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美國的國會聽證調查制度也是中共指使的嗎
※ 引述《bachelorwhc (積積陰陰德)》之銘言:
: 太可怕了
: 看到最近大家都在說是習近平指示黃國昌跟傅崐萁進行國會改革的
: 仔細一查發現原來美國也有聽證調查制度
: 是不是也是中共指示美國議員要把美國搞爛的
: 可是美國怎麼會用聽證會把抖音CEO叫到國會問話啊
: 這樣不是等於中共害了自己無法利用抖音入侵美國嗎
: 有沒有朋友可以解釋一下啊
美國德國聽證會因為會上刑罰 所以使用條件會相對嚴苛
https://crossing.cw.com.tw/article/18915
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3/7986440
德國的聽證會是具有強制性的且不能拒絕出席或證言
不誠實回答的話也有虛偽陳述最的問題
相對的 若問題涉及職業秘密或證言可能會讓證人本身或家屬有刑事追朔風險
證人是可以不自證己罪
又證人覺得議員問個爛問題 跟調查事項一點關係也沒有 可以要求主席拒絕該提問
美國部分則因為美國聽證會的權力相當強大 可以調閱的文件也非常廣
所以美國聽證會傾向採取自願制 盡量不強迫
若是要使用國會傳票 條件也有限制
且有相關法律還是可以限制議員守密或是豁免提供資訊
一樣 受到憲法第五修正案 可以不自證己罪
最後 不管是美國還是德國公聽會 涉及刑罰都是由法院來認定
國會最多就是表決要不要告藐視國會罪 然後交資料給檢察官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117.127 (臺灣)
※ PTT 網址
※ 編輯: saviora (1.164.117.127 臺灣), 05/25/2024 02:02:12
推
主席是馬文君怎辦
推
五人成虎
→
這在台灣又會變成司法迫害
推
哥布林每個覺得自己會被叫去當證人
→
連上網批評狗百都要被狗百查,腦殘才覺得
→
自己不會哪天不小心得罪狗百被罰
→
台灣的法條沒說可以緘默啊
噓
只有台灣學一半,變成有沒有罪是立委斷定
→
立院不是法院
推
有黃傅芯 立院變私設法院
21
Re: [討論] 越來越多憲法刑法學者出來發表意見了統整一下范耕維助理教授對於「國眾定稿版/藍白修正動議版」的見解 1. 實體篇 (藐視國會罪的要件) - 立委質詢時可以要求官員公開國家機密 立法委員質詢官員時,牽涉國防、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經過主席同意者,可以強制官員 回答,對於國家安全可能造成危害。2
Re: [討論] 想問黃國昌到底為什麼不敢跟苗博雅辯論?國民黨立委 翁曉玲 Hsiao-Ling Weng 有在FB貼協商版本GOOGLE DRIVE下載點 對照苗博雅說 47條規定要提供資料給立院調查小組。 但沒有訂什麼條件可以不提供。14
Re: [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對於上述問題,我找到的相關法條草案是這些 ----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公私法人、團體於五日內提供檔案 、帳冊等有關資料。3
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 supervisorz: 跟中國一樣人治立委要罰錢就罰錢 49.159.209.94 05/25 00:15 來,如果照你說的這樣就像中國,那下列這些國家應該也很像中國吧。 英國: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英國下議院行使立法調查權,各選任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 調閱文件及紀錄,如有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藐視國會罪」- 國會調查權都基本都只是調查詢問不是被告 被傳喚來當然是類似證人 國會調查關係人找律師來是要主席同意 法院證人要找人輔佐同樣也需審判長同意 國會調查又不是法院不能定罪是哪來的被告需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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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藍白擬強推「藐視國會罪」 歐洲商會示來看看原po漏而未談的內容,也就是各國藐視國會的構成要件: 美國的規範模式,是限縮適用範圍,但刑責比較重。 首先,由於美國行政官員不必踏入議會接受質詢(這個用詞很有問題,詳候述),因此美國 的藐視國會罪,只拘限於在聽證會上拒絕配合,尤其是拒絕服從傳喚或不按委員會要求提 交資的情形。- 林志潔這法律教授居然提出這種神奇見解。 美國也有藐視國會罪,而此罪是針對「官員在國會受立委質詢時說謊或拒答」而處刑罰。 至於被告的緘默權是指,被告於刑事偵、審得保持沈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 二者根本是不同概念,換言之,藐視國會罪的被告一樣到時候開庭一樣可以行使緘默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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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立法院-國會改革之各國國會懲戒制度立法院 國會改革議題-各國國會行使監督懲罰權相關法制之探討 背景說明 (一)國會為最高民意機關,基於權力分立制衡原則,為防止權力集中於任一權,而有監督3
[討論] 什麼是公平大家都說人類有私欲跟不客觀那我們就讓AI來評斷 ChatGPT User 第45條國民黨、民眾黨再修正動議,規範立院院會或委員會成立的調查委員會、專案小組 得舉行聽證會,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X
Re: [討論] 藐視國會施行後批評徐巧芯是不是關3年?若國會行使調查權的單位不願配合、隱匿或拖延, 民眾黨團主張開罰3至30萬元罰鍰,不服者可在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國民黨團則提議處1至3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連續處罰,楊瓊瓔則主張處20萬以下罰鍰; 但民進黨團主張維持現行法規,僅得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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