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提問] 近距離被奪槍基本沒救了?
我來說說二十年前當憲兵義務役士官 親身體驗
有過兩次實彈上膛的經驗 那時候發生過多起搶槍的事件
第一次是凌晨 (通常車巡不會這麼晚 當時是有特殊狀況) 那
時候在中壢車巡車巡一個駕駛 一個士官 一個槍兵 配
兩手一步 子彈N發 第一發是空包彈
遇到一台機車 上面中年人穿著陸軍大衣 , 攔下來詢問 為啥深夜在外
對方就開始叫囂 辱罵,軍階是三等長 他說他已退伍
我可沒小電腦可查身分, 只好請連上通知警察學長來幫忙確認
這時候他的朋友 看起來就是小混混到場 也開始加入戰局
警察還沒到 我跟槍兵就把槍枝上膛 避免對方突襲 放槍或是動刀
對方就嚇到了~ 但我們槍口沒對著對方 也避免事態擴大
對方口氣就開始轉變了 你槍口不要對我 走火怎麼辦...
警察到了查詢後確認非現役軍人 ,警察學長就說他們處理
我們就先離開繼續車巡
當時真的會害怕對方動手 槍兵是上兵 也想平安退伍
這是第一次值勤上膛實彈 心跳超快 腎上腺素都上來
當年的憲兵訓練是真的精實 還有純種憲兵
忠貞615T以前都是直接憲兵新訓 體格也比較好
我學長也是領導士官就在中壢街頭遇過兩次持刀械鬥
第一次車巡 下車衝過去對方就跑了 留下傷者 幫忙送醫
另一次正要開打 我學長拿著電擊棒一個人衝過去 對方就鳥獸散
至於我另一次實彈上膛經驗下次再說...騙一下稿費
--
還分下集啊! 敲碗
敲碗啊啊啊
好好笑,憲兵有單獨路檢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嗎?
回樓上,憲兵是軍司法警察喔!忠貞611T路過.
說好笑的大概沒法律常識吧
憲兵的司法警察權本來就必須限縮在現役軍人犯罪好
嗎!
憲兵車巡抓違規軍人,遇到現行犯處理也只是剛好而
已
還會有軍警憲聯合稽查的時候
還記得早期檢察官帶憲兵去抄警察XD
軍警聯合稽查是受檢察官指揮,不是憲兵想路檢就路
檢。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都有要件,不是你說現行犯就現
行犯好嗎!
憲兵就司法警察 有時候檢查官要搜比較敏感的地方會
帶憲兵去
好好笑哦,你知道原po當時年代及狀況嗎?急著跳出
來喊違法
調度憲兵抄警察現在也可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規定
,但也不是憲兵想發動就發動,司法警察包括憲兵是
威權體制的遺緒,早晚要改的
20年前也是違法,刑事訴訟法又不是現在才修
非軍人穿軍服是現行犯沒錯啊,刑法159條 公然冒用公
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原po分享過往經驗,扯憲兵司法權及威權體制,建議
去政黑比較適合
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調查也是要報告檢察官跟司法
警察官,就算逮捕要用強制力,也不能逾必要程度(刑
訴90),這種情形子彈上膛是否是必要,自己想想
分享軍旅生活是軍旅版,軍事版討論包括政策,軍法權
跟憲兵是國防部管轄,在軍事版討論憲兵執法是否過
當,應該才屬合理
那是事後諸葛知道他只是冒用,當下合理懷疑是逃兵啊
就算逮捕逃兵,嫌疑人單純咆哮就要子彈上膛?
對對,樓上這種作法就只會有更多人被逃犯殺掉
就有人覺得憲兵要很有禮貌,請教深夜著軍裝在街上
遊蕩是不是軍人,然後再回去請教檢查官能不能盤查
上膛沒指著別人對他有危害嗎?
哈,這就是情緒勒索了,試問逃兵後殺人的比例是多
少?
法令規定不能上膛嗎?我怎麼不知道有這一條XD
試問逃獄後殺人的比例是多少?
上膛還只是對空鳴槍的前一步而已
你要不要乾脆說盤查時被反殺的機率很低,所以永遠不
得上膛好了
原po那邊執法過當啊?憲兵抓違規軍人各國都有,少
在那扯威權
盤查本來就是對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警察」必
須依法定程序始能進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至少
要有合理懷疑或事實足認才能發動,而行使職權依同法
第3條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
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所以,這種個案更彰顯憲兵
執勤方式不合法治國要求,要修法刪除憲兵的司法警
察權,而那憲兵來跟警察比,也是在侮辱警察
穿軍服在路上跑不能合理懷疑?難道要臉上寫我是通緝
犯才能盤查?
好嘛,就算你合理懷疑,可以子彈上膛嗎?更何況,
笑死人了!那法修了嗎?
制度都不許憲兵使用小電腦了,還在意淫警察權,好
笑
拿你對法律的期待在檢討早期是否違法
就算沒修法,制度上也已經幾乎掏空了,除非受檢察官
調度,不然憲兵寶寶還是乖乖站哨在營區當糾察就好
說老半天,搬一堆法條,還是說不出來那違法,只能
扯沒小電腦還有建議修法
為什麼要用現代標準來看歷史事件,20年前軍隊甚至都
還沒完全國家化
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快20年了
20年前軍隊不是國家化難到還是國民黨軍嗎?
