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檢察官當庭逮捕有什麼問題?
笑死,人別訊問也是訊問啊
你當真要這樣玩?
當天下第一檢是吃素的?
第 94 條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 引述《cipc444 ()》之銘言:
: 這題很難 不會的不怪你們
: 簡單來說逮捕有三種 現行犯 通緝犯 拘捕前置
: 柯不是現行犯 通緝
: 所以本次逮捕只能是拘捕前置逮捕
: 拘捕前置逮捕的要件是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有聲請羈押之必要
: 但如果柯一開始就拒絕夜間詢問
: 此時檢察官應無從判斷是否有羈押之必要
: 也與法條要件「訊問後」不符
: 檢察官這時候可能要考慮的是逕行拘提
: 提審算是24小時偵查程序中的大招
: 放不好會有反效果
: 鄭深元是資深檢察官 不可能亂提審
: 以上是僅憑新聞的猜測
: 基於偵查不公開 對於正確性完全不保證
: 大家隨便看看就好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XQ-DQ72.
--
桃園107,聲羈更一,10
笑死 拿個最高法院的見解來吧! 你該不會以為桃園地院的裁定可以拘束台北地院的法官? 然後該案是檢察官於同日下午2 時41分許對被告行權利告知並確認 被告住、居所後,旋將被告交由警方詢問,警方詢問完畢後 於同日下午6 時31分許將被告送交檢察官複訊,檢察官則僅 行人別訊問及權利告知,即對被告諭知逮捕 跟本案被告是直接拒絕檢察官夜間訊問,奪門而出完全不一樣啊,要如何類比? 又不是檢察官不訊問被告,是被告無理由拒絕訊問 檢察官認有串證之嫌才予以逮捕,如何類比? ============================================================================== 鄭深元表示,廉政署與檢察官的訊問內容都圍繞在政治獻金,尚未問到京華城案,而如今 時間已經很晚了,柯文哲沒辦法接受這樣的訊問,因而主張拒絕夜間偵訊,但檢察官認為 不能讓柯文哲離開,因而當庭逮捕,已跟台北地院聲請提審,由法官確認逮捕是否合法。 ============================================================================== 然後柯的律師自己都承認了 廉政署與檢察官的訊問內容都圍繞在政治獻金,尚未問到京華城案,而如今 時間已經很晚了,柯文哲沒辦法接受這樣的訊問,因而主張拒絕夜間偵訊 這已經不是單純的人別訊問了 而是進入實質犯罪事實 結果你因為不滿意檢察官圍繞在政治獻金,尚未問到京華城案 就拒絕訊問要走人 檢察官當場諭知逮捕哪裡違法了 哪有適用桃園107,聲羈更一,10見解的空間? 你當真以為地檢署是你家開的? 想來就來想走就走?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46.245 臺灣), 08/31/2024 09:16:5724
首Po我看現在八卦小草拼命洗檢察官當庭逮捕 就是政治迫害 但檢察官當庭逮捕有什麼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 90 條37
因為昨天是搜索住家後 到廉政署 -> 北檢 這部份應該是檢方「請」柯文哲去「配合調查」 並不是符合程序的「收到傳票」「拘提」「提審」 這部份柯文哲的確是可以突然「不想配合」了9
這題很難 不會的不怪你們 簡單來說逮捕有三種 現行犯 通緝犯 拘捕前置 柯不是現行犯 通緝 所以本次逮捕只能是拘捕前置逮捕 拘捕前置逮捕的要件是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有聲請羈押之必要6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也就是說如果被告是非經由拘提、逮捕到案者,詢問過後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必要,必須先諭知逮捕,完足程序。這叫拘捕前置主義。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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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ub] 大空警察問案前有遵從正當法律程序嗎?就是啊 刑事訴訟法94+95條說訊問被告前應先人別訊問及行告知被告有哪些權利之義務 98條則是說訊問應出於懇切的態度 100條之1則說要全程錄音 100條之3則是夜間訊問的原則禁止23
Re: [新聞] 海神惡煞非現行犯?中警局止血11時將公布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X
Re: [新聞] 柯文哲遭「當庭逮捕」理由曝光 檢:他起刑事訴訟法 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12
[請益] 請教一題刑訴完整題目如下 「甲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罪,但審判中則矢口否認犯行,檢察官欲直接訊問甲為 何翻供,甲之辯護人抗辯稱甲係被告而非證人,依法不得對其詰問。試問甲之辯護人之抗 辯是否合法,依據何在?」 【98警特 行政警察人員(四等)】9
Re: [新聞] 彭文正律師張靜被聲押 法院當庭釋放:無凌晨兩點? 刑事訴訟法 第 93 條 5.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3
Re: [問卦] 警察說從你家IP發文用PTT毀謗他人今天台灣只要你不爽就能告人 亂告不用成本 只要你不是憑空捏造也不會構成誣告 例如說 我這篇文底下噓文的 我都認為是在貶低我的人格評價 我要告公然侮辱 警察就是要給我受理偵辦 把人找出來 不然警察就是吃案 然後你就活該跑警局 跑地檢3
Re: [新聞] 快訊/全程「緘默權」失效!雄檢聲押惡鄰 20:00開羈押現在記者都可以這樣隨便下標的嗎?到底什麼叫做緘默權失效?看到標題嚇到,以為遭到逼供,又回到刑求的年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一項第二款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這就是法律上賦予的緘默權,跟羈押庭有沒有開一點關係也沒有。3
Re: [問卦] 偵訊不回答會怎樣嗎先說《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 我已經貼過了你又不看 我大發慈悲的再發一次好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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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監察院提三點《立法院這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寫的是 三 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 (一)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 (二)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 (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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