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曙光剛請辭召集人!潛艦國造機密信函隨
※ 引述《tony121010 (為什麼不給我神奇ID)》之銘言:
: 原文來源:
: https://tinyurl.com/5av32p4w
: 原文摘要:
: 黃曙光剛請辭召集人!潛艦國造機密信函隨即外洩 「暗黑勢力要搞死海鯤號」
: (記者王烱華/台北報導)國安會諮詢委員、潛艦國造專案小組召集人黃曙光16日發出請: 辭聲明,理由是對外界攻擊感到身心俱疲,豈料時隔3天,「潛艦國造專案辦公室」內部: 機密信函又遭外洩,該信是黃寫給承攬國造潛艦光電桅桿系統的L3 Harris美商公司資深: 副總裁,提及海鯤號潛望鏡無法依約如期交貨,將導致泊港測試及海上測試延期等。爆料: 者質疑,潛艦國造專案辦公室連最基本的文書保密工作都做不好,難怪未來還會有更多機: 密外流危及國安。
鑒於版上不是每個人的閱讀能力都好(先前我還被某些這類閱讀能力不好的人瞎反問),我點出這篇新聞敘述內容的讓人嘴角揚起的--
經由交互比對或某方說法自證自己不合理的相對來說可暫時歸納出的部份事實:
一、L3公司在過程中已經有各類藉口,無法即時履約交貨,在民法上,屬於給付遲延。
二、目前並不清楚當初訂約時有無規定賣方給付遲延時課予賣方的違約金(先猜好像沒有,五十年前的背景在國中時的程度就通常不太好最後只能去考軍校的現在升到軍方高層的腦袋智商,不太可期待會注意這種民間訂合約的基本常識,結果使廠商有跩的空間)?
三、無法走法律途徑(如果能走的話,L3違約金賠到脫褲,L3自然想方設法,停止忙其他的事,人力也要優先處理海鯤號的事),黃曙光剩下的招只能走其他法律外途徑:
亦即寫信給L3,去督促、責備L3,只能訴諸似乎沒啥用的道德、感情途徑,看L3能否加快速度將該公司製造的某零件快快交貨。
ps.有些消息來源說:有訂違約金--那麼黃曙光要嘛請律師發律師函(律師撰稿比較穩妥),要嘛上法院提告,讓賠到脫褲的壓力歸於被告,然而事實是「黃曙光自己」寫信給L3,有點畫蛇添足。此時先小結一個不可輕率外溢解讀的小範圍的可信事實:黃曙光寫信了。
這裡先停一下。(依新聞意思)海鯤號上尚須加裝的由L3廠負責製造交貨的某零件,給付遲延,影響到海鯤號的如期海測。黃曙光寫信給跟這個零件有關的廠商講出「你怎麼還沒交貨」,算「對L3外洩了(L3身為拖延交貨的當事者,本來就知道的拖延)機密」嗎?
四、(依照人性的經驗法則)L3收到信大概不高興:老子就是慢慢來,你咬我唄,咬啊。
五、然後,這件信函被爆料者拿到。
六、爆料者(自彈自唱)對媒體陳述的命題是:「專案小組沒有做好文書保密」。
癥結:閱讀完爆料者透漏給媒體的內容,請問爆料者哪來的證據去論證:
a.這是連給讓L3都不能知道的造艦機密?(啊廢話,L3怎麼會不知道它們承造的零件沒有交貨,黃曙光難道要對L3保密,信中不能寫某零件還沒交貨個屁,有病嗎?爆料者見縫插針還插錯下針點,爆料者是個白痴嗎?)
b.這封信既然寄給了L3--所以信件也有可能從L3(天曉得副總裁交給秘書或啥經理或啥啥啥,然後爆料者跟其中任何一人有聯絡)取得,爆料者「用(上述一、二、三等等)部份事實」來帶風向,邏輯跳躍地要跳到「就是『從專案小組辦公室外洩』此信」的命題--
甚至再跳到「所以專案小組保密工作都做不好,難道未來沒有更多機密..」,來暗示「那就先暫停潛艦國造」之類--
這就是白痴爆料者看一般民眾(與網民)在校時沒學過邏輯不起,猜測讀者們邏輯思考力不足,加上對新聞敘述的閱讀力也不足,所以他想以這種邏輯詭論放的煙幕彈誤導風向。
潛艦國造到底有沒有(這處或那處的)問題,那個需靠(相關)證據來證實--然而至少以本新聞內這個白痴爆料者所說的具體主題而言,他爆的「這個所謂的證據」料之中,有識之士並沒看到黃曙光「在寫信給L3」的這件事情上,有多麼造成海軍損失的過錯可言。
ps.某個法律觀念低落,還特別頑固不受教的職軍,靠著也只能在PTT上嚷嚷的連續幼稚亂噓,在我這位法律專業人士對於律師函可以發揮的哪些作用的講解下,硬是活在他自己的世界裡在那邊鬼打牆,那就隨他。
這類法律觀念上的對錯,跟「到底幾位」板友「推回來」一點都無關--版上也沒幾位看到此文的板友也是法律專業所以看得懂本文,我也不需要靠「有多的人附和」來證立我的專業知識的正確性。
跟那位半桶水論法理議題,沒太多網友--遑論法律系背景的網友--有興趣參與這議題的法理,所以那位半桶水職軍可以以一己之力扛著他對律師函的錯誤認知還亂噓。呵呵。
所以我其實感覺還好,被那位頑固的法律半桶水職軍奮力噓到X1也不痛不癢。既然孔子都說了XX不可雕也,那就隨他自爽個夠,邱國正活在自己的世界,那位職軍d網友跟邱國正不就一樣職軍腦袋?