上膛到底侵犯人民的哪一條權利?就這種人整天亂搞才
會有衛哨不敢開槍,營區被鄉民攻佔的情況
當時領袖大於黨大於國家
更何況釋字535是在89年做成,而且前身還有警察勤務
條例,憲兵呢?
20年前確實軍隊確實有很嚴重的政黨傾向啊,除了年
輕人及瞎子才不知道
憲兵盤查著軍服可疑人物糾察軍紀原本就是任務之一
確定平民身份後不也由警方接手了?
就有人連上膛違反那一條都講不出來,只會顧左右而
言他,大家也就別勉強他了XD
拿按大清律例,拿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啊!不好意
思,連大清律例都沒有這一條XD
「警用手槍具有高度危險性,警察人員於偵查犯罪時,
應恪遵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於非常情形始得使用警槍
,茍如警槍之子彈已上膛,隨時可擊發,具殺傷力,即
不應將其槍口指向他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
度訴字第 1587 號判決)
你舉的判決就說沒指向他人就可以啊
而且他第一發是空包彈沒殺傷力吧
人家原po就說槍口沒對著了, 你自己post的判決也沒
說上膛是違法的…罰你再去查…對了,記得查例哦,
不是判決哦
判例廢止了啦,判決也沒參考價值了
上膛怎麼了嗎?迫害人民了嗎?
還有啊,記得找二十年前的判決或判例才有說服力
槍口本來就不能對人啊,四大安全守則看一下啦哈哈
哈
就像前幾年台北車站警察任意盤查一樣,很多民眾認
為,沒做壞事為什麼為何怕警察盤查,殊不知,基本權
利,本來就是必須「依照法律」才能干涉,因此,於
本件原po描述情形,就算合理懷疑是逃兵,憑什麼子彈
上膛,就算懷疑是逃兵,要逮捕也不是拿槍來威嚇
還是說不出來不能上膛的原因………
有乖乖立正站好會需要掏槍喔
子彈上膛是避免危急狀況,上膛不會怎樣,人家確實沒
拿槍直接威嚇
不能槍口隨便對人是沒錯的
他覺得上膛這個動作是在威脅人民啦
20年前判決是吧?「惟被付懲戒人竟因此心生不滿,利
用值勤配槍之機會,取出配槍,拉滑套將子彈上膛,以
加害生命、身體之事…致…心生畏懼,生命、身體安
全受危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2 年度鑑字第 10196
號公懲議決書
在對方沒有相應武器下,很可能觸犯法律,只有對方有
相應武器時,或已有極高度威脅才能用槍指著對方威嚇
甚至開槍
如果不懂為何不能隨意上膛,可問問附近派出所員警
但這邊其實是模糊地帶,甚麼叫高度威脅有很多說法
罰你去看一下憲兵的由來,這是為了整頓軍紀保護人
民的制度,軍人是持有武器,高度受訓作為國家合法
暴力存在。當軍人在外違規或遊蕩,對社會穩定是種
威脅,憲兵的存在就是避免軍人影響老百姓
看了判決書那位被記過是因為酒駕用槍威嚇別人,不是
盤查好嗎
哈,要不罰你去看看警備總部由來XDD為你好,所以bal
abala,不就是標準情緒勒索起手式!
就算沒有酒駕也不可以用警槍威脅他人,就算沒喝酒
那警槍出來威脅也是會受到懲戒或司法制裁
屁啦,警察酒駕本來就是記過一次
麻煩你去找盤查時上膛的判例好嗎?
憲兵警察權是被限縮,但實際上還是能用上來執法
笑死人了,講不出道理就一直講情緒勒索XD
所以您的質疑到底是什麼呢?憲兵不該存在?上膛?
例如跨區域的槍砲毒品重大犯罪,憲兵是有機會偵辦的
但這是要因為檢察官指揮調度
因為不在地方,不容易受區域買通,如果遇到地頭蛇,
整個村落聯合犯罪狀況,憲兵比警察好用
當然台灣小,已經很少出現這樣需求也是事實
連判決書都翻給你看還在警察酒駕本來就要記過,心
累
就有人以為很懂法律,想洗臉別人反被洗臉。ptt上高
乎專家很多,半筒水就少說點話
心累可以去睡覺
判決書都翻給你看還在上膛要記過…
要排除被收買有保安警察、調查局,憲兵的任務早就被
掏空了
那lfour你來舉證反駁我啊,要講法律我非常歡迎呦
不懂就乖乖聽別人講,不對就虛心受教,喜歡法律和
懂法律是兩回事哦
我們可以從立法目的、大前提小前提什麼都可以討論
啊,但你先說看看上膛需不需要限制,實定法、比較法
、法理、判決先例都可以談,說看看啊
那請說明盤查時候子彈上膛的依據,說看看嘛,你說得
著來我可以公開跟你道歉啊
你先回答所有網友臨檢上膛違反那一條吧
還是你只會圍觀助勢?
臨檢上膛需要依據啊?世界奇觀!那警察吃飯需要依
據嗎?
我講啦,如果情勢非必要,任意上膛子彈隨時有擊發可
能,不但讓人心生恐懼,也隨時會造成生命身體的威
脅
依據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各款情況
如果你沒看到,可以往上翻,為何這樣規定如果不懂,
可以翻憲法第8、9、10、22條
上膛在那裡XD
釋字535你也應該認真看看
我需要腦補這幾條裡面有上膛的規範嗎?
