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說到底就是分不清公聽會和私設刑堂
大概看了一下今天文章,
結果發現是老問題:
搞不清楚檢察官跟法官的不同!
所以也就搞不清楚藐視國會罪會是怎樣的過程。
應該也都是不懂警察紅單和最後行政訴訟的差別。
交通紅單請大家不要拿來舉例,
因為這個領域很特殊、愛國法官的情形非常嚴重,
例如他們非常樂意「遵守」交通部的函 ,
沒錯,就是遵守,他們的判決書都是這樣寫,
交通部的函 都是寫在「按」下面。
只要是任何刑罰,最後都是要通過檢察官、法官,
不會、不可能由立法委員、主席就定罪。
行政罰本來就是應該要透過行政救濟、行政訴訟,
即使在民事刑事法院你拒絕證言被法官罰緩,也是一樣,
誰叫你活該身在民主國家、沒辦法叫有力人士撤銷。
藐視國會罪,就是立法院移送地檢署;
拒絕證言的罰鍰,則是立法院直接下,跟環保署、衞服部、民刑庭法官都一樣,
你說為什麼我還要跑行政訴訟?
說得好,
但這是台灣整個行政救濟的問題/缺陷,連亂丟煙蒂都有這個問題,
而不是人民拒絕證言的罰鍰設計法有問題。
是說,現在很多討論的都是法律,
要討論法律,還是要有基本的底子。
也可以想想說人家的聽證都做那麼久了,
大法官會議也說必須設立這個制度了,
為什麼只有你台灣人的屎尿特別多?
大家看了民進黨立法委員當了立法局職員太久,
可能以為立法院就是要這樣運作,
事實上不是!
所謂的公聽會、聽證會,之所以要公開,
就是用來節制他們的權利使用,
這就跟法院一樣:就只能用公開的節制了,不然還有什麼辦法?
廢掉法院?
這就是聽證會和私設刑堂不同的地方。
我現在看不起這些連署學者的原因,
就是話講得很好聽,可是都10年了,
這個制度都沒有建立起來,
要等到完美才建立的話,你台灣人一輩子也建立不起來。
--
人家署名你至少報上名號再嗆吧
嘿對 多抓幾個倒楣鬼 以後大家就知道標
準了
你也可以說:都還沒有開始實行, 可是現在說的好像已經登陸火星一樣。
※ 編輯: court0043 (101.10.97.196 臺灣), 05/30/2024 11:30:41你去他們FB署名發文電爆他們啊,笑死
自以為法律專業大師
狗仗人勢! 這個版太多了, 因為沒有法律的底子,又一直要戰。
10年前寫一堆文章要求法制化的那些學者現
在不知道在想什麼
現在看來,應該也只是跟著黃國昌掛名而已, 因為那時候是顯學,可以博得好名聲。 10年後還在做這個的,居然只有黃國昌, 和另一位翁姓教授。
人生自古誰無死 我死不如你去死
看來美國國會都在私設刑堂囉?
你看不起哈佛的法學博士
抱歉剛才看完,台灣的確搞不懂國會議員職
能,把行政權無限擴大
苗澤東辦的叫公聽會 藍白叫私設刑堂
立法院其實才是更加貼近民意的權力,綠腦
常常搞不懂行政權才是最該受制約的,因為
容易淪為獨裁
爆
[爆卦]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刊載者:林佳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林佳龍委員 刊載日期:2012/09/18 案由: 本院委員林佳龍、劉櫂豪、陳亭妃、陳歐珀、管碧玲、許智傑、黃偉哲、劉建國等 29人,為健全立法委員獲取其行使職權所需資訊之真實性、完整性與充足性,以提升立法15
[問卦] 所以藐視國會定罪不用經過法院審理嗎?我一直以為立法院制定法律 但審判還是要經過法院審理 檢察官與辯護律師攻防 最終由法官裁定 怎麼現在感覺只要立委說你藐視國會就直接定罪了21
Re: [討論] 越來越多憲法刑法學者出來發表意見了統整一下范耕維助理教授對於「國眾定稿版/藍白修正動議版」的見解 1. 實體篇 (藐視國會罪的要件) - 立委質詢時可以要求官員公開國家機密 立法委員質詢官員時,牽涉國防、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經過主席同意者,可以強制官員 回答,對於國家安全可能造成危害。2
Re: [討論] 想問黃國昌到底為什麼不敢跟苗博雅辯論?國民黨立委 翁曉玲 Hsiao-Ling Weng 有在FB貼協商版本GOOGLE DRIVE下載點 對照苗博雅說 47條規定要提供資料給立院調查小組。 但沒有訂什麼條件可以不提供。8
[討論] 給小草:法條可以罰社會上有關係人士以下就是三讀通過的法條: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也就是非公務人員 也就是一般民眾,立委可以邀請他來,沒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不去立法院可以罰鍰,不爽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小草董嗎? 59-34
Re: [討論] 美國的國會聽證調查制度也是中共指使的嗎美國德國聽證會因為會上刑罰 所以使用條件會相對嚴苛 德國的聽證會是具有強制性的且不能拒絕出席或證言X
Re: [問卦] 美國友人:沒國會改革 不就行政擴權?像這種文章就是中文不好法律也不好。可能連提到的美國人都是幻想出來的。 首先中文的問題:「擴權」是原本沒有的權力後來要有,本來權力就很大怎麼算是擴權 再來美國總統和中華民國總統根本不能直接對比。美國是總統制,行政、立法分別直接向人民負責,不互相負責。中華民國行政院是要被立法院質詢,對立法院負責的,美國不用。但是美國總統要選部會首長、大使,參議院有同意權。行政院則是可以直接指定。(美國有個例外是國會休會時美國總統可以直接提名) 而談到美國的聽證會,他們是可以因為不自證己罪的原因拒絕回答。行政官員涉及機密事項拒絕回答,也不需要經主席同意。而且聽證會叫來的證人可以請律師在旁邊陪同,不需要經過主席同意。美國藐視國會也只罰說謊、拒絕出席或拒絕回答(但不包含行政官員)。一般人如果因正當理由拒絕回答,也是可以直接拒絕,不需要國會同意。如果國會認為理由不合理,也必須送法院審理判決才能罰,舉證責任在國會。沒有在罰什麼反質詢或是態度不佳的,也不是國會想罰就可以罰的。 還有,美國總統有許多的行政命令是可以直接發布施行,不需要國會同意。台灣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比較嚴格,大部分對人民有影響的都還是要法律通過才能做。美國國會又是兩院制,需要兩個國會都通過的法案,且經過總統同意才能施行。參眾兩院選制不同,常會出現兩院過半的黨不一樣,那就很難通過法案和預算。但要阻止美國總統的行政命令往往需要上最高法院審判,或是國會立法案通過。2
Re: [討論] 藍白為甚麼會支持國眾版國會改革立職§25第2項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 換句話說,對於國家機密,必須主席同意,你才能保密。主席不同意,你就必須講。 : : - 用定義極其不明確的「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當作口袋罪。X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拒答不會藐視國會 不自證己罪原則仍有適用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1
Re: [轉錄] 范耕維FB:陳玉珍說我們法學素養不夠所以這情況是說因為證人的身分可能會受到自身言詞影響而變動,從不能說謊的證人 變成可以說謊的被告,那這個情形下是不是只要好好告知對方的權利跟義務就可以了? 首先是拒絕的權利在59-5條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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