我補充在箭頭句與增補的法理觀念,就當作是「願意學的」就去學,不想學的,那就繼續他既有想法吧。至於他紮稻草人亂「栽給我」的某些論點,跟我也無關。而採購的大原則我又沒反對,那位半桶水只會貼原則規定,但完全沒有相應的法律素養去活用。國軍裡有這種低素質的職軍充斥,怪不得國軍難以改革。就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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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嗆軍校分數那邊應該會被噓,還是改委婉一點吧
好吧..我改一下..
阿你都戳破了,那些帶風向的是要怎麼繼續帶
欸 契約沒有先給律師看過?!
L3沒有做好文書保密才對
L3沒做好保密比較有可能,甚至可能是「其他商源」
透過管道拿到這封信好讓輿論轉向購買其他商源產品
甚至是L3主動外洩。因為L3的勒索立場是「我其實可以如期趕工,只要台灣接受我大加價 」,而黃曙光不願意被加價--L3若是猜測海軍有其他將領(如果接任召集人後,對此事) 願意呢?那麼至少先搞掉死硬派黃曙光,也對L3有利。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性也有成立的空 間。 所以有三種情形:a.黃曙光一方保密不嚴外洩此信;b.要搞黃曙光的國內勢力向L3拿到此 信;c.L3「主動」聯繫反黃勢力外洩此信。 洩密的來源「方向」可不只二個,專案小組辦公室還只佔少數的機率呢。
嗆軍校很合理啊 確實軍校問題一堆
不過黃曙光辭職,量產主合約商變成美商,不知道會怎麼
搞? 把L3換掉?
看上朱通靈文內容,至少對L3是有規定遲交罰金的
然後首爾立委拿這個出來講也很好笑啦。
立法委員收到這種爆料不去找源頭而是拿出來嚷嚷?
若有規定給付遲延的違約金 那就好辦 在民間的做事方
到底是哪國...啊都忘了她首爾立委。
法 就是法院見 交給律師處理-黃曙光畫蛇添足去寫信
"責備"L3幹嘛?試想 L3收到責備信 是會"爽"或"不爽"?
前一篇推文就提醒您有其他通靈文提到了。
若有個好律師 通常會叫客戶就別做這種沒意義的動作
但是依照先前某新聞 邱國正接受質詢時透漏 潛艦國造
小組很限縮成員(為了行事效率?)有沒有花精神找好律
師也不清楚..總之 若合約已訂有給付遲延時的違約金
a.爆料者484白痴我不知道,但87%就是搞黃曙光的一員
黃曙光寫責備信 以為一責備了L3 L3就聖人道德加快?
上法院就會跟光六一樣,卡住拖時間
只能寫信催促了
不然 黃曙光應該讓律師發律師函 由律師撰稿比較穩妥
去問"安信商務法律事務所啊"
先寫信給L3高層催促,法律行動應該是後面的事
熱騰騰的新聞
黃應該是想內部來解決就好了?
沒做過生意是不是?當每個契約都跟你腦補的一樣
還敢笑軍校生?
採購 跟 公共工程都有一個期程表 在到達某一進度
或交貨期前 都有一個廠驗期 或是 前置驗收
確保交期不會延誤 如果交貨方在這個時間點無法提供
但交期尚未延遲 就會有催交函
催交函也是屬於甲乙雙方的商業文件 並非法律文件
還可以辦展延
直到延遲已成事實 再依照契約的違約罰則或法律途徑
解決 那時候才要法律顧問上場
全篇臆測腦補 還自以為嗆到很多人 實際在嗆自己
上法院是最後手段
催交函也是法律攻防的一個重要武器 代表甲方已依照
契約精神 善盡告知催交義務
說世上有閱讀能力不好的人,你就是一個例子。你回去多唸點邏輯書。順便你回國中去把 國中國文再學好一次。 你叭啦叭啦說了一堆。你自顧自寫得起勁--你寫的大原則並未與我的意思扞格,所以你寫 是寫個寂寞--然而在具體應用上,在民間,這類告知催交義務等等的事是律師發函(律師 撰稿)。結果「黃曙光親自寫信」,科科。
※ 編輯: PTTHappy (101.136.225.249 臺灣), 04/20/2024 10:26:16爆料者大概跟你一樣 不懂這文件在採購案扮演的腳色
以為挖到很大的料 然後趕快去邀功
殊不知只是一份在契約中很常見的催貨函而已
催貨函的正式名稱又稱為"通知廠商履約函"
採購法 去看熟一點 再來腦補唷
進度落後 催促一下
像你這種不唸書只會東拉西扯的 怪不得只剩去唸軍校
連別人寫什麼的重點都看不懂?
相當於業主親自發函給乙方
重點就是你腦補了這份函的用意
如果是受專案小組委任的律師事務所發函,而不是黃曙光用自己辦公室信箋發函,那個白 痴爆料者連「插錯針」都插不起來。你這個程度不足的軍校畢業生懂了沒?
※ 編輯: PTTHappy (101.136.225.249 臺灣), 04/20/2024 10:31:33呵呵呵 黃曙光屬於項目負責人 不以他署名
以誰署名?
你既然不懂社會上這類實務 就回去多唸點書
最好是每個這類爭議 受任的律師都抬出自己客戶本尊
為發函名義人 你不知此事 就證明你書念得不多 還辯?