扯老半天,還是講不出來嗎!
不然這樣好了,你去找其他國家臨檢不能上膛的規定
好了
憲兵適用警察職權法嗎?
樓上,我不確唉。但我知道有人瘋狂的在各大法學資
料庫找上膛的規定XD
使用警械解釋上當然包括子彈上膛,前面北高行98訴15
87認為,「苟如警槍之子彈已上膛,隨時得擊發,具
殺傷力,即不應將其槍口指向他人」。總認為原po文
章並未明示有將槍口對準他人,然而子彈上膛本來就
需要拉動槍機或滑套,此種上膛行為,本身就會使人
心生恐懼,倘若被盤查之人民未以暴力脅迫,則子彈上
膛隨時處於可擊發狀態是否必要,是否逾越必要程度,
實有可議之處
你要討論要嘛就實質提出論點,如果提不出硬要顛三
倒四,我也可以陪你到底
有人不知道槍有保險…
有看到鄉民咆哮搞到對空鳴槍的新聞,但都沒有講有沒
有懲處
原po文章有明示槍口未對人哦………然後啊,怎麼變
成可議了呢?
就算槍有保險,但上膛本來就是使人心生恐懼行為
就很簡單嘛,臨檢上膛違反那一條你就是找不到啊,
扯再多法學理論都沒用啊
前面把「縱」打太快變成「總」,但無論如何,當眾上
膛本來就是一種使人心生恐懼行為
釋字535謂:「執行各種臨檢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
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
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
由權利之意旨。」因此,只要非法定程序,即是違法盤
查、臨檢、限制人身自由
你就翻一條出來給大家看嘛,國內外都行啊
lfour你扯那麼多,到底找到積極的理論來支撐你的論
點沒有?不如你去附近派出所問問執班警察,看看盤查
可否任意上膛XDD
判決也找給你了,警職法也翻給你了,憲法也列給你、
釋字也找給你,看不懂的話也沒辦法,有些東西是天
生的能力,也不能強求大家都受普通教育XDD
我幹嘛去問啊,是你要去問警察臨檢不可以上膛吧…
警察肯定覺得你…………
他第一句不就有說當時發生不少搶槍事件,而且對方是
穿軍服且稱自己是軍人
不要阻止他,我現在很開心
不會,警察會跟你說警職法的目的跟立法背景,釋字53
5前後差異,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只是列舉基本權,這個
一線三警察都懂
找不到法條,也沒人認同他的說法………我想看他怎
麼圓
釋字535做成日期是民國90年,剛好20年
那你證明一下那個一線三的同意臨檢不可上膛
沒有人認同?是你讀不懂吧XDD
因為警察執勤行使法啊
警察特考要考啊,不論內軌外軌,這是基本的啊
憲兵執勤應該適用憲兵勤務令,屬總統命令,50年沒修
了XD
臨檢上膛的規定在那裡?就說不出來嘛。一直扯基本
權利也沒用啊
說實話,我覺得你應該針對憲兵對兵的去查,原本他
內容就有說是特殊勤務才會凌晨車巡,大概是重要節
日安全之類的,那時候就會有憲兵來盯穿軍服的,而且
他攔查的人他說是穿著軍服的
https://i.imgur.com/digLax0.jpg 111年四等警察警
察法規第20題
https://i.imgur.com/QXpMGUS.jpg 109四等警察警察
法規申論第2題
沒招了啊?連考題都搬出來。但還是沒看到臨檢上膛
的規定啊。
https://i.imgur.com/7lpQsMz.jpg 110年四等警察法
規選擇第18題
唉,好累,跟不懂法律對談好累
就說了嘛,全世界各國都可以舉一條出來給我們開眼
界,何必死守中華民國
問題在憲兵攔查軍人,需不需要子彈上膛
那你翻警察職權給大家看幹嘛?
欸,本國法都不懂還要外國法,好好笑耶,上膛的判決
都給你了,還拗成這樣也需要很大勇氣,佩服
你的上膛判決不是被大家洗臉了嗎?
靠腰啊,輕重相衡原則聽過嗎?憲兵既然司法警察,
當然要遵守警察法規
哪來洗臉,而且也只有你硬拗,還大家勒,七月過了好
嗎!
上膛=脅迫 或是 上膛=現場狀況提升
不,上膛使人心生畏懼,符合使用警械條例,阻卻違法
其實你應該用憲兵法條的,因為內文其實就是憲兵對軍
人的執勤,而不是平民的,在最開始就是因為覺得對
方是軍人才會攔他
你們要不要去LOW板開一篇 那邊有能力參與討論的更多
更精采
你的獨創見解目前就是沒有任實務支持或是明文規定
,也沒人被罰過……扯再多都沒用
是law不是low
law啦 打錯
上面懲戒法庭不是處罰喔
所以呢?臨檢上膛誰被懲戒了?
原po就合法執勤,胡扯啥限制人民自由
深夜穿軍服遊蕩,對憲兵來說已經符合盤查的要素了
問題不是盤查,而是上膛
重點是那個“加入戰局”的傢伙表現的如何吧?如果
言行很有攻擊性,那上膛是沒問題的
還有,上膛能不能算是“使用槍械”?
