況,你們是佔了便宜的人,更站不住腳
了,本來這種情況你們本來就應該要積極處
理了,不是看租金便宜得過且過
一句話 你法院提存的錢還在嗎 還就拿回來
代表原地主家族 早不想要理你了
拍謝,我們並不是得過且過的那方
從沒來收租時就一直透過關係在聯繫,才
會得知原地主疑似移民,並將租金提存法
院,這都是在表明我們有續租意願的立場
地主就算不想理了,土地法寫的告知義務
他依然沒做,這也是問題點
地主覺得麻煩不想理這種只有對簿公堂了
對,目前的進度是進到法院了
反正原地主沒你法院提存的錢 就不用情勒了
請他盡到法律規定的事情叫情勒?
去法院表達你的法律認知吧 記得找律師
這種搞不好有錢到覺得那塊地很麻煩,而且
在外國的二三代也不懂國內法,就草草賣掉
了
4
這是租戶問題 前地主不是說早就沒收你們租金 也早就不續租了 你們死不搬走而已 被新地主洗臉就怪自己貪小利吧 人家前地主賣掉土地的時候 你們一定有優先承購權 自己不把土地買下來住1
這裡至少都是民國50、60開始的租約,而且是不定期契約,租單都還在 因為是提供給佃農耕作居住使用,農地與建地同一地主與租戶 地主當初說921地震後體恤農民不收租,但居民有積極意願續租且提存法院 : 你們死不搬走而已 被新地主洗臉就怪自己貪小利吧 死不搬走是因為這裡居民至少4-5代以上,是共同生長的記憶且有持續繳納租金3
這種很明顯是原地主處理不了霸佔土地租霸(?) 直接把土地賣給建商處理阿... = = = 多半一開始是...原地主想把他們無權霸佔的趕走 但是協商後租金補償(連請他們乾脆買下來都不要,想以幾十年前的價格購買)2
司法程序 就是看你有沒有按照法律程序走 霧峰林家是大地主 霧峰林家早年跟這些人有沒有租約關係? 實務上常發生最早時候12
昨天回的有點晚了,這邊還是再回一次 居民都不是租霸,這些都是375延續下來的不定期租約 租地的目的是提供給佃農居住,方便佃農就近耕作附近租的農地 建這些房屋時地主的代理人也有看過,這些地上物也有門牌且繳納房屋稅 租約內容從一開始的佃農繳交規定重量的稻米,到後期改以公告糧價換算價金繳交
以前我相信居住正義 現在我只覺得這些被趕走的愚蠢 XD 這些刁民會不知道自己房子有問題嗎 土地就不是自己名下的 那就只是租 就不是你們家的地3
老實講 租客們自己捫心自問一下 50年來 房地產價格大幅度飆漲 你們租客給付給地主的租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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