你可能沒看過任何一份 或發過一份 履約催告函
才覺得如此奇特吧
自己讀書能力差 說別人差
法律顧問是要等到"進行訴訟時"才會進入
怪不得邱國正的腦袋就是你這類職軍的腦袋的再進化版
結果糗的是自己XDD 沒出過社會的娃
你還是回牆內去吧。
履約催告 代表延遲但尚未違約 律師進來幹嘛
結果八卦是你根本不懂採購程序與契約精神
律師的作用很多,違約之前,提醒、催告,都屬於是律師可以擔綱(而不是無權代為這麼 做),若由律師做,爆料者根本連加油添醋都無從加添。 你回去多唸點書。可憐喔。
※ 編輯: PTTHappy (101.136.225.249 臺灣), 04/20/2024 10:37:26拿到兩張A被廠商過牌還加注,你會選擇棄牌還是推出
去?
有時候 被打臉的人通常都是會胡編瞎扯
看吧,我提醒過你了XD
採購案中的法律顧問 通常都是擔任諮詢對象
比如說 合約審閱 違約後法律程序
如果尚未進行到"法律攻防" 只是一種催期的動作
根本不用律師
只要把相關文件齊備 直到要進行法律程序時 把所有
文件交由律師統一研擬後續策略
加油點吧 孩子 等你真正碰過公共工程或採購案後
再來腦補
你連1億的公共工程和採購案都沒玩過
要你腦補幾千億的採購 屬實是為難你了 不懂腦補
也是正常的
我多說一下:你只會寫大原則,卻不知如何應用。 你說的是一回事。但是在這種合約的爭議環境(對方拖延,即便尚未違約),我方「出面 發函」的「人」,除非你是那種小公司,不然但凡大一點的公司(更別提中華民國海軍) ,這類「提醒對方」(比如,民間那種大公司之間發存證信函),是由受任的律師代替客 戶公司發函,懂了沒啊你! 鴻海的對造廠商因故擺爛,該廠商收到的鴻海方來信,是郭台銘自己用總裁辦公室發函 指摘該廠商拖延嗎?!!! 當然是鴻海的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所撰寫相關函件去提醒、催促、告知..對方等等動作。 (諸位網友腦中大致能想像律師函之中相關措辭)。這情況你也不知道? 黃曙光以為自己親自寫信「就比較不一樣,L3看到『署名是黃曙光』就不拖了」?笑話。 反而這種「黃曙光親自上陣寫信」的做法,讓見縫插針者得以鑽進去去帶風向,還要勞駕 我們去寫文章破解那種被帶的洩密風向。 黃曙光要自己寫,法律、合約當然沒有說不能;但這是很不適合的動作,不是違法,是笨 。除非「發律師函」本身違法,不能發,只能由買方(律師的客戶)自己親自發函?是這 樣嗎?當然不是。 我就說你思考程度差、閱讀能力差、邏輯程度差。你聽不懂我說的,你還繼續撐,跟邱國 正聽不懂外界批評(順便指點他)的、還在那邊撐,豈不是沒兩樣。
※ 編輯: PTTHappy (101.136.225.249 臺灣), 04/20/2024 10:55:46可憐啊~到現在還不知道自己多可悲
回你牆內去。
而且催告函的發送也是有技術的 比如從交期當日計算
換成一般工程,這是監造要負責的,但本案沒監造,
業主上了
已延誤了20%以上 就要以"週"為單位 每週發送催告函
並管制後續進度 乙方收到不理不睬更好
如果真的延誤 在法律上屬於"惡性延誤"
為何要以週呢 因為在採購意向書中 乙方一定會提供
一個預定進度 評估自己的人力 機械 原物料等因素
律師也是接受業主委託
提供一個週進度與月進度 而甲方催期以週進度作為
依據
這樣懂了沒 愛腦補的小朋友
rommel1以公共工程的角度來看潛艦國造 那黃曙光就是
"自辦監造"啊XD
準據法大概不會是中華民國法
第二點是在講三小,你整天人身攻擊讀軍校的是怎樣
我講的是事實。你不高興是你的事。不然五十年前是考上建中、中一中、南一中而放棄, 去唸中正預校,或是當時哪些程度的國中生去報考中正預校? 攻擊個鬼啊。講事實讓你玻璃心碎了?
;鉅額商購合約會是一個人寫的嗎,你後面都寫有律
師函,人家起初合約書會不知道給律師事務所看過?
決策團隊全都是白痴不知道對方違約要懲罰?真夠可
笑的
"進行訴訟時"法律顧問才進入?? 我比較懶 當我對於乙
那個de某就是沒唸書,活在自己的世界,連法律觀念都是半桶水(真是驚駭他自彈自唱的 那些對法律規則的理解)。我寫的上方已很淺顯的「講解」,他連看都看不懂,他程度有 夠差。
※ 編輯: PTTHappy (101.136.225.249 臺灣), 04/20/2024 11:00:10犯錯就摸摸鼻子認了,不要硬拗
方服務或時程有延遲或不符BOW 就開始cc公司律師 律
forgiveus他那段是專門寫給我看的 因為我常嗆他
師也會適時出聲 喔 有的只是約二十萬美金的小委託案
那是你們公司比較嚴謹 大部分政府採購或公共工程
都是既成事實了才會把資料交給律師
因為政府採購跟公共工程有一些緩衝期 真的被已讀不
回 或是索性不讀不回 代表無法協調才會找律師
最後的結果就是採購101
哈哈哈哈哈 活在自己的世界好像就是你自己耶
講不過就人身攻擊 整篇懂採購的人一看就知道是你
自己幻想腦補 還笑別人沒念書
你拿鴻海那個沒事就告人的對比政府採購 還是對美採
購
"律師出面"發律師函 跟"律師必須先知道客戶的全部營
我只能說 你真的對軍事採購完全不了解
業祕密 客戶需先將全部訂約內容讓律師知道"有鳥關係
拿民間的採購對比政府軍方採購 代表你根本沒碰過
?律師函的重點是律師(律師不知機密細節也無妨)<-這
你先去把政府採購法看完 好嗎
樣 見縫插針者就不會拿黃曙光辦公室信箋煽得起風!懂
嗎?