某人就是舉不出來規定啊
有人就一直想要證明不存在的規定,確又找不到,只
好推理這個規定存在的必要性,但這個推理實務上又
沒發生過被懲處……這個叫做我覺得
真的新警察XD
哈,lfour你真的很有趣,子彈上膛拉動滑套在實務上
本來就會讓人心生畏懼,而警械條例第12條規定:「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從而排除違法性。而警察得否使用警械?依警械條
例第4條、第6條規定,必須執勤時有法定各款情形,且
需基於急迫需要,方能合理使用槍械,更不得逾越必要
程度。所以,原po所述情形,既無第4條情形,更難謂
有急迫需要,所以不得依12條主張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
法
穿軍服在路上跑當然預設你是軍人
憲兵就是管軍人的阿
管軍人,但盤查也需要依法律規定,使用槍械也是要
符合比例原則
符合警械使用條例,才能主張依法令行為,才能阻卻違
法不構成犯罪
我不需要證明不存在的規定,但你需要證明規定的存
在,而你到現在舉不出來。台灣及各國實務持續在發
生,但沒人受懲處。鍵盤法官認定原po違法也講不出
那一條
lfour雖然一再辯稱法律沒有規定不可以上膛,但玩具
槍上膛就構成危害安全罪了,更何況真槍實彈!
平民不能穿軍服啊,法匠好噁心喔
我怎麼覺得好像有點離題了?
再一次證明lfour不懂法律,執法人員本來就有義務證
明自己不是違法執法,不是出於恣意,既然聲稱沒有法
令禁止上膛,那就要舉證不違法,也要舉證該情形當
面上膛屬於緊急有必要性
憲兵、警察、軍人、人民、適用法令、警械使用定義
及當時情境都搞不清楚的狀況下還能主張po違法,連
法官都不敢這麼講吧。
這純粹是來吵架的吧
原PO只是分享過去經驗 不代表現在憲兵狀況
而且憲兵本來就是司法警察 怎麼執法還可以討論
馬上一句好好笑 是有什麼問題?
我也覺得離題啊,但有人主張能講,那就來講啊。就
一直說別人不懂法令,覺得自己很懂,認為原po違法
,但老花眼鏡又不戴上仔細看,連最重要的事實都忽
略,被噹剛好而已
這在20年前也屬於違法行為,違法行為難道可以大肆
分享分?小時候偷翻女生裙底可以說經驗分享嗎?更
何況,這不是軍旅板,而是軍事板,本來就是討論軍
事政策,憲兵即為國防部管轄,本來就是軍事板討論範
圍
你說違法就違法啊?一條類似的規定或判決都拿不出
來
法院判決貼好幾次給你,是lfour忽略不看。要討論可
以主張舉證,情緒性發言甚至情緒勒索大可不必,我也
不會因為反對意見多就退縮,對的事就是要堅持,憲兵
就算懷疑逃兵盤查,情況若非急迫或遭暴力反抗,本
來就無使用槍械必要,也不合用槍時機,把錯誤當成
正確或無識,才是奇怪!
判決北高行就貼給你了,刑法三階也將給你聽了,阻卻
違法的法條也貼給你,超級懷疑是不是不懂法律才不
懂什麼
更何況,台灣不是判例法國家,而是實定法,lfour你
真的懂法律嗎?
文章裡的情況有沒有機會解釋為警職法四條第一項第
五款的狀況?
我沒讀過警職法不太懂
傻瓜都知道送案子進法院要先看事實再決定適用法律
,連事實都亂看一通,槍口有沒有對人或是著軍裝都
搞不清楚,就急著引用自己也不確定的法條來說原po
違法,臨檢上膛違那一條也講不清,一直講別人不懂
法律………我倒想知道你法律跟誰學的XD
單純保護自己身體安全上膛,但是沒有亂指別人,而
且第一發已經是空包彈的情況下有沒有可能通過必要
性檢驗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幾條?
判決是你貼的哦,我只是加碼鼓勵你找外國的來讓大
家開眼界
啊不就某z覺得解釋上個案不屬於法律列舉的事項、還
有違反比例原則,但是我看了一下他貼的判例好像都
跟他的主張不完全是一回事
你憲兵是軍人但執行司法警察職務難道不受警職法拘
束?更何況
警察職權行使法本來就是行政程序法的特別法,行程法
第7條行政行為需要受比例原則拘束,警職法第3條第1
項也有同樣規定,既然行使警察職權受比例原則拘束,
則盤查要件發動、警械使用也必須符合必要適當衡平,
動不動在人民面前拉動滑套將子彈上膛,這不是濫權、
恐嚇危安是什麼!
如果不完全一回事,願聞其詳
他就是越貼越打臉啊
我就問你看得懂嗎?動不動打臉東施效顰真的很難看
原po動不動就在人民面前上膛?你那隻眼看到他這樣
描述?
你也講不出哪裡合乎法令,釋字535都揭示實施臨檢之
『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
有『法律之明確規範』,試問警械條例是不是法律規範
,不合警械條例情況是否合乎法定程序?
