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曙光剛請辭召集人!潛艦國造機密信函隨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當然在個案中,美商遲延給付到底是不是出於戰爭等不可抗力,是有討論餘地,所以黃署: 光才有必要寄信,但這都是在契約明文的風險分配框架內,並不是國防部沒有約定。
: p.s. 軍品採購也有可能是財物採購契約,內容大同小異。
: 催告就是一個確保後續權利的行為,發這
: 種催告信的實益,在於後續對
: 方如果仍然無法履約,可以解約。
我數次闡述,
新聞中已經明確寫明「準時交付」的時間是2024年1月,
而在已經不能「準時一月交付」的情況下,
https://i.imgur.com/vX1L1ui.jpeg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221003099-260407
這無論前者國防部沒有澄清為假訊息,後者亦為官員所述,亦無國防部反駁事實為虛假
但是不好意思,現在已經是四月,早就不是你當初說所謂的「延展」的「履約」內容,
另外,
以你自己舉的例子,中華民國官方網站公開資料,工程契約採購範本中寫明
17條 延遲履約
裡面第一項就是說明【逾期違約金】,
第一小項中更敘述如此狀況: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期限竣工
你還能打這麼大一段告訴我延遲履約並非違約而是有的沒的一二三四五,
您還能指著我說沒有工程採購相關知識過,
您知道您引用之第五項前面最開始第一項就是在說「違約」事項嗎?
即便是第五項也只是說「得免除契約責任」而已,哪個字眼告訴您沒有違約的?
我已經說過N次了,今天這是在違約後黃曙光針對L3部份質疑履約能力才有這封信,
不要倒果為因,將已經違約的事實文過飾非,
另,自己引用的資料麻煩看清楚項目,我已經很明確敘述過你還不願意聽,不好意思這邊就嚴肅點告訴您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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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很簡單的問題,違約責任中的「歸責事由/可歸責
」,你聽過、理解這個概念嗎?
這個概念是你現在所有疑惑的癥結
在談到履約責任時不就是已經是違約情形了嗎?想一
想很簡單的道理吧
違約概念你要看是英美法還是我國民法,在英美法,未
按時交貨本身就是違約,旦如我之前所說,並不是違約
今天L3這麼大尾,你真的以為黃曙光有那個能力在期
限違約前跑去催繳?
就會產生違約金、損害賠償等權利,必須要債務人「可
歸責」才可以主張。而在中華民國民法,未按時交貨本
身還不構成違約,必須要債務人「可歸責」,才構成民
法上的違約(給付遲延)
不管如何,未按時給付,不代表你可以請求違約金、損
我就是拿你舉的中華民國的工程契約採購範本了,你
現在又說要看英美的民法?
害賠償,債務人必須要有「歸責事由/可歸責」,才能
請求。所以才說,釐清可歸責的概念,是釐清你的疑問
的核心關鍵
不覺得越來越站不住腳了,假如我又挖到美國的,是
不是你要改監察軍民法範本?
ok,你要談中國民國民法的話,未按時交貨本身不是違
約,要有歸責事由,才算是違約(給付遲延)
參見民法230條規定
我上面就寫明了工程契約採購範本已經是寫逾期是違
約了,你又開始提民法?
其實如果你要堅持未按時交貨就是違約的話,主張按照
英美法解釋,反而比較符合你的論點。中華民國民法跟
你的論點是相衝突的
民法是所有契約責任的定義性條文,所有關於違約的定
義,都是以民法為出發點去解釋。另外,如果你看工程
他是說免除契約責任,哪來的沒有歸責事由,你要不
要直接去問你認識的人所謂的「免除契約責任」跟「
有規責事由」是兩件不相牴觸可能同時存在的事?
契約條款第17條(五),他也是對於可歸責事由的規定,
跟民法230條規定其實是重疊的
我先問你,你知道歸責事由的意思嗎?
你知道免除契約責任的意思嗎?
為確保接下來的討論不產生任何誤解,想先釐清你對於
歸責事由是否有所理解
我想先確認你知不知到這兩件事是不同的東西
這個工程契約的用詞其實不太精確,如果要字字珠璣的
話,不論按照英美法或者中華民國民法的解釋,正確的
不然進一步來說好了,沒有「違約」哪來的「違約」
用語應該是「不負」契約責任
金去探討,又,該項第五條只是說免除契約責任,不
是說「沒有違約」欸
不負契約責任代表沒有違約嗎?你要不要先去問問你
的朋友
是。按照民法230條規定,不負契約責任,就是沒有違
約(給付遲延)
當然你要主張比如台大陳自強教授的少數見解話,那另
當別論。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
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
約。(民法第254條)
知道民法254條跟民法230條適用的是探討什麼情形嗎
?
我不太懂你的論點是甚麼,可以直說嗎
要不要看一看230這條的前提要件是甚麼
法觀人月刊No.286 https://i.imgur.com/ffZW0Ni.jp
g
所以我從頭到位都跟你說,這只是在違約下探討要不
要歸責契約責任而已,你要不要先去問問看你認識的
朋友
你那是陳自強教授的少數見解,即未履行契約本身就是
契約違反,契約違反直接產生可以解約和請求屢行的法
律效果,另若有歸責事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這是陳自強教授的少數見解,並不是通說及實務的普遍
見解
推薦你翻閱陳自強教授撰寫的《契約法講義》系列,對
於通說概念vs陳自強教授獨特見解的釐清,很有幫助
無腦廢文
所以本件所適用準據法是?
