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徐還可以選立委嗎
我查了一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或第七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不過我不確定適不適用徐的情況
而且還要等有罪判決確定
那也許下次還是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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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5.106.9 (臺灣)
※ PTT 網址
推
離下次選還有四年 藍白可以幫他修法
→
藍白選前就承諾準備修排黑條款了 不
→
怕
→
豬圈安全選區穩上的 畢竟是支那人
→
政論有講過,犯洩密罪就不行
噓
或許加入民進黨就可以
噓
我就問一般人拿五十萬的物件可以貸到
→
八成嗎?
推
外交部告的那條可以,基進夠的那條不行
→
出廢鴻泰徐巧心的地方
→
五十年
→
可以啊 國民黨的立委哪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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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財團建商相挺
→
他媽富邦那麼多爭議都沒事噢 很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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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啊 藍白直接輾壓修法給你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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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就好了 你們不用在那邊幻想有
→
罪
等徐有罪還有一段時間 到時立院的藍白動能可能已經不同
※ 編輯: chal (36.235.106.9 臺灣), 05/08/2024 19:13:02→
幾條修幾條 法院是有立院修法快?
→
直接修法成國民黨籍人士有萬事免責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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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外交部居然是告刑法132條?!外交部認為徐巧芯違反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因此今天到台 北地檢署告發徐委員。 刑法132條 第 132 條![[討論] 外交部居然是告刑法132條?! [討論] 外交部居然是告刑法132條?!](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4/05/07/realtime/29618106.jpg&s=Y&x=0&y=28&sw=3757&sh=2504&exp=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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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即日起紅黃線臨停 民眾檢舉先不罰記者亂下標內容亂誤解,不要跟著無腦 來補腦正確內容,有理解錯誤也請幫忙導正,謝謝 不要以為4/30後都可以隨便亂停 ~ 可能傻傻地又被檢舉了 全文參考兩網址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Re: [新聞] 即日起紅黃線臨停 民眾檢舉先不罰 Re: [新聞] 即日起紅黃線臨停 民眾檢舉先不罰](https://i.imgur.com/2hO8LMX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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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外交部已經去提告徐巧芯洩密罪了排黑條款超嚴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Re: [討論] 外交部已經去提告徐巧芯洩密罪了 Re: [討論] 外交部已經去提告徐巧芯洩密罪了](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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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寶寶] 幼兒園裁罰記錄以後不容易查了這張圖出處 主 旨: 訂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公布負責人行為人機構名稱及場址之公布期 間」,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Re: [寶寶] 幼兒園裁罰記錄以後不容易查了 Re: [寶寶] 幼兒園裁罰記錄以後不容易查了](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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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限縮違停拍照檢舉 4月30日正式上路欸 問一下喔 這個法規看起來文謅謅的... 有誰可以說一下 現在到底哪邊可以停車了阿?? 警察不受理檢舉 紅線? 黃線? 騎樓?![Re: [新聞] 限縮違停拍照檢舉 4月30日正式上路 Re: [新聞] 限縮違停拍照檢舉 4月30日正式上路](https://img.youtube.com/vi/bEYQUGpKGTI/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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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外交部已經去提告徐巧芯洩密罪了法 : 等,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及資助,進行刺探、蒐集及洩漏國家機密、國家核心關 鍵 : 技術或發展組織等,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 ,![Re: [討論] 外交部已經去提告徐巧芯洩密罪了 Re: [討論] 外交部已經去提告徐巧芯洩密罪了](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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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父載9歲女兒下課返家 遭小貨車撞飛雙亡: : : : 以上是藍綠立委限縮交通違規檢舉的名單。 :![Re: [新聞] 父載9歲女兒下課返家 遭小貨車撞飛雙亡 Re: [新聞] 父載9歲女兒下課返家 遭小貨車撞飛雙亡](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Re: [新聞] 阿嬤騎士橫載超長鐵管!跨2車道招搖過街這個阿婆才是知法懂法,會玩法的人。 知道限縮檢舉才剛通過,這條根本不受理民眾檢舉,就馬上來這招。 (第31條 只有 1~3 和 6 可以檢舉) 沒鬧上新聞,警察才懶得理你,直接罐頭回覆:依法不受理民眾檢舉,不予舉發。 不管你找署長信箱還是內政部長信箱,都沒用啦。
Re: [新聞] 全國首件!受刑人可以投票 法院裁定桃園受刑人應該無法成為被選舉人 選罷法第26條 第九項 未執行完畢應該無法成為被選舉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