就是事實如何認定的問題而已,不過我比較傾向可以
上膛,因為文章描述是有幾個人不懷好意靠近叫囂了
不論警察或憲兵執勤盤查都是冒著生命危險,上膛都
是家常便飯,法從未禁。鍵盤俠少在那邊幻想國家暴
力啦
法條涵攝結果真的是如某z堅持的那樣嗎?至少從他貼
的判例裡面看不出來
就有人覺得會作關鍵字搜尋及貼判決文就嚇得到別人
。可惜大家都看得懂中文
對於上面nk截圖與劃重點,同樣以釋字535以代回復: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
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對人實施之臨
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
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本法盲有個問題,如果是一般人在那種情況下都可以
先上膛了吧,現在不法侵害防衛情狀都有了,直接正
當防衛起來都可以了吧(先不考慮槍哪來的)。那這
種情況警察當下為何不能主張?是因為身分特殊涉及
國家權力對基本權的侵害,所以限縮正當防衛嗎?
沒讀過警察相關法規zzz
給TD:刑法第305條所謂恐嚇他人之恐嚇,祇須行為人
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即為已足,其通
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
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
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而
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
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
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
認屬恐嚇;又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恐嚇,係僅以通知
加害之事使人恐怖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
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構成要件)。
就有人愛腦內修正原po文章,然後宣判原po違法,我
聊過天的法律系教授在沒確定事實前都很保留,只會
說假設、如果、或許。這個比法匠還猛
我希望這當中的某人不要是未來的法官 甚至不應考過
特考 以無關甚至相悖的法條與判例用以佐證 還能沾
沾自喜 也是台灣法界的一大悲哀
不用擔心,考不上的啦
違法性部分,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
不罰;警械條例第12條明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
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而盤查並非警械條例第4
講到恐嚇危安幹嘛,還不是要回歸上膛的判定合不合
法,合法的話直接依法令阻卻違法了啊,哪來恐嚇危
安的問題
條所定之情況,也不是第6條基於急迫,所以非警械條
例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
啊不就是你的涵攝結論跟別人不一樣,不過好像也沒
有實務見解跟你一樣啊
哎,考不考得上聽太多了,這種情勒等級太低了
TD是這樣嗎?
實務見解有不一樣?
穿鑿附會的解釋若說服不了任何人 那就留在自己心中
繼續下去的理由只是拉不下臉而已吧
判例只說構成恐嚇危安而已,有說司法警察在文章的
情況下不能依法令阻卻違法嗎
我就問lfour你跟那個法學教授聊過,說來聽聽
來軍武版吵法律用語幹嘛啊?也吵個跟軍武有關的吧
天氣這麼熱寂寞也不用特地吵架尋溫暖吧
是說你們還吵了真久XD,我明天的再來看看有沒有後
續
在刑法部分,構成要件該當,還不是不法行為,必須構
成要件該當,而且無阻卻違法事由,才是不法行為;
而不法行為就應被處罰嗎?不是,需要不法行為再加上
有責性,也就是要沒有精神障礙且滿18歲,才有有責
性,才是犯罪行為
我只看到這邊有位朋友 覺得自己是最後一個回文的就
贏了 希望現實生活也能如此善於據理力爭
原po描述情形只有依法令行為才能阻卻違法。我覺得
很有趣,警察都知道盤查臨檢要件跟使用警械時機,這
邊既要主張憲兵有警察權,又不承認警察職權必須依
照法定程序,動不動就拉滑套上膛,還能空言主張合法
,既稱我不懂法律,又無法舉證以實主張,好笑XDD
哦…最近一個就陳清秀教授啊,諮詢時就被噹要把事
實講清楚啊。但我可不敢說自己懂法律啊。我們還是
很虛心受教的
光想法律可能都失眠了吧 國考壓力滿大的
Ok啊,東吳陳清秀我有幾面之緣,他稅法總論、各論、
現代財稅法原理、國際稅法我都擁有也完全拜讀,我
不相信他會認為盤查隨意拉滑套上膛是合法的
教授可不像某人判決亂貼,事實腦補,還發展獨獨步
全台的法律見解
恩恩 兄弟你說的都對
老實講!陳老師他行政法專業,我講的他一定懂也會同
意,不然你去問他
誰需要為你的幻想花錢去諮詢啊,主張原po違法的人
是你又不是我
喔,我以為嘴那麼多你好歹也是法律本科,原來是花
錢諮詢的喔!
是你需要說服大家原po違法,貼一堆沒人認同的判決
,就沒人信你啊。加油好嗎?
笑死我啦XDDD
唉,你真應該請教好好陳老師,他稅法專業,依法行政
、基本權干預就是他的強項,不過,抬出陳老師名號你
好歹也抄幾句釋字745的釋憲聲請書,笑死我啦!
版主不要刪啊~~這串奇芭留言要留下來
當然要留,還沒看過花錢諮詢還跑出來戰法律,笑死
沒錯沒錯 多笑有益身體健康
舒壓後睡醒可以繼續準備國考了
我不用考了啊,嘻嘻
奇怪?起因就是有人穿著軍服啊,著軍服的人叫人來助
陣,後面也叫了警察來盤查,到底z開頭的鄉民在堅持
什麼?還是老兄您神通廣大一下就知道是普通人民?
