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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劉宇FB:鄭寶清的御用網軍公司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轉錄] 劉宇FB:鄭寶清的御用網軍公司作者
rhino0314
(鬼島夢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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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幾則跟歐先生有關的判決
先說,不排除是同名同姓
只是從公開判決資料節錄參考
是否為同一個人就看4X貓要不要查證好了

1.賣雅虎假帳號

「犯罪事實要旨:歐永毅及陳志宏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包括犯意聯絡,於民國97年6月起,由陳志宏受歐永毅之託,接續在高雄市○○路、苓雅路上之不詳網咖店,使用
電腦及網路設備,連線至「yahoo!奇摩」網站,利用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未就申設帳號者之真實身分進行查核驗證之便,冒用如附表所示申請人之名義,申請如附表所示之會員帳號,並輸入不實之出生年月日、通訊地址等資料,用以表示其為如附表所示各該申請人本人,欲加入上開網站會員及申請帳號使用之意,並接續將其所偽造之前述電磁紀錄,傳送予雅虎公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其所冒用之申請人及雅虎公司對於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陳志宏再於不詳時間,在前揭不詳網咖店內,將前述偽造之帳號資料交付予歐永毅。嗣歐永毅即另行在高雄市不特定之網咖店上網,以前述帳號上網登入雅虎拍賣網站,單獨或與陳志宏等人共同進行網路拍賣詐騙(歐永毅及陳志宏此部分詐欺犯行,均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767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89號刑事判決參照。


2.天幣詐騙

「本件受刑人歐永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以98年度上易字第139號(附表編號1至3,共27罪)、98年度上易字第767號(附表編號4至44,共41罪)及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89號(附表編號45,1罪)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參照。

「二、天○○與葛志豪復明知渠等並「天幣」、「虛擬寶物」及「SOGO禮券」、「行車電
腦」可供出售,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天○○負責收購如附表一
所示雅虎拍賣網站上評等較高之「[email protected]」等拍賣帳號、申請上開附表
二所示網路虛擬金融帳戶,葛志豪收購上開附表三所示金融機構之人頭帳戶及附表四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供渠等詐騙匯款之用,自96年2月間起,在雅虎拍賣網站刊登不實之「天幣」、「SOGO禮券」、「行車電腦」之販售訊息,致使附表五編號5至編號8、編號17、18、編號24至編號27所示之被害人不知有詐,而撥打上開聯絡電話與天○○聯繫表示欲購買「
天幣」、「行車電腦」或「SOGO禮券」,並依天○○之指示匯款至所收購上開之金融帳戶
或天○○向灣寶科技公司與亞資科技公司申請之虛擬帳戶內甲○○明知天○○係以上開手
法行騙,竟亦自96年4月間起與天○○、地○○、葛志豪等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除收購
行動電話門號及人頭帳戶供天○○詐騙之用,復接受天○○之指示前往金融機構所設置之
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交給天○○,並從中抽取二成之不法利潤,迄於96年5月6日止,共同
對附表五編號24至編號27所示行騙,詐得如附表五編號24至編號27所示財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9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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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ensyens08/28 14:55投不下張善政的藍軍有寶清新選擇了!

LeeSeDol08/28 14:56查這個沒意義,他又不選

budalearning08/28 14:57支持4X貓舉報網軍 也請查一查綠網軍吧 4X應該也熟

budalearning08/28 14:57檢調查不到網軍?跟4X貓學一學吧

qaed08/28 15:00最喜歡看這些弱智公關公司互打,最好血流成河阿

rayven08/28 15:00沒意義+1,就是只是個跟楊蕙如一樣笨拙的同行而已

budalearning08/28 15:02同行?跟你是同行嗎?呵呵

budalearning08/28 15:03一堆網軍公司在這邊 檢警調還在睡?悲哀

MVPGGYY08/28 15:04PTT前陣子抓到的是北市府公務員吧?

MVPGGYY08/28 15:05你要檢警調衝進去北市府抓人?

zeldo08/28 15:10對啊,市府的網軍一直被輕輕放下呢

dxzy08/28 15:11你們要不要整合一下什麼叫網軍 定義超亂

zeldo08/28 15:12問TMD跟他的信徒們呀

zeldo08/28 15:12這時候在跟我講定義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