我在講東 你在講西 我有說要專案小組提早告知律師細
是你在跳針吧
節 律師才能發函 不然只能由黃曙光發函-以致被爆料
把黃曙光為何是署名人先搞清楚再說
不懂不要裝懂 真的
你要不要修文回覆 你是原PO 不要斷別人的句
也讓大家看清楚你的謬論
者搧風點火嗎?那是你自己腦袋一根筋 以為叫律師發函
問題國防部就已經跳出來說 那是催告函
你比國防部懂?
(可防被爆料者見縫插針)需先由軍方告知律師一切機密
熱騰騰的新聞你裝作沒看見?
-這才是你自己因為程度差所自己誤解的律師的功能ok?
老實說 這封根本不算甚麼爆料 是白癡爆料者自以為爆
料 然後呢 有個愛腦補的小孩自以為自己很懂
催告函也可以由律師來發(以免被爆料者見縫插針)<-我
講N次了 你到底有沒看懂?還是你不知道這個基本觀念?
問題是 催告函也不一定要律師發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法契約篇 都沒有強制規定
你難道以為律師只能發(給客戶寫的)起訴狀/法庭答辯
是你自己一直狂腦補 這應該要律師發 這應該要律師發
狀/上訴狀 律師不能寫催告函(來幫客戶避免被爆料者
見縫插針)?
就法論法 就事論事 採購法 民法沒規定的 怎樣做
都對
你不要又陷入無限迴圈了好嗎 被打臉就迴圈
沒說找律師錯 但就採購法或民法 也沒規定一定要律師
你自己再把Martian問你的重新想一下 他問東 你回西
所以回到你整篇 就是你自己沒經驗又腦補
我已經回他了 你不用在那邊以為有人在壯聲勢
客戶請其律師提前發律師函催促另一造 難道是違反民
法違反採購法?要客戶本尊(黃曙光)親自發函給另一造
噓 ja23072008 : 犯錯就摸摸鼻子認了,不要硬拗
他沒有附理由說明啊,他講的是無效的口號式命題而已,並無法證明他說的成立。
你一直在這個迴圈幹嘛?本案不找律師並未觸犯任何
才不會違反民法違反採購法?怪不得上至上將黃曙光 下
規定與法律啊
而且 你以為這是爆料 在我看來 這是再基本不過的
至士官長design 腦袋被軍校教成這樣程度的奇葩思維~
催貨文件 然後你跟那位爆料者一個等級 自以為撈到
大魚
實際上在那邊跳樑
你說的是你自己。我抓什麼大魚?我文中批判了那位爆料者,不是嗎? (我已經把律師函的作用寫在上面,我可是有說明,但終究是對牛彈琴)像你這種連法律 基本素養都沒有(只會貼出規定--小學生都能做複製貼上的動作,但你讀不懂規定意思, 只會自己幻想),在那邊活在自己世界的,你就繼續那麼認為只能由黃曙光親自發函吧。 我該講解法律原理之處都說在上方推文與增補段落中了,我對你的理解力智商不會太期待 ,就如同我對你的進化版,也就是邱國正的腦袋智商不會太期待一樣。
※ 編輯: PTTHappy (101.136.225.249 臺灣), 04/20/2024 11:18:59就法論法 就事論事 這是奇葩思維
那你這種無端腦補又是甚麼思維?
你可以指出 黃曙光違法了甚麼規定 法令 法條?
沒找律師犯了你腦補的天條?
我沒有說違法-我上方不早就寫了:不是違法 是笨/不妥
證據:10:55:46所增補段落的倒數第二段所寫~
實際上就是你不懂採購程序的腦補
可見 你滿腦子自己想像(連別人寫的都不看) 你自己在
所以建議你 政府採購法 以及 工程會指引先去搞清楚
再來指責他人
那沾沾自己反問個起勁?就說你該回去多唸點書 還拗?
不懂裝懂 真的不知道怎麼形容 全邊腦補不自知
全篇
不懂個屁 你不懂中文 不懂邏輯 不懂法律 你也不懂採
購 中華民國國軍會有缺點 正是因為充滿你這種人
不好意思 我對你還不屑去查規定 信手捻來就有的東
西
不學無術 一知半解 還特別拗 怪不得國軍不改進缺點
你的腦袋未來升級版 也就是邱國正的腦袋
別人都講解法理給你了 你還不受教 整天自以為是--邱
國正怪不得對外界批評 依舊故我
你11:14問的違法云云 我11:20舉證說我11:55:46已答
結果諸如這種明確證明你腦補的情況 你就裝死不吭聲
你這種完全不符合邏輯 自己腦補的"教"
要別人接受?