各位 我只提醒一點 zivking對憲兵職權一知半解
對子彈上膛未針對特定人是否侵權觀念也一知半解
ps.原po這類憲兵的警察權限來自刑訴法明文賦予~
所以原po可盤查"涉嫌"犯罪者-也有權自行依法做
後續處置-至於純民人交給一般警察 是憲警之間的
公務機關內部分工罷了~簡述於此~
印象中之前查警察出勤槍要不要上膛是個人選擇,只是
大部分人都不上膛
現在警槍不用上膛就能擊發了。
應該說,上彈夾後直接扣扳機保險
刑事訴訟法第229、230、231條雖同時將憲兵列為司法
警察官跟司法警察,惟已廢止之國防部憲兵司令部組
織規程第2條所定之掌管事項,並不包括治安事項,此
種維護公共秩序事項,是由警察所執掌,故警察法第9
條明定警察職權包括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
拘提及逮捕等事項,由原po所述可知,憲兵並無查閱
身分的小電腦,故不但警政制度上似有意排除憲兵,
實則更排除非警察機關主動行使警察職權,而調度司法
警察條例更明定憲兵係受檢察官、推事命令執行職務,
顯見憲兵並無主動行使警察職權之法律依據。是刑事訴
訟法雖將憲兵定義為司法警察,但憲兵行使警察職權
依據卻付之闕如,只有檢察官依調度司法警察命令,
方得辦理偵查執行事務。再退步而言,就算寬認憲兵得
執行警察職權(實際於法無據),然而憲兵對如何行
使警察職權並無相關規定,只能類推適用警察職權行
使法及警械條例,行使職權仍必須符合法律程序、比
例原則,否則同樣的警察權卻分裂寬嚴兩種行使方式,
不合法治國原則要求
哇勒,PPQ好像還是要拉一下XD
該規程第2條第4款不是包含犯罪偵查?冒用公務員服飾
(這是否被刑法列為罪名)的"嫌疑者"不屬於犯罪偵查?
刑訴法229起賦予的司警權限 不可類推適用警職法?
正因為你腦中前提先(自己認定)憲兵隊不可行使警察職
權(但這只是你的瞎想 無司法實務依據)所以推論整個
歪掉 空談沒人反對的行政法大原則 但干你自以為的"
我只強調一點,PTThappy只看刑事訴訟法若干條文,卻
不見整體警察職權法律體系,憲兵在刑事訴訟法雖添列
為司法警察,但既無作用法明定如何執行司法警察職
務,組織上屬國防體系一環而非警察體系,自不合釋字
535所揭示的法治國警察執勤原則,對於不但無憲兵有
關法規明定憲兵職權,甚至臨檢要件、程序、違法臨
檢之救濟完全空白,自不能因為刑事訴訟法將憲兵列
為司法警察,從而認為憲兵可單獨執行警察職務,甚
至單獨臨檢、參與犯罪調查
憲兵隊無擔任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權限"的歪理?
抱歉,憲兵司令部組織規程已經「廢止」,再來他只是
組織法,而不是行為法
所以我就說了 你空談沒人反對的大原則談得口沫橫飛
所以ptt爽你到底有沒有認真了解警察職權行使法、警
察法、國防法?
但你對於認定憲兵隊的執勤合法與否 完全是你講爽的
你搬陳清秀有個屁用?陳清秀搞不好說你別扛他名號在
ptt胡說八道 陳老可沒說"憲兵隊無權.."云云--那是你
自創的歪念 跟陳老講的行政法大原則(我也支持)無關~
我就問你:哪個法院判決 或最高法院決議 或司法院函
釋 指出諸如原po憲兵隊這種巡邏與對犯罪嫌疑著的盤
空談?ptt爽你到底會不會抓爭點,如上所言,退步言
之就算憲兵可以行使警察職權,你也要類推適用警察
職權行使法跟警械使用條例,讓你違法盤查了,也配合
你沒有身分查驗設備等待該管警察,等待期間你拉槍
機上膛,不問限制自由是否有法律依據,就問是否拉槍
機上膛的行為是否符合必要性、適當性、衡平性?
問 是違法行為?你先找好你立論的司法實務 別靠空想!
我的主張依據都在釋字535,ptt爽你可以看過再來發
表大論
請問如果不是警察可以臨檢盤查嗎?憲兵是警察法規定
的憲兵嗎?憲兵執行警察職務依據在哪裡、職權行使
方式規定在哪裡?如果沒有,是不是違法臨檢、違法盤
查?就說這些都算了,退步言之,人家都配合你違法盤
查、限制人身自由,還在那邊拉槍機上膛,試問這是
急迫狀態嗎?
我當然知道No.535 但你"兄弟個人獨創"推論原po這類
巡邏與盤問嫌犯不符No.535 你的推論可不是學界通說~
不要隨便稱兄道弟,釋字535看過,你還會說獨創?
(甚至連少數說-任1法律教授-都不是)-就只你個人獨創
"憲兵隊無權叭啦叭啦" 然後扛著No.535扛著陳老名號~
我只簡單講 讀書要思考 不要自己亂扛No.535與教授名
號替你的個人創見背書-他/它沒有替你背書!良心勸你~
那時候的憲兵有司法權,現在才沒有
釋字535解釋文第一段:「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
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
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應
恪遵法治國家警察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
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明確規範,
方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意旨」。ptt爽你可以說
說你的通說怎麼說?
憲兵balabala是說就算憲兵可以行使警察職權,也要
有行為法的法律明文規定!
憲兵不可能有司法權,警察都沒有司法權了還憲兵!