其重點在解約與否 而我講的不是陳先生所述的可以解
約與否,與探討的主題無關
更甚者這裡不是在探討是不是要損害賠償,請您不要
誤會
我講的是你提及的民法230條條文前提要件是不是違約
而已,這跟陳先生的觀點無關,請知悉
您可以先去確認「適用民法230條的前提要件為何」這
個點去切入比較明確,而不是專注於適用230後構不構
成解約條件
你只看罰LD的條款 也請去看EOT的條款 通常在第七條
三款
老實講 金額高、期程長跟風險高的採購案件 沒發生EO
T事由的案件不多見
工期展延事由還不只不可抗力,只看一封信就敢保證本
案沒有EOT或LD也是蠻厲害的。
而且遲延履約,只要不要太嚴重像是計罰到上限或是根
本放棄不願施作。計罰一些LD然後廠商還是完成工作,
比解約好多了。
是的呀,EOT或LD其實很常見,目前證據都偏向有EOT
的情況,一封信就保證沒有EOT或LD蠻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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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國造潛艦光電桅桿 L3 Harris,一直以俄烏戰爭、通貨膨脹、晶片短缺以及供應鏈等諸多問題,企圖要漲價及 延遲交貨承攬國造潛艦光電桅桿」 阿這不就是我前一篇發文提的, 假如以前的合約沒針對時間違約做處罰,1X
鑒於版上不是每個人的閱讀能力都好(先前我還被某些這類閱讀能力不好的人瞎反問), 我點出這篇新聞敘述內容的讓人嘴角揚起的-- 經由交互比對或某方說法自證自己不合理的相對來說可暫時歸納出的部份事實: 一、L3公司在過程中已經有各類藉口,無法即時履約交貨,在民法上,屬於給付遲延。 二、目前並不清楚當初訂約時有無規定賣方給付遲延時課予賣方的違約金(先猜好像沒有52
你參考行政院工程會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就知道了啊,肯定不是沒有針對違約罰則進 行約定,而是契約本身就會排除一些非雙方所導致的違約風險,允許當事人在特定情形下 漲價或者延長履約期間,這是不論民間或者官方的常規操作。指控國防部任美商予取予求 ,甚至如有些人謾罵軍人都是沒有法律常識的白痴,個人覺得大可不必。10
這系列文章看起來吵到不可開交。 這裡我要先說明一下一些非常基本的觀念: 當有跨國軍事商品交易案件時,如果是走商售模式,就算只是單純的進度催促、並非要打跨 國官司,也是「嚴重相當非常」建議由政府「單位」或者政府授權的律師「單位」(這間律 師事務所必須通過安全查核)行正式公文(而且要是經過公證的雙向翻譯)對對方公司發信
爆
Re: [新聞] 林智堅是研究計畫「共同作者」林錫耀:非除了學術倫理外 中華大學的碩論還可能牽涉到違反採購法的問題 根據新聞來看 民進黨秘書長林錫耀:「各位如果有讀過研究所應該都清楚,接了研究計畫, 其實都會找助理大家一起來參與,這個是常態,林智堅本來就是共同作者啊,30
Re: [請益] 被主管要求把驗收不合格蓋合格個案 合不合格 不討論 但有些東西 釐清以後 也許您可以比較心安 以下假設您是指驗收紀錄 紀錄 主驗人員 欄位 及 □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驗收合格)22
[請益] 賣方違約賠償問題大家好~ 第一次買房就遇到賣方違約 目前已經簽約完成也已經交付一成簽約金 賣方違約的原因是家庭討論後不賣了! 請問有人知道這樣違約金要賠償多少?5
Re: [新聞] 廢電線險遭滅證 高虹安:不排除大面積開挖推 abaddon: 一堆幫兇開民主倒退車,無罪推定都不知道,該用什麼標準 01/08 10:52 → abaddon: 去檢驗球場不是看市長心情耶,他媽的,我猛挖總是會挑到 01/08 10:52 → abaddon: 毛病吧,但就不符合SOP,現在高就是民氣可用,不管制度 01/08 10:52 → abaddon: ,這對民主是種傷害,只會製造對立仇恨。 01/08 10:52 → abaddon: 我講的是程序正義問題 01/08 11:446
[問卦] 20年天然氣採購合約可否拿出來看看?買方:應該是中油 賣方:美國爸爸 誰簽的? 合約期限? 購買量?4
[討論] 財物採購因疫情延長履約期限的依據請教工程會110/5/25函示適合當財物採購依據嗎?(如下) 內文針對公共工程,看起來不適合,還是需依據契約第七條展延履約期限(如下)3
Re: [請益] 分批交貨逾期違約金問題按照工程會財物契約範本 A.第14條1項1款1目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限完成履約標的之供應,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 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不以機關已有使用事實為限),按 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31
[請益] 分批交貨逾期違約金問題各位大大好,小弟是會計最近遇到採購相關問題向大大們請益。 有一個採購案是採分批交貨,亦即總採購數量100,第一批50、第二批50。 這個問題出現在第二批,第二批的交貨有部分逾期,承辦人認為依照逾期的部分計算違約 金,但主管認為應該依照第二批契約價金總額計算違約金。 承辦人認為應根據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釐清一次性交貨或分批交貨契約價金總額,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