你連自己的思考盲點在哪都不知道 跟邱國正一個樣
你會不會對自己期望太高了
這篇不是只有我點出你的問題點
算了 該吃中飯了 你要再嘴砲就隨你吧
說別人有思考盲點要不要先看自己認知是否有盲區
我猜ptthappy是國文老師 應該是國小的
慢走不送 吃飯時慢慢腦補
順便補習一下政府採購法 以及 民法 加油唷
他會說你的推文沒內容
喔 不對 是你的推文不成立唷
50年前國中學歷 已經比王永慶厲害了耶
design大:照你所說 台灣政府採購對於法律/律師的使
用 沒有企業/外國企業嚴謹!? 我沒理解錯你那段話吧
給樓上 D講的是事實
就我見過的延遲最後鬧上法院的官司 律師都是在最後
的法律攻防中才會出現 在此之前都是主辦機關與
得標廠商的協調溝通 然後依約每日罰款多少
會走上法律攻防這條路 通常都是甲乙方對於"延遲"
一般做政府採購不會很輕易就法律來法律去
與"罰款"的不同認知
而且政府採購如果違約 另外還要走採購101
包含外國政府採購也是 一般都是溝通再溝通
所以主辦機關對於"催交""先期驗收""展延"等程序文件
如果真的走到法律途徑 很容易搞到拖個N年才能結案
需要非常小心地保留證據
時間點要切得非常清楚
至於本篇質疑為何要黃曙光署名
因為他是"潛艦國造專案辦公室"召集人 屬於甲方委派
的代表 以潛艦國造專案辦公室-黃曙光 署名 並無不妥
就像公共工程的監造人 通常都是XXX工程顧問公司 董
事長 XXX 或XXX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XXX
謝謝 我沒有政府大額採購經驗
不用謝他,你差點被他帶歪正確的理解。 Martian大雖然沒有採購經驗,但你依照原理的發言,比職軍那群自己不懂法律,只靠「看 」「學長們」「怎麼做」,就「照著做」,還把「(職軍們自己也從沒真懂的)固有慣例 」當「真理」而言,你反而才看到問題點。 怪不得軍中常被說「胡搞瞎搞」,一群智商不夠的職軍自己閉門造車活在自己世界,然後 還對外界有識之士的指正不以為然,你看看那位只知倒貼規定,但他對規定一知半解,自 己在那邊以為「我們軍中怎麼做,我們做的就絕對合法,你們外人敢有異議」叭啦之類意 思的頑固樣。 我依照法理指出design不懂裝懂(沒辦法,他跟他的軍中同事、長官就那點智商)的採購 實務做法何以雖然合法(合法不代表不蠢,你要把你的財產全部自願送給我,你也合法, 但你老婆說你蠢,你老婆說得不對嗎)但是愚蠢的是,明明更漂亮(就不會被見縫插針者 有一絲插的餘地--連一絲也很難找,媒體會興趣低)的做法就是: 受軍方委任的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本來就有權利,在客戶(比如專案小組,召集人黃曙 光)的要求下--黃曙光只要口述大致意思,哪有半桶水design以為的必須先告訴律師全部 的造艦細節與機密--由該律師事務所律師主筆、具名,表示受託請3L勿拖延,否則負有這 樣那樣的法律責任云云。 M網友與旁觀的其他網友懂了沒???這樣,比爆料者拿「黃曙光辦公室信箋」編故事, 菱傳媒爆出來的可讀性更低,「某某律師事務所信箋」--所以咧,記者都興趣低。 所以,我們分析這件事,是從這個點。但是軍中那些職軍,腦筋差(邏輯差、法律知識差 、國文閱讀能力差),只會「照著以前怎麼做」就當成「唯一辦事真理」,一看到懂法律 的人指出還有其他(當然要)合法且更漂亮的做法時,這些腦筋差的職軍連有識之士的分 析角度都閱讀不懂,在那邊跳針貼規定-- (啊所以咧?那些是原則規定,有牴觸我說的漂亮且合法的發律師函的做法嗎)、再跳針 有識之士不知道職軍們的(長期一隻半解,自己不懂法律,靠學長怎麼教,學弟就照著做 )的「經驗」,在那邊不求改進、還半桶水響叮噹不受教,忙著亂批漂亮且合法的做法一 通。 對對對,職軍們自己在內勤辦公室辦採購時的這種半吊子實務,以前沒出問題,大家照常 過日子,現在被有心人士藉此帶風向,所以我指出有更漂亮的做法,哎喲,不受教的半桶 水職軍,在那邊扯東扯西咧(連我寫的角度都不懂--他連續一小時都讀不懂,閱讀能力真 差)。
只有完全沒碰過或壓根不懂的才會腦補胡編亂造
就是你這種人的同類,讓國軍無法改革,無法進步。你真可憐。 原本我不認為顧立雄有什麼積極效果,看來還是顧立雄當部長還是有效果,整治國防部裡 跟你一樣法律方面不學無術,還以為自己很行很懂(就照著以前做,不知所以然的半吊子 )實務的程度差的那群顢頇與頑固的職軍。 其實你不懂,很正常,孔子都說了,XX不可雕也。換言之,對牛無須彈琴。
※ 編輯: PTTHappy (101.136.225.249 臺灣), 04/20/2024 12:28:33另外還有所謂的惡性違約
比如說 催告函 不讀不理不回 協調會不予參加
惡性違約可以再打一篇了
或指定階層協調會(比如要求總經理出席 卻派一個科
長來參加) 那就不用協調了 直接走違約官司+違約金
對某些廠商來說 惡性違約也是一種手段
求償
走到這步還可以另外走刑事
走到這步之前你還要考慮以後要不要叫他來標
通常這類型都會上採購101 他三年內也不用標了
但是現實是現在很多案子是承辦要求爺爺告奶奶拜託
人家來標
yen網友,本案,專案小組先前告訴媒體界,有很多廠來標。有得選。 你說的其他情況是其他情況,跟本案無關。
國外廠商比較麻煩 有時候你本國打完還不一定有用
還要跨國打官司
以台灣軍備獲得的環境 你要把違約都列入拒絕合作對
象 那真的沒人了
廠商大不了3年以後復活或者找人代標
槽點有點多,原po 是不是根本沒辦過政府採購?