陳老名號是lfour打的,但我的確把他稅法總論、各論
、稅法原理、國際稅法全部拜讀過
https://i.imgur.com/ZkSsuOO.jpg ptt爽你張冠李戴
是不是需要對此再為說明!
最簡單的問題 憲兵看到形跡可疑的穿軍服人士可不可
以攔
之前憲兵 真的很愛賭 新訓中心附近的火車站
在路上走算可疑嗎?就算可疑也寬認憲兵可以盤查,人
家告訴你退伍了也都配合你盤查、乖乖停下來等警察
來查驗身分,拉什麼槍機是在嚇唬誰!就問自認有盤查
權利卻沒有查驗身分的工具,搞笑喔
叫囂辱罵叫乖乖嗎
叫囂辱罵算妨害公務嗎?可以看一下刑法第135條怎麼
規定的,愛與鐵血不要看太多
國考生讀到什麼就出來說什麼 辛苦了 棒棒
果然會有退文的就是不一樣
唉讀法律的都這樣 難怪台灣恐龍法官到處都是
我都給憲兵注射
嗯?所以考上啥了,稅務還是一般行政?總之不是警
,更不是檢調
z的立論一直跳阻卻違法,但從一開始是否違法就尚無
判例
人家咆哮跟叫人了,這樣還不能上膛喔! 難怪警察一
個一個死
哭啊,被圍了還不能上膛,是要被砍一刀才准上膛就對
了
我需說一下 原po當時並不是"無端"盤查-各位核對原文
:(該中年男)身穿陸軍大衣半夜在路上行走->憲兵有權
a.基於軍事警察身份盤問"軍人"何以(涉嫌)違紀遊蕩b.
若對方非軍人 則涉嫌觸犯刑法冒用軍人服飾罪 故盤查
b.則因為原po單位是憲兵隊而有刑訴法賦予司法警察權
而單純上膛(又沒指向對方)與所謂"威脅"並無因果關聯
zv一來擅自將No.535自行擴大解釋為憲兵隊盤查係不符
該號解釋(大法官可沒這麼說憲兵隊)二來zv照樣是自行
牽拖司法警察將槍上膛是侵犯人權(大法官同樣沒說是)
zv沿路下來就是自說自話 講也講不聽 那隨他愛咋咋地
他那個就很標準左左的論調啊...只是不知道為啥學法
律的人特別容易那樣。
事後諸葛 + 搞不清楚現實 + 活在自己理想中的世界
這讓我想到我只不過貼了個美國之音的新聞就有人揚
言告我刑法104的笑話
就有人總愛幻想國家暴力啊
左左很喜歡用加害人精神狀況異常行為失能來爭取減刑
怎麼沒想過執法人員在危急時刻腎上腺素爆發廣義來說
也是處在一種精神異常行為失控的狀態?
犯罪加害人精神異常把人砍死,警察腎上腺素爆發開槍
把人爆頭。前者值得同情,後者要被整天鞭。
政X/八X的欄杆又壞了 又在威權強姦我 唉
某人一直跳針
z直接弄臭整篇
wow
長槍要射擊前拉拉柄動作很可能無法應變臨時狀況
在預警下拉柄上膛開加保險避免誤擊很正確做法,臨危
轉個保險馬上就能應變
重大治安事件,警察也是上膛在路檢
8+9怕死哈哈
所以z還是沒有回答為什麼已經有人圍上來叫囂了,而
且槍口沒指人加上第一發是空包彈的情況下為何仍無
法通過必要性檢驗。也沒找出支持他的實務見解,不
是說他的觀點就一定不對,只是是只有他主張的極少
數說XDD
建議大膽用槍就好了,講這麼多
老話一句見法官總比見法醫好
對方穿軍服的關係吧,不然憲兵確實沒資格這樣,但
畢竟是二十年前,更早期的憲兵也不會那麼客氣
子彈上膛而已 自保標準程序有什麼不行? 是有開槍了
嗎
看完一整串...跟我對於一些法界人士的印象差不多..
