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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檢察官當庭逮捕有什麼問題?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檢察官當庭逮捕有什麼問題?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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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人別訊問也是訊問啊

你當真要這樣玩?

當天下第一檢是吃素的?


第 94 條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 引述《cipc444 ()》之銘言:
: 這題很難 不會的不怪你們
: 簡單來說逮捕有三種 現行犯 通緝犯 拘捕前置
: 柯不是現行犯 通緝
: 所以本次逮捕只能是拘捕前置逮捕
: 拘捕前置逮捕的要件是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有聲請羈押之必要
: 但如果柯一開始就拒絕夜間詢問
: 此時檢察官應無從判斷是否有羈押之必要
: 也與法條要件「訊問後」不符
: 檢察官這時候可能要考慮的是逕行拘提
: 提審算是24小時偵查程序中的大招
: 放不好會有反效果
: 鄭深元是資深檢察官 不可能亂提審
: 以上是僅憑新聞的猜測
: 基於偵查不公開 對於正確性完全不保證
: 大家隨便看看就好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XQ-DQ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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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c444 08/31 08:34桃園107,聲羈更一,10

笑死 拿個最高法院的見解來吧! 你該不會以為桃園地院的裁定可以拘束台北地院的法官? 然後該案是檢察官於同日下午2 時41分許對被告行權利告知並確認 被告住、居所後,旋將被告交由警方詢問,警方詢問完畢後 於同日下午6 時31分許將被告送交檢察官複訊,檢察官則僅 行人別訊問及權利告知,即對被告諭知逮捕 跟本案被告是直接拒絕檢察官夜間訊問,奪門而出完全不一樣啊,要如何類比? 又不是檢察官不訊問被告,是被告無理由拒絕訊問 檢察官認有串證之嫌才予以逮捕,如何類比? ============================================================================== 鄭深元表示,廉政署與檢察官的訊問內容都圍繞在政治獻金,尚未問到京華城案,而如今 時間已經很晚了,柯文哲沒辦法接受這樣的訊問,因而主張拒絕夜間偵訊,但檢察官認為 不能讓柯文哲離開,因而當庭逮捕,已跟台北地院聲請提審,由法官確認逮捕是否合法。 ============================================================================== 然後柯的律師自己都承認了 廉政署與檢察官的訊問內容都圍繞在政治獻金,尚未問到京華城案,而如今 時間已經很晚了,柯文哲沒辦法接受這樣的訊問,因而主張拒絕夜間偵訊 這已經不是單純的人別訊問了 而是進入實質犯罪事實 結果你因為不滿意檢察官圍繞在政治獻金,尚未問到京華城案 就拒絕訊問要走人 檢察官當場諭知逮捕哪裡違法了 哪有適用桃園107,聲羈更一,10見解的空間? 你當真以為地檢署是你家開的? 想來就來想走就走?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46.245 臺灣), 08/31/2024 09: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