但是如果廠商一生氣不標了 承辦是很難找到人來標
尤其是一些執行時程很長或是原物料占比很大的案子
原PO一看就知道完全不懂啊 整篇八成是自以為+腦補
開篇就拿軍校生笑閱讀能力有問題 結果自己腦補一大
堆 真不知道誰給他的自信與勇氣
呵呵 半桶水們繼續噓 我又不痛 顧立雄上任後整治像
M版友下面的推文你看了沒 不要只挑認為自己有利
某些人這類半桶水響叮噹的不懂法律的蠻幹職軍~剛好~
的推文來讚聲 實際上 後續已經不利你了
另外 採購我可不是在軍中學的 目前我就負責一個12
這些職軍程度有夠差 怪不得只能去唸軍校
億的公共工程 隨便都能打臉你
不用一直跳針軍校怎樣啦 實際上 論採購我比你強
你負責又怎樣 你依然不學無術 軍隊若把採購交給你
哈哈哈 整篇臆測 腦補的人說別人爛
是因為真正高手在民間不屑去當職軍 而分發當採購員
你在你的自己職場環境中當大王(山中無老虎..)你還以
職不職軍的 也不能掩飾你對政府採購的無知與腦補
為你認知的實務做法就是真理?然後對不同於你的認知
哈哈哈 你繼續 我看你惱羞跳針要到甚麼時候
的其他也合法但更漂亮的說法 你因為無知而拒絕相信
我幹嘛要你改變?那是你家的事~我只是在這個論壇順便
我認知的實務是不是真理我不知道 但我知道你完全腦
補
寫給其他不太懂採購方面法理的網友懂-至於你 免了吧
所以你一丁點實務都沒有嘛 還更合法 更漂亮?
從你一路下來連閱讀都偏移 你是啥腦筋 我也早知道了
依據採購法發函催交 就不合法?
就等顧立雄整治你們了 看你們在軍中還要胡搞瞎搞到
一路下來你整個就跳針腦補而不自知比較令人悲哀吧
幾時
好怕喔 顧立雄???呵呵呵 那請他先去把已經兩造商函
延期交貨的文書全部單方面廢除走法院啊
看他有沒有這個膽
呵阿 可憐的職軍 紮稻草人改我的命題為發函不合法~~
我講幾次了 我的建議做法是既合法又漂亮 勝過黃曙光
腦補跳針不是錯 錯的是 明知自己跳針腦補被抓包
的合法但蠢 我哪句說黃曙光親自發函不合法了?哪句?
還嘴硬跳針 那才可憐
連國中國文的閱讀能力程度都沒有 怪不得只能念軍校
你把職軍的臉都丟光了
所以你完全不知道 上法院的時機點啊 發函催告就代表
尚未違約 只是期程延誤 這時候要律師幹嘛 邏輯去
跳海是嗎
這篇已經不只一個人說你別再硬凹了 誰比較丟臉
連你的浮木M版友的推文都被你曲解
況且你實際去查就知道 潛艦國造只有法律諮詢標案
並沒有法律服務標案 如果要走法律程序 現在應該已經
看到招標文件了
諮詢 跟 服務 你不會也分不清吧 那誰比較丟臉?
Round 2 fight
誰教你的觀念:"尚未違約前 律師不能受客戶之託發函"
開口契約 與 勞務 你不會也分不清吧
不只台大/政大/中興/東吳法律系不會這麼教 連國管院
軍校法律系都不會這麼教 你腦筋哪裡生出來你上述認
那你先分清楚甚麼是諮詢 甚麼是服務
誰教你觀念沒違約發的催告函一定要找律師?
知?我倒是很好奇?誰教你的?你從哪裡看到的?
推文開地圖砲是不應該 但把這篇弄臭甚至意圖噓爆的
目的也不好說 回個血
先停一下 你先回答 看難道是軍方法律系教材這麼教?
(沒有要"一定"找-但是找了不是"比較漂亮"-尤其在這
地圖炮完全不允許
案情況?你的閱讀力是不是爛到根本不懂我寫的角度?
不好意思 不用甚麼都扯到軍校 那你腦補是你家教你
的嗎?
從你反問我N次黃曙光親寫哪裡不合法哪裡不合法哪裡
在民間企業的狀況來看律師發函並沒有牽扯到違不違約
我不用懂你的角度啊 也不屑懂 純粹就是吐槽你整篇
腦補
不合法..一直重複問 我真懷疑你能否進行有效溝通(因
有時候只是要正式一點就可以找律師發了 但是這跟公
共工程玩法不同啊
為你連讀懂別人的意思都做不到 你自己想偏了 別人怎
違約要形成"既定事實" 才有法律攻防價值
回答你腦補編織出的稻草人?)又回到關鍵:你該多唸書~
公共工程哪來動不動就法律來法律去的 做人留一線
以後好相見啊
依你邏輯,現狀的由黃曙光親自寫信指責L3,專案小組跟L3就好相見? 由律師發函,還能緩衝呢。你怎麼會以為請法律顧問寫個律師函知會對方趕工,會那麼「 有威脅性」?你是不是誤解什麼了?你以為律師函的寫法一定要殺氣騰騰?