x界人士受的教育是在狡辯吧.. 就是一直辯 現實中考
慮不夠周全造成憾事發生就繼續凹
別富奸。憲兵早期服役直接慧敏報到被玩
對方叫人就有威脅惹
苦口婆心講這麼多聽不懂就算了,嘻嘻
看不懂問題還在人身攻擊,水準真高
4
分享一則十幾二十年前差點出事的故事 在某次聚會裡鄉下某分局局長說的 當年他還只是派出所的小菜鳥 那個派出所平常只有三個人 有天接到報案,有人在河邊偷電纜。12
既然第一篇引起熱烈討論 我繼續分享第二篇 中壢地區軍車很多(因為營區多) 最棘手的就是車禍處理 做筆錄,畫現場事故圖,立和解書 會讓領導士官來做 那時候是夏天,我也是破冬中鳥士官了 早上車巡出去沒多久 就接到戰情電話19
員警很多時候不能挑選現場或保持安全距離啊,分享我以前有一次差點槍被搶 兄弟家中吵架,入內哥哥說弟弟要打他老婆,現在兄弟又要再打起來所以我和同事一人攔一 邊,在把人攔開時,哥哥就用手抓我槍柄講著我要保護我老婆,要搶我槍 當時還是90手槍,公發槍套還是前轉式的防搶槍套,所以他在我正面握槍柄就正好解開,我 當時就右手壓槍柄左頂他的臉,兩人僵持在沙發上,對方身高過180、體重破百,光護槍都8
這些招式,我看美國警察執法影片或新聞也很常用,只是開保險不上膛很怪就是,美國 改用S&W M&P之後隨時上膛狀態 保險也在板機上,所以拔出來就能射擊,台灣PPQ也有 相同功能。 至於我說的招式是威嚇招式,例如 突擊步槍 AR-15(M4A1 M16) 拉柄拉到底放掉,那個 槍機聲響很大,對方就會乖一點或是泵動式(按壓式)霰彈槍 進彈的聲音也有一定程度2
我也來分享一下好了 通常我們站哨都是一長一短或是就一把短的 長的沒上膛還要拉拉柄 短的從軍火庫接過來時就已經上膛了平常就開保險放槍套的 所以已經習慣身上有把上膛的槍站四個小時的哨了23
今天又出一樁拿刀進警局的 這次警察夠機警先拉開距離 到戶外去,就開槍1x槍 很多人甚至警察自己也以為槍開一開人就倒了 事實上一半警用小口徑手槍打到人是沒有制動性的2
基本上,這有邏輯上的錯誤 「近距離被奪槍基本沒救了? 」 你先假設近距離被奪槍就完蛋了 這表示你身上本來有槍,但是後來被對方奪走了 而邏輯上的錯誤就在於,槍被奪走,表示情況變成7
餓死抬頭 我也來講講我當初兩次差點開槍的經驗 當時轄區民眾看電表抓到私設基地台在抗議 後來他們轉移陣地到屋主另外一個處所抗議 當時民眾在外面抗議,屋主在屋裡,40
在台灣是這樣,美國有一堆慘痛經歷改良很多了,像是為什麼要兩三人一組,為什麼一 個人是拿致命武器,另一個是拿非致命武器。 突擊步槍有背帶沒那麼好搶,手槍有等級三防搶槍套也沒這麼好搶 當你試圖摸警察槍套的時候,另一名員警也會直接對你開槍 1:10 開始,情況突然改變,警察壓制對方的時候,嫌犯試圖搶警槍而這警槍也不小心8
台灣陸軍有訓練反奪槍啦 有沒有用就很難說 當時教官教的其實大多都是要領 從擒拿、奪槍、反奪槍 都是相同到要領
爆
Re: [求助] 我該跟他談嗎?各位晚安,前情提要,可以請有興趣的朋友,往前搜尋。謝謝! 在我發完文後的隔二天,約距現在一二週的時間,我終於攤牌與另一半談分開的事情。溝通 了許多想法,主要就是,前次我與對方談離婚時,雖然妥協了,但時間一久,其實人最原本 的個性還是顯現了,是無法隱藏與改變。所以,這一次我是覺得不能再拖延了,才想一次解 決。但我並沒有怪對方的意思,畢竟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相處模式跟個性。爆
[問卦] 美國警察拔槍速度是不是超快啊?PoliceActivity 的最新影片 直接從2:54 開始看好了 警察上前盤查,問了幾句話 要對方 拿出ID 對方行為怪怪的,警察的手隨時都在可以拔槍的位置上 下一秒就直接拔槍把對方擊倒了爆
[討論] 男方怎麼對待女方的第一次-- =--- 這是匿名代PO 無法聯絡作者喔 ====== ==== 這是匿名代PO 無法聯絡作者喔 ====== ==== 這是匿名代PO 無法聯絡作者喔 ====== (3/21補充)爆
Re: [討論] 交友軟體上第一次碰面吃飯狀況小妹和交往多年男友分手後 斷斷續續使用交友軟體 以下是去年至今的吃飯經驗供參考 1. A男 銀行業 A先在咖啡廳做事72
[討論] 分手後不久對方跟前任復合了交往一年,這一年的爭吵其實一直都不間斷 5月初對方提出分開 原因是覺得個性不適合 (事實上也有吵到分開2次過) 我有嘗試挽回也願意調整 但這次對方蠻堅決,就真的分開了。51
[求助] 分手後對方的情緒如何處理分分合合很多次 但因為很多因素,自己也知道這樣下去是無法長久 很多價值觀生活面跟實際條件兩方懸殊 雖然在一起是很開心,但冷靜思考未來後 其實根本不敢想像未來的日子23
[討論] 第一次一見面就會叫對方把口罩拿下來嗎?聽過有人遇到這種人 一見面就說 「你要不要先把口罩拿下來?」 雖然是在吃飯 但是餐還沒點 也沒東西吃 周圍人也很多 所以他要你把口罩拿下來 就是要看你的臉 有人遇過這種人 或自己會這樣做嗎?22
[閒聊] 第一次發生車禍我週二上班途中 右轉工業五路時看到前方有一台轎車 (已經注意到了) 那時發現他並沒有打方向燈14
[求助] 對方提了模糊邀約又不來確認是什麼心態自然認識 沒有有用的共同好友 吃過幾次飯 對對方印象不錯 我有意多認識6
Re: [討論] 第一次一見面就會叫對方把口罩拿下來嗎?大家嚎。 如果立場反過來。 一樣跟人約餐廳吃飯, 你一來就把口罩摘了(沒有任何意思) 但是對方口罩就一直戴著。