整篇腦補的是誰 我想大部分人都有答案了(本篇至少
三位)
真的很好笑 被至少三位定性腦補的人叫人多念書
拉法葉 幻象案如果不是佣金案 也不會上法院
在涉及法律知識方面,你用「人數」就不精準。我只知道你在法律方面一知半解,那些連 我教導的法理也讀不懂的網友,也就算了隨他們。 你總之就繼續自爽吧。等顧立雄上任後整治你們辦業務的半桶水職軍就好了,你在PTT嚷嚷 也沒用。你的連番硬拗,倒是讓我改變了原本認為顧立雄沒什麼積極作用的念頭。 讓你們這群在法律方面半桶水響叮噹的人閉門造車,這次黃曙光惹出小風波,還算小事; 你們這群法律半桶水辦採購,按照自己閉門造車的理解去辦,哪天搞成你們腦袋以為合法 但其實違法的弊案,你到時噓誰都沒用。
※ 編輯: PTTHappy (101.136.225.249 臺灣), 04/20/2024 13:01:05自己不懂法 不要說別人也不懂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 看清楚再回來腦補
怕你找不到 直接貼給你
整篇看懂了再回來臆測腦補
你都可以拉著單一版友的推文 以為他幫你讚聲了
你貼光會貼--相關承辦人(包含坐牢的)桌上往往有有採購法規有手冊,所以咧? 你連基礎法律觀念與邏輯都不懂。連「客戶『有權』請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寫律師函 」這個觀念,你都無法理解。這就是你念軍校的可笑程度。 你這種半桶水法律素養,少在關公面前耍大刀。你的什麼X經驗值了不起? 那些被關被判有罪在做牢的,哪個沒有點「辦採購的實務經驗」?你的經驗有何好唱秋?
專案負責人跟專案法務負責人寫信代表的意義差很多..
你好意思這樣說喔 哈哈哈哈哈
所以,專案負責人黃曙光親自出手指責L3,專案小組跟L3會(比法務顧問發函)更日後好 相見?你想想你的陳述的彼此之間邏輯....
※ 編輯: PTTHappy (101.136.225.249 臺灣), 04/20/2024 13:08:35顧立雄????他現在變你的浮木囉
如果在民間企業你還會常常看到2方身價很多億的當面
互嗆罵髒話 然後晚上一起去喝酒..
但是你找法務發函 那後面的意思就不一樣了
@yen 你將你的"人情留..好相見"與"黃曙光親自指責L3
專案負責人出來罵人....這有啥問題?
"合併討論 所以對外商而言 黃曙光親自指責對方 比較
跟對方好相見?(黃曙光跟L3副總裁也將有空去酒店喝?)
但是律師函不意謂函中要罵人-西方更屬於法治社會 接
好吧....你是不是沒做過公共工程案
到律師函且律師若寫得穩妥 更能給外商傳達貼切意思
這跟國內兩公司老闆互相寫信提醒 找時間去喝酒不同
我理解了 我們活在平行世界裏頭
你要注意 黃曙光不是跟L3副總裁搏感情 他是去指責L3
這會好相見個鬼??
跟西方做生意 西方人屬於一板一眼 你跟其不論是溝通
或反應 甚至指責 透過律師會更妥--不然你看大聯盟的
西方做生意一板一眼??????你是不是沒被倒過
你這叫以偏概全,偏離了討論重心。依你所回應的邏輯: 西方比如英法德美四國好了也有殺人犯、搶劫犯、強姦犯、也有抓到公務員貪污的案件。 所以,命題:「上述歐美四國是法治國家」,是個錯誤命題?用上一段就能反駁?你是否 問我:「你是不是在英法德美四國沒被搶過?你不知道在這四國抓到過某幾位公務員貪污 ?」
球員相關爭議 不是都託律師或經紀人出面 儘量不要由
球員出面?
請問大谷翔平是已經被告了嗎?已經要上法庭了嗎?
為什麼後來由律師發新聞稿?依照那個半桶水de某邏輯
你要不要去搞清楚被關的那群人是因為什麼被關的
干律師啥事?大谷翔平自己發函"違法嗎違法嗎違法嗎"?
圖利?收受賄絡?還是依採購法執行業務
依你這種半桶水程度的對法條的理解,難保你哪天不會圖利他人。 在你的腦袋中大概將認為「依採購法第幾條、第幾條是這個意思,我這樣擬案不算圖利他 人」,結果檢察官、法官看法跟你不一樣,你屆時去噓檢察官、法官好了。
※ 編輯: PTTHappy (101.136.225.249 臺灣), 04/20/2024 13:25:12在西方法律中 你拒絕委派律師 本來就是你的問題啊
但西方法律也是要案件起訴或進入調查階段(既成事實)
才會開始給予法律指引與法律攻防 你連這都不懂?
說別人不懂 天啊 這是甚麼自我感覺良好啊
給你指引反嗆承辦公務員因為這個坐牢
你把這些公務員坐牢的罪刑從貪汙 瀆職 引導到
你回去多唸點書 早就看出來你只有法律程度半桶水
嚴格進行指引作業而坐牢 真好笑
圖利是有對價關係的 檢察官提起公訴就是靠這對價
好吧 告訴你一個平行世界的有趣小常識 專案的成功
關係 說別人半桶水 結果自己一滴水都沒有還以為
贏半桶水的
在於能不能搞定利害關係人
所以yen網友上方說的 完全跟我說的並未不一致啊
就搞定利害關係人而言 律師也可搞定 但黃曙光這次的
親自寫信指責L3 不僅沒有搞定 還被見縫插針~yen網友
而搞定利害關係人的方法有很多種 主PM寫信去罵人也
還在律師 不懂的東西 就不要一直迴圈好嗎
自己思考現狀與我建議的做法之間 哪種做法漂亮~
是一種方法 這在平行世界也算是一種有效手段
你去查本案法律標案的是法律諮詢 還是法律事務
查了沒有 兩者差異在哪弄清楚了沒?
我懶得理睬那個法律半桶水了 他在關公面前耍大刀
你要有法律服務 可以啊 重新開標啊
我跟yen對話即可
沒有喔
如果我是主PM(個人經驗)我寧可自己寫信去臭幹 也不
那你哪來的法律服務啊
怕被打臉就說啦
會叫法務寫 因為叫法務寫就是要把事態再升級
關公前面耍大刀?關公聽到可能先拿大刀砍你
主PM寫信去臭幹甚至當面臭幹以後事後喝一頓就可以
你這是不是在國內商業環境的經驗?
主辦機關也不得不自己先出手 因為這是主辦應盡職責
化解了(這也是我覺得老外厲害的文化) 法務信很容易
最後搞到雙方誤判
如果真到上法院的那天 對方辯護律師主張主辦機關
所以你認為黃曙光親自罵會很好相見 外洩不是L3那邊
未盡告知義務 瞬間矮了一截
然後直接failY
要還沒上法院就找法務的前提是 你主辦已經催了幾次
(不論看信後爽或不爽)外洩 所以是黃曙光辦公室外洩?
不讀不回 就可以往惡性違約上面跑了 但前提是"告知
義務"
然後被媒體做文章?你的論述邏輯不就打臉你的國內商
現在又要扯洩密了嗎 見法律已經被打臉了 趕快扯洩密
界經驗!黃曙光(依你提供經驗所得的建議)做了自損招?
痾 這在國外也是這樣啊
當然 是我那個平行世界
要嘛依你邏輯 L3被黃曙光親自寫信指責 心情不錯大概
西方人手段也是很多的
不太會搞黃曙光 那麼這封信 更可能是黃辦公室外洩囉
如果真洩密 你的浮木 偉大的顧部長就要趕快發文請
檢調介入啦 還等屁啊
那麼也繼續依你邏輯 爆料人說得對 黃辦公室保密爛死
今天洩密是催告函 明天洩密的是設計圖怎麼辦
快 快請偉大的顧部長查
現在資料傳輸很快的 等下老共就有了
其實誰洩密這個沒啥好猜得 因為這篇新聞很有可能是
所以 除了某個蠢職軍一直讀不懂我的意思不須理他外
依yen網友你的好相見邏輯 黃曙光親自寫信指責 目前
他現在主軸打洩密 看扯法律被打的蠻頭包 趕快轉
一篇黑函 那這個帶風向的人是誰文件來源是誰外人
奇怪不是某位迴圈超亂 跳針跳到他媽都不認識的
在扯洩密嗎
在政治(跟法律啦起訴啦調查啦何干)效應上砸了自己腳
瞎猜是很難的 講直白一點我們這些外人連裡面真正的
搞到自己要辭職..然後yen網友你認為我建議的做法 沒
要查很簡單啊 國家機密保護法 先傳菱傳媒來問爆料
利害關係網路長怎麼樣都不知道怎麼去猜
者是誰就好
你說的那套好?那麼黃曙光是因為蠢到家沒有善用你yen
不用在那邊浮木到處抓啦 很讓人看破手腳耶
哇閱讀能力很好喔 很會自我標榜啦顆顆
網友的經驗 連親自寫信也翻船?黃比yen你知道的國內
老闆笨多了是嗎?
老實說我覺得黃曙光之前去打馬文君 我就覺得他是個
等下 不是黃辭職後 催告信才被爆料
好人 但是沒人挺的話他一定會很辛苦
怎麼現在變成黃因為爆料信請辭 另一個平行空間?
黃辭職的原因很多 是綜合而成 某天的爆料發刊前媒體
往往會先問問被爆料者 被爆料者也可能想止損而辭職
他下台跟爆料信大概沒關係 大概是挺他的要下了然後
看到後面要開始百鬼夜行了 自己也不想幹了
然後過幾天 媒體爆出某料 不懂的人還以為料發生在後
所以 黃的辭職是綜合考量 但黃寫的信就是造成黃這次
他其實這個時間點下台是好的 完成OKR了 後面的工作
困難會比蓋第一艘更複雜 不如歸去
被媒體所報的 使黃身上多了泥巴(黃辦公室洩密云云)
不要想太多 外人看戲笑一笑就好 除非跟湯姆克蘭西一
樣猛
18
「承攬國造潛艦光電桅桿 L3 Harris,一直以俄烏戰爭、通貨膨脹、晶片短缺以及供應鏈等諸多問題,企圖要漲價及 延遲交貨承攬國造潛艦光電桅桿」 阿這不就是我前一篇發文提的, 假如以前的合約沒針對時間違約做處罰,52
你參考行政院工程會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就知道了啊,肯定不是沒有針對違約罰則進 行約定,而是契約本身就會排除一些非雙方所導致的違約風險,允許當事人在特定情形下 漲價或者延長履約期間,這是不論民間或者官方的常規操作。指控國防部任美商予取予求 ,甚至如有些人謾罵軍人都是沒有法律常識的白痴,個人覺得大可不必。10
這系列文章看起來吵到不可開交。 這裡我要先說明一下一些非常基本的觀念: 當有跨國軍事商品交易案件時,如果是走商售模式,就算只是單純的進度催促、並非要打跨 國官司,也是「嚴重相當非常」建議由政府「單位」或者政府授權的律師「單位」(這間律 師事務所必須通過安全查核)行正式公文(而且要是經過公證的雙向翻譯)對對方公司發信2
我數次闡述, 新聞中已經明確寫明「準時交付」的時間是2024年1月, 而在已經不能「準時一月交付」的情況下, 在一月這時間點之後也層承諾過三月準時交付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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